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土地流转经营形式日趋多样化,农民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全新的农民增收途径,其实质是支持低收入农户增加财产性收入,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改善民生基本理念一脉相承。本文将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视角,剖析浙江省开展农民持股计划中存在的瓶颈问题,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农村治理中深入实施农民持股计划的几点启示。
王娟娟 王文跃 方佩芬 徐进科
【摘 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土地流转经营形式日趋多样化,农民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全新的农民增收途径,其实质是支持低收入农户增加财产性收入,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改善民生基本理念一脉相承。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股红按经营效益确定的农民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性的三农治理模式,已在许多地方推广施行。本文将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视角,剖析浙江省开展农民持股计划中存在的瓶颈问题,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农村治理中深入实施农民持股计划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级差地租 农民 持股计划
【作 者】王娟娟,中共浙江金华市委党校教务二处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学、法学;王文跃,义乌工商学院公共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党建、经济学;方佩芬,中共浙江金华市委党校校委委员、教育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学;徐进科,浙江金华市农办调研员、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学、社会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随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农村土地入股的农民持股计划已经是大势所趋。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农民持股计划的推进还处在起步阶段,就连起步较早的江浙地区也存在着亟待突破的制约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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