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在治国理政理念上的重大创新和超越,它体现的不是静态的治理水平,而是动态的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具有的表征,学界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有学者是从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的角度进行的概括。综合学界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表征上的观点,我们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征应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制度化。制度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基本表征,它是纳入国家治理的所有治理行为、治理程序在制度层面上达到规范、科学,有章可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3]在现代社会,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相应的利益诉求也表现为多样化,在这样复杂的多元社会中,要妥善解决民众的利益诉求,就需要现实治理能力的制度化,细化到工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量化到具体行为之中,严格按照制度管人管事、开展工作。制度的设计要坚持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制度变成“花瓶”,成为一种摆设。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各项制度,当前最为紧迫的就是加紧制定约束政府公权力的负面清单制度,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让政府的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
第二,民主化。民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本质的表征。在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就是民主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处处体现民主的理念、人民的意愿。萨托利讲:“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权力属于人民。”[4]从这里来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充分保障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各项民主权利,诸如参与权、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并对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下层群众给予合理关切。同时,要不断转变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行政命令向协商民主的方向转变,由单一管理向多元共治的方向转变。让民主体现在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赋予更多的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
第三,法治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具现实的表征。国家治理能力要充分体现宪法和法律精神,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对于政府来说,必须树立公共权力的法治观,充分认识到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群众是权力的委托者、制约者和监督者,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用法律法规治理和控制国家的权力。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不能以权谋私、公权私用,更不能搞权力寻租,挑战法律的底线。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要信仰法律并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不是某一个组织或个人的能力现代化,而是对每一个组织和每一个人的要求,尤其是对执政党和政府更是如此。
第四,协同化。协同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征。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多部门协作共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结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协调配合、互动共进,在整体的制度安排中统筹规划,注重治理的合作性和协同化。这就要求摒弃传统国家治理中部门人为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部门官僚化,社会碎片化的种种弊端,突出强调协同化治理,在多元共治的现代社会中体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公约数,提升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的协同化。
第五,效能化。效能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个重要表征。现代国家治理对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避免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如果出现颠覆性错误,少则改革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多则已有的改革成果会付之东流。”[5]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对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决策科学化和执行高效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利益需求,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始终站在国家发展的高度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国家治理绩效与政府的组织力和执行力是密切相关的,换言之,高效的国家治理能力体现了政府的组织力和执行力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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