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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化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史上看,西方学者对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作出进化论理解,主要根源于达尔文主义。因为人类史的进化过程不是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而是新社会达尔文主义所描述的认知结构进化式变化那样,因此只要把历史唯物主义重建成为新社会进化理论,那它就是“一种很有希望的进化理论”[3],能够对人类社会史的进化特征作出合理的解释。哈贝马斯之所以选择新社会达尔文主义理论作为考察视野,是因为这一理论对哈贝马斯产生过重大影响。

第一节 人类社会进化

从理论史上看,西方学者对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作出进化论理解,主要根源于达尔文主义。达尔文主义在19世纪中叶问世,西方学者似乎从其中找到了解释人类社会史的钥匙,用达尔文主义原理来阐释人类社会史的变化特征。比如,在孔德、斯宾塞(Spencer)等学者的努力下,一种名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理论出现在19世纪中后期。孔德认为,社会如同生物体,是由各个部分互联相结的有机整体,且处于不断进化之中。斯宾塞认为,社会有机体与生物有机体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二者的进化机理和路径相类似,比如:生物体由营养、分配循环、调节三大部分构成,社会有机体也拥有类似的三个部分:生产、商业和交通、管理机构和政府,各司其职,互相协调。[1]从本质上看,社会达尔文主义在阐释人类社会史时只给历史进程作出单一的因果性、直线性、连续性、必然性的描述,却忽视了历史进程中的偶然性、曲折性、多样性和反复性,尤其忽视了主体的能动作用,这样一来,它就无法解释历史的转折和交错状态,甚至无法讲清楚历史的跨越式发展问题,也无法讲清楚人及其意识、文化、情感、意志和欲望对社会历史所产生的巨大影响。马克思曾经在批判孔德等人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时明确提出,社会历史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但不是纯粹的自然界进化过程,它是遵循着自身独特运行规律的历史活动,是由人能动地参与其中的,并且服务于人的可持续性生存和发展的历史斗争过程;更况社会历史演变要比自然界的变化复杂得多、曲折得多。

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现分化,一种新社会达尔文主义出现了,它不再直接套用生物进化论原理来阐释人类社会史,而是融合文化研究、语言学和认知发生学的理论与方法来阐释人类意识和道德水平增长的进化特征,进而走向对人类史的阐释,史称“文化达尔文主义”。文化达尔文主义主张,人类史在本质上是文化史,文化的进化特征决定了人类社会的进化特征。比如,以帕森斯为代表的新社会进化论在放弃旧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机械论解释之后,提出了功能主义解释模式,其实质是文化进化论解释模式;皮亚杰(J.Piaget)、G.H.米德(G.H.Mead)、A.许茨(A.Schütz)、后期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埃德(K.Eder)、卢曼(N.Luhmamn)、哈贝马斯(J.Haber-mas)等学者则倡导语言文化进化论解释模式。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史与生物史是不同的,前者是语言文化的进化史,后者是有机体的进化史,这是因为人类史的独特性在于它的语言文化性,而不是人类自身的生物有机功能,因此语言文化进化史对人类史的演变特征和规律性问题具有优先的解释权。哈贝马斯还强调道,新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一种反思性理论,“它既能解释自身形成的机制,又能解释它自身在特定社会联系中的功能”[2],它能够对语言、文化、心理、道德意识、宗教、社会历史等内容作出进化式分析,尤其对人的意识增长和道德知识学习实施进化式分析,重要的是它还适合于阐释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因为人类史的进化过程不是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而是新社会达尔文主义所描述的认知结构进化式变化那样,因此只要把历史唯物主义重建成为新社会进化理论,那它就是“一种很有希望的进化理论”[3],能够对人类社会史的进化特征作出合理的解释。只要我们把历史唯物主义重建为新的社会进化理论,那就只能“把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解释为一种新的而且是很明确的社会组织原则的形成,那就有了考察的可能性”[4]。他还强调,用新社会达尔文主义原理来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马克思的本义的,因为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那里就已经不具有一种单纯地用回顾前资本主义社会去补充分析资本主义的附带作用”[5],因为“马克思早已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成为社会进化的全面理论。并把资本主义的理论看成是社会进化理论的一部分。……对于当代社会分析来说……社会进化的理论具有一种可以精确说明的系统的意义”[6]

