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国际法思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俄国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为中国人民指明了解放道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吸收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国际法思想,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提出了诸多国际法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国际法思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一,马列主义是中华民族争取独立自主的思想武器,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诞生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例如,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1949年9月16日)一文中,毛泽东指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一直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但中国人没有什么思想武器可以抵御帝国主义,他说:“旧的顽固的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打了败仗了,抵不住,宣告破产了。不得已,中国人被迫从帝国主义的老家即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武器库中学来了进化论、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共和国等项思想武器和政治方案,组织过政党,举行过革命,以为可以外御列强,内建民国。但是这些东西也和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一样,软弱得很,又是抵不住,败下阵来,宣告破产了。一九一七年的俄国革命唤醒了中国人,中国人学得了一样新的东西,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孙中山也提倡‘以俄为师’,主张‘联俄联共’。总之是从此以后,中国改换了方向。”[1]可见,马列宁主义基本理论作为中国革命的基本指导理论,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从此以后,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充分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提出了争取以民族独立为核心的诸多国际法思想,这些国际法思想的提出和实践,为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对外交往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诸多国际法思想直接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际法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科学阐述,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揭示了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通过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维也纳体系的分析,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间关系的实质和对外殖民扩张的本质。列宁吸收和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对时代作了科学分析,指出帝国主义是战争的根源,消灭战争必须要消灭帝国主义;为保障新生苏维埃政权,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和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等国际法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众多国际法思想,如也认为战争起源于私有制和阶级社会,只有消灭私有制和阶级,才能消灭战争,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等,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也是帝国主义国家战争,都具有非正义性,但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参战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发生变化,转变为正义战争。建国后,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和平思想和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根据我国国情,加上对世界形势的研判,提出了响彻全球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不仅从理论上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和平思想和列宁和平共处思想,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再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有矛盾和斗争,但他们仍会结成联盟,不仅压迫本国的无产阶级,而且还共同压迫各国无产阶级的反抗。因此,无产阶级也要结成联盟,共同反抗资产阶级的压迫,并以暴力革命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各国无产阶级要保持各自的独立。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全面继承和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理论,同时根据对时代发展和国际情势的研判,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化,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发展,不教条。如建国以后,我国在外交上实行一边倒政策,加入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共同对抗资本主义阵营。后来,随着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出现,中国为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坚决和苏联进行决裂,在外交方面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针,这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国际结盟和保持独立思想的继承和实践。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离不开马克思列宁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在结合时代特点,依照各国国情,不断吸收他国思想中的合理思想而不断发展的。正如毛泽东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1944年7月14日)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信奉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思想方法,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中国文化遗产和非马克思主义的外国思想的价值。继承中国过去的思想和接受外来思想,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照搬,而必须根据具体条件加以采用,使之适合中国的实际。我们的态度是批判地接受我们自己的历史遗产和外国的思想。我们既反对盲目接受任何思想也反对盲目抵制任何思想。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2]建国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基本理论指导,结合中国具体情况以及对世界情势的判断而提出的,如三个世界理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思想,国际关系民主化思想,和平与发展以及和谐世界理念等,既体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吸收和继承,也反映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并没有一味无条件照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而是对我国自己的历史遗产和外国的思想加以批判吸收的基础上形成的。
4.1.2 和平与发展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
每一时代的国际法思想理论都有各自的时代主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战争与和平是国际社会的主题,国际法主要围绕着战争与和平问题进行展开,显示出一种国际现实主义,也导致了国际法的虚无状态。这在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中也有体现,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战争与和平观。例如,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世界市场的分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揭示了国际法的本质,找到了隐藏在国际法背后的国际经济基础,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争夺世界市场进行殖民扩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世界资产阶级国际经济利益,号召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这就是国际现实主义的体现。再如,马克思恩格斯多次对欧洲国家制定的国际法进行批判,指出了欧洲列强根本没有遵守他们所制定的国际法,开发国际市场和拓展殖民地依靠的是战争,因此,国际法成了一纸空文,进而他们总结出欧洲国际法实质上是处于一种虚无状态,列强根本不遵守,但进行战争与和平的行为却往往被披上国家利益和国际法的外衣,而实质上就是维护本国资本产阶级的利益。
