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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建立,使得列宁的国际法思想逐步被世界人民所获悉,他所提出和平共处,公开反对战争,民族自决权等国际法思想,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温故而知新”,通过对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不仅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需要,而且也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需要。

3.3.1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历史地位

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体系中,列宁国际法思想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列宁国际法思想及在实践中的运用对新生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改善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列宁提出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等国际法思想,不仅为苏联争取了广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支持,而且也这些国家的独立和解放提供了思想武器。特别是二战结束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国家独立后,纷纷加入社会主义阵营就是一个具体体现。另外,列宁国际法思想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理论,为无产阶级国际革命提供国际法理论基础。

第一,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体系中,列宁国际法思想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自马克思主义传入沙俄以后,列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力支持者和实践者,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吸收和继承,列宁在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并且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活的理论,反对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例如,对世界革命的判断,列宁就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他开始对在全世界范围内立即爆发无产阶级革命充满了信心,但随着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后,他改变了看法,认识到苏联将和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共存,提出了和平共处思想。列宁和平共处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和平思想的吸收和继承,同时也为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基础,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再如,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认为战争是一个历史范畴,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应禁止侵略战争等,这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战争法思想的提出提供了理论素材,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另外,列宁关于国家理论、人权思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思想等,既能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找到理论依据,也能在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找到例证,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所以,列宁的国际法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二,列宁的国际法思想丰富了国际法理论,为现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就提出了诸多国际法思想武装了俄国无产阶级,为十月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扎实基础。十月革命胜利后,第一个社会主义苏联国家建立,马克思主义在巴黎公社开了花,终于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中结了果。从而开启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为人类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苏联诞生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形成。苏联建立后,列宁提出了诸多国际法思想,如和平共处思想、民族自决权理论等,不仅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的理论,也为现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主要研究国家关系,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列宁提出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思想、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等,打破了资本主义国家对国际法的垄断,废除了国家传统的战争权,并为1949年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国际条约后来采用,为现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另外,在同一时期,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条,几乎是对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的翻版,这也说明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接受了列宁所提出的相关国际法思想,进而列宁国际法思想在全球范围内不断传播,为众多国家所接受,为现代新型国家间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不仅丰富了国际法理论,也为现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列宁国际法思想奠定了苏联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基础,促使苏联迅速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建立,使得列宁的国际法思想逐步被世界人民所获悉,他所提出和平共处,公开反对战争,民族自决权等国际法思想,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列宁的国际法思想也成为苏联进行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基础,为苏联争取了和平的国际环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促使了苏联迅速发展壮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联政府以列宁国际法思想为指导,毅然同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结成联盟,对打败世界法西斯,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了力量。在二战结束后,大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独立后,纷纷与苏联建立全方位的外交关系,尤其是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扩大了世界社会主义的阵营,使得列宁的国际法思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和发展,列宁国际法思想不仅奠定了苏联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基础,促使苏联迅速发展壮大,也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3.3.2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列宁国际法思想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还具有巨大的当代价值。这些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列宁的国际法思想为当代学者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供了素材。列宁国际法思想虽诞生于20世纪初,但其相关思想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国际法学者研究的重点对象,如和平共处思想、帝国主义理论、国家与革命理论等。虽然有些思想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与时代不相符的状况,如世界暴力革命理论等。但总体而言,列宁的国际法思想仍然具有当代性,如和平共处原则,不仅目前在国际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是国际法发展的方向之一。再如,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相关理论,时代价值明显,有学者通过对列宁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并与当前帝国主义的特征进行比较,发现帝国主义的发展目前尚未脱离列宁所预测的轨道。比如,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阶段中,主要是金融资本过剩,帝国主义国家输出的是过剩资本,世界被金融资本所把控。的确如此!当今国际资本流动正如列宁所预言的那样,非常频繁,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危机的爆发主要是和金融资本有关,如亚洲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欧洲债务风险等,都足以证明列宁的判断是正确的。“温故而知新”,通过对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不仅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的需要,而且也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需要。因为资本本身并不姓社也不姓资,它就是资本,逐利是它的本性。我国目前也存在着资本过剩问题,所以,我们应加深对列宁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过剩资本的输出提供国际理论基础和渠道。诚然,当今国际资本流动和列宁笔下的帝国主义时代中资本流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有双向性,这更要求我们要认真研究列宁的帝国主义阶段理论,一方面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另一方面,也能借鉴发达国家中资本流动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更好地进行金融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另外,列宁的其他国际法思想中真知灼见比比皆是,这也为我们研究列宁国际法思想,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思想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素材。可以说,列宁国际法思想,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不仅被国外学者们普遍研读,也为我国学者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研究和发展,为促进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国化提供了理论素材,其当代价值不容低估。