哈贝马斯之所以选择新社会达尔文主义理论作为考察视野,是因为这一理论对哈贝马斯产生过重大影响。新社会达尔文主义源于个体道德意识进化理论,后者又源于皮亚杰的儿童个体意识进化理论,此后,经布鲁纳、福莱弗尔、福尔特、科尔贝克、哈贝马斯等人的努力,逐渐发展成为个体道德意识进化理论,这是一种涉及广泛的解释模式。所不同的是,哈贝马斯将道德意识进化理论用于考察人类意识的进化问题,进而用阐释人类社会史的进化特征,试图揭示人类社会史与人类意识史以及个体道德意识的进化过程在结构上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个体道德意识与人类意识具有进化式结构同源性。

一、个体道德意识的进化式结构特征

皮亚杰对儿童认知心理结构的进化式解释,奠基于对神经系统影响儿童意识结构变化的分析上。他认为,从早期阶段看,神经系统允许建构反应和感知运动图式,尽管这些图式可能存在着逻辑关系,但是它们所包含的仅仅是嵌合关系、序列关系和对应关系,关键在于这些关系还没有分化。到7~8岁,儿童个体具有初级运算能力,懂得利用神经结构的作用,在感知运动的图式中抽取其运算的内容。到12~15岁,儿童个体具有一定的命题运算能力,懂得利用神经结构的作用,在一系列命题运算的逻辑中,建立与神经元的逻辑相关联的线性联系,其中,“神经结构作用所具有的结构大概决定着这种结构的方向”[7]。也就是说,命题运算与神经元的逻辑在结构上是同型性的。在此基础上,皮亚杰进一步探讨了儿童个体智力结构的进化式演变特征。第一,感知运动阶段(从出生到2岁),其对应图式是动作逻辑。当主体能把一个动作包括在另一个动作之中,或者说当一组动作和另一组动作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时,上述动作逻辑就会出现。虽然动作逻辑不是运算逻辑,但它们是运算逻辑在感知运动阶段的对应物,是前运算逻辑的感知能力。第二,前运算的表象智力阶段(2岁到6、7岁),其相应图式是直觉逻辑。实际上它仍然属于动作逻辑范畴,但是又与前动作逻辑有所不同,它是奠基于表象调节基础上的逻辑。由于未获得可逆性,动作不能反向进行,它被皮亚杰称为“半逻辑”,即“半运算逻辑”,因为它只能使儿童个体发现事物之间的依存或共变关系,而不能获得守恒概念。第三,具体运算智力阶段(约从6、7岁到11、12岁),其相应图式是类逻辑和关系逻辑,它们是运算逻辑的低级形态。第四,形式运算智力阶段(11、12岁到14、15岁),其相应图式是命题逻辑,它是运算逻辑的高级形态。这四个阶段在整体上表现为前后相继和相互关联的进化式结构特征,后一阶段的逻辑总会在新的水平上重新塑造前一阶段的逻辑。重要的是,皮亚杰对儿童个体意识增长所作的进化式结构分析,为研究成人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8]。比如罗温格(J.Loevinger)和科尔贝克(L.Kohlberg)等人对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的分析即是如此。

