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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的路线和政策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是大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八七会议后,党内“左”倾情绪不断发展,并通过1927年11月9日召开的党中央扩大会议,使“左”倾盲动主义在中共中央占了统治地位。六大关于土地革命的这些规定,比八七会议大大前进了一步,对于推动各根据地土地改革起了巨大作用。这些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土地政策。同时,会议又恢复了“没收一切土地”“废除一切债务”的政策。

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是大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党的八七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比较彻底地认识到土地革命在中国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总方针,从而结束了党内关于要不要进行土地革命的争论。虽然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争取革命胜利的中心任务提出来,并解决了一些大的原则问题,但对于怎样实行土地革命,依靠谁,团结谁,限制谁,消灭谁,土地所有权归谁等等重大问题还缺乏明确的认识,还有待于在实践过程中去探索。

八七会议后,党内“左”倾情绪不断发展,并通过1927年11月9日召开的党中央扩大会议,使“左”倾盲动主义在中共中央占了统治地位。在土地革命问题上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左”的口号和政策,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和土地国有,要“极端严厉绝无顾惜的杀尽豪绅反革命派”,并把店东、小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都看成是“反土地革命的”,主张一律予以打击[34]。“左”倾盲动主义的土地政策,对各根据地的刚刚开展起来的土地革命斗争,造成了不良影响。

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根据地后,经过必要的准备工作,于1928年3月起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这些经验体现在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中。这个土地法在分配方法上发展了八七会议的正确思想,规定土地的分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也可以以劳动力为标准进行分配;要“以乡为单位分配”,特殊地方也可以以区为单位进行分配;红军人员和政府人员也分给土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和“左”倾思想影响,《土地法》仍然存在着以下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其他各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也都创造了一些新鲜经验。

1928年召开的中共六大,总结了前一段土地改革的实践经验,讨论了土地问题,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大会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的土地关系,认识到中国土地关系的主要问题,就是土地占有制度问题。决议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土地财产”[35],改变了以前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贫农与雇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36];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重要条件”;“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37]。关于平分土地的问题,原则上“应赞成平分土地的口号”,但在中农和小农所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实行”[38]。六大关于土地革命的这些规定,比八七会议大大前进了一步,对于推动各根据地土地改革起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对中国国情和实际了解不够,六大错误地认为中国农民立刻需要的是土地的使用,决不希望土地私有,因此六大搬用苏联土地国有经验,主张土地公有,“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彻底的方法”[39]

1928年底到1929年春,六大文件逐步传达到各革命根据地。各根据地依据六大决议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土地革命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在实际斗争中发展了六大关于土地革命的政策。

六大精神与1929年1月传达到井冈山。毛泽东在领导红四军开创赣南、闽西根据地过程中,先后颁布了《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告商人及知识分子》布告。同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这些文件根据中央六大精神和本地土地革命斗争经验,对土地政策和工商业政策作了一系列规定,改正了《井冈山土地法》中的错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40];宣布“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人贸易”[41];重申反对“乱烧乱杀”的盲动主义行为。

1929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六大精神,总结了闽西土地革命经验,并参照了井冈山、兴国两个土地法,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大会指出,在土地革命中,对大小地主要区别对待,并“酌量分与土地”,给予生活出路;对富农只没收其“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的土地,“不过分打击”;对中农“不要予以任何的损失”,对“大小商店采取一般的保护政策”,“集中攻击目标于地主”;土地的分配方法,应以乡为单位,按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

正当各革命根据地贯彻六大决议精神,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土地革命政策,进行土地改革时,又出现了来自共产国际“左”的指导和李立三“左”的土地政策的干扰,重新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和“加紧反对富农斗争”的口号,还提出禁止土地买卖,“组织集体农场”,“实行集体生产”等“左”的主张,给各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了解决如何对待富农问题,毛泽东于1930年5月作了一次大规模的寻乌调查。在调查中,毛泽东发现在实施“抽多补少”的分配方法过程中,富农往往把持肥田,抽出瘦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6月在南阳召开的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上,经过讨论,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案。重申分配土地应以人口为标准,反对以劳动力为标准;为了反对地主把持肥田,规定在分配土地时“应该于抽多补少之外还加上抽肥补瘦一个原则”[42]。这些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土地政策。但由于受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的“左”的影响,会议认为富农在政治上“自始至终是反革命的”,在经济上“剥削比较地主更加残酷”[43],提出要把富农当作地主一样看待。同时,会议又恢复了“没收一切土地”“废除一切债务”的政策。

为纠正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1930年9月召开了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周恩来在传达共产国际《关于中国苏区农民问题决议案草案》时指出,苏区在对待富农问题上,不应“在经济方面没收富农的土地,在政治上杀尽富农”,否则会“更加要动摇中农”。在土地国有问题上,周恩来认为:由于农民的私有观念和我们尚未取得全国政权,所以,“不是现在已经能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这只是增加了农民恐慌心理”。1932年2月8日,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九号《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进一步明确指出:“必须使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

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在进行了大量的农村调查,深入了解农民实际的基础上,写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权,指示苏维埃政权要发一个公告,“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由”。这样就解决了党的八七会议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

从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到1931年年初,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解决了土地革命的一系列政策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这条土地革命路线作了系统的理论概括,指出:“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与消灭地主。这一路线的正确应用,是保证土地斗争胜利发展的关键,是苏维埃每一对于农村的具体政策的基础。”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土地革命运动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热情和革命积极性,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和巩固,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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