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类社会进化的路线图
人们知道,关于人类社会史的演变路线图也是历史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探讨人类社会史的演变轨迹及其规律性,既展示历史的方向性又描述其复杂性。问题在于,学术界对这一内容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出现过严重的对抗情形。那么,哈贝马斯关于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是什么样的呢?
一、生产方式
众所周知,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首先需要确立其分析单位。马克思曾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8]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方式是马克思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的分析单位。然而,哈贝马斯却认为,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是“一把尚未充分打磨的钥匙”,它不能成为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的分析单位。哈贝马斯的观点如下:
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讲,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只是一种经济范畴,不具有抽象意义,也不具有普遍意义,因而,它也就不可能合理地阐释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一方面马克思把生产方式定义为“①对支配生产资料的调节,②调节规则同生产力的当时发展水平在结构上的统一性”[19]的方式和手段;另一方面马克思“根据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把生产资料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进而“把社会划分为具有阶级结构的社会和不具有阶级结构的社会”,尤其是“按照私有制实行的程度和剥削形式”,把“国家对农村共同的剥削”划分为“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劳动”制的剥削,这样一来,生产方式对人类社会史的过渡阶段就无法作出恰当的描述,其最终结果只得是放弃对人类社会史的总过程的解读,“放弃历史唯物主义”[20],也就严重偏离了马克思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的初衷。
其次,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史是线性演变史,因为它把人类社会史简约为五种生产方式的递进史,这就忽视了历史的复杂性和反复性。马克思五种生产方式表现为“文化高度发展前的原始部落和氏族社会的原始公社的生产方式”、“古代的,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封建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如果人类社会史真的按照这五种生产方式递进地演变过来,那么以下的历史难题将无法获得合理的解答:①“如何把建立在同样的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旧石器社会和新石器社会加以区分?”[21] ②“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否属于原始公有制的最后阶段?或者,是否可以把这种生产方式理解成为阶级社会的第一种形式呢?……”[22] ③“难道封建社会是一种能够明确加以规定的生产方式,还是一个无需分析的集合名词?”[23] ④“如何把古代高度文明的社会和[后来]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加以区别?”[24]⑤“后工业社会的理论同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之间的争论,也是这种情况。”[25] ⑥“所谓的过渡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划分,是一个特殊问题。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同发达的资本主义相比,难道是一个进化上更高级的社会形态?”[26]诸如此类的问题涉及到对人类社会史的许多特殊阶段和演变方式的描述,如果不理会这类问题,就将意味着历史的复杂性和反复性被清洗掉了,意味着生产方式将一部曲线史牵拉成直线史,不用说,这种直线史不是人类社会史,而是某种想象出来的“历史”。
再次,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是一种技术理性概念,这样的概念本质上不能作为人类社会史的分析单位,因为人类社会史的本质是语言文化进化史。马克思把生产方式史作为人类社会史的参照系,这实际上是把技术发展史作为人类社会史的参照系,本质上是用单一的技术手段处理复杂多变的人类社会史。自新石器革命以来,一系列重大技术发明不断问世,然而,人类社会史并没有伴随新技术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相应的重大变化,因为新技术仅仅是“新时代的伴随者”而不是新时代的主导者。人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下,用一种技术史说明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就如同一位无知的人把一件价值连城的文物视为一件一文不值的旧物品,看不到其中的丰富内涵。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所反映的情况是,生产力的发展管理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和方面,但对社会发展的分期来说却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尺度和方面。关于社会发展分期的其他建议,它们遵循的原则是协作形式的区分”[27]。一句话,马克思的生产方式不足以解释“社会复合性变化”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存在严重的误解。
