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八章中,恩格斯以易洛魁人、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为例,阐明了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并以雅典、罗马和德意志国家为例,阐明了氏族社会衰败、国家形成的三种类型。
(一)氏族制度——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
恩格斯指出,“摩尔根证明……氏族……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现有资料而言)。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827]
1.母权制氏族的结构与特征——以易洛魁人氏族为例
恩格斯指出,氏族起源于普纳路亚家庭。以易洛魁人氏族为代表的母权制氏族包括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等组织结构。其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单位,几个血统相近的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几个部落又组成一个部落联盟。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有各自的职能和基本特征。
氏族的职能和基本特征:(1)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828]酋长的选举实行民主原则,“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829],选举须经同部落的其余氏族确认,当选为酋长的人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议事会委任。“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830](2)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831] (3)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4)死者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中并转归同氏族人所有。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5)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人名。“氏族的人名自始就伴有氏族的权利。”[832] (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由此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并赋予其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8)氏族的宗教仪式。各个氏族的酋长和酋帅因其职位而都被列为“信仰守护人”,执行祭司的职能。(9)氏族有共同的墓地。(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833]最后,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概括了母权制氏族的特征,即“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领袖都不能要求任何优先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834]
胞族的职能和基本特征。胞族的职能部分是社会性质的,部分是宗教性质的,不具有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那样的管理职能。胞族并非是氏族社会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往往没有这一环节。胞族的具体职能包括:(1)组织胞族间的赛球竞技活动。(2)胞族代表(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代表胞族的利益参加部落议事会。(3)胞族议事会代表胞族交涉解决部落内涉及自身胞族的杀人事件。(4)办理重要人物的丧事。(5)胞族议事会参与氏族酋长的选举。在选举酋长时,如另一个胞族的氏族提出异议,则举行选举的氏族所属的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讨论异议是否正当,如正当,则选举无效。(6)组织宗教仪式,即白种人所说的巫术集会。(7)部分胞族可能已具有军事单位的意义。
部落的职能和基本特征:(1)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2)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用的方言。(3)有隆重委任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领袖的权利。(4)有罢免氏族酋长和军事领袖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氏族的愿望而罢免他们。(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6)有管理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7)某些部落设有一个权力有限的最高首领,负责当需要紧急行动时,在议事会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
部落联盟的职能和基本特征:(1)血缘亲属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的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2)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长组成,负责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3)担任联盟议事会公职的酋长名额在联盟成立时便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由各氏族世袭。(4)联盟议事会的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5)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6)联盟议事会以部落为单位进行表决,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7)每一个部落议事会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8)联盟议事会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9) 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10)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
在以易洛魁人氏族为例阐述了母权制氏族的结构和特征后,恩格斯进而对母权制氏族制度的一般结构、特征与局限作了进一步的概括说明。
母权制氏族制度的一般结构:氏族、胞族和部落。恩格斯指出,在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整个社会组织就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每个都是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835]
母权制氏族制度的特征。恩格斯将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赞叹为一种美妙的制度,并进一步说明了其美妙之处。(1)没有国家机器,但一切却运转得有条不理。在氏族制度中,“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836]
(2)实行共产制经济,人们是平等、自由的,没有剥削和压迫。“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837]
权制氏族制度的局限。恩格斯认为,母权制氏族制度是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尽管其极为美妙,但是“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838]原因在于两个方面。(1)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标志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839]