第二,列宁和平共处及反和平演变等国际法思想,为当今社会主义国家更好地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提供了理论借鉴。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解决了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阶段国家之间的相处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和平共处这一国际法的重大问题。这为当今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在与资本主义国家如何相处也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借鉴,价值巨大。但列宁在提出和平共处思想后,也明确指出,在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时,要特别注意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同时针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反和平演变。列宁逝世后,苏联政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逐步脱离了以列宁国家关系基本思想为指导所制定的外交政策,大国沙文主义思想盛行,从而走向了霸权主义,在霸权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苏联在世界范围内扩张,导致国力衰竭,同时在西方和平演变的轰击下,苏联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被资本主义国家和平演变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欢呼雀跃,认为社会主义已经走到了尽头。然而,在苏联解体后,中国扛起了社会主义的大旗,社会主义的中国不仅没有倒下,而且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经济神话,这得益于我们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已完全中国化了。中国自建国以后,非常重视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问题,在美国人杜勒斯提出要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即对社会主义进行和平演变,从内部进行瓦解后。毛泽东作出了回应,他明确指出,美国要维持自己的秩序,要用和平演变的手段来转变和腐蚀我们。在1964年,他又强调指出,我们要保证党和国家不变色,不仅要有正确的战略和政策,而且还要培养合格的革命事业的接班人,一定要让帝国主义和平演变的企图和语言破产。目前,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和平演变到仍未平息,而中国凭借着对马克思主义精髓的吸收,并以中国强大的历史文明为依靠,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确保了中国能够打赢这场和平演变战争。当下,我国许多学者在研究国家意识安全问题,并取得了众多理论共识,为我国在新时期反和平演变筑了一道防火墙。实际上,目前的国际法仍然是大国国际法,所谓大国国际法,就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和国际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执行过程中,仍然是大国意志协调,大国意志的体现首先表现为国家实力的博弈,我国经济实力目前已经很强,我们也应主动出击,明确宣传中国国际法思想和理念,有计划地进行反和平演变和对资本主义国家输出我们的国际法思想,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相关著作,分析总结出适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国际法思想,保证中华民族和平崛起。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特别是列宁关于和平共处和反和平演变的理论,仍对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国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列宁的国际法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国国际交往理论的主要来源,为当代中国对外交往提供了理论指导。苏联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一些民族志士纷纷介绍马克思主义和十月革命,李大钊、毛泽东等无产阶级革命家,深入研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著作,并提出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中国民族解放的指导理论。例如,毛泽东提出,中国问题不仅是中国自身问题,而且也是世界问题,解决中国问题,应采用苏联的暴力革命形式,建立独立的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就在其诸多文章中大量直接引用了列宁著作的原话,加以解释和发展,在下文中笔者将进行详细的介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马克思主义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其主要理论来源是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再如,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法思想等,都可以在列宁的相关著述中找到理论依据。另外,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的制定,也是沿袭苏联的外交思想和理念;我国国际法思想的理论研究,也移植了以列宁为代表的苏联国际法思想,直至改革开放以后。纵观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形成和发展,一方面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另一方面更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基因融入到国际法思想中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思想。如毛泽东的三个世界理论、邓小平的一国两制理论、江泽民的新安全观以及胡锦涛的和谐世界理念等,都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继承、吸收和发展,都在当代国际法思想上抹上了浓密的一笔。这些思想成为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指导思想,其深层次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国际交往理论的主要思想来源,为当代中国对外交往提供了理论指导。

列宁已逝去,但其国际法思想却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也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实事求是,不断发展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本质,正如列宁逝世前夕在《论我国革命(评尼·苏汉诺夫的札记)》(1923年1月16日和17日)一文中说:“马克思主义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即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辩证法……马克思说在革命时刻要有极大的灵活性。”[169]今天,我们同样可以说,没有对列宁实事求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这不仅充分说明了我国政府实事求是的理念,也证明了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注释】

[1]列宁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45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

[3]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32.