首先,马克思的生产方式不是纯粹的技术理性概念。比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批判蒲鲁东先生的肤浅经济学思想时指出:“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28]在这里,马克思提示了两个思想点:一是从生活观上看,生产方式也是人们的生活方式,是最根本的谋生方式;二是这样的生产方式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发生改变的“起搏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过:“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个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29]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他也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显然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经济变革的总结,并且是以其他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关系)的衰亡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为前提”[30]。在这里,马克思提示了三个思想点:一是从生产观上看,生产方式是人们的生产方式,是最根本的生产关系;二是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凝结着历史的发展成就,又是生成和发展新社会的前提;三是生产方式概念是社会化的客观的思维形式,具有科学性,不是主观臆造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的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31]在这里,马克思提示了三点思想: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历史性和内在性;二是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因而它必须以人类历史既有成就为条件才能创新生产方式;三是这种生产方式是这个社会其他关系改变的前提,因而相对于它来说,其他社会关系是暂时的、个别的。马克思提示我们,生产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经济关系,他说:“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32]马克思提示过我们,生产方式代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技术水平,比如简单协作技术、工场手工业技术、机器大工业技术,前两种技术都是使用手工工具,属于一类技术方式,而后一种技术是机器的技术方式,工场手工业的技术水平和机器大工业的技术水平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然而,这种界说只是指认生产方式的某个逻辑上的内容,并不存在对其内容的严格限定。也就是说,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可以指生产力的内容,也可以指生产关系内容。在这一点上,恩格斯也有过论述:“正如从前工场手工业以及在它影响下进一步发展了的手工业同封建的行会桎梏发生冲突一样,大工业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时就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用来限制它的框框发生冲突了。新的生产力已经超过了这种生产力的资产阶级利用形式;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之间的这种冲突……存在于事实中,客观地、在我们之外、甚至不依赖于引起这种冲突的那些人的意志或行动而存在着。”[33]在这里,恩格斯也从生产力意义上理解和运用生产方式概念。以上情况表明,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是多义的、多维度的,融合了生活、生产、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总体性概念。这也启示我们,在实际的学习和研究中,不可以把任何维度的界说当作马克思对生产方式的唯一定义,否则就会滑向对马克思的误解和曲解。
其次,马克思分析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不是从纯粹的技术层面去考察,而是从综合性视界上抓住人类社会史的最根本的,亦即最深层逻辑的东西——生产方式来评判历史的本质特征。我们从刚才的讨论中不难看到,马克思从多维度上综合性地考察社会历史的情形是非常明确的。从技术上看,社会历史经历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等;从生活、生存上看,社会历史经历“未发生异化的人类生存状态”、“异化劳动的资本主义生存状态”、“扬弃异化的共产主义生存状态”;从经济特征上看,社会历史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从所有制上看,社会历史经历“古代所有制”、“部落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共产主义”;从主体上看,社会历史经历“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社会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从生产关系上看,社会历史经历“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等对抗性阶段;从人类文明上看,社会历史经历“古代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或“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从地质学上看,社会历史经历“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从历史学上看,社会历史经历“古代社会”、“中世纪”、“现代社会”、“未来社会”或“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真正的人类历史时期”。简言之,马克思从这些维度上向我们表明,人类社会史是多维的总体,因而对它的理解本质上不会拒绝人们对理解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任何角度去理解社会历史都是可能的。不过,要想抓住社会历史的本质——最深层的逻辑,那就需要人们从最根本的层面——生产方式——出发,只有如此,才能直截了当地抓住社会历史的本质内容。
