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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困境及路径研究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公民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发展需求是公民行为的法律化,而公民行为的法律化必然要求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最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相互促进。

杨 洁

【摘 要】 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法治意识对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的作用日益凸现。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当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阻碍,都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有关。为此,必须采取各类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使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 公民 法治意识

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关系密切,公民法治意识在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则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正如著名的现代化问题专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在其著作中所深刻揭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可以说,人的法治观念的现代化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实现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也不是法治现代化的副产品,而是法治现代化赖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其社会功能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较于法律意识而言具有更加显著的主观能动性。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等,具有相对的被动性,而法治意识要求人们不仅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求人们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判断、分析和完善。为此,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编法律词典》认为:“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人们对法现象的观念、心态、认知和对社会法制体系认同的主动性的统一意识。”笔者赞同《新编法律词典》对“法治意识”的解释,认为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功用的全面认知,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法治意识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和态度,包含了正义观、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权威意识等要素。公民的法治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公民对依法治国等法治理念最高、最自觉程度认同的一种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法治意识则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公民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是现代政治运作的原则规范体系。但是如果失去对公共立场的考量,单纯以所谓“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是难以收到满意效果的。也就是说,实施法治必须以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的法治意识是一种对“法律之治”的价值判断,培育公民法治意识能够全面而深刻地对国家法治现代化产生重要作用。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为人们在一种公平的秩序之下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人们在法治意识得到培育与提升的同时,也促进了道德品质的提高、诚信行为的形成。这是国家和社会正常有效运行的一种良好资源,它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诚信,人们的道德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其次,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人的现代化与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抑或法律观念的现代化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成长状况。“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得以运行,必将依赖实践主体的现代人格,只有与时代政治、经济发展同步相适应的现代人格,才能推动国家现代化的有效实现。”[2]因而,作为对社会公民的行为具有程序性要求的制度安排——法治实践也必将要求接受主体对自身发展的前瞻性规划和对现实的适应性能力。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发展需求是公民行为的法律化,而公民行为的法律化必然要求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

最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相互促进。公民法治意识作为一种认知理念和判断标准,从极其广泛和深刻的层面影响着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其一,法治意识为现代化的主体——人提供精神影响和思想支撑。法治是一种社会发展理念,更是一种公民个体对社会生活的认知态度。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判断是非,是法治理念下的基本要求。其二,法治意识为现代化的主体——人提供社会生活指导。法治为人们在平等、公平的秩序下进行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价值平台,从而也为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条件。其三,法治意识为现代化的主体——人的道德建设提供了社会资本。良性的社会资本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剂,道德资本作为一种良性的社会资本,其积累和成长的前提是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在法治的社会中,法律使交往成本与信任危机风险大为降低,人的主体性与道德意识被有效提升。

三、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现实困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在法治意识的树立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尚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对现今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国革命夺取政权道路的特殊性,造成公民法治观念的相对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正是造成今天我国法治形势非常严峻的一个原因所在。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现实法治意识的消极影响

邓小平曾经这样分析道:“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3]的确,由于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由于我国历史上从未经历过一个充分、彻底的民主、法治思想启蒙运动,结果使民众缺乏现代法治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相当淡漠和贫乏。而民众的法治观念的淡漠和贫乏将极大影响社会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在古代中国,“法”和“律”都是就刑法而言的,法即是刑的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又由于古代刑法是统治阶级残酷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因而也强化了人们对法的恐惧与厌恶心理,这种消极避罪、被动守法的心理延续至今。然而,现代法治倡导的是“积极守法”的精神,它不仅要求全体公民要具有积极捍卫法律的精神,还要求人们要有积极的权利主张精神和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会从根本上得以弘扬,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够从根本上确立。

此外,人情对法的侵蚀,使民众的法治观念淡薄。中国传统的宗亲人文精神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人们互相依靠这种亲情、族情、乡情,形成关系网与裙带风,以至某些地方与部门中,人情大于国法,人治胜过法治。在传统社会中维系人伦情感,显然比遵纪守法更重要,必要的时候完全可以屈法顺情,舍法用情。这也是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之一。至今,在现实社会中的诉讼人情化现象仍然存在。至于法顺人情,导致执法的随意性,破坏司法公正和独立性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普遍的,以至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涉法,首先想到的是寻求社会关系的庇护。

(二)公民态度的冷漠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

我们应该充分肯定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民众的法治意识依然不够成熟。国家虽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治观念,使许多民众知晓法律知识,但却缺乏通过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虽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治进程的具体实践过程。除此之外,我国不同地域之间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意识;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弱,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严重不足,法治意识较为薄弱,这给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

其实,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公民的积极参与十分重要,公民形成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促进作用,远比法律的强制重要得多。因为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意味着法律能够得到人们源自内心的遵守,人们对法律高度信赖,法律无须在被动的情况下运行,法律能够更好地彰显其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效果。“法律之治”的生命动力源自公民内心深处的高度认同与遵守,仅仅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实施无法保障法治的成效。这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当前,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极大推进,但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缺乏法律信仰,甚至许多公众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毫不关心。公众对法律相关问题的冷漠态度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四、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路径

面对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以及“人治”观念在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仍有巨大市场的现实状况,我们必须采取各类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使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一)完善民主: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所谓现代法治意识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相对于经济因素而言,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民主政治是自由、平等参与的政治,每个公民都有平等表达政见、参与决策与立法的权利。他们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影响政治权力的运行,从而把政治变为绝大多数人的事情。公民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体悟到了自己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认识到自身的意志与利益要求已化为法律的表述,也意识到自己的命运真正地掌握在自己手里。这将会极大地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与热情。同时,民主政治还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政治。公正性,在民主社会中首先应体现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即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民主要求和标准。所以,要实现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这就要求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紧密结合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公正司法:加强公民对法律的正义感

法治精神的培养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们只有在实际应用法律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加深对法的认识。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规则和秩序,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必然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按照法治社会的整体设计,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司法不公正会造成公民最终救济手段的丧失,对公民来说,法律是否公正的直接印象首先来自于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感受,甚至会把司法公正直接等同于法律公正。因此,司法公正对于确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至关重要,必须合理定位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权的独立品格和运行的特殊规律,尊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性和职业个性,以建立起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司法体制。因此,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这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加强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素养

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是关注了法律条文的设计和制定,却忽视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从而导致我们的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而缺少法治的内在灵魂。因此,普法不能停留在一些法律知识的普及,而应加强现代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培育。要向广大公民宣传法律、宣传依法治国,不应该仅仅着重于法的惩罚和警诫功能,而应该大力宣传法为公民服务的思想,依法治国不是用法去治老百姓,而是用法去保护老百姓。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人文精神,是自由、平等、科学、民主的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道德为共同富裕目标团结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相结合的新人文精神。构建法治国家有了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人文精神,有了具有公民法律意识的自觉的实践主体,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现实动力。

【作者简介】 杨 洁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浙江杭州310028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2]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3]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M].杨豫,陈祖洲,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4]杨淑珺,朱宗侠.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困境[J].兰州学刊,2007(6):111‐116.

[5]匡永琼.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42‐45.

[6]赵胜营.论公民法治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及其消除方法[J].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47‐50.

[7]来君.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探析[J].攀登,2010(2):119‐122.

【注释】

[1]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221.

[2]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M].杨豫,陈祖洲,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480.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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