(2)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异己地对立着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个时代的人们……彼此完全没有差别,他们都还依存于——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840]
2.父权制氏族的结构与特征——以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氏族为代表
以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氏族为代表的父权制氏族包括氏族、胞族、部落和民族四层社会组织。
(1)希腊人的氏族
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的氏族已经不再是易洛魁人那样古老的氏族,群婚的痕迹正开始显著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
希腊人的氏族与易洛魁人的氏族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希腊人的氏族按照父权制计算世系;第二,尽管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第三,希腊人的氏族有共同的宗教祭祀,且共同的宗教祭祀和祭司为祀奉一定的神拥有特权,而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专有的宗教祭祀则很难确定。除上述区别外,希腊人的氏族有着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大致相同的职能和特征,如有共同的墓地,有相互继承权,在受到侵害时有提供帮助、保护和支援的相互义务,有自己的一位酋长和一位司库,有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有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等,此外,希腊人的氏族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共同财产,除女继承人外禁止在氏族内部通婚。
希腊人的胞族与易洛魁人的胞族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希腊人的胞族不仅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而且常常还能表明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因此希腊人的胞族中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第二,希腊人把胞族看作军事单位,按照部落和胞族来编制部队,以便胞族帮助胞族,部落帮助部落,而易洛魁人的胞族中只有部分胞族具有军事单位的性质,且这一判断建立在一定程度的推测之上;第三,希腊人的胞族有一个胞族长,而易洛魁人的胞族则没有;第四,希腊人的胞族有全体大会,由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法庭和行政机关,而易洛魁人的胞族则没有。总之,希腊人的胞族与易洛魁人的胞族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希腊人的胞族具有若干公共的行政性的职能,而易洛魁人的胞族则不具有这样的管理职能,它的职能部分是社会性质的,部分是宗教性质的。
希腊人的第三层组织是部落,往往由几个亲属胞族构成。第四层组织是小民族,由若干亲属部落联合而成。希腊人的部落和小民族具有下述组织结构:①常设的权力机关——议事会。议事会最初大概由各氏族的酋长组成,后由于其人数增加得太多,转为由其中选出的一部分人组成,这造成了发展和加强贵族分子的机会;议事会对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②人民大会。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③军事首长(巴赛勒斯)。“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审判的权限没有详细规定,但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而被赋予的。关于民政、行政的权限从来没有提到过;但是巴赛勒斯由于职位的关系大概也是议事会的成员。”[841]马克思认为,巴赛勒斯一词,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842]
希腊人的部落和小民族的职能与易洛魁人的部落和部落联盟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尽管易洛魁人的部落和部落联盟也有部落议事会和联盟议事会,但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的部落和小民族中,议事会已经成为常设的权力机关;第二,尽管在易洛魁人中,当议事会开会时,人民可以有秩序地参加讨论,但它还没有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独立的人民大会,但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的部落和小民族中,已经有了真正的人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第三,在易洛魁人中,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出的演说人在议事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的部落和小民族中,只有男子才可以在人民大会上发言。
恩格斯认为,尽管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仍很有活力,但它的瓦解已经开始:首先,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其次,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第三,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第四,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做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
(2)罗马人的氏族
恩格斯指出,“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843],是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实行的是父权制的氏族制度。
罗马人的氏族的特征。罗马人的氏族,至少在该城存在的早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第二,拥有共同的墓地。第三,拥有共同的宗教节日。第四,氏族内部不得通婚。第五,共同的地产。第六,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第七,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第八,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第九,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恩格斯认为,从罗马氏族的职能来看,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这些职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844]
罗马人的胞族的特征。罗马的胞族叫做库里亚,10个氏族构成一个库里亚。与希腊的胞族相比,罗马的库里亚具有更重要的社会职能。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全体祭司构成罗马祭司团之一。
罗马人的部落的特征。10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罗马的部落,最初大概有一个选举产生的酋长——军事首长兼最高祭司。