再次,马克思始终抓住生产方式这一历史主线,是因为他站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视野中来理解人类社会史,正因此,马克思看到人类社会史本质上不是自然史,不是精神史,而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史。他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就提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又说:“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从这里立即可以明白,德国人的伟大历史智慧是谁的精神产物。德国人认为,凡是在他们缺乏实证材料的地方,凡是在神学、政治和文学的谬论不能立足的地方,就没有任何历史,那里只有‘史前时期’;至于如何从这个荒谬的‘史前历史’过渡到真正的历史,他们却没有对我们作任何解释。”[34]仿佛马克思也在批评哈贝马斯这个当代的德国人,因为后者与他的先辈一样陷入荒谬地理解社会历史的困境,所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提出用语言文化进化史来解释人类社会史,而他的先辈们则用抽象的精神或自我意识来解释社会历史,然而,在本质上,哈贝马斯与他的先辈们的历史观是一样的荒谬,都撇开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来抽象地理解社会历史,都抓住社会实践的某个派生物来决定社会历史的命运。遗憾的是,哈贝马斯和他的先辈们都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倒自鸣得意地以为他们自己的解释是关于社会史的“真解”。可以说,马克思对19世纪的德国人的批评同样适用于批评哈贝马斯这样的当代德国人。因此,我们应当记住马克思的告诫:“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35]
二、社会组织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既然哈贝马斯完全否定了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的解释功能,那就会寻找另一种替代物。他提出:“关于社会发展分期的其他建议,它们遵循的原则是协作形式的区分。毫无疑问,从家庭作坊,经过这些家庭作坊的手工工业中的协作,经过工厂,即有分工的一国企业到多国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内部,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发展路线。从这条发展路线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进化不能以劳动力组织这一指导思想加以再现。这同样也适用于市场的发展(从家庭经济、城市经济和国民经济到世界经济)或者适用于社会分工(狩猎和采集果实,耕种和畜牧,城市手工业和农业,农业和工业间的分工)。这些发展提高了社会组织的复合性。但是,这些现象中的任何现象都没有明确表明,什么时候,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一种新的交往媒介,一种新的功能的专门化,就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占有外部能力的提高,以及什么时候,它就成了对人的内在自然的压制和可以被理解为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所以,直接用生产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依据社会的生产方式去分析社会复合性的变化,则更有教益。”[36]哈贝马斯从社会协作机制上寻找考察社会历史的分析单位,由此得出“社会组织原则”正是这样的分析单位。
何为社会组织原则?哈贝马斯解释道:“我所说的组织原则,是一些高度抽象的原则,是在巨大的进化动力中表现出来的自然特性,标志着不同阶段上的新的发展水平。组织原则限定了一个社会在不失去其认同条件下的学习能力。”[37]又说:“我把组织原则理解为这样一些革新,这些革新在发展逻辑上看可以通过重建式学习而获得,并且规定社会的一个新的学习水平。一种学习水平意味着认识—技术的和道德—实践的学习过程的可能性的结构条件。社会的组织原则,规定[社会]变化的活动范围。特别是规定:制度系统和解释系统的变化在什么样的结构内是可能的;现有的生产能力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能够被社会所利用,以及人们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一个社会的系统复合性能够提高到多大程度。”[38]可见,哈贝马斯的社会组织原则就是某个社会的“学习机制”,包括这个社会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水平,这种学习机制不是纯粹的学习制度而是一种社会变革的能力和机制,关键在于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道德意识的增长、制度系统和解释系统的变革等,乃至成为一切社会的“起搏器”。正如他所强调的那样,“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由基本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而这种组织原则为社会状况的改变提供了抽象的可能性。……这种组织原则首先确定的是生产力的提高所依赖的学习机制。其次,它们决定着保障认同的解释系统的活动范围;最后,它们还设定了控制能力扩张的制度界限”[39]。
之所以选择社会组织原则,还在于人类社会史的进化不是根源于工具和技术的进化而是语言文化的进化。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在其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遵循着语言文化的进化规律,表现为以“社会进化式学习”为主干的进化过程。因而,人类社会史的进化是人类的语言文化及其学习的进化过程。比如,在古代文明社会,在以传统道德标准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亲缘系统中,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单位发挥着调节各种社会冲突和平衡各类社会角色、规范着纷繁复杂的社会行为的作用,从而保障了这个阶段的社会进化的正常运行。在近代文明社会,人们的道德意识的规范化程度提高了,语言文化也发达了,法治意识增强了,并且建立起以国家为标志的社会组织系统,它以规范的、标准的制度文明为基础,规范社会进化的进程,调节各类社会行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的道德意识的普遍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以市场为中心,根据理性主义原则建构一种在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市场化原则,弱化了国家的调节功能,弱化了公共领域中的官僚化与道德化的冲突,弱化了自然法权利与私人道德意识的冲突,增强了国家组织的协调功能和个人参与社会的意识,增强了公民社会在现代文化的作用。可见,在整个人类社会史的进化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的要素是语言文化及其学习,尤其是道德意识的增长及其学习,而语言文化水平的阶段性提高通常由相应的社会组织原则来确定。这样一来,依此循序,人类社会史就呈现出以不同的社会组织原则为标识的进化历程。也就是说,可以按照社会的组织原则而不是生产方式来区分人类社会史的进化序列。
