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提出了和平共处的现代国际法原则
正如苏共第22次代表大会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舞台上第一次出现了这样一个国家,它提出伟大的和平口号,并在各民族和各国家的关系中开始实行新的原则。”[10]这些新原则是苏维埃俄国对外政策和国际法立场的基本原则,并由列宁和列宁领导的苏联共产党制定的。早在和平法令及列宁以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首脑的身份最初发表的一些言论中,就对这些原则作了阐述。例如,列宁在1917年11月8日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的结论中声明,苏维埃国家并不打算抛弃俄国的一切国际条约。他说:“同志们,有各种各样的条款,各个强盗政府不仅签订了关于抢劫的协定,而且在这些协定中,还包括一些经济协定以及其他各种关于善邻关系的条款。”他接着说:“我们拒绝一切关于抢劫和暴力的条款,但是我们乐于接受一切关于善邻关系和经济协定的条款,这种条款我们绝不能拒绝。”[11]列宁的这些关于和平思想的论述,奠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政策的原则(善邻关系),并且表达了愿意根据这种政策而来的对待国际法各种规范的态度:不承认那些允许抢劫和暴力的规范,而赞同那些关于善邻关系的规范。随后,前苏联政府在一些法令和其他正式文件中曾多次引用国际法,其中苏俄人民委员会1918年6月4日的法令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句子:“根据国际法的基本思想,作为平等国家间的交往……”正如苏联学者童金指出:“苏维埃国家的历史功绩在于:它开始了为反对国际法的反动原则与规范和为发展与巩固老的民主规范,并为向国际法中灌输新的进步原则和规范而坚决斗争。”[12]
1)和平共处国际法原则思想的提出和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前苏联学者童金将国际法划分为奴隶社会国际法、封建社会国际法、资本主义社会国际法和社会主义社会国际法。许多学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不能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类型进行国际法的划分,因为这种划分带有较强的阶级性,而在国际法特别是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共同意志体现明显,阶级意识逐渐淡化。目前,社会主义国家和俄罗斯国际法学者都普遍认为,国际法划分为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其时间界限主要是: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为标志,在此以前的国际法被称为是古代国际法;从1648年到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这一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是近代国际法(也有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到这一阶段的时间界限是从1648年到1918年巴黎和会的召开,即巴黎和约的签订);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到现在,国际法被称为是现代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不同发展阶段的国际法,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如在近代国际法和古代国际法阶段,国家享有战争权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可适用于这两个阶段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但在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政府和苏联共产党,明确否定了国家的战争权,指出国家之间解决国际纠纷要用和平方式,提出了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可以和平共处,进而形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和平共处原则。
列宁和平共处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和平思想的继承。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永久和平是实现不了的,因为私有制是战争产生的根源,要实现国际永久和平,必须根除私有制。因此,他们号召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逐步消灭资产阶级,进而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列宁吸收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和平思想,谴责了帝国主义国家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对人类和平的破坏。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要求下,前苏联退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前苏联诞生后不久,帝国主义国家进行了武装干涉,在这一时期,列宁认为,苏联是不可能和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并存并相处。例如,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作了《中央委员会的总结报告》(1919年3月20日和21日),在报告中他说:“苏维埃共和国和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并存是不可思议的。最后不是这个胜利,就是那个胜利。在这个结局到来之前,苏维埃共和国和资本主义国家间的一系列最可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13]但是,当时世界上只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单靠苏联一个国家是很难取得全面的胜利的,“没有国际上世界革命的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14]而“我们不仅生活在一个国家里,而且生活在许多国家组成的体系里”,[15]在不能和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并存和平相处的情况下,可以和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实际上,在苏联刚诞生后,列宁就亲自参加了《和平法令》的起草工作,在1917年11月8日召开的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上,列宁做了《关于和平问题报告的总结发言》,他说:“我们坚决反对以最后通牒的方式提出我们的和平要求,最后通牒的方式会葬送我们的整个事业,我们不能坚持我们的要求毫无变通的余地。”[16]所以,“我们乐于接受一切关于睦邻关系的条框和经济协定。”[17]在《关于和平的报告》(1917年10月28日(11月10日))一文中,列宁进一步向一切交战国的人民及其政府建议,立即就缔结公正的民主的和约开始谈判,并提出了和平的条件,即缔结不兼并、不赔款的条约,不得进行瓜分战争,所有民族平等等和平条件。[18]至此,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已经正式提出。
随后,列宁对和平共处思想进行了发展和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列宁认为,由于苏联刚刚建立,帝国主义国家对苏联的干涉和围剿是必然的,因此,与帝国主义国家相处合作是不可能的。但是世界上除了帝国主义国家以外,还有诸多受压迫的国家,所以,首先要与这些国家和平共处,进行国际合作,支持和唤醒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进行反对帝国主义的战争,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列宁认为,虽然帝国主义国家不是苏联和平共处的对象,但帝国主义国家中的人民即工人和农民却是能够和苏联和平共处的。例如,在1919年的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上,在《关于国际政策问题的决议草案》(1919年12月)一文中,列宁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希望同各国人民和平相处。”[19]
第三,列宁认为,苏联和帝国主义国家在政治上不能和平共处,但在经济上进行相互贸易和交流却是可以实现的。面对着帝国主义的封锁和干涉,以及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的不尽如人意,列宁灵活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世界经济在一战中遭到了破坏,帝国主义需要利用俄国的市场和原料来发展经济,“资本主义列强近年最迫切最实际和表现最突出的利益,要求发展调整和扩大同俄国的贸易。”[20]而且,“我们俄国有小麦、亚麻、白金、银、碱和很多矿产,这都是全世界迫切需要的,世界终究会到我们这里来要这些东西,不管我们这里实行的是布尔什维主义或者不是布尔什维主义。”[21]列宁还认为,苏联要发展经济,也要利用外国资本、生产资料及和平的国际环境。他指出苏联要取得对帝国主义斗争的胜利,必须获得人民支持,要获得人民支持,首先要改善人民生活,要改善人民生活只有发展经济才能实现,要发展经济就需要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后来,他又在多种场合指出,苏联愿意和一切国家人民和平共居,同时愿意和一切国家发展经济关系。例如,在《答美国世界新闻社驻柏林记者卡尔·维干德问》(1920年2月18日)一文中,谈到对亚洲的计划时,列宁说:“和对欧洲一样:同各国人民和平共居”,[22]在被问及俄国是否愿意同美国有生意往来时,他说:“当然愿意。正如我们愿意同一切国家有生意往来一样。我们同爱沙尼亚缔结了和约,对爱沙尼亚作了巨大的让步,就证明我们愿意这样做,为此,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愿意实行租让。”[23]再如,在同一时期与美国《世界报》记者林肯·埃尔的谈话中,谈到苏联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媾和条件时,列宁说:“既然媾和是同我们进行贸易的自然结果,那么协约国就不能再长久地回避媾和……全世界都知道我们准备签订的和约的条件是公正的,这一点连最富有帝国主义性的资本家也提不出异议。”[24]可见,通过对国际形势的正确研判,列宁清楚地认识到,欧洲依赖俄国,世界需要俄国商品,俄国也需要借用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生产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共同的经济利益使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找到了交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上是可以和平共处的。
后来,以列宁为代表的苏联政府和苏联共产党在各种不同场合下,不断加大宣传苏联愿和一切国家在和平共处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愿。同时,也在与他国建交的条约中将和平共处思想作为建交的基本内容写入其中,从而使和平共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传播,并逐步为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所了解并接受,成为当时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他认为,首先,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将长期共存,这是和平共处的前提;其次,和平共处的关键是要先实现和平,即停止战争,并进行和平谈判;再次,和平共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最后,和平共处是巩固和平和发展国家间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其思想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将长期共存,这是和平共处的前提。在苏联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世界革命很快将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爆发并取得胜利,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他实事求是地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灭亡短时间内是实现不了的,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在全球全面爆发。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却又面对着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反攻和武装干涉,当务之急是确保新生的苏维埃俄国能够生存下来,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要获得生存,必须要和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家发生联系,最起码是经济联系,从而才能保证和平共处。例如,在《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共产党党团会议上关于租让问题的报告》(1921年4月11日)一文中,列宁说:“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同世界发生联系是不能生存下去的,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把自己的生存同资本主义的关系联系起来。”[25]可见,列宁通过对当时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分析后,提出的和平共处原则主要是为了打破帝国主义国家对前苏联的封锁,认为苏联要打破帝国主义国家的封锁,虽然在政治上不能同帝国主义和平共处,但却可以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发展经济联系,而和其他非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在政治上是可以和平共处的。所以,苏联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长期共存的实际状况,是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第二,要实现和平共处,需要立即停止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进行和平谈判,这是和平共处的关键。在苏联成立后,第一次世界大战还在进行之中,列宁领导的苏联政府在随后签订的《和平法令》中声明,立即退出战争,并决定废除原来沙皇俄国所签订的不同等条约,同时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首先与邻国签订或修订了关于睦邻关系的条框和经济协定,从而实现和平共处。另外,在《和平法令》中,列宁还要求交战国应停止战争并立即就公正的民主的和平开始谈判,他说,帝国主义战争给各参战国和非参战国人民都带来了巨大灾难,只要有战争存在,和平就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共处了。因此,列宁认为,只有各参战国立即停止战争,进行公平的民主的和平谈判,才是和平共处的关键。
第三,各国和平共处是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俄国为什么能和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共处的基础是什么?列宁对此作了精辟的分析,他说协约国和俄国媾和是贸易的自然结果,因此协约国就不能长久地回避媾和。他认为,苏维埃俄国和欧洲国家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并分析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已经元气大伤,而美国和欧洲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紧密,如果欧洲国家不恢复元气,美国的情况就会危急起来,而欧洲国家要恢复元气,离不开俄国。例如,在《同美国〈世界报〉记者林肯·埃尔的谈话》(1920年2月20日以前)一文中,他说:“欧洲没有俄国,便不能恢复元气。而欧洲衰弱了,美国的情况就会危急起来……只要欧洲在经济方面还未恢复元气,它就拿不出这些商品给美国……我们俄国有小麦、亚麻、白金、钾碱和很多矿产,这些都是全世界迫切需要的。世界终究会到我们这里来要这些东西,不管我们这里实行的是布尔什维主义或者不是布尔什维主义。”[26]因此,欧洲和苏维埃俄国发生经济联系是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同美国的关系也是如此,因为世界都需要俄国的商品,正是存在着这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才能实现和平共处。后来,在《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文献》(1921年12月)一文中,列宁说:“有一种力量胜过任何一个跟我们敌对的政府或阶级的愿望、意志和决定,这种力量就是世界共同的经济关系。正是这种关系迫使他们走上这条同我们往来的道路。”[27]可见,正是由于这种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关系使不同制度的国家之间,特别是前苏联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能够实现和平共处,这也表明列宁不仅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且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加以发展。和平共处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思想,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受制于国际经济关系这个经济基础,正是由于当时苏联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关系,才使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有着实践的国际舞台。所以,列宁和平共处思想的提出和发展契合了当时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四,和平共处是各国发展经济并进行国际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和平共处是各国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在一战结束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伤痕累累,需要和平以便发展经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经过战争后,也需要和平来发展经济。由于各国要发展经济,客观上都要求有和平的国际环境,于是各主要国家间有和平共处的愿望这个交集,从而在国际层面上各主要国家都有推行和平政策的意愿,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国际法同样也是各主要国家政策的体现,由于苏联和主要帝国主义国家间在国家意志上产生了交集,这才导致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从敌视、反对再到最终接受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思想,进而使和平共处思想能够反映出诸多国家的意志,上升为现代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也顺理成章了。但列宁也认为,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并不是同资本主义讲和,而是为了巩固和平环境发展经济,是一场新领域内的经济战争。他说,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并不是同资本主义讲和,而是一场新领域内的战争。经济战争正在代替用武器和坦克进行的战争”。随后,他又说:“在全世界范围内斗争已经转到这个方面来了。我们一旦完成了这个任务,那我们在国际范围内肯定就取得最终的胜利。”[28]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现在我们是通过我们的经济政策对国际革命施加我们的主要影响。”[29]另一方面,和平共处是发展国家间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国际合作的概念经常出现,而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主要指无产阶级之间的国际合作。列宁和平共处思想中也包含着国际合作的思想,他认为,世界无产阶级要进行国际合作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必然要求要和平共处,没有和平共处,这个愿望就实现不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一方面要联合世界无产阶级,支持他们的暴力革命,另一方面,也要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进行国际合作,实现双赢,才能更好地发展苏联经济,进而为世界无产阶级的国际合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因此,列宁和平共处思想的提出和发展也是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更是进一步推动国际合作的基石。