在列宁生活的时代,帝国主义国家为争夺世界资本市场,冲突加剧,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宁通过对战争与和平时代主题的分析,深刻指出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并以此为基点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也显示出一种国际现实主义,并且认为条约(国际法)是一张写了字的纸,揭示了资本主义国际法的虚伪性,论证了无产阶级革命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国际合法性。但列宁也认为,为确保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能够得到巩固和发展,和平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虽然帝国主义世界大战的再次爆发是不可避免的。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战争与和平问题仍是时代主题,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威胁依然存在,但是和平力量的发展有可能阻止世界大战的爆发。例如,在《关于目前国际形势的几点估计》(1946年4月)一文中,毛泽东说:“世界反动力量确在准备第三次世界大战,战争危险是存在着的。但是,世界人民的民主力量超过世界反动力量,并且正在向前发展,必须和必能克服战争危险。因此,美、英、法同苏联的关系,不是或者妥协或者破裂的问题,而是或者较早妥协或者较迟妥协的问题。所谓妥协,是指经过和平协商达成协议。所谓较早较迟,是指在几年或者十几年之内,或者更长时间。”[3]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战争与和平的时代主题的认识更加深化,认为第三次世界大战最好不打,要试着用谈判来解决问题。例如,在《同印尼总理沙斯特罗阿米佐约的谈话》(1955年5月26日)一文中,毛泽东说:“结论是第三次世界大战最好不打,如果打,结果不是对我们不利,不是对亚非国家不利,而是对西方国家不利。如果说这是吓人,那也可以,但是我们这样说是有根据的,我们是有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作为根据的。正是考虑了这一点,我们说,用谈判来解决问题,试试看。”[4]可见,毛泽东认为,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战场,力量削弱严重,而美国伸向世界的触角太长,也根本无力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正如在《赫鲁晓夫们的日子不好过》(1964年1月17日)一文中,他所说的那样:“现在美国手伸得太长,用四川人的话来说,是十个手指按住了十个跳蚤,一个也抓不住。你们不信,自己张开十个手指去抓抓跳蚤试试!”[5]另外,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解决国际纠纷应用谈判来解决,中国也需要和平的国际环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但由于当时对和平的解读中,毛泽东坚持阶级论和非友即敌的观念,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当时情形下,毛泽东也认为,和平目的是为了发展。如何发展?中国政府提出了大跃进等冒进主义思想,没有尊重发展规律,给我国经济建设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明确和平与发展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国际政治领域,我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该原则至今还在国际法领域被广泛采用。
改革开放后,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因此,中国应抓住机遇,进行社会主义经济经济建设,至此,和平与发展观始终是作为中国对外交往所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指导思想。例如,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要体现出比资本主义更大的优越性,必须要发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方面,在国际政治领域,应坚持意识形态斗争,防止和平演变;另一方面,在经济合作领域应抛开意识形态限制,因为商品本身并没有意识形态问题。在对和平的对立面——战争进行研判后,在《在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85年6月4日)一文中,邓小平得出了“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战争是有可能的,维护世界和平是有希望的”[6]的新结论,成为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我们把改革当做一种革命》(1984年10月10日)一文中,邓小平说:“中国最不希望发生战争。中国太穷,要发展自己,只有在和平的环境里才有可能。要争取和平的环境,就必须同世界上一切和平力量合作。”[7]以和平与发展观为指导,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代马克思主义者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国两制,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裁军等。实现了由“战争与和平”观到“和平与发展”观的重大转变,扩大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为我国经济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苏联解体后,冷战结束,两极格局终止。以江泽民为代表的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对世界格局的深入分析,认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世界多极化趋势加强,加深了各国间的联系,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的国际经济情势,在这种国际新型经济政治格局下,和平与发展观依然是我国对外交往的理论基础。正是围绕着和平与发展观,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如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等。同时,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清醒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和平演变战略还将继续存在,他们企图用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一统天下,鼓吹“中国威胁论”,企图遏制中国经济发展,并弱化中国在国际政治舞台的影响力。对此,1991年5月,江泽民在莫斯科访问时,引用墨子名言“强不执弱,富不侮贫”,鲜明表达了中国和平崛起的理念,回击了中国威胁论,继续扩大中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影响力。随后,在江泽民与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的会晤中强调指出,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都有权利选择适合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只有这样,各国之间才能取长补短,共享人类文明带来的成果。他说:“各国人民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应该受到尊重……各国之间,各种文化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享人类文明的成果。”[8]对西方一些国家假借国际法名义,以人权为幌子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此进行坚决回击,认为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干涉他国内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另外,针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盛行的状况,江泽民提出国际关系民主化思想,认为只有这样,各国才能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平才能更有保障,作为国家意志协调产物的国际法规则才能充分体现各国意志,有了和平保障,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可见,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始终坚持和平与发展观思想,对国际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新的解读。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以和平与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和谐世界国际法理念,进一步深化了国际法的价值。2005年2月19日,在《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胡锦涛说:“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的追求目标。”[9]再如,2006年4月21日,胡锦涛在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时说:“‘中华文明历来注重社会和谐,强调团结互助’,强调‘和为贵’,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及‘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主张‘协和万邦’。”[10]这正契合了国际法的当代价值,因为当代国际法已从共处国际法向共进国际法方向发展,国际法的价值诉求也从原来的和平相处转变为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只有世界和平了人类才能实现发展,才能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从而实现国家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可见,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洞悉了当代国际社会的新诉求,充分吸收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为和谐世界的构建增添中国元素,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强化了国际关系民主化,力争实现国家间的和谐发展。胡锦涛也多次指出,要和平、促发展、谋合作是时代主题,这是对国际法价值的进一步深化,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世界的和谐,是和平与发展观在当代的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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