当然,社会组织原则之所以能够担当这样的历史重任,还在于它不仅具有高于生产方式的抽象能力,能够展示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特征,而且能够避免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经济决定论的困境,尤其能够解释社会规范结构与物质基础的关系状况以及它们的演化状况。他还提出:“在一个社会中,究竟哪个亚系统能够具有功能优先性(funktionalen Primat),也就是说,究竟哪个亚系统能够引导社会进化,主要是由该社会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40]。比如在新石器社会里,人们通过血缘制度的等级化、神秘的世界观和新的生产技术等社会组织原则的内容来判断,就容易把生态的和人口的环境条件结合起来,加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建设,增强民众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社会进化。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的预见,与其说是对未来的研究的一种展望”[41],倒不如说是在强调一个社会在其进化过程中,其生产方式本身也需要用“社会组织原则”来说明。换言之,在社会组织原则的视野中,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均属于同一语言文化水平的社会进化阶段,本质上处于同一种社会组织原则——即政治国家管理原则——的指导下的进化阶段;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不同于上述社会,是因为它的社会组织原则是由市场原则——“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换”——构成的。
三、绘制人类历史的路线图
一旦确立了分析单位,那么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就成了“重头戏”。由于人们的历史观之间的巨大差异,因而他们所绘制的历史路线图也会明显不一样。虽然马克思已经深刻地描述了人类社会史的演变图景,但是西方学者并不赞同马克思的理论主张。美国学者大卫·施韦卡特说过:“当应用于现代世界时,历史唯物主义主张,资本主义——在马克思和我们自己的生活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将被更合理的制度取代。这个后继制度在传统上一直被称做‘社会主义’,也一直被看作是通向一个更高级的‘共产主义’进程中的一个独特阶段。任何研究过马克思的人都知道,正好在这点上这一理论存在空白。马克思几乎没有说社会主义应当是什么样子。事实上没有注意是由于新制度是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因而定义一种真正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新经济制度,最好是能够利用资本主义自己所创造的技术和社会的可能性,但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又不能实现。”[42]依施韦卡特之见,马克思的历史路线图是粗线条的,尤其对某些重大历史阶段的描述太空泛,这就削弱了马克思的历史路线图的可信度和解释力。与施韦卡特有所不同,哈贝马斯几乎全盘推倒了马克思的理论,重新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他认为,马克思的路线图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社会形态史的演变路线图,可是,这幅路线图对人类社会史的解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递进式路线图是不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历史分成五种社会形态(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或原始社会、亚细亚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六种形态)的解释存在以下缺陷:①将人类社会史理解为一条直线的、单线的进化过程,可是人类社会史的进化是复杂的,“进化单位越多,单线的发展越不可能,不间断的发展也是无法保证的”,因为要取决于偶然情况,“在进化中,倒退是可能的”。人类社会史的发展是“非单线性、必然性、连续性和不可逆转性”[43];②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的递进式演变图谱忽视和遮蔽了人类社会史中的混合形态和过渡形态,比如,中国的“过渡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苏联东欧国家的“官僚社会主义社会”、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等都将得不到合理的解答;③五种社会形态从来没有与某种单一的生产方式相对应,它们总是对应着多种生产方式的混合体。实际上,“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既定社会的经济结构,才同单一的生产方式相一致。无论是文化的相互渗透,或是时间上的重叠,都使复合的结构得以产生,而这些结构必然被解释为多种生产方式的组合”[44]。这就说明马克思依据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一一对应关系为人类社会史所绘制的路线图是不科学的,它没有真实反映人类社会史的全部图景。
其次,哈贝马斯认为,人类社会史不是一个自然的历史变化过程,它虽然具有类似于自然进化的演变特征,但是本质上表现为语言文化进化史的特征,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史视为自然的有机变化过程的论断是错误的。人类社会史是语言文化的进化史,不是像自然界那样的物质演化过程,这主要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受制于有意识和情感的人在其中的活动程度,而人的意识和情感则受制于人类的语言文化的进化程度。因此,人类社会史的进化、乃至跨越式发展以及重叠式发展,都依赖于人类的语言文化的进化状况。这就告诉人们应当把语言文化的进化作为考察人类社会史的演变图景的核心参照系,按照语言文化史的序列来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进化路线图,而不是按照马克思的物质生产方式史的序列来绘制人类社会史的进化路线图。