第五,和平共处并不意味着战争的终结。列宁认为,和平共处特别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并不能消除战争,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干涉还会时常发生。例如,在《俄共(布)莫斯科组织积极分子大会上关于租让的报告》(1920年12月6日)一文中,列宁说:“我们现在已由战争转向和平,但是我们并没有忘记,战争还会死灰复燃。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它们就不能和平相处,最后不是这个胜利,就是那个胜利;不是为苏维埃共和国唱挽歌,就是为世界资本主义唱挽歌。”[30]可见,列宁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战争的土壤才会被彻底地和一去不复返地消灭。因此,列宁说,消灭战争,在世界上实现永久和平——这就是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并不意味着战争的终结。
3)和平共处原则的当代价值
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思想不仅保证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且为现代国际法提供了一项基本原则,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当代价值表现如下:
第一,和平共处原则的提出和实践为新生苏维埃政权的生存提供了国际法保障。在列宁和平共处思想提出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期望消灭苏维埃国家,拒绝在两种对立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同苏联建立关系。他们组织了对前苏联的封锁、武装干涉和其他针对前苏联的侵略行为。但世界经济形势最终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承认苏维埃俄国,并同它缔结了带有和平共处原则内容的各项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规则,这就迫使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敢明目张胆地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进行武装干涉和其他侵略行为,从而为新生苏维埃政权的生存提供了国际法的保障。
第二,和平共处原则的提出和实践保证了苏联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在列宁逝世前,和平共处原则已为苏联争取了相对和平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从而使苏联政府和苏联共产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列宁逝世后,苏联依旧坚持列宁的和平共处原则,发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政治关系,例如,从1924年到1925年底,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苏联先后签订了带有和平共处思想的条约,并与苏联建立了外交关系,苏联在对外交往中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最后发展到能够和美国抗衡的一个超级大国。可以说,没有列宁和平共处思想作为苏联外交关系的指导,苏联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列宁和平共处思想的提出和实践,对苏联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和平共处原则在实践中保障了国际和平,也为后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国际法理论支撑。社会主义国家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方针。列宁的一切国家平等、自主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战争政策,并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指导下提出的。列宁认为,在被压迫、被侵略国家和压迫、侵略国家之间谈不上和平共处,因此,要实现和平共处,必须要支持被压迫、被侵略国家摆脱压迫和剥削。苏联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实现了经济上和平共处,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支援,相反主要是为支持这些国家为摆脱殖民主义压迫,共同抵抗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进而实现国际和平。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在欧洲和远东形成两个战争策源地以后,为了制止战争,维护国际和平,苏联政府作出了要建立集体安全防御的重大决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后,为了反对法西斯集团的侵略活动,恢复和平的国际秩序,苏联在列宁和平共处思想的指导下毅然同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结成了反法西斯联盟,从而确保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仅在和平时期可以和平共处,而且在战时也可以相互合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世界和平。可以说,没有前苏联参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结束时间有可能被延长,世界和平的实现将更加困难。因此,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不仅在实践中保障了国际和平,也为后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国际法理论支撑。
第四,和平共处原则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为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和平共处提供了国际法理论指导。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经历了在双边条约中被确认,到国际多边条约被加以规定,再到成为现代国际法一般原则这样一个历程。在1921年苏联同波斯、阿富汗和土耳其缔结了贯彻和平共处原则的条约,这是和平共处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的第一次被确认。后来,苏俄在1922年热那亚会议上也同欧亚一些国家谈判,推行和平共处政策。而资本主义强国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被迫逐渐接受和平共处原则,在贸易上和外交上同苏维埃国家建立正常关系。尽管由于苏联当时还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未能参加在国际联盟大会范围内进行的1923年互助条约草案和1927年关于侵略战争的宣言草案的草拟和通过的活动,但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清楚地体现了和平共处,反对侵略战争的思想,甚至在会议上还宣布了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的行为。为维护和平,苏联在裁军大会的筹备委员会上(1928年)和在裁军大会(1932年)上,都提出了全面彻底裁军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无论是在筹备委员会上,或裁军大会上都遭到否决。这和帝国主义国家的本性有关,因为决定这些帝国主义国家政策的垄断资本主义集团意识到军备竞赛不仅能够获得巨额利益,而且也是保证他们对国内人民和殖民地进行统治的手段。尽管存在帝国主义列强的阻挠,但国际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仍然向前发展了一大步,这首先表现为承认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二战结束后,和平共处原则中的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内容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多边条约中,成为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五,列宁和平共处原则被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政府吸收和继承,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和发展,形成了举世瞩目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从而使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进而发展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3.2.2 提出了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现代国际法原则
1)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提出
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包括两个原则,即民族平等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是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民族自决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的延续。一般人们把这两个原则合并成一个原则,即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这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实际上,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就提出了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口号,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对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进行过论述,他们认为只要存在着私有制和阶级压迫,民族平等就不能真正实现。列宁吸收和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族平等的基本理论,提出了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基本内容,并在实践中将其发展成为消灭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自决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1895年到1896年,列宁在其起草的第一个党纲草案《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1895年12月9日[21日]以后)一文中,初步阐述了党的民族问题纲领,规定“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所有民族一律平等。”[31]这是列宁将民族平等原则作为社会民主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首次写入了党章。1903年2月,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1902年1—3月)一文中,列宁首次提出了“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32]随后,在诸多著作中列宁都对民族平等和自决权进行了详细论述。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民族平等与自决权原则被写入了以苏联政府名义颁布的《和平法令》中,首次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并规定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应是对一切民族都适用。在苏联1918年宪法中,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也被写入,成为苏联宪法的一条原则,在宪法中宣布了俄国各族人民享有平等和主权、自决权乃至分立并组成独立国家的权利,要求废除一切民族特权与限制,并规定少数民族享有发展的自由。
为贯彻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以列宁为首的苏联政府和苏联共产党完全而又迅速地同沙皇制度的殖民政策决裂,拒绝了沙皇俄国缔结的一切带有殖民主义性质的和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并在与其他民族重新签订的条约中,充分体现各民族与人民的平等权利与自决原则思想,例如,在1921年2月26日同波斯、1921年2月28日同阿富汗以及1921年3月16日同土耳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都体现了这种思想。此后,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在国际社会中不断地被推广和接受,1949年被写入联合国宪章,成为一项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内容
列宁认为,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它不仅包括一国国内各民族的平等,还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民族平等。其思想内容如下:
第一,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是民族不平等的根源,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是民族平等的基础。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加速民族的接近和融合,进而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例如,在《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1916年7月)一文中,列宁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消灭民族的(以至一切政治的)压迫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消灭阶级,也就是说,实现社会主义。但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决不完全归结于经济。要铲除民族压迫,必须有社会主义生产这个基础。无产阶级把资本主义改造成社会主义之后,就会造成完全铲除民族压迫的可能。‘只有’——‘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实行民主,直到按照居民的‘共同感情’确定国界,直到有分离的充分自由,这种可能才会变为现实。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实际上消除民族间的任何细微的摩擦和不信任,加速民族的接近和融合,其结果便是国家消亡。”[33]
第二,民族平等原则适用于一切民族,民族被强迫合并或被强制留在版图内都是对民族平等原则的侵犯。对于国内民族而言,列宁指出,民族平等的首要内容是“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例如,在《民族问题提纲》(1913年6月26日[7月9日]以前)一文中,列宁深刻分析道,民族平等要求建立相应的国家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同时要反对民族特权。他说:“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它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享有任何特权。”[34]再如,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写于1914年5月6日[19日]以后)一文中,他进一步指出:“国内各民族绝对一律平等,任何属于一个民族或一种语言的特权都应认为是不能容许的、违背宪法的事情。”[35]接着,在该文中,列宁指出要实现民族平等,应实行民族自我管理和自治制度,他说:“凡是居民生活习惯特点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国内的各个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其机构应在普遍、平等、无记名的投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36]
第三,国内民族不仅要实现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而且在国际民族中,任何违反民族平等原则的合并和兼并行为都应被禁止。同时,还要坚持国际主义的原则,不仅不压迫其他民族,还要将其他民族利益、普遍自由和平等置于本民族之上。为此,列宁提出要帮助殖民地民族能够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例如,在《和平法令》中,列宁说:“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不管这种强迫合并发生在什么时候,不管这个被强迫合并或被强制留在别国版图之内的民族的发展或落后情形如何,最后,不管这个民族是居住在欧洲或是居住在远隔重洋的国家,都是一样的。”[37]再如,在1922年苏联派出代表团参加热那亚会议期间,外交人民委员会格·瓦·契切林写给列宁的信中说:“我们设想国际格局的新东西应是使黑人以及其他殖民地民族能和欧洲民族平等地参加会议和委员会,并拥有不容干涉内部生活的权利。”在《在格·瓦·契切林信上的批注》(1922年3月10日)一文中,列宁对此的批注是“对!”[38]并在“其他殖民地民族”、“平等地参加”和“不容干涉”的下面画上了着重线。这充分说明列宁对国外民族特别是殖民地民族的平等权利的重视。另外,在《在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马克思主义还是普鲁东主义?》(1916年7月)一文中,列宁更是明确指出:“要做一个社会民主党人国际主义者,就不应当只为本民族着想,而应当把一切民族的利益、一切民族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置于本民族之上。”[39]
