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夏颖
【摘 要】 在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好我国政治权威的发展与巩固的问题无疑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必须慎重处理的重大现实课题。通过分析我国政治权威的演进,可以得知我国当前正处于政治权威从传统型向法理型的过渡期,然而要实现这一过渡还需要克服一系列障碍并探索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法治 政治权威 传统型 法理型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政治权威问题一直都是政治生活当中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之后,我国对于政治权威问题的探讨不断深入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同时,特别是以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标志,法治在我国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关于法治与我国政治权威的关系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相应地政治权威也必然要向法理型过渡,政治权威的确立与行使也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只有上到国家政治权威、下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因此,对于法治视野下我国政治权威由传统型向法理型过渡的研究在当下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政治权威的类型
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统治要想长久,仅仅依靠习俗和利害关系是远远不够的,政治统治除了需要习俗和利害关系的制约之外,还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大众对于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信仰。“合法统治有3种纯粹的类型。它们的合法性的适用可能首先具有下列性质: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1]根据韦伯对于合法权威统治的划分,本文认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包括天命型政治权威和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在内的传统型政治权威;另一类是法理型政治权威,也就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追求的现代政治权威类型。
(一)天命型政治权威的内涵及其特点
所谓天命型政治权威是指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抽象的“天命”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威,它的思想基础是“君权神授”观。天命型政治权威是建立在权威关系双方对虚幻神力认可基础上的一种合法性统治。我国天命型政治权威的统治时期包括从我国夏王朝的建立并持续到清末的历史阶段。这一天命型政治权威是在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有着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我国古代历来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对工商业的发展重视不足,而以农业为本,把民众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也就是政府统治的经济基础。在这种经济制度下很难产生大规模的商品经济,从而导致了人们的生活空间相对狭小、思想观念愚昧保守、对自然力量充满了畏惧与崇拜。这就给统治阶级寻找其合法性依据以极大的利用空间,为天命型政治权威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天命型政治权威是建立在生产力不发达状态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导致民众逐渐开化时,统治阶级就失去了维护其神权谎言的经济基础,天命型政治权威也就变得岌岌可危,它注定被取代、它也必将被取代。这时,在反对天命型政治权威过程当中涌现出的进步的革命者就自然成为广大民众的拥护对象,其中所涌现出来的核心领导者也就成为新的政治权威的拥有者。这样,人格魅力型的政治权威就顺理成章地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二)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的内涵及其特点
所谓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是指一国的政权合法性是建立在民众对某位政治领袖的认同与信任基础上的政治权威,这种政治权威往往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我国的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主要是指以蒋介石为核心的政治权威和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政治权威。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清王朝结束了它的统治。自此天命型政治权威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被彻底摧毁,但天命型政治权威瓦解所导致的权力真空必然要被另一种形式的权威类型所填充。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继天命型政治权威之后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权威类型就是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
革命年代往往最容易产生典型的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正因为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的产生对时代条件的要求是苛刻的,所以它的统治基础是短暂即逝的,它所能够存在的时间也是极其有限的。因而这种政治权威是不稳定、不长久的,它只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昙花一现。同时,在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的统治下,所有国家大事都主要由一人决断的体制必然会导致失误。这些弊端注定了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权威类型,它必然要被替代。历史发展证明,取代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的新型政治权威就是法理型政治权威。
(三)法理型政治权威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理型政治权威是指一国的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以遵守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为基础上的政治权威。这种政治权威的产生是和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密不可分的。法理型政治权威作为与前两种政治权威完全不同的新型的政治权威,是一种非神圣化和非人格化的权威统治,是建立在人们共同的理性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威。法理型政治权威下的统治方式必然是制度化、规范化的统治,它的显著表现形式就是“法治国家”。
自从人格魅力型政治权威暴露出它的弊端之后,我国就一直在不断探索新的政治权威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人民理性思维方式的逐渐确立,我国社会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迈进的条件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我国正处在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过渡的阶段。法理型政治权威是当今时代发展的产物,是符合历史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权威形式,法理型政治权威必将成为今后政治权威发展的主旋律。
二、我国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转向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我国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了法理型的政治权威,表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所有权力都置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与法律的规范之下,宪法还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2]等等。但是,传统型政治权威的思想观念却仍然占据着多数人的头脑,政府在实践当中也不时地表现出传统型政治权威的办事作风。
(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皇权至上、唯上命是从、门第等级的观念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在封建制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下,往往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这样的生产方式往往导致人们的视野狭小、迷信传统、热衷人情世故。一直以来,在高度集权的政治统治模式下,封建帝王集立法、行政、执法大权于一身,往往封建帝王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就是法律,因而人们对帝王的意志往往唯命是从,丝毫没有法律观念可言。人民对于帝王来说只有尽义务的责任而没有相应的享受权利的保障。同时,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形成的宗法制度、“熟人社会”环境、家长制作风以及皇权至上和贤人统治的执政观也对人们接受法治观念形成阻碍。加之我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没有经历过自由、法治精神的系统启蒙,新中国成立以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个人崇拜一度盛行。这一切都导致了时至今日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仍然无法完全摆脱封建特权思想的毒害。
从文化的层面上看,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重伦理亲情而缺乏法治精神的社会,传统文化带给我们的是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人们从古至今的思维及行为模式当中就没有种下法律的种子,更多地认同并习惯于道德伦理的调节。由此便决定了相比伦理道德而言,法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地位还是处于次要地位的,人们在为人处世过程中还是更多地依靠人情世故而忽略法律。因此,即便我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没有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法治社会也只能是一具空壳。法律信仰是民众守法的内在动因,是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精神保障,是法治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必然要求。要确立法理型的政治权威,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无疑是一个重要条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因此在我国社会当中难免会存在不少的社会关系还处于计划经济的状态,不符合法治运行的基本条件,导致在这些领域法律被束之高阁而并没有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并不完善,由此导致我国的法治经济基础并不十分牢固,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我国早日实现政治权威的法理型转型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大致来说,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不甚合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实际存在不平等现象,法治保障不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形成,现代企业制度没有普遍建立,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发展不相协调,国家宏观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之间不甚协调,全国统一市场仍未真正形成,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待提高,市场运行秩序相对混乱,市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等等。这一切均会成为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转向过程中的障碍。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完善