罗温格把皮亚杰的发生学原理引申到个体自我心理的分析上,试图把自我心理的发展理解为既不依赖于人的认识,又不依赖于人的心理和性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在他看来,自我心理的发展与人的心理和性的发展极可能都是动机和目的的增长因素。重要的是,罗温格的这一观点为科尔贝克研究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学特征提供了方法上的支持。科尔贝克认为,按照罗温格的解释,人们可以把个体道德意识的结构性发生过程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道德意识发生的角度看,行为主体——儿童在这一阶段处于相互作用的不完美的状态,亦即处于“惩罚—服从—取向”状态。第二阶段,行为主体处于相互关系的完美状态,获得的是工具理性的相对主义取向阶段,亦即处于享乐主义状态。第三阶段,行为主体处于人际关系“和谐”建构阶段,即处于“好孩子取向”状态。第四阶段,行为主体处于法律与秩序取向阶段,亦即对规范系统提出要求,道德意识发生以“法律和秩序取向”为特征。第五阶段,行为主体处于以“契约的律法主义取向”为特征的阶段,带有功利主义倾向性。第六阶段,行为主体处于遵循普遍的伦理原则取向阶段,亦即每个行为主体都应该有能力独自考察每一个规范的普通化问题。科尔贝克还强调,儿童在其意识生成的第一阶段中还不可能利用符号来理解自己周围的世界,他本身只不过是有理解意向的自然的代理人,所获得的意识也不过是一种自然的同一性。当儿童个体处于自身意识生成的第二个阶段时,他已经掌握了自己家庭环境和少数基本角色的符号,也可能理解了某些群体的行为规范,这时,他的自然同一性就可能被符号世界的角色同一性所代替。当儿童进入自身意识生成的第三个阶段时,他已经是一位社会角色、一位社会道德责任的承担者,已经能够不依赖于具体的角色和特殊的规范系统而是凭借对已经掌握的规范和原则进行道德判断,自觉地完成集体同一性的认同。当儿童成长为青年人时,他就从前社会角色转变为真正的社会角色,并且拥有社会角色的普遍能力。而培养这一能力仍需要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培养行为主体对社会角色的辨别能力,在这里,重要的是行为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愿望;第二阶段,培养行为主体对行为愿望和角色规范的理解能力;第三阶段,培养行为主体对行为规范的反思性理解和运用的能力。哈贝马斯评判道:“从心理学上看,这些发展阶段所以有趣,主要是因为个人在解决问题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并且他们所解决的问题同他们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是一致的,而且,从过了时的阶段中产生的模式,一般讲是可以避免的;由此还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发展的逻辑并非只是表面上所设想的和想象的序列模式,而且同一种心理学的实在和动机上有意义的实在相一致。”[9]他还认为,虽然科尔贝克也看到了个体道德意识的阶段性进化特征,但他的“六阶段论”却忽视了语言在个体道德意识增长上的决定作用。因而,他的发生学原理带有浓厚的道德心理学色彩,距离社会角色的行为要求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因为他的“规范的辩护原则不再是普遍化能力的独自能够运用的原则,而是共同遵循的用对话解决规范的、公认的要求的方法。我们从相互作用的能力中推论出道德意识诸阶段的尝试所产生的未所料及的附带结果证明,科尔贝克的阶段模式是不完美的”[10]

以哈贝马斯之见,如果从运用语言能力上看,那么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则表现为四个前后相随的阶段——“共生阶段”(婴儿期主体与客体密切未分,人与环境共生);“自我中心阶段”(儿童已能区分自我与环境,进入认识与道德的自我中心主义);“社会中心——客体化阶段”(儿童学会区分出与外在自然和社会相联系的主体性,自然界被客观化,语言和交往得到发展,并与一般化的行为期望相联结);“普遍化阶段”(青春期已具辩证能力,能反思自我、区分系统,超越自然的客观性和社会中心主义的传统规约,在理论上能追溯到研究主体的认知技能和意志形成过程)。从这四个阶段上看,当语言的运用能力进入个体意识的发生状态时,个体道德意识就与集体道德意识建立起某种联系;同时,个体心理也会自觉不自觉地转向集体的社会意识;当个体在最后阶段获得了集体的社会意识时,这个个体其实已经成为社会角色——一个会运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的成年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道德意识与集体道德意识在生成结构上既有差异性又有进化结构同源性。