第四,应以法律形式确保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列宁认为,民族平等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用法律形式来加以保障,且要特别注意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在列宁领导的苏维埃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列宁一贯主张要用法律形式来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例如,在《致斯·格·邵武勉》(1914年5月19日)一文中,列宁说:“让我们拟出这样一个草案。关于平等的总则,——按照特征,即民族的特征,划分全国为自治单位和地域自治单位(当地居民划定区域,全国议会批准),——规定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地方自治单位的管辖范围;——自治区、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自治单位的决议中对民族平等的任何违反都属非法;民主选出的总教育委员会及其他机关,语言的自由和平等,——地方自治机关对语言的选择等等,——保护少数民族,使之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给‘异族’学生盖校舍(无偿地),聘请‘异族’教师,设立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及其他机构的‘异族’分部;——让每个公民有权要求废除(向法院提出)任何违反平等或任何‘蹂躏’少数民族权利的东西(人口普查在民族杂居地区5年进行一次,在全国范围10年进行一次),等等。”[40]再如,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1914年5月6日[19日]以后)一文中,他又指出:“人口太少以致(在比例代表制情况下)连一个参加委员会的代表都不能选出的一些其他少数民族,可以选出一个享有发言权的代表来参加委员会……任何人数不多的、在比例代表制情况下甚至连一个参加教育委员会的代表都不能选出的少数民族,都有权选出一个享有发言权的代表参加教育委员会……一个地区用于其他少数民族文化教育需要上的经费的比例数字,不得少于那些少数民族在该地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数字。”[41]
第五,要实现民族平等,必须要消灭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列宁认为,民族平等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各个民族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政治因素等差异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产生民族事实上不平等的根源是私有制,虽然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也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但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列宁指出,在苏联国内,实现民族间事实上平等的基础已经实现,在国际上,苏联也要为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而奋斗,使其成为被广大国家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为此,苏维埃政府迅速采取行动,“立刻着手公布俄国的秘密条约……本政府宣布立即无条件地废除这些秘密条约的全部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多半是为俄国地主和资本家谋利益和特权的,为大俄罗斯人保持和扩大兼并的领土的。”[42]的确,为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列宁为首的苏联政府在革命胜利后,迅速采取行动,完全同沙皇的殖民政策决裂,拒绝了沙皇俄国缔结的一切带有殖民主义性质的和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其中,有苏联公布并废除的有1916年俄日关于在中国实行共同殖民主义行动的秘密协定,1916年俄英法关于瓜分土耳其的协定以及1907年俄英关于在波斯、阿富汗和西藏划分势力范围的秘密条约和专约等。
第六,要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必须要消灭阶级,实现社会主义,铲除民族压迫和剥削的基础。例如,列宁在《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1916年7月)一文中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消灭民族的(以致一切政治的)压迫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消灭阶级,也就说,实现社会主义。但是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决不完全归结于经济。要铲除民族压迫,必须有社会主义生产这个基础。”[43]
总之,列宁认为,要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必须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剪断民族压迫和剥削的根源,从而不仅能够实现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且也能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自决”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起源于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20世纪的“国家民族主义”。它首先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主要是指在一国国内,由于多个民族存在,为了帮助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了人人平等的口号,各国资产阶级进而提出了国内民族有自决权。在国际法层面上的民族自决权是由列宁首先提出的,旨在瓦解殖民主义体系,实现被压迫民族的独立,以便联合这些独立的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形成均势,促使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的早日形成。
列宁有关民族自决的理论,有其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内民族的自决权;二是指殖民地民族的自决权,不能混淆二者之间的特定对象。
一是关于国内民族的自决权。列宁认为,凡是存在民族压迫的地方,就应允许被压迫民族行使自决权,组织独立民族国家。例如,在《有党的工作者参加的党中央委员会1913年夏季会议的决议》(1913年9月)一文中,针对沙皇君主制度下被压迫的各民族,列宁说:“至于在沙皇君主制度压迫下的各民族的自决权,部分离权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无疑是社会民主党应当维护的,这是国际民主派的基本原则的要求,尤其是遭受沙皇君主制度空前的民族压迫的俄国多数居民的要求,因为沙皇君主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相比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其次,这也是大俄罗斯居民本身的自由事业的要求,因为不根除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大俄罗斯居民就无法建立民主国家。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有一连串血腥镇压民族运动的传统,它不仅受到沙皇君主制度和一切反动政党的不断培植,而且还受到特别是在反革命时期向君主制卑躬屈节的大俄罗斯资产阶级自由派的不断培植。”[44]但是,接着他又强调,决不能把国内民族自决权问题和民族分离问题相混淆,他说:“不允许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即受国家宪法保障用完全自由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淆起来。对于后者,社会民主党应当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完全独立地逐个加以解决。”[45]此外,在《民族问题提纲》(1913年6月26日[7月9日]以前)一文中,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就当时的俄国而言,社会民主党要从总体上来考虑,是否应允许相关民族实行分离的权利,主要是看这种分离权的行使是否能够推动历史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摆脱资本主义的压迫。他说:“社会民主党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决不是说社会民主党人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不作出独立的估计。相反,社会民主党人正应该作出这种独立的估计,既要考虑到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和联合起来的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对各民族的无产者压迫的情况,又要考虑到总的民主任务,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特别注意如下情况:在俄国有两个民族,由于许多历史条件和生活条件,它们最有文化,最与其他民族隔绝,能够最容易最‘自然地’实现自己的分离权。这两个民族就是芬兰和波兰。1905年革命的经验表明,甚至这两个民族中的统治阶级即地主和资产阶级也因为害怕芬兰和波兰的革命无产阶级而放弃了争取自由的革命斗争,谋求同俄国统治阶级及沙皇君主政府接近。”[46]
因此,就国内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言,列宁认为,首先必须是存在着民族压迫,没有民族压迫,就不存在民族自决权;其次,国内民族自决权不等于民族分离权,二者不能简单化等号;再次,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国内民族自决权的利益。因此,在行使民族分离权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例如,在《谈谈不幸的和约问题的历史》(1918年1月7日[20日]—2月11日[24日]以前)一文中,列宁说:“现在,只有明确提出推翻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这一目标并得到社会主义军队完全赞同的那种社会主义共和国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战争,才是真正的革命战争。但是,在目前这种时候我们显然还不能给自己提出这个目标。如果我们现在进行战争,客观上就是为解放波兰、立陶宛和库尔兰而战。但是,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如果不愿违背马克思主义和整个社会主义的原则,那就不能否认,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利益。为了实现芬兰、乌克兰及其他民族的自决权,我们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做了它所能够做的一切,并且还在继续做下去。但是,既然具体情况是,为了几个民族(波兰、立陶宛、库尔兰等)的自决权遭到侵犯这件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生存目前受到了威胁,那就很清楚,保存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更高的利益。”[47]再如,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1903年7月)一文中,列宁反问道:“难道承认民族自决权就得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任何要求吗?”[48]
二是关于国际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在国际社会中,应通过国际法的形式确认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他说,被压迫民族都享有自决权,无产阶级都应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只有这样才能瓦解世界殖民主义体系,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
第一,列宁提出的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旨在瓦解殖民主义体系。例如,在《论民族自决权》(1914年2—5月)一文中,他说:“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来看,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49]再如,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提纲)》(1916年1—2月)一文中,列宁进一步指出民族自决权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政治独立,他说:“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动分离、鼓动实行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因此,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50]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主要是指反对资产阶级对各民族的压迫,而列宁提出民族自决的国际法上真正意图旨在瓦解殖民主义体系,号召被压迫民族采取各种措施摆脱殖民压迫,建立独立自主国家。在列宁的其他诸多著述中,也表达了同样思想。
第二,各民族人民自决权的行使,应以国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民族自决权要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列宁认为,一方面,要废除沙皇俄国所签订的带有民族压迫性质的国际条约,并与被压迫民族签订带有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条约。另一方面,也要在国际上发声,使更多民族了解和理解这个原则。所以,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起草的《和平法令》中,明确提出了废除沙俄签订的一系列带有民族压迫性质的国际条约,并和相关国家签订体现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例如,在1921年2月苏俄同波斯缔结的条约中,苏联政府谴责帝俄政府的政策“不仅侵犯了亚洲国家的主权,而且引起欧洲强盗们对于东方各民族人民活生生的肌体实行有组织的暴行”。缔约双方承认“每个国家有权自由地并不受阻碍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命运”。
为了使民族自决原则成为被广大民族接受,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接受的一个国际法原则,苏联不仅同被压迫民族重新签订带有民族自决权条款的国际条约,而且提高了在国际上的发声,指出该原则适用于一切民族。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指示下,苏维埃俄国将《和平法令》印发给参战协约国,要求他们立即停止战争,并以该原则为基础,签订国际和平条约。此外,为揭露强加给德国人民的凡尔赛和约使德国人民受到空前的掠夺和奴役,在和约即将签订时,在《告德国工人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农民书草稿的补充》(1919年5月11日)一文中,列宁领导的苏联政府号召德国工人不要分裂,要联合起来,推翻资本主义的统治。在苏联随后参加的各种国际会议上,也不断地宣传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争取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支持。如在热那亚会议,列宁对格·瓦·契切林信上的批注中,明确指示了要以此原则,争取殖民地民族平等参加国际会议,并坚决反对对殖民地人民的压迫和兼并。再如,为维护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在1928年巴黎公约签订过程中苏联代表根据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精神和指示,要求在条约中对侵略战争的规范应尽可能规定清楚。另外,在1933年的裁军大会上,苏联政府按照列宁指示提出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草案,力图尽可能确切地确定侵略的概念,以防止为侵略辩解的任何借口,同时也想为负责判定当事者犯有侵略罪行的国际机构提供必要的原则性指示。
可见,在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提出后,苏联不仅“身体力行”,而且抓住参加一切国际会议的机会,精心将该原则进行细化,提高在国际上的发声,从而使民族自决原则以雷霆万钧之力响彻了整个国际舞台。就连美国总统威尔逊也不得不在他1918年1月向国会提出的“十四条”(和平条件)中加上几条关于民族自决的条款,虽然在措辞上故意含糊其辞。[51]从而民族自决原则不仅为广大殖民地国家所接受,而且也逐步地被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列宁认为,各国无产阶级都应支持被压迫民族进行自决,而且要将此成为国际工人运动的民族问题纲领。例如,在《论民族自决权(节选)》(1914年2—5月)一文中,他说:“我们不仅要承认各民族完全平等,而且要承认建立国家方面的平等,即承认民族自决权,民族分离权……使它们不顾资产阶级的民族隔绝的倾向而极紧密地融合为一个国际整体。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全世界经验和俄国经验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52]
3.2.3 战争法思想
在列宁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已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过渡。列宁认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形成于20世纪初,并表现出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不同的特征。在列宁看来,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产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以商品输出为主,其典型特点,就是要侵占更多的殖民地,保证商品输出。因而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所进行的战争主要抢占和争夺殖民地。而在帝国主义阶段,自垄断资本主义形成后,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以资本输出为主,即将过剩的资本输入到其他国家;且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的操纵下,往往形成了联盟,联合起来共同瓜分世界资本市场,而此时为瓜分世界资本市场所进行的战争更加隐蔽,在形式上往往也打着和平主义的旗号。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帝国主义都是现代战争的根源。根据这一基本理论,列宁对帝国主义国际间的战争性质和根源进行了分析,号召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进行世界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1)列宁战争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
