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委换届选举问题的研究思考

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委换届选举问题的研究思考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企业党委任期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党委,目的在于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尽管规模很大、党员人数很多,但所在党委也是基层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定期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坚持和完善企业党代会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发扬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举措。一是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应设立党的委

河钢集团党委课题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逐步深入,国有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扩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步伐不断加快,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及特大型集团公司日益增多。这种联合在很大程度上更加有利于企业优化配置资源,实现更深层次的专业化分工合作,更加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创造企业新的成长空间。但是,这种集团化运作,也使得企业各种要素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企业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党委换届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做好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国有企业的重大特色和独特优势。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企业党的建设,能够为联合重组后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搞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国有企业党委任期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党委,目的在于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通过基层党委的换届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有利于领导成员接受党的监督,增强责任感;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大会的应有作用;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选举的过程既是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又是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过程。

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尽管规模很大、党员人数很多,但所在党委也是基层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定期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坚持和完善企业党代会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发扬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举措。

二、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组织换届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更多的是实行上级党委任命制,还无法进行正常的换届选举。这是因为,在联合重组之前,各企业党组织分属不同地区的党组织管理,而组建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之后,集团与各地区的企业形成了紧密型的母子公司关系,而党组织管理模式却呈现出多样性,有的实行属地管理,有的实行垂直管理,更多的是实行双重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党委如何进行换届选举就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新问题。以某省属跨地区大型联合企业为例,该集团共有基层党委180多个、党员总数达4.9万人,集团党组织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下属的13个子分公司位于省内6个地级市,另有3个子分公司在外省市,其党组织关系有垂直管理的,有属地管理的,也有双重管理的。集团党委如果进行换届选举,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党组织多种管理模式下,集团公司层面能否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二是作为双重管理的子分公司党组织,选出党员代表参加了地方党委换届选举,行使了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再选出党代表参加集团公司的党代会,再次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出席集团党代会的党代表候选人,能否与出席地方党代会的党代表候选人重合。四是被选为地方党委委员的党员能否与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重合。五是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作为基层组织的集团公司党的代表大会是每三到五年举行一次,且换届时间不一致,是否影响代表和委员的正常更新。六是集团公司党委垂直管理的总部机关党组织及子分公司党组织的党员具备参加集团层面换届选举的资格,但不具备广泛代表性。以上问题不仅仅在省属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存在,在众多的央企党组织中也同样存在。

在上述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子分公司党组织派出党员代表能否两次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问题是能否同时在两个党的组织中享有这种权力?如果说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党员代表可以两次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理论上就会出现一个极端的现象,即:在选举产生出席省党代表时,有可能同一名党员被地方党委和集团党委同时推荐为党代表候选人。二是:少数党员选举的党委领导多数党员的问题。如果实行双重管理的子分公司党组织的党员代表不能参加集团党委换届选举,而集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又必须进行换届选举,只能由集团公司党委垂直管理的总部机关党组织及子分公司党组织的党员参加选举,这样就会出现由少数党员选举的党委领导多数党员的问题。

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没有现成可供参考的依据,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否则就会影响集团公司党委正常的换届选举。

三、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委换届选举问题的对策研究与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党建工作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理论的研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有利时机,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大胆实践,逐步完善,使企业党建工作在转变中适应,在改进中加强,在继承中创新,把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对于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党委换届选举问题,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只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创造性,就可以大胆探索实践。

从实际情况看,在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中,多数子分公司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既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管理,也接受集团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全体党员也要按照地方党委和集团党委的要求开展工作和活动。所以,从理论上讲,既然各子分公司党组织和党员有被两个党组织同时领导和管理的权利,同样也应该有同时参加两个党组织的会议、向两个党组织表达意愿、向两个党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事实上,除了选举之外,这些权利都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应该对换届选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积极研究和创新突破。

为此,本课题组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认识:

一是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应设立党的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集团公司所有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党章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设立党的委员会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并按时召开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要适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二是实行双重管理的子分公司党组织应选出党员代表,参加集团党委的换届选举。集团公司党委是企业的政治核心,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安排部署工作,母子公司之间生产经营和发展紧密关联。在日常生产经营和党建活动中,各子分公司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多的是按照集团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活动,所以应选出党员代表参加集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本单位广大党员的意志,充分反映本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由全集团各子分公司全体党员的代表选举产生的集团党的委员会才具有广泛代表性,而只有少数垂直管理的党组织派出的党员代表参加集团党代会,显然不具有广泛代表性。

三是党员代表可以行使两次表决权和选举权。实行地方党委和集团党委双重管理的子分公司党组织,选出的党员代表两次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从理论上讲是由于其被双重领导和管理所决定的。既然被领导和管理,就应该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就应该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在换届选举中就应该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从实际情况看,各子分公司的党员数量在集团党员总数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在地方的党员总数中所占比重较小。也就是说,各子分公司出席地方党代会的代表数量很少。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子分公司党组织选举产生出席集团公司党代会的代表,尽可能与出席地方党代会的代表不重合。凡是代表各子分公司党组织参加地方党代会的,原则上不再作为出席集团党代会的代表;各子分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于其职责重要,可以既作为出席地方党代会的代表,也可以作为出席集团党代会的代表。

四是党员代表不论是出席地方党代会还是出席集团党代会,被选举权只能是一次。由地方党委和集团党委双重管理的子分公司党组织选出的党员代表,在地方党委选举中被选为委员候选人或出席地方上一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一般不再作为集团党委委员的候选人或出席集团上一级党代会的代表。也就是说,作为一名党员代表,可以行使两次表决权、选举权,但只能行使一次被选举权。

五是加强集团党委与地方党委的联系和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作为基层组织的集团公司党的代表大会是每三到五年举行一次,由于换届时间不一致,可能会影响代表和委员的正常更新。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集团党委与地方党委的联系沟通来解决。另一方面,没有特殊情况,集团党委换届也可以五年进行一次,在时间上尽可能与地方党委换届时间协调一致。

总之,跨地区大型国有企业建立集团党代会制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相对于农村党建、城市党建、非公党建来说,有非常特殊的地方。既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积极研究,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大胆探索。只要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一切新情况、新问题都可以进行探索创新。这种探索创新是带有试验性的,经过实践证明对了的就应坚持下去,如果实践证明错了或者需要改进完善可以再研究、再探索、再实践。

(课题组成员:齐跃章 张月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