罗马人的民族的特征。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罗马人民最初的制度包括:第一,元老院。由300个氏族的酋长组成,负责处理公共事务。氏族酋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企求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元老院与雅典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对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有权预先讨论。第二,人民大会。罗马的人民大会叫做库里亚大会。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的一切公安机关公职人员,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第三,勒克斯。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决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样几乎是专制的王。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决没有民政方面的权力,换句话说,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相反,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被隆重委任。他也是可以罢免的。[845]
总之,“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尽管库里亚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为的组织,但它们都是按照它们所由产生并且从四面包围着它们的那种真正的、自然形成的社会的模型造成的。尽管自然形成的罗马贵族已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尽管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这个最初的根本性质”[846]。
(3)德意志人的氏族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847]
德意志人的氏族制度具有几个特征:
第一,就氏族制度来说,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但这里的父权制还很年轻,在很多地方带有母权制的遗迹。例如,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证明了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年轻。再如,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甚至在最重要的问题上也听取妇女的意见。
第二,就婚姻制度来说,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显要人物仍然被允许实行多妻制。婚姻关系牢不可破,只有妻子通奸,才是离婚的理由。少女的贞操一般是严格遵守的。
第三,就继承关系来说,子女不仅继承父亲的财产,而且也继承父亲或亲属的仇敌关系和友谊关系,继承用以代替血族复仇的、为杀人或伤人赎罪的赔偿金。
第四,就土地制度来说,实行土地的家庭公社共同耕作制,土地的所有权则属于部落。
第五,就社会管理制度来说,实行包括氏族酋长议事会、军事首长、人民大会在内的军事民主制。氏族酋长议事会处理比较小的事情,氏族酋长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举出来,向父权制的过渡促进了选举制逐渐变成世袭制,从而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军事首长完全按才能选出,不问世系如何,他们的权力很小,必须以自己的榜样来发挥作用;军队的实际惩戒权握在祭司们的手里。人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比较重大的事情都交由人民大会解决。人民大会同时也是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死刑也在这里宣判。人民大会由王或部落酋长主持;决定则由全体人民做出。尽管在美洲人那里也有人民大会,但那里的人民大会仅仅氏族才有,而部落或部落联盟是没有的。
恩格斯指出,从凯撒时代起,德意志人就组成了部落联盟,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促进王权产生的设施是扈从队,美洲红种人从事战争的私人团体在德意志人中间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团体。与此同时,德意志人中的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这种行为已经开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
在综合考察了英雄时代的希腊人、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和联合为民族的德意志人的氏族制度后,恩格斯总结道,由人民大会、氏族酋长议事会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构成的军事民主制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也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典型制度。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通过战争掠夺财富已经成为战争的最重要功能。“只要社会一越出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来到了;它就被炸毁,由国家来代替了。”[848]
(二)雅典、罗马、德意志——国家产生的三种形式
恩格斯以雅典、罗马、德意志为例,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他认为,雅典国家的产生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罗马国家的产生源于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德意志国家则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849]
1.雅典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指出,“国家怎样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完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受这些国家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关于这一切,至少是它的初始阶段,最好是从古雅典来加以研究。”[850]
(1)国家形成以前雅典人的居住、制度和财产
英雄时代的雅典人的四个部落还分居在阿提卡的各个地区,甚至组成这四个部落的十二个胞族,看来也还有自己单独的居住地;制度是英雄时代的制度,包括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巴赛勒斯三个组成部分;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成私有财产。
(2)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的发展对氏族制度的冲击及国家的形成
地产的买卖,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两方面对氏族制度构成了冲击。一是对氏族制度以血缘为纽带的居住方式构成了冲击。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杂居起来;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尽管是本民族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的“外人”[851]。二是对氏族制度的管理方式构成了冲击。在氏族制度中,每一个胞族和每一个部落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那些住在胞族或部落的地区内而不属于这些团体的人,自然不能参与这种管理,这不仅造成了氏族成员与“外人”之间的矛盾,而且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解决社会矛盾,适应新的需要,提修斯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两方面改革。