在1914年以前,列宁关于战争的观点主要是吸收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战争的基本理论,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列宁首次提出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战争法思想是《革命的社会民主党在欧洲大战中的任务》(1914年8月23日—24日)一文,在该文中,他分析指出当时那场欧洲的和世界大战(即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性质是“具有十分明显的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王朝战争的性质”。[53]参战的法国和德国都欺骗本国人民说战争是为了保卫祖国,实质上这场战争是为两国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发动的。在该文中,列宁还对帝国主义战争的残酷性和野蛮性进行了批判,他说:“两个参战国集团在战争中都表现出极端残暴和野蛮,谁也丝毫不比对手逊色。”[54]另外,列宁对战争残酷性的论述,也为后来提出的废除国家战争权,使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思想奠定了基础。在其后的《战争和俄国社会民主党》(1914年9月28日)、《关于变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的口号》(不早于1914年9月)、《关于无产阶级和战争的报告》(1914年10月1日)、《一个德国人对战争的评论》(1914年11月22日)等著作中,列宁进一步对战争,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此外,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战争的态度)》(1915年7—8月)一文中,列宁通过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分析,提出了诸多关于战争的具体思想,丰富和发展了战争法的理论。他说:“目前战争是帝国主义战争”、是“最大的奴隶主之间为保存和巩固奴隶制而进行的战争”、“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暴力革命)的继续”等经典语录,并说:“社会党人一向谴责各民族之间的战争,认为这是一种野蛮的和残暴的行为”,[55]同时,他还指出了战争对人类的破坏作用,要制止战争等思想。这些关于战争的相关国际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列宁战争法思想的成熟。
列宁的战争法思想走向世界并被广泛接受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着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苏维埃政权打退了敌人的三次进攻,巩固了政权;为联合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共同取得世界革命的胜利,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迅速将列宁的战争法思想推向世界,为团结广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国家,分化和瓦解帝国主义国家阵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苏维埃俄国成立后,列宁亲自主持并起草了《和平法令》,《和平法令》将列宁反对侵略战争,争取世界和平思想以国内法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苏俄对外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有,在《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1917年10月26日(11月8日))一文中,列宁又对侵略战争进行了批判,他说:“各富强民族为了如何瓜分它们所侵占的弱小民族而继续进行战争,是反人类的滔天罪行。并郑重声明,决心根据上述的,对所有民族都无一例外的公正的条件,立即签订和约,终止这场战争。”[56]他还明确提出在国际关系中要“禁止侵略战争”,以此思想为指导,在1921年苏俄同波斯、阿富汗和土耳其缔结的条约中以及后来同其他国家缔结的一系列条约中,都明确规定要禁止侵略战争。这样,禁止侵略战争就被以国际法的形式确认下来,随后逐步地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联合国宪章及后来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进而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
2)列宁战争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1)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具体分析每场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战争是历史的产物,虽具有残酷性,但有时却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5月底—1878年7月初)一文中,恩格斯对杜林的暴力是绝对的坏事进行了批判,他说:“暴力在历史中还起着另一种作用,革命的作用;暴力,用马克思的话说,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57]列宁完全同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战争的辨证观点,认为战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但要辩证地看待战争,即战争虽具有残酷性,但有时却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具体哪些战争虽有残酷性,但能够促进历史进步,列宁认为,对每一场战争都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具体分析,然后才能得出结论。
第一,列宁对战争的残酷性进行了谴责,认为战争是一种野蛮的残暴行为。对战争的残酷性,列宁在多篇文章中都有提及。例如,在《〈经济学家〉杂志论战争和〈每日电讯〉》一文中,列宁通过引用这两个杂志对战争残酷性的描写,表达了对战争残酷性的谴责。《经济学家》杂志的标题是《欧洲走上了绝路……》,他写道:“‘……在这种条件下〈‘现代战争的可怕条件下’〉,……这种休战却使人们联想到战争的极端残酷性。……所有的目击者都谈到对极端野蛮和残酷的现代战争的厌恶。人们到处都提出这样的问题:人按其本性来说能否长久地忍受这种无法形容的战争的可怕折磨,大量的消耗和饿死的威胁是否会很快地引起人民的起义。有几家德国报纸希望俄国爆发革命。也许它们会在自己国内碰到革命,因为非常可能,德国工人阶级会毫不留情地猛烈攻击将使他们毁灭的侵略性的军国主义。’这一段摘自《哈布斯堡王朝的国家》一文,该文指出,在俄国,居民和各个民族的处境比在奥地利更坏……罗马尼亚人在俄国的生活,比在奥地利更坏……”[58]再如,在《战争与革命的演讲》(1917年5月14日[27日])一文中,列宁对相关国家在战争中对其他民族的残杀行为进行了严厉批判,进而指出了战争的残酷性。他说:“它们往往不像什么战争,而是对手无寸铁的民族实行最野蛮的摧残和屠杀……过去德国人和英国人在非洲、英国人和俄国人在波斯都一直在进行掠夺,屠杀整个整个民族,制造空前暴行(我不知道他们谁干得厉害些)。”[59]另外,在《战争的惨状》(1912年10月28日)一文中,列宁通过一名英国人目睹土耳其和保加利亚人在战争中的惨状,再次揭示了战争的残酷性。根据英国人的描述,列宁写道:“土耳其人的四分之三的大炮被保加利亚人缴获。保加利亚人让土耳其人靠近,放他们过来拼刺刀,然后自己迅速后撤,并且……用机关枪扫射,把他们成百成千地打死。土耳其人的退却成了一群失魂落魄、饥饿不堪、精疲力竭的乌合之众的仓皇逃窜。这位记者的汽车陷入逃窜的人群之中。饥饿的土耳其人向他要东西吃。伤员不得不自己包扎。医生很少。敷料也没有。给养断绝了。英国人写道:我曾经目睹过许多次战争行动,但是这样惨重的灾难,这样大批大批地杀戮安纳托里亚(土耳其亚洲部分)忍饥挨饿、受尽折磨、精疲力竭、束手待毙的农民的情景,是我从来都没有想象到的。”[60]正是因为战争具有如此的残酷性,是一种野蛮的残暴行为,故在《告俄国全体公民书》(1912年10月)一文中,列宁说:“巴尔干各国社会党人强烈谴责战争。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整个西欧的社会党人齐心协力地支持他们。我们也要和他们同声谴责战争,更广泛地开展反对沙皇君主制的宣传。打倒沙皇君主制!俄罗斯民主共和国万岁!巴尔干联邦共和国万岁!打倒战争,打倒资本主义!”[61]
第二,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分析每一场具体战争。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是无条件的反对战争,对由阶级斗争所产生、由革命阶级所进行并具有直接革命意义的战争,马克思主义者应给予支持。但是他也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中,战争一般都具有阶级性,对于剥削阶级为压迫人民而进行的战争是不能给予支持的。例如,在《战争与革命的演讲》(1917年5月14日[27日])一文中,他说:“欧洲革命史上除占多半的反动战争以外,也还有革命战争,例如法国的革命人民群众反对联合起来的君主的、落后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欧洲的战争。当今在西欧,以及最近在我们俄国,最流行的一种欺骗群众的手法,就是援引革命战争的例子来愚弄群众。有各种各样的战争。必须弄清楚,这场战争是由什么样的历史条件造成的,是由哪些阶级进行的,是为了什么而进行的。不弄清楚这些,我们关于战争的一切议论势必都是纯粹的空话,都是纯粹字面上的和没有结果的争论。”[62]他接着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进行革命战争,因为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消除一切战争,在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战争时,也应具体分析每一场战争的性质。他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在消除了人类的阶级划分之后,在消除了人剥削人和一个民族剥削其他民族的现象之后,就必然会消除发生战争的一切可能性。但是在争取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斗争中,我们必然会遇到一个民族内部的阶级斗争同这种阶级斗争所引起的民族之间的战争碰在一起的情况,因此我们不能否认革命战争的可能性,即由阶级斗争所产生、由革命阶级所进行并具有直接革命意义的战争。”[63]
从上述列宁对战争的论述,可以看出,列宁认为,要用辩证唯物主义战争观对每一场战争进行具体分析,对于革命战争应给予支持;对于反动战争,应坚决反对。虽然任何战争都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但它们有时却是进步的战争,也就是说,它们由于帮助破坏了特别有害的和反动的制度(如专制制度或农奴制),破坏了欧洲最野蛮的专制政体,例如土耳其和俄国的专制制度,而有利于人类的发展,所以这一类的战争具有直接的进步性。所以,列宁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战争的态度)》(1915年7—8月)一文中概括性说:“我们完全承认国内战争即压迫阶级反对被压迫阶级——奴隶反对奴隶主、农奴反对地主、雇佣工人反对资产阶级——的战争是合理的、进步的和必要的。”[64]
第三,列宁对近代以来的战争历史运用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进行了划分。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战争的态度)》(1915年7—8月)一文中,他将近代以来的战争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并对每一阶段战争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一阶段从1789年到1871年止。起点是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因为“法国大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时代”,[65]终点是以1871年的巴黎公社为止,因为巴黎公社是第一次为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而进行的战争。列宁认为,这一阶段的战争是具有资产阶级进步性的、民族解放性质的战争。这些战争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在于推翻专制制度和封建制度,摧毁这些制度,推翻异族压迫。所以,这一阶段的战争是进步的战争,在这样的战争中,一切正直的、革命的民主主义者以及一切社会党人,总是希望对推翻或摧毁封建制度、专制制度和异族压迫的极端有害的基础起了促进作用的那个国家(即那个国家的资产阶级)取得胜利。例如,在法国的历次革命战争中,有过法国人掠夺和侵占他国领土的因素,但是这丝毫没有改变这些战争的根本历史意义,因为这些战争破坏或震撼了整个旧农奴制欧洲的封建制度和专制制度。在普法战争中,德国掠夺过法国,但是这也并没有改变这次战争的根本历史意义,因为这次战争使数千万德国人民摆脱了封建割据状态,摆脱了俄国沙皇和拿破仑第三这两个专制君主的压迫。[66]
第二阶段是从1871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点是巴黎公社的失败,终点是帝国主义的形成,即垄断成了全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列宁认为,对这一阶段战争的性质要辩证地看,他强调在这一阶段中要注意进攻性战争和防御性战争之间的区别。通过对进攻性战争和防御性战争性质的分析,他说:“在推翻封建制度、专制制度和异族压迫以前,根本谈不上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的发展。社会党人就这种时代的战争所说的‘防御性’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就是指这些目标,即对中世纪制度和农奴制度的革命。社会党人所说的‘防御性’战争,向来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正义的’战争。社会党人过去和现在都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保卫祖国’或‘防御性’战争是合理的、进步的和正义的。”[67]接着,他举例论证说,“假如明天摩洛哥向法国宣战,印度向英国宣战,波斯或中国向俄国宣战等,这些战争就都是‘正义的’、‘防御性的’战争,而不管是谁首先发动进攻。任何一个社会党人都会希望被压迫的、附属的、主权不完整的国家战胜压迫者、奴隶主和掠夺者的‘大’国。”[68]随后,他又举例论证说,假定一个拥有100个奴隶的奴隶主,为了更“公平地”重分奴隶,而和一个拥有200个奴隶的奴隶主开战。显然,在这种场合使用“防御性”战争或“保卫祖国”的概念,从历史上说是一种伪造,实际上不过是狡猾的奴隶主对平民百姓、小市民和愚昧无知的人的欺骗。现在的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在当前这场奴隶主之间为巩固和加强奴隶制而进行的战争中,就是这样利用“民族”观念和保卫祖国的概念来欺骗人民的。[69]
第三阶段即“目前的战争是帝国主义战争”阶段。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宁说:“本书证明,1914—1918年的战争,从双方来说,都是帝国主义的(即侵略的、掠夺的、强盗的)战争,都是为了瓜分世界,为了瓜分和重新瓜分殖民地、金融资本的‘势力范围’等等而进行的战争。”[70]在书中,列宁指出在自由资本主时代,资产阶级进行战争的目的是为资本家商品输出服务的,这种战争性质就是瓜分殖民地,保证本国资本家的商品输出;而在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过剩,资产阶级所进行的战争是为资本家输出资本服务的,这种战争性质仍是对已瓜分的世界进行重新瓜分,且在形式上往往采取结盟形式,并以国家名义进行,更具有欺骗性。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准备期间,帝国主义国家就提出了“为了和平”的口号,把扩军备战的凶恶意图乔装打扮起来。在《对谁有利?》(1913年4月11日)一文中,列宁在揭穿帝国主义这种骗人的把戏时,指出“别相信空话,最好是看看对谁有利!”,[71]他接着分析道,帝国主义国家为了资产阶级利益,往往打着爱国主义等旗号,将资本家发动战争的目的进行掩盖,本质上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那些自称是‘文明的’国家,现在正在军备上进行疯狂的障碍赛跑。在成千种报纸上,从成千个讲坛上,用成千种调子高喊着、叫嚣着爱国主义、文化、祖国、和平、进步等等,—所有这一切无非是要为各种杀人武器、大炮、‘无畏舰’(最新型战舰)等等再行支出上千万上万万卢布寻找理由。”[72]
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他认为除此以外不可能设想有其他的根据。例如,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宁通过分析指出:“只要明确地提出问题,就不能不给以否定的回答。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瓜分势力范围、利益和殖民地等等,除了以瓜分者的实力,也就是以整个经济、金融、军事等等的实力为根据外,不可能设想有其他的根据。”[73]他进而指出在帝国主义阶段,和平是为战争作准备,在战争中又生长出和平,二者彼此交互出现。“所以,资本主义现实中的‘国际帝国主义的’或‘超帝国主义的’联盟,不管形式如何,不管是一个帝国主义联盟去反对另一个帝国主义联盟,还是所有帝国主义大国结成一个总联盟,都不可避免地只会是两次战争之间的‘喘息’。和平的联盟准备着战争,同时它又是从战争中生长出来的,两者互相制约,在世界经济和世界政治的帝国主义联系和相互关系这个同一基础上,形成和平斗争形式与非和平斗争形式的彼此交替。”[74]
对1914—1915年这场战争的认识,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认为,“几乎所有的人都承认”这场战争是帝国主义战争。但对帝国主义战争的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被人们所歪曲,他们不是单方面地加以运用,就是寻找借口说这场战争还可能具有资产阶级进步的、民族解放的意义。对此,列宁批判说:“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个阶段只是在20世纪才达到的。过去,不建立民族国家,资本主义就不能推翻封建主义,然而现在,旧的民族国家已经束缚资本主义的发展了。资本主义是集中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整个的工业部门都掌握在辛迪加、托拉斯这些资本家亿万富翁的同盟手中,几乎整个地球已被这些‘资本大王’所瓜分,他们或者采取占有殖民地的形式,或者用金融剥削的千万条绳索紧紧缠绕住其他国家。自由贸易和竞争已经被追求垄断、抢夺投资场所和原料输出地等等的意向所代替。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已经由原先反封建主义斗争中的民族解放者,变为最大的民族压迫者了。资本主义已经由进步变为反动,它使生产力发展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使人类面临这样的抉择:要么过渡到社会主义,要么一连几年、甚至几十年地经受‘大’国之间为勉强维持资本主义(以殖民地、垄断、特权和各种各样的民族压迫作为手段)而进行的武装斗争。”[75]
列宁对战争的分析是客观的,他认为不同时代战争的根源是有所不同的,战争的目的和性质也有所差异。所以“要证明战争的真实阶级性质,自然不是战争的外交史,而是对所有交战大国统治阶级的客观情况进行具体分析”。[76]
(2)1914年到1915年战争是“最大的奴隶主之间为保存和巩固奴隶制而进行的战争”
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战争的态度)》(1915年7—8月)一文中,列宁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是“最大奴隶主之间为保存和巩固奴隶制而进行的战争。”文中列宁采用诙谐语调,将帝国主义阶段比喻成奴隶社会阶段。所以才说1914年到1915年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期阶段)是“最大的奴隶主之间为保存和巩固奴隶制而进行的战争”。
通过分析这次战争的特点后,列宁认为,从表面上看,各帝国主义国家发动战争似乎都有着他们各自充足的理由,但从根源上来看,实质上就是帝国主义国家重新瓜分殖民地而进行的战争。他说:“目前形势的一个特点就是,在这场战争中,殖民地的命运取决于大陆上的战争。从资产阶级的公平和民族自由(或民族生存权)的观点来看,德国反对英国和法国无疑是对的,因为它殖民地‘分得少’,它的敌人所压迫的民族比它所压迫的要多得多,而在它的盟友奥地利那里,被压迫的斯拉夫人享有的自由无疑比在沙皇俄国这个名副其实的‘各族人民的牢狱’里享有的自由多些。但是德国本身并不是在为解放其他民族,而是在为压迫其他民族而战。”[77]
正因为这次战争是“最大的奴隶主之间为保存和巩固奴隶制而进行的战争”,所以,列宁指出,社会党人决不应当帮助一个较年轻较强壮的强盗(德国)去抢劫那些较老的因吃得过多而撑坏了肚子的强盗。社会党人应当利用强盗之间的斗争,去把他们统统打倒。列宁从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这场战争的性质:第一,这是一场要通过更“公平地”瓜分从而更“和睦地”剥削殖民地来加强对殖民地的奴役的战争;第二,这是一场要在“大”国国内巩固对异族的压迫的战争,因为无论奥地利或俄国(俄国比奥地利要厉害得多,糟糕得多)都是专靠这种压迫来维持,并且靠战争来加强这种压迫的;第三,这是一场要巩固雇佣奴隶制并延长其寿命的战争,因为无产阶级已被分裂,已被压制下去,资本家则得到各种好处:发战争财,煽起民族偏见,强化反动势力,—目前这种反动势力在一切国家里,甚至在最自由的、共和制最完善的国家里也开始抬头了。[78]
(3)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暴力革命)的继续
