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党建理论认为,党是由先进的意识形态武装起来的,党员是由阶级和民族的先进分子组成的,他们不谋私利,他们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特殊利益。这种先进性的理论在战争年代是说得通的,但是在今天党成为执政党,党的干部手中掌握巨大国家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先进性的理论与党内越来越多地出现的利益化倾向是相矛盾的。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就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但当个人掌握公共权力时,他就有了一条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的途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掌权者必然是腐败者。只有在权力主体的逐利动机与权力运行缺陷相结合时,权力腐败的可能性才会变成现实。权力腐败给执政合法性造成的恶劣后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群众对自己不得担任公职,不一定感觉懊恼,他们甚至乐于不问公务,专管家业;但一听到公务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此才感觉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9]
长期以来,人们探索出了政变、群众运动、盲目照搬西方民主制度等方法来反腐败。实践证明,上述做法实际上都是人治的典型表现,反腐败还要靠法治,靠持之以恒的制度建设,即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权力主体运用权力的过程、结果进行制约,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力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来说,一是加强国家法律和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以行政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主要内容的宪政体制,将政府的权限、官员的任期和责任加以规定;建立健全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各种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如实行政务公开、财产申报公示和金融实名制等制度,将权力运作的程序、信息、结果和掌权者的财产都公之于众,消除一切不应当的“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二是加强权利对权力和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建立健全公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如选举、举报、罢免等对公共权力实行制约;建立健全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之间的约束。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所说,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意味着外部制约的消除,必然导致暴政。必须避免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无论是一个人、少数几个人还是许多人,以及无论是通过世袭、自封还是选举产生的。[10]所谓“君主不犯错误”,不是因为君主是神仙,而是因为君主是集各种权力于一身,没有一种力量使他认错。总之,只有通过法治建立一套权力制衡机制才能营造一个使权力主体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必腐败、不能腐败的社会环境,才能把领导干部的利己之心引向对社会有益的目的,使他们只能从为人民服务中得到好处。
【注释】
[1]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2]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94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8—329页。
[4]俞可平主编:《政府创新的中国经验 基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
[5]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5页。
[6]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64页。
[7]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66页。
[8]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69页。
[10]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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