第一,在雅典设立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并颁布在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这样,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便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移交设在雅典的中央管理机关管辖;凌驾于各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在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的颁布,使雅典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中央管理机关的设立和民族法的颁布,将氏族社会按血缘原则组织、管理居民的原则改为按地域原则组织、管理居民,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第二,把全体雅典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按照职业划分为三个阶级,即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尽管这一改革并未规定各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权利上的差别,但它进一步打破了氏族社会按血缘原则组织人口的传统方式,同时使那些在氏族社会中担任氏族公职和拥有财富的家庭的特权神圣化,破坏了氏族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不仅使氏族成员因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对立起来,而且进一步使非特权者因职业不同而相互对立起来,宣告了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
提修斯改革后,巴赛勒斯一职已经废除;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贵族与人民的矛盾日益尖锐。一方面,货币和高利贷成为贵族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有时甚至会使债务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债务人本身也会被卖为奴隶。另一方面,货币和高利贷在氏族制度中打开了一系列超乎氏族制度自身处理能力的其他的次要缺口,如各氏族和胞族成员相互杂居的状况一代比一代厉害;各种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发展,居民被依职业分成若干有共同利益的稳定的集团;奴隶的数量已远超自由的雅典人的数量;许多外地人因在雅典易于赚钱而定居到这里,等等。社会的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对于这些变化,氏族制度既无力阻止,又不能铲除,氏族制度走到了尽头,国家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国家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置了各种公职,以保护城乡之间以及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由于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的利益;二是拥有了一支自己的军事力量,用以进行个别的小规模战争和保护商船。“这种设置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接等同于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852]
当贵族与人民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威胁到社会稳定时,梭伦实行了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的新一轮的改革。在经济方面,第一,宣布债务无效,清除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债务而被出卖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园;第二,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第三,规定个人所能占有的地产的最大数额,以限制贵族对于农民土地的无限贪欲。在政治方面,对制度本身进行修改,第一,规定议事会由400人组成,每一部落100人,代替原来的部落联盟议事会(元老院)。因此在这里,部落依然是基础。第二,按照地产和收入将公民划分为四个阶级,并规定了四个阶级的权利和义务。“一切公职只有三个上等阶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的公职只有第一个阶级的人才能担任;第四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但是,一切官吏都是在这里选出的,一切官吏都要在这里报告自己的工作;一切法律都是在这里制定的……贵族的特权,部分地以财富特权的形式得到更新;但人民却保留有决定的权力。此外,四个阶级都是新的军队组织的基础。前两个阶级提供骑兵,第三阶级提供重装步兵,第四阶级提供不穿甲胄的轻装步兵或在海军中服务,大概还领薪饷。”[853]梭伦改革在制度中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按照旧的血缘亲属关系来规定,而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
梭伦改革使以前盛行的农村高利贷和地产的无限制的集中受到了节制,使商业以及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手工业和工艺得到大规模发展,旧时残酷剥削自己同胞的方法已被剥削奴隶和雅典以外的买主的方法所代替,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成为目的本身,确立了其后80年间乃至数百年中雅典社会奴隶制的发展方向。梭伦改革尽管缓和了贵族与人民的矛盾,但是却促成、激化了另外两方面的激烈斗争:一是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与氏族贵族之间的权力斗争;二是氏族、胞族和部落成员的完全杂居状态,大量不属于任何氏族、也未被接纳入任何旧的血族团体的雅典公民和不断增加的仅仅被保护的外来移民的存在,使氏族制度的残余失去了最后的地盘,氏族、胞族和部落已不适于再作为政治集团。
在这种背景下,克利斯提尼改革推翻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最终组成了雅典国家。克利斯提尼改革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政区划:撇开以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确立只依居住地区来划分公民的新制度。将雅典划分为一百个德莫,分别实行自治;10个德莫构成一个地区部落(不同于血族部落),地区部落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第二,管理模式:雅典国家由10个部落所选出的500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进行管理,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未设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
克利斯提尼改革使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公事,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社团。但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传统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了很久才逐渐消亡。
(3)国家的本质特征
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854]这种公共权力主要是军队和警察。“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作为警察而存在,警察和国家一样古老……雅典人在创立他们的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855]
2.罗马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指出,罗马国家是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第二种主要形式,“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856]。
(1)国家形成以前罗马氏族社会的构成与制度
恩格斯指出,在所谓王政时代,罗马人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一方面,10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胞族在这里叫做库里亚;10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即populus romanus。另一方面,军事民主制包括元老院、人民大会(库里亚大会)和勒克斯三个组成部分。