著作家克劳塞维茨在其《战争论》中,曾说过一句话,“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深刻揭示了战争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列宁评价克劳塞维茨是“论述军事问题最深刻的著作家”,[79]并称这句话是“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者一向公正地把这一论点看作考察任何一场战争的意义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来考察各种战争的”。[80]在《卡尔·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一书的摘录和批注》(不晚于1915年5月)一文中,列宁对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观点进行了摘录和批注,并且在批注中多次出现“对!”、“妙极了!”、“真妙!”、“重要”[81]等词语。从列宁其他著作中关于战争的论述来看,基本上是吸收了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观点,主要对其《战争论》第1、2、3卷都进行研读并做了摘录和批注,同时充分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加以分析。结合克劳塞维茨战争观点,列宁对帝国主义战争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第一,任何战争都是同产生它的政治制度分不开的。在《战争与革命》(1917年5月14日(27日)的演讲)一文中,列宁说:“某个国家的某个阶级在战前长期推行的政治,这个阶级在战时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会继续加以推行,只是变换了行动方式而已。”[82]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战争的态度)》(1915年7到8月)一文中,列宁指出:“用这个观点(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来考察当前这场战争就会看到,英、法、德、意、奥、俄这些国家的政府和统治阶级几十年来一直在推行掠夺殖民地、压迫其他民族、镇压工人运动的政治,当前的战争所继续的正是这种政治;相反,在中国、波斯、印度和其他附属国里,近几十年来所看到的是一种唤起千百万人争取民族生存、摆脱反动大国压迫的政治,在这种历史基础上进行的战争是进步的民族解放的战争。”[83]随后,列宁进一步指出,只要把目前第一次世界大战看作各“大”国及其国内的主要阶级所推行的政治的继续,就可以立刻看出,那种认为在这场战争中可以为“保卫祖国”的思想辩护的看法是极端反历史的、骗人的和虚伪的。[84]
第二,战争同政府和阶级是分不开的。在《战争与革命(1917年5月14日27日的演讲)》一文中,列宁举例论证说,18世纪末,法国的革命市民和革命农民用革命手段推翻了本国的君主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在镇压了本国的君主之后,又用革命手段镇压了本国的地主),革命阶级的这种政治不能不彻底动摇欧洲所有其他专制的、皇帝的、国王的、半封建的国家。而战争也就成为获得了胜利的法国革命阶级的这种政治的必然继续,在这种战争中,欧洲的所有君主国结成了有名的同盟反对革命的法国,用反革命战争对付法国。当时革命的法国人民不但在国内第一次发挥了几百年内没有见过的最大的革命劲头,而且在18世纪末的战争中也表现出了同样的巨大革命创造精神,他们改造了整个战略体系,冲破了一切旧的战争法规和惯例,建立了新的、革命的、人民的军队以代替旧军队,创立了新的作战方法。他接着又说:“我认为这个例子值得特别注意,因为它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资产阶级报纸的政论家目前经常忘记的东西,看到了他们是在利用完全不觉悟的人民群众的偏见和庸俗无知,而这些群众不懂得任何战争都与一个国家、一个阶级战前的政治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和历史联系。这个阶级战前就在统治,而且用所谓的‘和平’手段来保证达到自己的目的。之所以说所谓的,那是因为它为了‘和平地’统治殖民地而需要采用的那些镇压手段未必能称得上是和平的。”[85]
随后,列宁又举例论证说,欧洲曾是一片和平景象,这种和平之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欧洲各民族对殖民地亿万居民的统治完全是靠连绵不断的战争来实现的。而欧洲人不认为这些战争是战争,因为它们往往不像什么战争,而是对手无寸铁的民族实行最野蛮的摧残和屠杀。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了解现代的战争,首先就必须对欧洲列强的全部政治作一个总的观察。不应该抓住个别的例子和事实,从社会现象的联系中抽出个别事例总是很容易的,但毫无价值,因为相反的例子也很容易举出来。应该从欧洲各国经济和政治的相互关系中抓住整个欧洲国家体系的全部政治,才能了解这个体系是怎样不可避免地造成这场战争的。[86]
此外,列宁又以法国战争为例,认为当时法国的战争是法国革命阶级的政治的继续,这个阶级举行了革命,赢得了共和国,以空前未有的毅力镇压了本国的资本家和地主,并且为了这种政治,为了继续这种政治,进行了革命战争来反对联合起来的君主制的欧洲。[87]这就是这场战争的起因。当然,“那我们就来较量较量吧!”列宁认为,这种挑战仅仅是近十年来的掠夺政策即大银行政策的反映。正因为如此,在兼并问题上,没有人能像俄国布尔什维克那样把任何一个工人和农民都能理解的简单的真情实况讲出来。正因为如此,像条约问题这样一个简单问题竟被一切报刊无耻地弄得混乱不堪。他进而愤怒地说,你们说,我们有革命政府,参加这个革命政府当部长的有差不多是地道的社会党人,即民粹主义者和孟什维克。[88]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政府,所以,苏联才不会发动战争去侵略别的国家,也只有在以苏联这样的政府的领导下,人民才能消除战争。
第三,俄国革命没有改变战争,但它造成了任何国家都没有的、西方大多数革命也未曾有过的组织,即苏维埃政权,如果别国的资本家拒绝接受俄国的条件,俄国工人阶级就一致赞成进行战争,这种战争也是苏维埃俄国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列宁认为,从前的大多数革命只限于产生一个像俄国捷列先科之流和柯诺瓦洛夫之流所组成的新政府,而全国仍然处于消极的、无组织的状态。俄国革命前进了一步。这个事实是一个表明俄国革命能够战胜战争的苗头。这个事实就是:除了由“准社会党人”部长们组成的政府而外,除了这个进行帝国主义战争的政府,实行进攻的政府,同英法资本勾结的政府而外,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还有一个独立于这个政府之外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网。这就是还没有完成自己的最后使命的革命。[89]
怎样结束战争呢?如果工兵代表苏维埃取得了政权,而德国人还在继续进行战争,那苏维埃政权该怎么办呢?对此,列宁说:“凡是关心我们党的观点的人,可以看看最近几天我们的《真理报》,在那里,我们确切地引用了我们1915年在国外就讲过的话:如果俄国的革命阶级——工人阶级掌握了政权,它应该建议媾和。如果德国的资本家或任何别的国家的资本家拒绝接受我们的条件,那时我国工人阶级就将一致赞成进行战争。我们并不要求一举结束战争。我们不许这种诺言。我们不宣传按照单方面的意志来结束战争,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许这种诺言是容易的,但是无法实现。要想轻而易举地摆脱这场可怕的战争是不可能的。战争已经打了3年。你们或者再打10年,或者去进行艰难困苦的革命。别的出路是没有的。”[90]
可见,列宁认为战争是统治阶级挑起的,要结束它只能靠工人阶级革命。他说,能否很快得到和平,完全取决于革命的发展。有人说得很好听,说让我们马上来结束战争吧,不管他们怎样说,没有革命的发展,战争是结束不了的。当政权转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手里的时候,资本家们一定会反对我们:日本会反对,法国会反对,英国会反对,各国政府都会反对。反对我们的是资本家,拥护我们的是工人。那时,资本家发动的战争就会结束。这就是我对如何结束战争这一问题的答复。[91]
(4)应避免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列宁认为,在苏维埃俄国建立前,战争始终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手段,且被认为是合法手段。例如,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文献》(1917年4月24日[5月7日])一文中,他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为推行国家的政策,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权一直被认为是国家之间解决纠纷和争端的合法行为;在近代国际法产生以后,即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和1815年以维也纳和约为基础的维也纳体系中,战争权也一直被认为是国家的合法权利。”[92]
列宁认为,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必须要杜绝战争作为解决手段,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战争是资本主义国家瓜分世界和重新瓜分世界的直接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论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还是帝国主义阶段,战争都是资产阶级抢占和扩张国际商品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的主要手段,如英国和西班牙就为拓展海外商品市场打过仗;在帝国主义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为抢占和扩张资本市场之间激烈竞争的结果。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垄断资产阶级对经济上的竞争和帝国主义政权对政治上的争夺合为一体。最激烈的双方是各帝国主义国家。所以,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只要帝国主义存在,战争就必然要爆发。而帝国主义的战争不仅给本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而且也给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此,列宁认为,在国际纠纷的解决中,必须要杜绝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战争不可避免,仍是资本主义国家抢占和扩张殖民地及资本市场的主要工具。
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政府明确提出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应避免使用战争作为解决的手段。列宁认为,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解决国际争端,明确提出要废除国家的战争权利,各国都应当以和平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这种思想迅速地得到了世界多国政府和人民的广泛支持,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战争权(jus ad belum),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1945年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为了迫使国家不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和避免侵略战争,苏维埃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列宁建议下,1918年3月全俄苏维埃第四次非常会议在批准布列斯特和约的决议中,谴责了“一切掠夺战争”。同时,列宁认为,侵略战争是对人类的犯罪,是国际罪行,应禁止侵略战争。禁止侵略战争原则被提出后,迅速得到世界上进步力量的响应,在相关国际条约中得到了肯定,最终迫使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得不接受此项原则。例如,尽管由于苏联当时还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未能参加在国际联盟大会范围内进行的1923年互助条约草案和1927年关于侵略战争的宣言草案的草拟和通过的活动,但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明确肯定了关于禁止侵略战争和宣布侵略战争是罪行的精神。禁止侵略战争原则在国际范围内被广泛接收后,为废除传统国家的战争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便利。
在列宁逝世后,苏联政府一直坚持列宁的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思想,并在一系列国际条约和会议上进行宣传。例如,苏联政府在加入1928年巴黎公约(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关于禁止侵略战争的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时,曾声明:“在国际政策中消除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思想是苏联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它在指出“关于禁止战争的措辞本身的第一条不够清楚明确,会有各种任意的解释”时,强调说:“一切国际战争,不论是作为实行所谓‘国家政策’的工具,都必须禁止。”苏联政府坚持认为,不仅形式上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即要求以“宣战”等为前提的),而且诸如干涉、封锁、对别国领土和别国港口等的军事占领等军事行动,都应该禁止。[93]再如,苏联在1933年的裁军大会上提出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草案。苏联代表团指出,提案的目的是尽可能确切地确定侵略的概念,以防止为侵略辩解的任何借口,同时也想为负责判定当事者犯有侵略罪行的国际机构提供必要的原则性指示。在裁军大会的筹备委员会上(1928年)和在裁军大会(1932年)上,苏联都提出了全面彻底裁军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无论是在筹备委员会上,或裁军大会上都遭到否决。尽管存在帝国主义列强的阻挠,国际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仍然向前发展了一大步,这首先表现在禁止侵略战争和承认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则上。[94]
列宁认为,资产阶级国际法虽然比封建制国际法进步的很多,但实质上仍然是强者的法:它承认国家在同别国的交往中有权使用武力,承认国家拥有进行战争之权,对于用武力获得的洞悉在附带某些限制的条件下,承认为合法。与此相反,现代国际法禁止诉诸战争,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各国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争端。对于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国家,应给予严厉的制裁(指导占领侵略国的领土)。此外,苏联政府还提出,要求对犯有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罪行的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至此,国际法才真正成为为争取和平和国际合作法律武器,国际法的功能真正得到了诠释。
列宁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思想的吸收、继承和发展,提出了战争在不同时代内容和性质不同,战争是政治的延续等闪烁着真知灼见的国际法思想,并鲜明地指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帝国主义性质。列宁认为,要根除战争,必须要根除帝国主义,因为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只有废除这个根源,人类才能真正走向永久和平。列宁认为,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应避免使用战争,应宣布侵略战争是对人类的犯罪。列宁的这些战争法思想,不仅为新生苏维埃政权的生存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苏联能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从而与苏联建立外交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列宁虽已逝去,但他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侵略战争和侵略战争是犯罪的思想,直到现在仍在国际法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
3.2.4 人权法思想
人权法思想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就提出了许多具体人权法思想;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这些具体的人权法思想被苏联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确认,同时苏联政府采取多种举措来加以实施。列宁的人权法思想不仅为前苏联人民实现了真实人权,而且也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
1)列宁人权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历程
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前,列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提出了一系列人权法思想。这些人权法思想,主要是为了揭示在沙皇俄国专制制度下,人民毫无权利可言。笔者按照《列宁全集》中的时间顺序进行查询,梳理了列宁人权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历程。
根据目前出版的列宁著作中,笔者发现,列宁关于人权的论述最早是《苦役条例和苦役判决》(1901年9月15日和10月底之间)一文。在该文中,列宁揭露这个条例剥夺了农民的迁移自由权。他说:“不仅仅在剥夺农民迁移自由方面把挨饿的农民几乎当作农奴看待……新的暂行条例,对于饥民是名副其实的苦役条例,是剥夺他们的权利、押送他们去劳动的条例……农民常年过着忍饥挨饿和操劳过度的苦役生活,现在又加上了官办工程的苦役的威胁。”[95]在其他著述中,列宁又相继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政治权利平等和经济权利平等、出版自由、罢免权以及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等具体的人权。如在《告贫苦农民》(1903年3月1日[14日]—28日[4月10日])一文中,列宁论述了宗教信仰自由;在《社会主义和宗教》(1905年12月3日[16日])一文中,列宁论述了信仰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宗教要与国家相分离;在《自由派教授论平等》(1914年3月11日[24日])一文中,列宁论及社会主义政治权利平等和经济权利平等问题;在《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1917年11月4日[17日])一文中,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出版自由是真正自由,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版自由则是资本家花钱购买的自由;在《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1916年8—9月)一文中,列宁提出了人民的罢免权等;随后,列宁又在其他著述中提出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等人权。
从列宁著述中对人权法的论述来看,他的人权法思想非常丰富,既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总体而言,列宁认为,在私有制国家中,人权是有产阶级的特权,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中,虽然法律上也规定了人民享有人权,但只注重形式上的人权,缺乏对实质人权实现的保障。而苏联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民人权,而且采取最好的措施来实现人民人权,即不仅注重形式上的人权实现,更加注重实质上人权的实现。如将最好的场所让给人们来实现出版自由的权利,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人民教育权的实现,创造各种工作机会来实现妇女的劳动权等。因此,苏联人民的人权是真实的。