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法理型的政治权威;同理,没有法治,民主也不可能实现。人民民主下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如果没有民主,那法治与法理型政治权威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它可以约束政府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法治是对民主的一种保障,法治和民主是不可分离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3]可见,民主政治是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整体,要实现民主政治必须依法治国,也就要实现政治权威向法理型的转变。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相应的法律的制定就必然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同理,法律的执行是由统治阶级行使的,在我国只有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执行法律才能使法律真正为人民服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共产党执政的实质还是人民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并选举产生相应的执法、司法机关以保障法律的执行。可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为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服务的。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当中,我国的政治制度却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本该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却践踏了人民民主,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对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进行反思。
法治的实现又离不开民主,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如果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理型政治权威的建立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政治根基。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克服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当中存在的不足,为我国顺利实现向法理型政治权威的过渡打好政治基础。
三、我国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转向障碍的解决对策
只有克服过渡过程当中有碍于法治运行的因素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为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通过不断克服我国在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过渡过程当中遇到的种种阻碍因素,才能不断为我国向法理型政治权威的过渡开辟道路。
(一)祛除封建思想,树立法律信仰
第一,要在全社会当中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治观念。法治的实现并不是某些权威人物赐予民众的,而是要靠民众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来争取、维护和巩固。强化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基础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当中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通过法律教育,使人们逐渐学会用法律的视角思考问题,逐渐弱化人情世故的传统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但需注意的是,法治的观念是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的,国民法治观念的培养也是要经过一个漫长过程的,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的,而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第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的人不会充分发挥自己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而往往听信权威、人云亦云。这也是封建文化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要重视对民众法治理想观念的培养。法治理想观念的确立有利于民众对法治的认同和维护,只有人们对法治充满了向往,人们才会重视法律、不断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实际生活当中运用法律并时刻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要深化人们对法律的实践体验。法律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还要在实际的生活中使人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对生活的调节作用,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使人们看到违法现象确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样人们才能够真正信服法律的威严,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从而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这也就要求执法司法机关能够切实依法行事,为人们法治观念的确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弥补市场漏洞,完善经济立法
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首先,要对国有经济的布局与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战略性调整,分清重点、主次,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当中去,形成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协调发展的结构。同时,国家政策的制定要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平等主体地位。其次,要不断健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与保障,使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当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再次,要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协调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形成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机制。同时,国家宏观调控要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滥用国家权力妨害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杜绝地方经济保护主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地流动。最后,要在全社会倡导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品质,在全社会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氛围,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推行民主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可见,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同理,法理型政治权威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因此,针对我国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针对性地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第一,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加强人大的组织机构建设、尤其是人大常设机关和辅助机关的建设。只有形成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才能使人大的运行有机构保障,使有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事务都能够有相应的机构进行负责管理。其次,要使人大的工作程序制度化。人大的组织机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工作程序办事,不能凭经验随意办理,而要按照法定程序、切实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要完善对人大的制约监督机制,使人大的工作公开透明,让人民监督人大的途径与方法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确保人大工作的各项内容与环节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当前条件下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就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处理好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关系,进一步促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功能制度化、具体化、法治化,使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与向前发展。
第三,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和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当前条件下必须不断加强与完善。首先,要从法治的高度完善民族自治法的建设,使民族区域自治从法律的层面得到全方位的保护与规范。其次,要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完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机制体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最后,要完善宗教信仰的法律规范及保障制度,妥善处理好宗教信仰问题,在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防范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基层群众组织当中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在城市当中不断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在人民民主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不断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当中不断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村民自治,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职权,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是:一切有权者都容易滥用职权。有权力者除非将权力用到极限,否则不会罢手。”[5]即使是法理型的政治权威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以防止权力异化为目的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就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体系,实行权力问责机制,建立起监督权力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那么社会的公正、人民的民主权利便得不到保障。实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和向法理型政治权威转型的内在要求,“要避免滥用权力,就必须根据对事务的安排,以权制权。允许有这样一种政体,不逼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没强行规定他做的事,也不限制任何人去做法律所允许的事。”[6]
可见,尽管我国目前还处在政治权威由传统型向法理型的过渡阶段,在过渡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阻碍,但道路曲折而前途是光明的,只要我们坚定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树立信心、克服困难,那么我们就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顺利实现我国政治权威由传统型向法理型的顺利过渡。
【作者简介】 吕夏颖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
浙江杭州3100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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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韩水法.世界文化名人文库——韦伯文集(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215.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
[3]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02‐11‐08).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9/65444/4429119.html.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家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49.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家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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