(2)罗马国家的形成——平民与populus(人民)之间斗争的产物
恩格斯指出,使古代罗马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populus(人民)之间的斗争。在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而只有身为罗马人民,才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到军事民主制的管理中来。但随着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的人口的日益增加,出现了大量处在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之外,不是罗马人民的人,他们或是外来移民,或是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他们构成了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之所以称其为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是因为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但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由于平民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商业和工业的财富日益集中于平民手中,更由于平民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因此平民构成了一种与旧的人民相对抗的可怕力量。
在这种背景下,勒克斯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依照梭伦改革对罗马的氏族制度进行了根本变革,制定了新制度。
第一,按照财产将应服兵役的男子划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为有产阶级,他们拥有不同数目的财产,需服兵役和纳税。第六阶级为无产者,他们没有财产、不服兵役、不纳税。这种划分方式打破了氏族社会按照血缘关系划分群体的方式。
第二,设立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能否参加这一大会,不再以是否是populus(人民)为标准,而以是否服兵役为标准。这不仅使被排斥在人民这一群体之外的平民获得了参与管理的权利,使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而且使人民大会的权力落到了最富裕的骑士和第一阶级手中,因为一共有193个百人团,多数票为97票,而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98个百人团,因此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便使决议有效。
第三,设立四个地区部落,各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这就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从国家中排除了出去。
因此,恩格斯说,“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857]
3.德意志国家的产生
“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858]
既然德意志国家是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那么就需要了解德意志人征服外国领土的动机,成功征服所需的条件,以及征服外国领土后氏族制度有哪些不适应,为何要转变为国家制度。
(1)德意志人征服罗马帝国
征服罗马帝国的内在原因。公元3世纪,德意志人在莱茵河、罗马边墙和多瑙河全线,开始了对罗马帝国的总进攻,斗争持续了300年,至5世纪末结束。恩格斯认为,人口日益增多和经济方面的发展是德意志人竭力向外扩张、向罗马帝国发动总进攻的原因。
征服罗马帝国的外在原因。恩格斯指出,“到5世纪末,罗马帝国已是那么衰弱,毫无生气和束手无策,因而为德意志人的入侵敞开了大门。”[859]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状况,主要源于罗马帝国自身的政治经济原因:第一,罗马人民族身份认同的缺失。恩格斯指出:“罗马的世界统治的刨子,刨削地中海盆地的所有地区已经有数百年之久。凡在希腊语没有进行抵抗的地方,一切民族语言都不得不让位于被败坏的拉丁语;一切民族差别都消失了,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利古里亚人、诺里克人……都变成罗马人了。……新出炉的罗马公民身份……并不表现任何民族性,而只是民族性欠缺的表现。新民族的要素……是到处都具备的;各行省的拉丁方言差别越来越大;一度使意大利、高卢、西班牙、阿非利加成为独立区域的自然疆界依然存在……任何地方都不具备能够把这些要素结成新民族……的力量”[860]。第二,罗马国家对人民大众的压榨。恩格斯指出,因为广大领土上的广大人群未能建立起罗马人的民族身份认同,因此便只有一条纽带能够把他们联结起来,那就是罗马国家,然而这个国家却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了他们最凶恶的敌人和压迫者。罗马国家变成了一架专门用来榨取臣民的膏血的庞大的复杂机器,捐税、国家徭役和各种代役租使人民大众日益陷于穷困的深渊;地方官、收税官以及兵士的勒索,更使压迫加重到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到公元475年前后,“罗马官吏和大地主的压迫已经如此严重,以致许多‘罗马人’纷纷逃往野蛮人所占领的地方,而移居那里的罗马公民最怕的是重新落入罗马统治之下”[861]。因此,恩格斯说,“罗马国家……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它借口保护公民防御野蛮人,而公民却把野蛮人奉为救星来祈望。”[862]
第三,社会经济危机不断加深,封建因素悄然生长。罗马帝国对内剥削压迫的政策使社会、经济到处充斥着令人绝望的景象。一方面,“从共和制的末期起,罗马统治的目的已经放在残酷剥削被征服的各行省上了;帝制不但没有消除这种剥削,反而把它变成了常规。帝国越是走向没落,捐税和赋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无耻地进行掠夺和勒索”[863]。另一方面,“商业和工业向来不是统治着各民族的罗马人的事业;只有在高利贷方面,他们做到了空前绝后。商业所得到所保持的东西,都在官吏的勒索下毁灭了”[864],“帝国繁荣时代的庞大的生产已经收缩为小农业和小手工业”[865]。总之,罗马人的世界统治的最终结果就是,“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866]。社会和经济的危机已使古典古代的奴隶制不再有利,成为一种过时的机制。与此同时,隶农制这一具有封建特征的因素开始出现。
(2)改造氏族制度为国家制度以适应征服罗马帝国后的新的形势需要
德意志人征服罗马帝国后,由于“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867],因此氏族制度有意识无意识地被迅速转化为国家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氏族制度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制度。随着德意志人对罗马帝国的征服,“德意志人和罗马人越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越是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至少在保存着马尔克公社的各个国家……氏族制度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制度,因此得以和国家相适应”[868]。
第二,氏族制度的机关迅速转化为国家机关。恩格斯指出,各德意志民族做了罗马各行省的主人后,就必须把所征服的地区组织管理起来。但是,它们既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氏族团体中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因此必须设置一种代替物来代替罗马国家,以领导起初大都还继续存在的罗马地方行政机关,而这种代替物只能是另一种国家。因此,为时势所迫,氏族制度的机关迅速转化为国家机关。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转变为王权的时机来到了,这一转变发生了。德意志人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了封建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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