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价值和方法

价值和方法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旗帜,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对进一步实现上述讲话内容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是解决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需要,而且也是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内在要求,还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1.4.1 研究意义

2011年1月24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在吴邦国的讲话中凸显了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如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等,都和国际法密切相关,都需要用国际法加以规范和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旗帜,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对进一步实现上述讲话内容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是解决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需要,而且也是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内在要求,还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一,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能够更好地为中国对外关系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从中国对外关系发展的历程来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政府对外关系的开展无不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理论指导。新中国成立前,要建立新中国,首先要唤醒民众投身于建立新中国的斗争中。为此,中国人民找到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指导思想,从此,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不仅成为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思想武器,而且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政府开展对外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建立新中国,首要任务就是要抗击日本帝国主义,要取得抗日战争彻底胜利,还要联合一切反法西斯国家,通过内外合力来实现民族独立。这就需要与世界上反法西斯国家建立良好国际关系,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为指导来发展同世界反法西斯国家之间的关系。例如,在抗日战争期间,通过对国内外形势的分析,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人民政府提出了捍卫国家主权的思想,主张国共两党联合起来共同抗日,认为要捍卫世界和平,应联合世界反法西斯国家,争取抗战的胜利。在这一时期,毛泽东提出了国家领土主权思想、国家承认和继承思想、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思想、人权思想、不干涉内政思想以及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思想等国际法思想。这些国际法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建立在当时中国国情基础之上的,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更好地开展对外关系打下了良好基础,也为争取外援,取得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解放战争期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进一步发展了国家领土主权理论,打击了英美帝国主义企图干涉中国内政的嚣张气焰,为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扎实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新中国需要得到他国承认,但为了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完整和独立,更好地保持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新中国提出一边倒外交方针。随后,又提出了附条件承认等国际法思想,即在帝国主义国家和中国建交时,必须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这就解决了新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也为后来的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打破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封锁,团结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拓展了新中国的对外交往,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和平的国际环境。改革开放后,为争取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同他国建立良好的外交关系。为此,邓小平提出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国际法思想,这不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思维、新途径,确保了中国与他国良好国际关系的建立,进而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为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泽民全面阐述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深刻论述了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作出了我国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外关系的任务和宗旨;并提出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进全方位外交等国际法思想。为进一步拓展我国对外关系,胡锦涛提出了和谐世界的新国际法理念,指出各国应以宽广胸怀和战略眼光,努力建设政治上互尊互信、经济上互利互补的新型国家关系,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可见,不同时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提出和实施,无不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为指导,并结合我国国情,更好地开展对外关系,而不同时期的国际关系表现出不同特征,这就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以便解决中国对外关系所面临的新问题。

第二,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内在要求。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民族解放运动经验和研究国际问题时,对战争的性质进行了论述,指出“殖民主义的侵略战争具有强盗性质”、“赶走外国征服者是殖民地人民的合法权利”;同时对无产阶级革命与国际法原则进行论述,提出“压迫民族中无产阶级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要给毗邻民族以自由”、“私人关系间必须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准则应该成为国际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准则”、“和平——社会主义社会的国际原则”等国际法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国际法思想,只有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指导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4]的确,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之所以能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打破了帝国主义国家的封锁,主要源于以列宁为首的苏俄政府不仅全面吸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一般理论,而且将其很好地与前苏联当时的具体情况紧密结合,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基本理论,为前苏联的崛起奠定了扎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此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一经传入中国,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就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进行了运用和发展,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这些思想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对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做出新的回答,得出新的科学结论,从而不断出现用“新内容、新思维、新语言”写出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新版本”。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继承,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完善和发展,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内在要求。

第三,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目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国内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而我国学者对国际法的研究相比于国内法而言相对薄弱。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前,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就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践,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建国后,指导我国国际关系一些基本国际法原理,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家承认与继承思想、人权法思想等都是在这一时期萌芽和发展的。而目前我国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研究甚少,这对丰富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极为不利。因此,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对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总之,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理论上,可填补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研究的空白;实践上,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可为在现实国际层面上解决我国与相关国家间国际争端提供国际法理论支撑,进而为国际秩序的良性发展提供国际实践的借鉴经验。1.4.2 研究价值