综上,可将列宁人权法思想分成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在十月革命前,列宁提出了诸多具体的人权法思想;第二个阶段是在十月革命后,这些人权法思想不仅被苏联在法律上加以确认,而且在实践中获得了实施。
2)列宁人权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从列宁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主要在理论层面上对人权加以分析。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政府将列宁人权思想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并逐步采取一系列举措将人民法律上的人权转化为事实上的人权,从而保障了“纸上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实现。列宁人权思想内容丰富,不仅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阶级性、历史性等思想外,还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方面对苏联人权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进行了比较分析,创立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也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的内容。
(1)人权的实施状况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
列宁认为,人权具有历史性,不同历史阶段人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其根本制约因素是经济发展状况。人权的内容最终要靠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实施,而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实施人权,主要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因此,列宁指出,在专制制度下人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在君主立宪制下人民也没有真正的权利,在议会君主制或共和制下人民同样毫无权利可言。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民的人权,而且在事实上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障真实人权的实现。
第一,列宁认为,在专制制度下人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在列宁的著作中多次提到“专制制度”这个词语,例如,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一书中,他说:“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产生于专制制度崩溃的时代。”随后,他又借用威廉·李卜克内西的话,引用了恩格斯关于1850年德国宪法“专制制度的遮羞布”的评价;他还指出,最能表明这个国家机器特征的有两种机构,即官吏和常备军,所以,他又称沙皇是专制制度。再如,在《马克思主义论国家》(1917年1—2月)一文笔记中,列宁分析了君主制的演变过程是:“中世纪—专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或共和制。”[96]
从上文列宁对专制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他所说的专制制度就是封建专制制度。列宁认为,在专制制度下人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例如,在《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文件》(1920年6—7月)一文中,列宁说:“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97]再如,在《俄共(布)莫斯科组织积极分子大会上关于租让的报告》(1920年12月6日)一文中,列宁说:“专制政府之所以叫作专制政府,正是由于它不给人民政治权利。”[98]结合当时沙皇俄国实际情况,即沙俄害怕人民革命,不得不在口头上答应给予人民一些权利,对此,列宁认为,即使沙俄专制政府迫于压力,答应给予工人一些权利,“专制政府一只手给工人一点小小的让步”,但“另一只手又总想把它夺回来”。[99]因此,在专制制度下人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
第二,列宁认为,在立宪君主制下人民也没有真正的权利。例如,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一书中,列宁认为,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内只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即使是在立宪君主制典型代表的英国,人民也是没有真正权利可言;他进而指出沙皇俄国要实行立宪君主制,人民也不可能真正享有权利,即使实行所谓的君主制,那也只是黑帮式的君主制,人民还是没有真正的权利可言。再如,在《论社会民主党在杜马内外的行动口号和工作方法》(1911年12月8日[21日])一文中,他说:“除了黑帮——大暴行制造者的君主制,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君主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阶级形势下,俄国君主派所能做到的无非是搜罗一批杀人匪徒来暗杀我国自由派和民主派的代表,或者纵火焚烧民主派集会的场所。俄国君主派所能做到的无非是组织一帮暴徒来对付人民争取自由的游行示威,这帮暴徒抓起犹太儿童的双脚,把他们的脑袋往石头上碰撞,强奸犹太和格鲁吉亚的妇女并剖开老人的肚子。”[100]所以,“自由派的傻瓜空谈像英国那样的立宪君主制范例。如果说在英国这样的文明国家,在这个从来没有受过蒙古人蹂躏,没有官僚制度压迫、没有军阀飞扬跋扈的国家,只要把一个戴王冠的强盗斩首就可以教会国王做‘立宪’君主,那么在俄国就至少要把100个罗曼诺夫斩首,才能教训他们的继承者不再去组织黑帮屠杀和制造反犹大暴行”。[101]因此,在俄国实行立宪君主制,是想“让官吏和警察拥有无限权力”,那么人民就更无权可言了。所以,列宁总结说,就连英国这个典型立宪君主制范例的国家,人民也毫无权利可言,在沙皇俄国实行君主制也只能是“黑帮式的君主制”,人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
第三,在议会君主制或共和制下,人民有无权利可言呢?列宁认为,这个制度的基础是整个资产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即变成了资本家的地主,人民同样没有人权可言。例如,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一书中,他说:“恩格斯说,在民主共和制下,国家之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102]他接着又说:“这种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103]因此,在议会君主制或共和制下,人民也是毫无权利可言的。列宁也认为,在资产阶级议会君主制下或共和制下,相对于资本主义以前的私有制社会而言,资本主义国家也会在法律上给予人民形式上的权利,但由于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有产者专政,这些国家的国家政权由资产阶级掌握,为麻痹人民群众,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他们的权利,但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实质上仍是特权,因为这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到处都享有合法存在的特权,并不是偶然的!”[104]所以,在议会君主制或共和制下,人民也无事实上的权利。
第四,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国家政权的性质从此由少数有产者专政转变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不仅在法律上、形式上享有了人权,而且社会主义国家还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人民事实上人权的实现。但列宁也不否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国家政权为人民事实上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但在社会主义阶段,资产阶级权利并没有完全消除,而且经济发展水平也制约了人权的发展,因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民才能实现彻底的人权。例如,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一书中,他说:“社会主义人权还须不断完善和发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那个确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105]
第五,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一书中,列宁还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人权进行了比较分析。他说,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为人民所掌握,这一时期的民主是由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大多数人享受,同时要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因此也不可能实现所有人的民主。而共产主义的民主,是真正完全的民主,[106]这一时期,国家消亡,没有阶级对立,也就没有专政的对象,所有人都享有真正的人权。
(2)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保障
按照人权的一般理论,人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一般被称为是应然权利、自然权利或道德权利;另一种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所规定的权利,一般被称为是实然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人权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哪些应有权利能够实现,即能转化为实然权利,“中间横着一道桥梁,即法定权利”。[107]也就是说,首先要把应然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然后再将其转变为现实生活的权利,因此,法定权利是人权实现的基础。列宁不仅注重对人权理论的研究,而且特别注重人权的法律保障,例如,在《〈哈尔科夫的五月〉小册子序言》(1900年10月—11月上旬)一文中,他说:“工人能向谁要求到保证人身不受侵犯和结社自由(我们认为这是调解委员会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呢?只有向国家政权要求,因为人身不受侵犯和结社自由有没有保证,取决于俄国国家的根本法律,甚至取决于俄国的国家管理形式……沙皇专制独裁,独自颁布法律,任命全部高级官员,人民和人民代表无权过问。在这种国家制度下,人身不可能不受侵犯,公民结社特别是工人结社不可能自由。因此向专制政府要求保证人身不受侵犯(和结社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种要求无异于为人民要求政治权利,而专制政府之所以叫作专制政府,正是由于它不给人民政治权利。只有当人民的代表能够参与颁布法律和管理整个国家的时候才有可能保证人身不受侵犯(和结社自由)。”[108]因此,列宁认为,人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法律上的规定,而在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人民没有权利参与法律上人权的制定,人权在法律上的多少,给予什么人人权,是有产阶级说了算,所以,只有当人民的代表能够参与颁布法律和管理整个国家的时候,人民人权才能真正获得实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披上国家外衣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剥夺了被统治阶级的权利,被统治阶级是毫无权利可言的。
列宁从人类历史发展类型的角度对人权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例如,在《论国家》(1919年7月11日)一文中,他指出,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只把他们看作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109]在封建社会中,“地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利,必须有一种机构能使大多数人服从他们,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只有地主才有充分的权利,农民是没有权利的。”[110]再如,在《论农奴主在活动》(1901年8月)一文中,列宁分析当时沙俄不仅不给人民人权,而且在法律上还赤裸裸地规定了地主和贵族的特权。他说,西伯利亚官地拨给私人的1901年6月8日新法令颁布了,这个法令“在农业和国家产业部大臣把这个法案提交国务会议以前,已先在贵族等级事务特别会议上讨论过了……法令给予地主的优待和特权,真是应有尽有!……享受新法令的只是一些高级官员以及同宫廷等有关系的人物,他们只需在客厅里同省长或大臣谈上三两句话,就能毫不费力地得到这些优待和特权。新法令直接关心的就是要尽快地为地主建造新的天堂,为农民建造新的地狱”。[111]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提出了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权口号,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在法律上确认了这些人权口号,即在形式上实现了人权法律上的平等性,同时在法律上又确认了财产权。虽然在人权实施过程中,是以财产权作为人权实现的前提,资本主义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在事实上是毫无人权可言的,但是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权而言,在法律上确认了人权也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在俄国民主革命时期,列宁在众多著述中多次要求要在法律上规定人民的权利。例如,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1895年和1896年)一文中,他说:“工人最迫切的要求和工人阶级影响国家事务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争得政治自由,即争得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112]再如,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一文中,列宁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后,虽然人们就能自觉劳动,但人权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人民人权同样非常重要。他说:“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113]“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准则。所以就这一点说,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114]所以,即使在推翻资本主义以后,应在法律中剥夺剥削阶级的权利,以便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还应在法律上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以便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在十月革命的头一天(1917年10月25日),列宁亲自起草了苏维埃政权的第一批法令,宣布了工农革命政府的诞生,肯定了劳动群众是国家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领导下,苏联制定了诸多法律,在法律中确认了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根本权利,其中著名的法律是列宁于1918年1月3日亲自草拟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该宣言被誉为第一个社会主义的人权宣言。[115]另外,在1918年7月10日,列宁主持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俄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法律上对人的权利的规定是“纸上的权利”,即形式上的权利,要转变为事实上的权利,还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司法。列宁认为,在宪法和法律中写入人民权利,写得再好也只不过是“纸上”的权利,关键是要将“纸上”的权利转变为事实上的权利。这就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确保人民权利的实现。例如,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列宁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制表面上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些“纸上”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实现,是欺骗人民的行为。他说:“资产阶级民主制冠冕堂皇地宣布一切公民平等,而实际上却伪善地掩盖剥削者资本家的统治,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似乎能够真正平等的思想欺骗群众。”[116]特别是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而在苏维埃俄国,人民不仅享有法律上的人权,而且还享有真实的人权,罢免权的行使就是真实人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列宁要求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不得拒绝、阻挠和限制罢免权的行使。例如,在《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1916年8—9月)一文中,列宁说:“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117]再如,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918年10—11月)一文中,列宁指出,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上也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但在实施中才真正是“纸上的权利”,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执法和司法措施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苏维埃政权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人民的“纸上的权利”,而且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确保了人民权利的实现,这足以说明“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118]