二、集体的社会意识的进化特征

哈贝马斯认为,当儿童学会把自身与周围的符号世界和物质世界相区别时,他们就获得了一种如我们所说的自然同一性,这“对它们自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种同一性预示着它们与环境有了某种协同性、一致性和相互作用性。这就意味着儿童个体首先要学会在社会生活中确立自己的地位,比如在他的家庭环境中借助少数基本的角色符号建立自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通过自身角色的定位,实现个体自身从自然的同一性转向符号角色的社会同一性。重要的是,儿童个体通过学习语言和符号、训导语言和符号的运用能力,来完成从生物性转向社会性、从自然的同一性转向社会的同一性。当个体学会运用社会规范原则进行判断时,他的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就发生了联系,个体意识也因此进化为社会的规范性意识。当个体意识的进化达到社会有效性规范的水平时,个体就会以社会角色身份出现,这时,个体的自我意识会自觉地把自我的同一性置于其他角色和规范后面。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我意识反倒表现为个体的抽象能力,为个体建构集体的同一性提供某种有效性条件。比如,在成人阶段,个体的自我同一性往往直接表现为语言运用和行动协调都必须遵循社会规范原则这一点上,个体能够借助于自我的同一性与他人保持符号意义的集体同一性,实现超越个体的个体性而进化到集体的社会性。可见,成年人的自我意识的同一性,虽然还是个体的同一性,但是他有能力建立一个新的个体同一性,这是社会同一性的个体性,是一个成年人的自主性表征。这就如黑格尔所说的,自我是绝对的普遍的东西,同时又是直接绝对的个别化。[11]

需要注意的是,从个体意识进化到集体意识,依赖于个体在社会环境中所接受到的学习和训导状况。一般说来,集体意识的同一性实质上是集体世界观的同一性,比如,宗教信仰,它作为集体的世界观已经“不再是作为一种传统内涵同单个的同一性相对立,而是能够像依法固定的客观物那样,依据传统的内涵,形成自身的同一性”[12]。毫无疑问,在宗教中,个体意识与宗教世界观具有某种同一性。然而,个体必须通过集体教育,借助于教育、学习、训导,接受集体意识的规范和原则的要求,实现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相“对接”,完成个体的价值诉求与集体的规范要求相统一。只有在此时,个体意识与宗教世界观的同一性才可能形成,个体意识转化和提升到集体意识才会有希望。因此,哈贝马斯强调,个体意识的增长只能在集体意识的增长中实现。他指出:“具有同一性力量的某些群体(例如家庭、城市、国家或民族)不会再有特权。说得精确一点,自己的群体被‘其他人’的范畴所代替,而这个其他人作为异己者不是由于他不属于这个群体,而是对自我来说集二者于一身:绝对相同和绝对不同;最亲近的人和最陌生的人。与此相应,公民的同一性或者民族的同一性,似乎必须发展成为世界公民的同一性或者普遍的同一性。”[13]

依哈贝马斯之见,集体的社会意识的发生也呈现出进化式特征。在早期的高度文明社会里,集体意识是以宗教意识为特征,而且是多神教意识。宗教解释成为国家和城市形成的辩护工具,成为这个社会意识的象征,也成为个体意识的象征,个人不是简单地解释种种偶然性,而是从行动上控制它们,且在新的宗教行动形式——祈祷、祭献和虔敬——中发展个体意识的社会同一性。正如黑格尔所说,在古希腊时代,个体意识的社会同一性体现为他同城邦国家的自由生活连为一体。他说:“雅典娜是雅典城,也是这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它不是一种表面的精神——守护神,而是一种生动的精神,即真正活在人民中、蕴藏在个人心中的精神,按其本质是巴拉斯。”[14]哈贝马斯认为,宗教世界观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集体的社会意识和个体的自我意识的相结合,从而保障作为社会成员而与国家生活连为一体。在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里,集体意识是以科学知识和意识形态为特征,而且伴有泛神论思想,科学真理和意识形态成为国家政治统治的辩护工具,探索科学真理成为这个社会意识的象征,也成为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象征,个人不是简单地崇拜和迷信宗教世界观,而是从科学知识中获得对世界的认识,建构个体的自我意识与集体的社会意识的同一性。在现代社会里,随着新教的出现,一神论宗教的普遍主义戒律发生裂变,个体意识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宗教的容忍和自愿原则也得到个体的认同,加之科学越来越发达,使得宗教世界观在集体意识和个体意识中越来越成为一种象征性意识,上帝几乎只象征某种交往意识的结构。这样一来,抽象的普遍主义世界观和普世价值观构成个体意识和集体意识的同一性之基础,而它们本身又都根源于日益繁荣的科学技术。简言之,集体意识的发生也像个体意识那样具有进化式演变特征!