目前,世界无产阶级运动正处于低潮期,社会主义国家在数量上也日趋减少,有人戏言,马克思主义救了中国,现在只有中国才能救马克思主义。人们不禁要问,是马克思主义过时了吗?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适应不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了吗?答案显而易见,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并没有过时,在当代的国际舞台上,仍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价值犹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丰富了国际法基本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产生前,对国际法本源的认识问题上,学者们特别是西方学者都从上帝理念、神的意志等抽象视角进行分析,只有马克思恩格斯科学揭示了法的本质,论证了近代国际法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将国际法从天上拉回到了人间,丰富了近代国际法基本理论,为世界无产阶级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提供了国际合法性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分析理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理论等思想,现仍被一些国际法学者所广泛引用。以列宁为代表的苏俄马克思主义者,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出了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指出了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和现代战争的根源,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等现代国际法思想,不仅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基本理论,而且至今仍被诸多国际法学者进行研习。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也相继提出了举世闻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国两制、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国际法思想,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和谐世界等当代国际法思想和理念,这些国际法思想和理念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吸收、继承和发展,丰富和发展了当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列宁国际法思想以及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不同时代,分别丰富了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它们一起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并且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深入发展,这些国际法思想理论也会不断被国际社会、国际法学者所吸收和发展,进而不断推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的诸多思想理论已被当代国际法所认可,成为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当代价值的具体体现。例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际法的适用对象应是所有国家,而不能只是所谓的西方“文明国家”,这就扩大了近代国际法的适用对象,为独立后的原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国际法律基础,在当代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一律平等,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力,这已成为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法。再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可以进行自卫战争、国家主权平等、殖民活动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等国际法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些国际法思想被明确写入《联合国宪章》中,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所有国家均有参加国际事务的权利等内容,这些规定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中的诸多思想已成为了当代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第三,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原则,虽在当时并未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苏维埃俄国不断签订以和平共处原则为指导的双边条约,后来该原则继续作为前苏联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从而使该项原则不断被世界多数国家所熟知并接受,最终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20世纪20年代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已正式承认了苏联,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同制度国家组成了反法西斯联盟,就是和平共处原则在国际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证明了其强大生命力。二战胜利后,前苏联参与了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使得和平共处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确认。正如前苏联学者童金所说的那样,“虽然在这个国际组织的宪章中未使用‘和平共处’这个名词,但这项原则却像一条红线似的贯穿在整个宪章。”[5]他还举例说:“宪章号召各国‘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6]等都是和平共处思想在宪章中的体现。再如,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现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7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就明确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的众多思想也已为当代国际法所确认,具有了国际法的拘束力。如和平共同五项基本原则早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就得到了确认,1961年9月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有25个国家参加的第一次不结盟国际会议的最后宣言中,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代替“冷战”和可能发生的全面核战争灾难的唯一方法。在1964年10月举行的第二次会议最后通过的纲领要求联合国把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法典化。再如,在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所列举的国际法七项原则,[7]几乎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翻版。就连美国也在1972年的中美上海联合公报中白纸黑字地把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全部写了进去。另外,我国与相关国家间在解决国际争端时,都采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国两制、国际关系民主化以及和谐世界等国际法思想理论,并在实践中付诸了实施。

第五,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中外学者研究国际法理论提供了素材。如前文所述,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国际法思想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内学者纷纷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以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丰富了我国当代国际法思想理论,也为建成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更为我国学者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理论素材。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外一些学者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崛起以后,也纷纷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兴起了一股研究热潮,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理论素材,结合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新状况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进行系统研究。

第六,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为我国开展对外关系,提升在国际舞台中的地位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作为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例如,以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主义原则作为中国对第三世界国家支持的理论依据,帮助非洲人民建设家园;中国政府以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为原则免除了日本的战争赔款,全面发展了中日关系。再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我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间外交政策的最基本选项。另外,我国提出的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国际法主张,在建国后一段时间内,成功抵制了前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和霸权政策,也抵制美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此外,我国也积极推行睦邻友好政策,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国际法思想,这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不谋而合。这些国际法思想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促进了我国加强和改善与其他国家关系,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争取到了长时间的国际和平环境。

目前,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已全面融入了全球化浪潮之中,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作为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依然未变。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世界各国也因此享受我国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红利。例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中国率先开始经济复苏,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前进的火车头。今后,中国还依然应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来指导我国对外交往,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路线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应始终坚信马克思主义及其国际法思想理论的正确性,中国的巨大变革,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当代价值的最好体现;我国之所以能够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这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指导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应避免一谈国际法思想,就谈论西方国家的那一套老理论,应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宣传,分析其内涵和外延,大张旗鼓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应成为过去时。

1.4.3 研究方法

本书拟采用文本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与演绎法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进行系统研究。

一是文本分析方法。主要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进行研读,分析文本中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进而深入到经典文本,挖掘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具体内容。

二是历史分析法。主要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进行分析,追根溯源,弄清思想的来龙去脉,总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其发展趋势。

三是比较分析法。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产生的时代顺序,分析不同时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主要内容、吸收和继承状况、实质要素等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与其他国际法思想的异同,进一步揭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本质。

四是归纳法和演绎法。通过综合分析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归纳出共性,得出一般性原理或结论。之后,用演绎法来证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正确性。

【注释】

[1]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

[2]其中,论文主要有:刘丰明的《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学》(《社会主义研究》,1983年第1期),吕岩峰的《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研究》(《当代法学》,1991年第3期),王庆海、刘爽的《试论邓小平对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与贡献》(《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黄世奇的《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察凤娥的《毛泽东外交思想在我国国际法中的实践》(《政法论丛》,2010年第3期),蔺运珍的《马克思恩格斯与国际人权保护》(《东岳论丛》,2007年第4期),《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东岳论丛》2008年第3期),《马克思主义国际公法概论》(《国外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高美华、姜艳辉的《政治文化影响下的当代中国国际法实践》(《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等。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刘宗武、刘光明著的《中共三代领导集体捍卫国家独立和领土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李龙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赵建文著的《论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6年版),李光灿、吕世伦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邸瑛琪、房清侠著的《马克思恩格斯刑法思想研究》(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年11月版),张文显著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教出版社,2003年8月版),杜万华著的《马克思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孙国华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文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6月版),张光博著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付子堂著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教出版社,2005年3月版),任岳鹏著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法学会研究部编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周尚君著的《自由主义之后的自由:马克思〈巴黎手稿〉的法哲学问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等。

[3]B.S.Chimni.An Outline of a Marxist 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17):12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3.

[5]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105.

[6]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105.

[7]《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列举的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