随后,列宁进一步提出要实现真正的人权,就要加强党对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的工作。例如,在《工人监督条例草案》(1917年10月26日或27日[119])、《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1923年1月23日)等文章中,他多次强调要加强党对行政工作、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的监督,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集体人权)和人民合法权益(个体人权)不受侵害。他还要求各级组织均不得干涉司法行为,在《就惩处犯罪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1922年3月18日)一文中,他严厉地批评了莫斯科委员会“包庇了应该绞死的犯罪的共产党员”的错误行为,并说:“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处罚的人,中央都将他们开除出党。”[120]
第三,列宁认为,在制定法律时要剥夺剥削者的权利,这是真正实现民主制的需要,但只要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应给予其人权。十月革命胜利后,在苏维埃俄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明确规定剥夺剥削者的权利,连“纸上的权利”也不给他们。例如,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列宁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制度,即一切劳动者的真正平等,把剥削者排除出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成员之外。”[121]再如,在《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1919年9月23日)一文中,列宁进一步指出:“不劳动者被剥夺选举权,那才是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平等。不劳动者不得食。”[122]对此,革命叛徒考茨基以理论家的姿态进行了批判,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918年10—11月)一文中对考茨基进行了反驳和批判,他认为,剥夺剥削者的权利是个特殊问题,是苏维埃俄国建设的需要,而不是一般问题。另外,在《在普列斯尼亚区工人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18年12月14日)一文中,列宁说:“凡是愿意停止剥削的人,我们都承认他有参加管理的权利。你要当工人吗?我们欢迎之至。你要当剥削者吗?那我们不但不会用你选你,而且不会用别人的劳动来养活你。”[123]针对考茨基等人歪曲事实,指责苏联将资产阶级驱离苏联,侵犯了人权。列宁反驳说,无论是十月革命前,还是十月革命后,谁也没有把资产阶级赶出苏维埃,资产阶级自己离开了苏维埃,因为他们一方面还抱有幻想,没有将自己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苏维埃俄国法律上剥夺的是这一部分剥削者的人权。所以,苏维埃俄国虽然在法律上剥夺了剥削者的权利,但只要剥削者愿意成为劳动者,变成自食其力的人,还是属于人民的一员,享有苏维埃俄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3)列宁具体人权思想
列宁除了对人权的阶级性、历史性,以及纸上权利和真实权利进行分析以外,还对具体人权进行了分析,这些具体人权主要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妇女平等权利等。
①选举权和罢免权。选举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列宁通过对资本主义选举权制度和沙俄选举权制度的批判,提出选举权是俄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之一,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俄国政府通过法律将公民的选举权法定化,并通过比例选举等措施来切实保障苏维埃俄国人民群众选举权的真实实现。
列宁认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沙皇俄国的普选是一场骗局。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肯定了人民的选举权,但在实际上又加以限制。资产主义国家机构和劳动群众之间隔了议会这一道墙,因为资产阶级议会以假招牌欺骗群众,掩饰议会投机家的金融勾当和交易所勾当,保障资产阶级的国家管理机构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劳动群众的选举权是根本实现不了的。例如,在《选举中的僧侣和僧侣的选举》(1912年10月5日[18日])一文中,列宁通过对沙皇选举制度的分析,论证了广大人民毫无真正选举权。他说:“小土地占有者去参加选举的很少,因为没有钱,又没有多大兴趣,况且警察还对选举自由设置了重重障碍。而神父则全被‘授意’去参加选举。……大家都责备政府,说它‘制造’选举。而地主和大资产阶级自己也想制造选举。”[124]再如,在《在全俄工人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19年1月20日)一文中,列宁指出:“只要财产还在资本家手里,任何民主都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资产阶级专政。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宣传完全是骗局,因为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在资本、财产的占有者和现代雇佣奴隶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平等。”[125]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劳动人民和资本家之间的选举权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被剥削者同剥削者能平等吗?”
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和沙皇俄国选举权的分析,列宁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选举权。他分析道,之所以说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选举权,是因为这时国家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实行全民所有制,人民参与了国家政权;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抽象的政治权利和抽象的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成为了具体的政治权利和具体的人,实现了政治权利和具体人的统一。他进而分析说,在各种政治权利中,选举权最能体现人权及其实现程度。
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文献》(1919年不晚于3月20日)一文中,列宁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权和苏维埃俄国选举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只有苏维埃俄国实现了真正的选举权,而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权具有虚伪性。他说:“在苏维埃这种类型的国家,同样是靠下述两方面达到的:第一,选举的程序和经常进行选举的机会,以及改选和罢免代表的条件,对于城乡的工人来说,比在资产阶级民主的最好形式下都容易和方便得多。第二,在苏维埃政权下,基层选举单位和国家建设的基本单位不是按地域划分,而是按经济和生产单位(工厂)划分……苏维埃组织无比深入地和广泛地发展了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制比中世纪有伟大历史进步性的那一面,即居民参加对公职人员的选举。在任何一个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劳动群众从来也没有像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那样广泛、那样经常、那样普遍、那样简便地行使选举权,因为资产阶级在形式上给了他们这种权利,而实际上又加以限制。”[126]
在十月革命以前,列宁在一系列文章中谈到了要给劳动群众的选举权,并把它作为是社会民主党人的党纲。例如,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1895—1896年)一文中,列宁说,社会民主党人应在纲领中规定:“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权。”[127]另外,列宁还强调应给予所有俄国公民的选举权,但也指出在私有制社会中,剥削阶级有选举权,人民群众就没有选举权。因此,在革命胜利后要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又重申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应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思想。[128]的确,正如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文献》(1919年3月19日)一文中列宁所说的那样,由于俄国已改变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人民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纸上的权利了,而是真正的权利。他说:“我们在实行真正的而不是纸上的民主方面、在吸收工农参加管理方面所做的事情,是世界上最好的民主共和国在几百年内没有做到而且不可能做到的。这就决定了苏维埃的意义,由于这一点,苏维埃就成了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口号。”[129]而选举权则是人权最直接的表现,因此,俄国应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
但在新生苏维埃俄国建立后,面对着沙俄旧势力的反扑和帝国主义国家的干涉,为巩固政权,必须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
列宁认为,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只是针对剥削者。例如,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他指出剥夺选举权只是针对剥削者,只是针对那些违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130]而剥削者只是极少数,并且只要他们愿意停止剥削,苏维埃俄国也会给予选举权和参加管理的权利的。再如,在《在普列斯尼亚区工人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18年12月14日)一文中,列宁又说:“只有那些不劳而获、剥削别人的剥削者,才被剥夺了选举权以及参加和影响国内政治生活的权利。这种人在全体居民中为数极少……凡是愿意停止剥削的人,我们都承认他有参加管理的权利。”[131]另外,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列宁进一步解释说:“为了避免对暂时的历史必要性作不正确的概括,俄共应当向劳动群众说明,在苏维埃共和国内有一部分公民被剥夺选举权,但这决不涉及那类在大多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内终身被宣布为无权的公民,而只是针对剥削者,只是针对那些违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132]
列宁认为,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由俄国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性问题,而是特殊性问题。对此,他给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
其一,列宁认为,为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防止部分剥削分子破坏,应剥夺他们的选举权。例如,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918年10—11月)一文中,列宁指出,即使在俄国十月革命前,也并没有打算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而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剥削阶级,他们到处进行破坏活动,为巩固新生政权,必须剥夺他们的选举权。他说:“布尔什维克在十月革命以前很久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时,也并没有事先说过要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专政的这个组成部分并不是依照某个政党的‘计划’出现的,而是在斗争过程中自然产生的。”[133]他指出,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并不是预先就“计划”好的,而是在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诞生后,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破坏苏维埃政权的剥削者,因此,剥夺这些剥削者的选举权是防止其破坏苏维埃政权,只有采取这种措施才能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
其二,列宁认为,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对此,列宁给出了理由,他认为:一方面,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剥削者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会减少,他粗略地估算了一下,到那时这个比例未必超过百分之二三。另一方面,当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以后,没有必要在选举权方面进行限制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不再采用限制普选权的方式了。例如,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他说:“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那时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134]
其三,列宁认为,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问题,是根据俄国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因此,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需的和必要的标志。在革命叛徒考茨基针对剥削者选举权被剥夺而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指责时,列宁针锋相对地进行了辩护。例如,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918年10—11月)一文中,他指出剥夺剥削者选举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性问题,是根据俄国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不能推广认为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性问题。针对欧洲无产阶级革命及胜利后是否要采取措施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列宁说:“欧洲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以后,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剥削者的选举权,事先就担保将来欧洲的无产阶级革命一定都会限制或大都会限制资产阶级的选举权,那是错误的。”[135]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或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如在革命成功前,他说:“无产阶级不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不用暴力镇压自己的敌人,就不能获得胜利,而凡是实行‘暴力镇压’的地方,没有‘自由’的地方,当然也就没有民主。”[136]在革命成功后,他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如何,随着剥削者范围的日益减少,到最后没有了,无产阶级也就不存在专政问题,因为没有专政的对象,这时就应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
其四,列宁认为,罢免权和选举权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选举权,罢免权就是一句空话;没有罢免权,选举权就失去了其实质意义。二者都是代表权的真实表现,因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37]例如,在《罢免权法令草案》(1917年11月19日[12月2日])一文中,列宁说:“罢免权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比例选举制不是拒绝罢免权的实现,而是为了使罢免权更好地实现。”[138]因此,列宁认为,要真正实现选举权,必须要保障罢免权的行使,任何拒绝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背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他说:“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139]只有罢免权得到更好的行使,劳动人民群众才能更好地行使选举权,人民才能对不称职的代表进行改选。而资产阶级虽然给了人民选举代表来开动国家机器的权利,但故意不给监督权,选举权实际上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列宁认为,只要社会主义国家真正实现了罢免权,就可以促进政权转移通过和平方式实现,从而减少暴力冲突甚至流血政变,他说:“只要通过和平的方法,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140]
综上,列宁认为,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是代表权的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选举权,罢免权的行使就是无源之水;没有罢免权,选举权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在形式上给予公民选举权,但故意不给罢免权,对代表的监督就无从谈起。所以,资本主义的选举权具有虚伪性。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权和罢免权同样重要,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真正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即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机关,这些代表受人民监督,人民可以随时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这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②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属于人的基本权利,接受教育,增加知识,人就越有自由;同时,它也是享有和实现其他人权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列宁认为,在专制制度下教育是当权者的特权,如沙皇俄国就是明证,这个地主政权为了愚民,赤裸裸地剥夺了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例如,在《论国民教育部的政策问题(对国民教育问题的补充)》(1913年4月27日[5月10日])一文中,列宁气愤地说:“在俄国有将近4/5的儿童和少年被剥夺了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人民群众这样被剥夺了接受教育、获得光明、求取知识的权利的野蛮的国家,在欧洲除了俄国以外,再没有第二个。俄国文盲极多的状况是与地主政权的愚民政策相适应的。”[141]