当然,哈贝马斯的语言文化史的功能解释法不是孤例,不论在他之前还是在他之后,都大有人在。比如,英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曾在《社会学》一书中提出功能主义研究法来揭示社会变迁的历史图景;英国新马克思主义者柯亨曾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一书中也用功能解释法来分析马克思对历史的理解,并且把马克思的许多原理视为功能解释法的经典案例。与他们有所不同,哈贝马斯的语言文化功能解释法特别强调了进化论原理的功能解释意义,也就是说,它借助于语言文化进化史来建构新的人类社会史的解释框架,重新绘制阐释人类社会史的演变路线图。
图一 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
在否定了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及其划分的历史路线图之后,哈贝马斯根据自己的“社会组织原则”重新绘制了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他认为,按照社会组织原则来划分,人类社会史可以分为三大时期: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和后现代社会,其中,阶级社会是最为复杂的历史时期,包含了很多子分期,各个子分期又都是异质性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史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时期,而社会历史在具体时期里却呈现出复杂的社会情形,就像上图(图一[45])所示的那样。
在第一大分期中,原始社会(参见表一)的组织原则是年龄和性别等原始角色,家庭在社会中起着关键作用,其制度核心是亲缘系统,它扮演着这个社会的总体性制度,家庭结构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交往方式,也保障了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功能与效果。这个时期的集体世界观和行为规范几乎都是围绕着礼仪和禁忌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原则仅仅和家庭、部落道德联系在一起,生产力不能通过强迫、剥削来获得发展;这时的学习机制体现为工具知识及其学习,但其作用是为社会提供有序的管理,并非推进技术革新。可以说,“在原始社会发展阶段上,似乎还没有任何有系统的动机促使人们去生产超出满足基本需求的产品,即使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允许生产剩余也是如此。由于这种组织原则不会产生任何矛盾的要求,因此,外在的变化就可以打破这种按照亲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所具有的有效的控制能力,并摧毁家庭认同和部落认同。产生外在变化的原因通常包括:人口的增长以及相关的生态因素,特别是由于交换、战争和征服而带来的种族间的依赖关系。”[46]
表一[47] 人类社会史的三大分期
在第二大分期中,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参见表一)时期,它本质上是文明社会的进化阶段。这个阶段的社会组织原则放弃了早期的血缘系统原则,家庭的作用降低了,但是社会集体力量获得迅速上升,社会道德意识在容纳了传统的家庭道德意识和规范之后发挥着更加广泛的社会调节作用。阶级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则不同于原始社会以“年龄和性别”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原则,它转向以“社会权力”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原则——即以政治控制权力和社会化道德权力为核心。从总体上看,由于阶级社会是对抗性社会,充满着各种阶级矛盾和冲突,尤其在不同的进化时期,阶级矛盾和冲突也越加广泛、深刻和频繁爆发,重要的是,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原则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意味着阶级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则不可能始终如一,而在其整个进程中不断被变革、被更新着。
于是,哈贝马斯依据阶级社会内部的社会组织原则的差异划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个子时期。其中,传统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则表现为政治性和以阶级统治为特征,也就是说,政治国家在这个时期发挥着调节社会进化的强大作用。比如,这个社会的财富生产与分配,在政治国家的力量的有效作用下建成一个不同于早期的家庭组织原则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组织原则的私人占有模式。在阶级社会中,亲缘系统退出了社会系统的制度中心,政治国家接管了社会权力和控制等主要功能,法律秩序调节着生产资料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又分化为两大阵营,即以统治机器和法律秩序为一方,以虚拟论证和道德系统为另一方,与两方相对应的是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制度分离。重要的是,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直接具有政治形式,而经济关系则由合法权力来加以调节。这样一来,社会的剩余产品往往被享有特权的人所占有,而社会生产力和发展则只能通过有组织的强制性劳动来促进。由于技术创新在这个时期始终是自发的(技术上可以利用的知识没有通过反思性的学习而获得发展),因此,生产力的提高无论如何都是有限的。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社会的危机通常源于它的系统控制问题,因为“控制问题迫使系统通过加强压迫来增强自己的自律;而这又导致了合法性的丧失,进而导致阶级斗争(阶级斗争通常是和外部冲突联系在一起的);阶级斗争最终危及社会整合,并且可能导致政治系统的颠覆和新的合法性基础的建立,即导致一种新的集体认同”[48]。