三、人类社会进化的实质

鉴于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的发生都具有进化式演变特征,哈贝马斯提出:“我建议在论述发展逻辑(意识结构)和历史过程(事件)的同时说明社会系统的进化变化。当然不能像结构主义在重新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时把结构和事件加以分离那样,用抽象的方式把发展逻辑和历史加以分离。”[15]这就是说,他希望遵循个体意识和集体意识的进化序列史来解释人类社会史,这就需要人们彻底抛弃那些“精神运动史”(以黑格尔为代表)和“劳动史”(以马克思为代表)以及“因果关系史”(以法国大革命时期历史学家为代表)等诸种解释模式。这样一来,新的解释模式则取决于社会意识的进化式学习与积累机制,换言之,用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的进化论原理来解释人类社会史的进化特征。

与哈贝马斯有所不同,帕森斯、卢曼和林斯基(G.E.Lenski)曾经主张,用自然进化的分析和检验模式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进化特征。他们认为,一方面人是生物性的,因而它具有生物的结构性进化特征,另一方面人又是社会性的,因而它具有集体意识的结构性进化特征,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史表现为人的生物有机体进化与其集体世界观进化之间具有结构同源性特征。可见,哈贝马斯不同意他们把人的生物有机体的进化机能纳入人类社会史的解释史,而只取人的集体世界观的进化机理,并且以此为据提出人类社会史实质上是社会的语言文化进化史。他还说:“自然进化的承担者是物种,而物种的表现形式总是既定的、有再生产能力的基因的存在。物种以群体形式进行再生产,而群体在其生态环境中稳定自身。群体又是由相互交往和同其环境进行交往的各个有机体组成的。进化的学习过程,是直接靠基因存在开始的。突变可以被理解成为传递信息时的错误,而与通常现象不相同的现象是通过突变过程产生的;这些与通常现象不相同的现象,由于受到环境的选择的压力而被淘汰,从而为依赖其环境条件的群体的稳定创造了可能性。”[16]在他看来,帕森斯们的进化论是用人类生物体的进化原理来解释人类社会意识的进化特征。虽然二者有一定的结构同源性和解释的可通约性,但是人类社会意识的进化在本质上是社会语言文化的进化,这与人类的生物体的进化是不同的。因为社会语言文化的进化根源于人的交往行为的进化,根源于人类的语言运用能力的获得与提升,而人类的语言能力是在个体意识进化史的某个阶段中出现的,与个体的生物体的进化不同步,后者的时间远比前者长久,但人类的语言能力却与人类社会史的进化过程是一致的。因而人类社会史的进化,不能从人的生物体的进化史上获得完全的解释,只能由人类的语言文化的进化史来说明。