列宁认为,资产阶级民主越发达,事实上的教育特权也就越发达,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就会被剥夺得更多。而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在法律上规定教育权这个基本人权,而且要采取切实措施来实现受教育权。他深刻认识到教育对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性,在《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1921年10月17日)一文中,他形象地称文盲是“第二个敌人”(第一个敌人是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第三个敌人是贪污受贿——笔者注),并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因为“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字就只能有流言蜚说、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142]后来,他又指出苏维埃政权是和巴黎公社一样的政权形式,在法律上规定了比资本主义高百万倍的民主,可是“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文献:关于党纲的报告》(1919年3月19日)一文中,列宁指出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只有通过教育,他说:“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在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才能解决。”[143]他进一步指出,要进行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创造高的生产力至关重要,要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提高居民群众的文化教育水平”。[144]
可见,列宁不仅重视要在法律上规定人民的教育权,而且在实践中,他认为还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教育权的实现。
第一,列宁认为,要在工作中保障教育权的平等实现,特别是要保障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出身的人,而且要普遍发给他们助学金,以保障他们能真正地接受教育。例如,在《人民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高等学校招生问题的决定草案》(1918年8月2日)一文中,他说,要保障教育平等,就要使“每个人都有升学的机会,而且必须招收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出身的人,并普遍发给他们助学金”。[145]
第二,列宁认为,增加教育经费,也是保障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措施之一。要发展教育,保障教育权的真正实现,离不开教育经费的支持,因此,列宁要求苏维埃俄国要节省开支,以便支持教育。例如,在1923年初列宁在病中所写的《日记摘录》(1923年1月2日)中,还念念不忘要精简国家机构,节省更多的开支,用以发展国民的识字教育,扫除文盲。
第三,列宁认为,要保障教育权的实现应当提高教师待遇。没有教师自然谈不上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问题。例如,在《论国民教育部的政策问题(对国民教育问题的补充)》(1913年4月27日[5月10日])一文中,列宁对沙皇俄国专制统治时代国民教师悲惨待遇的情况进行了批判,他说:“国民教师同冬天被农民赶进小木房里的牲畜住在一起。”这完全是“对公民权利的嘲弄,对人民的嘲弄”。[146]而只有提高教师的待遇,才能真正使教师安心于教育工作,才能真正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列宁深知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始终关注教师的物质待遇问题。晚年,在《日记摘录》(1923年1月2日)一文中,他这样写道:“不提高人民教师的地位,就谈不上任何文化,应当把我国人民教师提高到从未有过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崇高地位。这是用不着证明的真理。而最最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147]
③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信不信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都是公民的权利。列宁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列宁认为,宗教信仰是每个人的充分的、完全自由的权利,国家不应当进行干涉。例如,在《告贫苦农民》(1903年3月1日[14日]—28日[4月10日])一文中,他说:“社会民主党人要求每个人都有充分的、完全自由地随便信仰哪种宗教的权利。欧洲各国中只有俄国和土耳其还保留着一些可耻的法律,来整治不信正教而信其他教的人,整治分裂教派,整治其他教派信徒,整治犹太人。这些法律或是干脆禁止某种宗教,或是禁止传布这种宗教,或是剥夺信仰这种宗教的人的某些权利。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极不公道、极专横、极可耻的。每个人不仅应该有随便信仰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任何一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根本无权过问任何人信什么教,因为这是个信仰问题,谁也不能干涉。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或教会。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面前应该一律平等。”[148]因此,列宁认为,应在政治上平等地对待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例如,在《自由派和教权派》(1912年7月25日[8月7日])一文中,他说:“我们并不反对僧侣参加选举斗争、参加杜马以及其他活动,而只是反对赋予僧侣以中世纪特权。我们并不害怕教权派,我们很愿意在一律平等的自由讲坛上同他们论争。”[149]但在《社会主义和宗教》(1905年12月3日[16日])一文中,他坚决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神论者,不能承认宗教是党员个人的私事,他说:“但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宗教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是私人的事情。”[150]
另一方面,列宁认为,正因为宗教是个人的事情,所以宗教应当和国家相分离。例如,在《社会主义和宗教》(1905年12月3日[16日])一文中,列宁说:“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国家教会,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团体和宗教团体……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俄国革命应当实现这个要求,这是政治自由的必要的组成部分。”怎样实现宗教和国家相分离?列宁认为,应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学校应和教会完全分离,使学校成为传播科学知识、宣传科学世界观,反对迷信的阵地;教会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151]二是国家应当停止对宗教的资助,而由那种教的教徒来供养。例如,在《告贫苦农民》(1903年3月1日[14日]—28日[4月10日])一文中,列宁说:“各种宗教的教士可以由信那种教的教徒来供养,国家不应该用国库的钱来资助任何一种宗教,不应供养任何教士,不管是正教的,分裂教派的,还是其他任何教派的教士。社会民主党人正在为此而斗争。在这些措施还没有无条件实行以前,人民就一直要因为信教问题而受到警察的可耻迫害,就一直避免不了警察给某一种宗教同样可耻的施舍。”[152]
④妇女平等权利。妇女享有的法律上和事实上权利的多少,是衡量人类文明、社会解放以及人权实现程度的一个主要标尺。列宁十分关注妇女权利问题,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土地私有制和工厂私有制及资本权力的存在,男子始终享有特权,男女平等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在苏维埃俄国,不仅废除了压迫妇女的旧法律,制定新法律赋予妇女平等权利,而且采取了诸多措施来确保妇女平等权利和地位在国家生活中得到实践。具体而言,列宁关于妇女平等权利的思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导致妇女无权的根源。例如,在《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1919年9月23日)一文中,列宁说:“从很久以前起,在几十年以至几百年的过程中,西欧各次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都曾提出要废除这些过时的法律,要求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可是任何一个欧洲民主国家,任何一个最先进的共和国,都没能实现这个要求,因为,只要还存在资本主义,保留土地私有制和工厂私有制,保留资本的权力,那么,男子就会有特权。”他进而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一方面导致了广大劳动妇女仍然过着(或者更确切些说,痛苦地过着)“‘家庭女奴’的生活”、享受着“低得可怜的工资”、成为“世界各国资本家的姘妇”,甚至卖淫为生;另一方面,“由于男子存在着特权,妇女同样处于被监护和压迫的地位,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虽都宣布了平等,但是在民法中,在规定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离婚权利的法律中,妇女到处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受鄙视的地位。”[153]列宁指出,资产阶级虽然在口头上答应给予妇女平等和自由,但实际上“是同极其卑鄙、极其肮脏、极其野蛮的妇女不平等的法律,如结婚法和离婚法、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不平等的法律、男子享有特权的法律、侮辱和虐待妇女的法律等结合在一起的”。[154]所以,男女间权利不平等,是资本主义平等不彻底性最鲜明的表现之一。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另外,在《苏维埃政权和妇女的地位》(1919年11月6日)一文中,列宁对资本主义民主虚伪性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要“给被压迫的女性自由和平等!”,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只有在社会主义苏维埃俄国才能实现。
第二,列宁认为,要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就要消除妇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就在一系列著作中提出要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政府采取措施迅速废除了沙皇俄国时期所制定的限制妇女权利的法律。例如,在《伟大的创举》(1919年6月28日)一文中,列宁说:“我们真正彻底废除了那些剥夺妇女平等权利、限制离婚、规定可恶的离婚手续、不承认私生子、追究私生子的父亲等等卑鄙的法律。”[155]再如,在《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1919年9月23日)一文中,列宁又说:“苏维埃政权这个劳动者的政权在诞生后的最初几个月里,就在有关妇女的立法方面实行了最彻底的变革。苏维埃共和国彻底废除了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法律。我指的就是专门利用妇女较弱的地位把她们置于不平等的甚至往往是受屈辱的地位的法律,即关于离婚、关于非婚生子女、关于女方要求子女的生父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权利的法律。”[156]另外,在《迎接国际劳动妇女节》(1920年3月4日)一文中,经过革命胜利的一段时间后,苏联废除了沙皇时期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已经完成,对此,列宁高兴地说:“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一下子就扫除了妇女在法律上不平等地位的一切痕迹。”[157]此外,在《苏维埃政权和妇女的地位》(1919年11月6日)等著述中,列宁均提出了要废除限制妇女权利的法律,保证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第三,列宁认为,要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不仅要废除男女不平等的法律,还应将男女平等权利的原则和具体内容用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政府迅速废除了男女不平等的旧法律,并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规定了妇女在选举法官、履行法官职务、离婚诉讼以及工作等方面的权利。例如,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列宁说:“对妇女同样看待,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158]再如,在《在全俄女工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18年11月19日)一文中,他又指出:“苏维埃政权已经彻底铲除了资产阶级的丑恶现象即妇女受压制和受凌辱的根源——离婚诉讼。实行离婚完全自由的法律,已经快一年了。我们颁布了一项取消婚生子与非婚生子的地位差别、取消种种政治限制的法令。”[159]另外,为了适用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更好保护妇女权利,在《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纲领》(1919年2—3月)一文中,列宁说:“苏维埃政权经过立法手续实行了并在《劳动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禁止一切女工和未满18岁的男工做夜工、或在特别有害健康的部门中做工以及加班加点;妇女产前产后各给假8周,工资照付,医疗服药均予免费;并让哺乳的女工每隔三小时有一次至少半小时的喂奶时间,发给哺乳的母亲额外补助金。”[160]
第四,列宁认为,国家要采取多种必要措施,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强百万倍,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消除了不平等的根源,在法律上确认了男女的平等权利。而妇女在事实上由于生理等因素的影响,仅有法律上的平等显然是不够的,应采取措施,帮助妇女实现事实上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例如,在《迎接国际劳动妇女节》(1920年3月4日)一文中,列宁认为,妇女不仅要有形式上的平等,还要争取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怎样才能实现妇女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列宁说:“争取妇女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让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使她们摆脱‘家庭奴役’,从一辈子只是做饭、看孩子这种使人变得愚鲁、卑微的从属地位中解放出来。这就是主要的任务。”[161]再如,在《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1919年9月23日)一文中,列宁指出,苏维埃俄国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提供适合于妇女的工作岗位,以便实现妇女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他说:“我们正在创办食堂、托儿所这样一些示范性的设施,使妇女摆脱家务……妇女在战争条件下也是能够从事劳动的,例如支援军队,在军队中进行鼓动……妇女也可以在粮食部门工作,如分配粮食,改善群众的伙食,发展目前正在彼得格勒广泛设立的食堂等等……妇女还需要参加建立并监督大型试验农场的工作……监督产品分配,或是监督便利人们拿到产品的工作,女工都是完全适合的。”[162]另外,列宁也认为,妇女不仅应当参加工作,实现经济独立,提高社会地位,同时,妇女也应全面参加政治活动,“要使政治成为每个劳动妇女都能参与的事情”。
第五,列宁认为,在法律上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是比较容易的,而要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例如,在《在全俄女工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18年11月19日)一文中,列宁指出,苏联关于离婚法律虽已颁布,但“这项关于婚姻完全自由的法律在我们城市和工厂区实行得很好,而在农村则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在那里,到教堂结婚至今还很盛行。这是受了神父的影响,同这种坏现象作斗争比同旧法律作斗争更困难”。[163]再如,在《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1919年9月23日)一文中,列宁说:“你们大家都知道,甚至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妇女事实上仍然是受束缚的,因为全部家务都压在她们肩上……应当承认,目前在俄国,这种能帮助妇女摆脱家庭奴隶状态的设施还不多。”他接着又说:“这项工作我们得做好多好多年。这种工作不可能立刻做出成绩,不会产生很显眼的效果。”[164]因此,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要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⑤其他具体人权思想。除了上述具体人权思想以外,列宁还提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对儿童权利保障等人权思想。如在《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19年5月)一文中,列宁就谈到了生存权问题,他说:“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如果他们能活下去,我们就能拯救一切,恢复一切。”[165]为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共产党党团会议上关于租让问题的报告》(1921年4月11日)一文中,列宁说:“只要能够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我们不惜让外国资本家拿走2000%的利润——而改善工农生活状况这一点则是无论如何应当实现的。”[166]
另外,列宁还提出要对儿童的权利进行保护。早在1902年初,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1902年1月8日和2月18日[1月21日和3月3日]之间)一文中,他要求在党纲中规定:“禁止企业主雇佣年龄未满15岁的童工……对未满16岁的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由国家供给贫苦儿童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167]1919年2月,列宁在《俄共(布)纲领草案》(1919年2月)一文中再次强调说:“对未满16岁的男女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的普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熟悉各主要生产部门)……把教育和儿童的社会生产劳动紧密结合起来;由国家供给全体学生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168]
此外,从广义上说,民族自决权也属于人权的一种类型,按照现在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民族自决权属于集体人权。笔者在前文中已比较详细地进行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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