[4]列宁全集(第二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47.

[5]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6-37.

[6]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4-35.

[7]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6.

[8]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6.

[9]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27.

[10]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6.

[11]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33.

[12]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46.

[13]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6.

[14]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0.

[15]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6.

[16]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4.

[17]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

[18]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11.

[19]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54.

[20]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90.

[21]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6-167.

[22]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58.

[23]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0.

[24]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4-165.

[25]列宁全集(第四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7.

[26]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66.

[27]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32.

[28]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34-335.

[29]列宁全集(第四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0.

[30]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0.

[31]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册)[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696.

[32]列宁全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5.

[33]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1.

[34]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31.

[35]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43.

[36]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43-145.

[37]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0.

[38]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6-37.

[39]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3.

[40]列宁全集(第四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473-474.

[41]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44-145.

[42]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10.

[43]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

[44]列宁全集(第二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61.

[45]列宁全集(第二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62.

[46]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30.

[47]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54.

[48]列宁全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19.

[49]列宁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0.

[50]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9.

[51]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50.

[52]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1.

[53]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

[54]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5.

[55]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2.

[56]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0.

[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7.

[58]列宁全集(第五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02-305.

[59]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0,85.

[60]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72-173.

[61]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52.

[62]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8.

[63]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8.

[64]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2.

[65]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3.

[66]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3.

[67]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3-324.

[68]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4.

[69]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4.

[70]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

[71]列宁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3.

[72]列宁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3.

[73]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07.

[74]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07-108.

[75]列宁全集(第二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5-326.

[76]列宁全集(第二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6.

[77]列宁全集(第二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6-327.

[78]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7.

[79]列宁全集(第六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82.

[80]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7.

[81]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82-101.

[82]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9.

[83]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8.

[84]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28.

[85]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9.

[86]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0.

[87]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0-81.

[88]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8.

[89]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2.

[90]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8.

[91]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00.

[92]列宁全集(第三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32.

[93]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108.

[94]童金.国际法[M].邵天任,刘文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107.

[95]列宁全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63-264.

[96]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9.

[97]列宁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20.

[98]列宁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30.

[99]列宁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30.

[100]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7-18.

[101]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8.

[102]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0.

[103]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52.

[104]列宁全集(第二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46.

[105]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0-91.

[106]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6.

[107]黎国志,付子堂.列宁人权思想探析[J].现代法学,1992,(2):2.

[108]列宁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30.

[109]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64.

[110]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68-69.

[111]列宁全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7-79.

[112]列宁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90.

[113]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0-91.

[114]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0.

[115]黎国志,付子堂.列宁人权思想探析[J].现代法学,1992(2):3.

[116]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3.

[117]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7-168.

[118]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49.

[119]也可能写于11月8日或9日。

[120]列宁全集(第五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53.

[121]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3.

[122]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1.

[123]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65.

[124]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43.

[125]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28.

[126]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2-86.

[127]列宁著;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696.

[128]在我国,通过目前对列宁关于选举权研究文章的内容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1912年《俄共(布)纲领草案》是列宁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应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的思想。参见:黎国志,付子堂:《列宁人权思想探析》,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2期,第3页。张国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第二座里程碑——列宁的人权思想研究》,载《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第16页。实际上,正如笔者在上文中论述的那样,列宁关于普遍的选举权思想早在1896年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一文中就已经提出了。

[129]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5-157.

[130]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9.

[131]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64-365.

[132]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9.

[133]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74.

[134]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9.

[135]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56.

[136]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56-258.

[137]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02.

[138]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02.

[139]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02.

[140]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02.

[141]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10.

[142]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00,260.

[143]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0,155.

[144]列宁全集(第三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69.

[145]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

[146]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13.

[147]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54.

[148]列宁全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50.

[149]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79.

[150]列宁全集(第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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