他还认为,人类积累了四百多万年的进化知识,它能够说明人类从灵长目动物到人的进化史特征,虽然伴随着生物的和文化的进化机制的作用,但文化的进化机制是决定性因素。人类历史的早期是生物与文化混合式进化时期,一方面人的大脑和人的重要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人类已经拥有以狩猎为谋生手段的存在能力。到现代人阶段,早期的生物与文化混合式进化让位于以异族通婚为特征的社会进化,它同时又建立在“文化混杂的天然基础”上,并且“在多种多样的社会学习过程中”[17],推进了人类社会由灵长类阶段进化到社会文化阶段,这种情况尤其体现在人类的道德意识的谱系中。比如:在前高度文明的社会,由于行为和规范之间的等级差异没有出现在意识中,在行为系统中也没有发展出解释系统,因而,在道德意识上,只能按照行为后果的轻重来评价其过错。在古代高度文明的社会里,行为和社会角色以及规范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等级差异,同时还出现了占据统治地位的人,他们用一种标准的道德观来调节社会冲突,即按照行为意向评价行为,惩罚代替报复,个人承担责任代替共同承担责任。在发达的高度文明的社会里,行为和规范系统以及经过广泛论证而充分结构化的世界观获得了完美发展,加之那些占据统治地位的人与统治系统相脱离,从而导致社会司法系统的建立在道德意识上背离传统的规范系统的惩罚原则。在现代社会里,行为和规范系统及其辩护原则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尽管现代法律依据的是自然法,但是行政权的行使却表现出官僚化与道德化并存现象,从而导致自然法律和日常生活原则在道德意识上的冲突,尤其导致合法律性大于合道德性。

四、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论的实质

以上分析表明,哈贝马斯非但不去批判生物进化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反倒按照新社会达尔文主义原理来阐释人类社会史的本质,甚至提出人类社会进化史是社会的语言文化进化史这样的认识结论。果真如他所说吗?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新社会达尔文主义不能正确地揭示人类社会史的本质和规律。19世纪中后期,斯宾塞等学者曾尝试用达尔文主义对社会的变化过程与规律性作出解释,把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类似生物有机体的自然进化过程,社会的变化发展形如生物有机体的进化过程。这种达尔文主义解释受到马克思的激烈批评。20世纪,帕森斯、卢曼和兰斯基等学者创立的新社会达尔文主义,从文化静力学和动力学原理上说明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征,可是它却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及其对人类社会史的能动作用。在人类社会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哪种文化与人类史一样长久,很多文化在繁荣一段时间之后就消失了,即使是中华文明这一现今存在最悠久的人类文化,也是在人类史的某个阶段出现的,迄今不过5000年历史,现今的其他文化则更不用说,它们都比中华文化的起源晚得多,更何况中华文化也是从人类史的发展中汲取生存力量。如果说人类历史是由语言文化推动的,那么它是由哪种语言文化推动的呢?这是新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哈贝马斯所不能明确回答的问题。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把语言文化史视为人类史的本质和核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它无视语言文化史与人类史的本质性差异。哈贝马斯忘记了,构成语言文化的基础不是人与人之间的语言行为,而是人们的社会实践,人们的实际生活规定着人们的语言、文化和意识(包括“道德意识”),而不是相反。因此,人们不能期望单凭个体意识和集体意识的发生学原理就对人类社会史作出彻底的解释。只有坚持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原则立场,从社会实践出发,抓住人类的物质生产劳动史来理解社会历史的本质,这才是现实性的理解路径。

第二,把人类社会史归结为语言文化演变史,这是语言文化决定论的历史观。我们认为,语言文化的发展是伴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是生产力进步的一个表现。语言文化的发展阶段性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人类历史是发展的、前进的,语言文化并不是人类社会史的演变动力之根本因素,因为语言文化是人类社会史派生出来的,抽象的语言文化史是不存在的,语言文化史依附于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的演变史。人类社会史是一部文明史,决不是单纯的文化史,更不是人的生物有机体的进化史,而是一部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演变史。虽然马克思在考察人类社会史时也强调人类社会进化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是他始终坚持社会劳动是人类历史的出发点,承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承认社会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过程。反观哈贝马斯,他把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提升的发展过程看成语言文化进化史,一种类似于生物界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进化史。他的社会历史观既是新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更是语言文化决定论的历史观,在实践中必然成为西方强权政治和文化殖民主义的理论论证工具。总之,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理论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而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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