就现代社会而言,其构成则更加复杂,它可以分为资本主义社会和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时期,而资本主义社会又可以分为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和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亦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两个子时期。为什么要把“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的回答是国家干预职能在这个社会里获得了加强,同时又对这个社会的进化发挥着决定作用(详情参阅第三章)。
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参见表一)的组织原则是以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为调节对象,以市场原则为内容,以资产阶级民法体系为基础。由于这个社会出现了私人商品所有者摆脱国家束缚的商业领域以及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及其制度化,因而随着世界贸易体系的建立,不仅出现了世界市场,而且“市民社会”也从政治经济系统中分化出来,这样一来,国家以及国家用政治手段建立起来的社会劳动系统就不再是整个系统的制度核心,取而代之的是市场调节和资本成了这个时期的社会系统的制度核心,经济管理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资本主义社会的组织原则取得了异乎寻常的成就,“它不仅解放了经济系统,使之摆脱了政治系统,摆脱了社会整合的亚系统的束缚,而且使经济系统在完成系统整合任务的同时,为社会整合作出了贡献”[49]。重要的是,“由于这些成就,当控制问题直接威胁到认同的时候,社会系统面临危机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了”[50]。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则把阶级矛盾的潜在冲突转移到社会控制层面上,以经济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进而导致这个社会呈现出繁荣→危机→萧条的变化状态。一般说来,雇佣劳动和资本关系中的利益冲突不是直接表现为阶级冲突,而是直接表现为积累过程的中断,即社会控制危机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作为现代社会的另一种社会形态,“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其社会组织原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国家权力被政治精英所掌控,这是一种政治精英治国模式,比如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模式即是如此。而作为人类社会史的最后一个大分期——后现代社会,是“尽管已经衰老但仍具有惊人活力的资本主义的一个新的别称,而且也是历史上一个崭新的组织原则”。[51]也就是说,后现代社会本质上是属于资本主义社会范畴的,是“具有惊人活力的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抽象地解释了后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区别,却没有详细说明它的社会组织原则的内容,也没有具体阐释这个社会的本质、构成、进化特征等内容。
从以上分析看,哈贝马斯依据社会组织原则粗略地绘制的人类社会史的路线图,也没有详细展示人类社会史的复杂性、曲折性及其根本性。他将人类社会史的整个过程划分为三大阶段: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后现代社会。可是,令人不能明白的是,他的路线图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子分期上都显得混乱。
(1)他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称为“后现代社会”,问题在于,一方面他将这个“后现代社会”归属于没有阶级对抗性的社会,另一方面又同时将它归属于资本主义范畴。如此一来,这个“后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就变得混乱不明了,即一方面,既然后现代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它怎么可能没有阶级矛盾和阶级利益冲突呢!另一方面,既然后现代社会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那么它应当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合理化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矛盾与冲突的社会,既然如此,它就不可能是资本主义范畴的社会!这种混乱至少说明哈贝马斯想美化和永恒化资本主义社会。
(2)他把阶级社会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按照他的理解,传统社会包括原始社会之后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所有社会形态,诸如亚细亚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归属其中。显见,哈贝马斯的传统社会是一个非常不严谨的概念,因为亚细亚社会是一种混合制社会,在其中可能包含某种形式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它不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它归结为传统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人类社会中有着复杂的社会形态,彼此的性质有着根本不同,不可能像哈贝马斯那样不加区别地对待。
(3)他把人类社会史划分为三大时期,这只是名义上的划分模式,可实际上他的划分仅仅包括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两大时期。由于后现代社会是资本主义范畴的社会,因而它在本质上还是阶级社会范畴的社会。
(4)他一方面把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社会划归“后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无限延长。这样一来,未来的人类社会史到底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还是社会主义范畴的呢!
(5)他的历史路线图没有解释三大历史分期之间的过渡性及其中的交叉历史时期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可见,哈贝马斯的路线图也把人类社会演变史简单化、机械化、格式化了。可以说,这样的历史路线图只能是哈贝马斯想象出来的路线图,而不可能是人类社会史的真实路线图。
要言之,哈贝马斯的社会组织原则理论是值得怀疑的。社会组织原则是由语言文化要素构成的,即便它是指人们的学习水平和学习机制,也还是一种精神的、观念的活动。如果我们真要把它作为历史分期的分析单位,恐怕不像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好。这是因为他所说的社会组织原则不过是由人类社会的某些要素的表面构成,比如原始社会的组织原则是年龄、性别和亲缘系统,可是这些内容也不是原始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原始社会之所以是原始社会,就在于它的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文明程度低,生产方式最简陋,而不是因为它性别和年龄以及亲缘系统。如果依循哈贝马斯的逻辑,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阶级社会不以年龄、性别和亲缘系统作为社会组织原则内容?难道它们不存在吗!为什么阶级社会的组织原则是政治的统治系统,而后现代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则又不是它?难道后现代社会是超国家的社会共同体!问题还在于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是“资本占有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而不是阶级社会的政治统治系统!可见,哈贝马斯的社会组织原则的不一致性既造成了理解困难也造成了理论混乱。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之所以如此自相矛盾,固然有其自身的认识根源和阶级根源,不过,这主要源于他对马克思的历史路线图理论的否定。
第一,我们知道,用进化论原理来解释人类社会史的演变特征及其复杂性,难逃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机械论解释之宿命,不可能把握住人类社会史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哈贝马斯也只能绘制一幅语言文化演变史图谱。首先,人类社会与生物界、自然界是遵循着不同的演化规律运行的。人类社会虽然是由人组成的,但是人的社会性不能被归结为人的生物性。生物性是人的基础性,社会性才是人的本质性,何况人类社会还有许多更高级的成分是生物界所没有的,比如物质生产劳动,它决定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变化路线图。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曾批判过当时流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他们认为,社会达尔文主义表面上唯物主义地解释人类社会发展问题,可实际上却是反唯物主义解释,其实质是庸俗唯物主义的解释。哈贝马斯无视马克思主义史上这一公案的存在,竟然在20世纪的现代社会里推崇新社会达尔文主义,难道要把历史唯物主义拉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过的庸俗唯物主义阵营去吗!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单纯的语言文化进化,而是复合性过程,容纳了政治的、经济的、语言文化的、制度的、技术的内容。马克思曾经提醒我们,社会劳动是思想、语言文化的基础、源泉、归宿和发展动力,不论个体道德意识还是群体道德意识,乃至整个社会文化,它们在社会发展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从根本意义上讲都是第二位的力量。人类社会史从根本意义上讲不可能被归结为语言文化史。哈贝马斯颠倒了语言文化史与人类社会史之间的关系,也颠倒了生产方式演变史与语言文化史之间的关系,忽视了社会史不是单纯的文化进化史,即使哈贝马斯综合了社会学、生物学与语言文化学的理论成果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归根结底,理解人类社会史需要从物质生产方式的演变史来把握。
第二,我们知道,哈贝马斯的三大时期划分模式不比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划分模式拥有多少解释优势。首先,哈贝马斯混淆了社会形态与历史分期两个概念。社会形态是一种历史分期,可它总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对应,它的重心落在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本质性变化上。哈贝马斯所理解的历史分期在时间上远比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的时间要长远得多,尤其是它内在包含着诸多社会形态,也就是说,它将不同质的社会视为无本质差别的社会状态而纳入一个历史时间段中,其重心落在历史的时间性上而不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上,它揭示人类社会史在某个时期的进化状况而不是揭示人类社会史的发展状况。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实际上用历史分期遮蔽了各个社会之间的本质性差异,这样的分析模式不只是混淆两个概念的本质,而且混淆了各个社会之间的本质,从而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不论人类社会处于何种历史时期,各个社会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它们在时间上的不同,即分先后出现。显见,哈贝马斯的历史分期是无原则性的分析模式,也是历史表象式理解。其二,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的批评也有不当之处。我们知道,马克思从早年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从研究西欧的社会状况到考察东方的社会形态,都坚持从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演变史上揭示人类社会史的演化特征和规律性。当马克思发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时,他也同时发现了人类社会史的起点和本质特征,这就是:从生产方式的演化史上看,人类社会是从低级的、简单的社会形态不断地迈向高级的、复杂的社会形态,可以说,整个人类社会史不是单线性而是多线性的社会形态演变史,其中,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史得以发生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正因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下了这样的判断:“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52]在这段文字中,马克思强调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主导性分析意义,并将已有的人类社会形态划分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本主义等经济的社会形态。要言之,马克思从经济的社会形态上确证人类社会史的阶段性演化的客观规律性和复杂多样性特征,抓住了人类社会史的最基础、最根本的逻辑层次来理解人类社会史的演变图景。我们不能因此指责马克思的理论是错误的理论。在这一理论问题上,真正需要作出深刻反思和批判性纠正的,是哈贝马斯自己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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