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党创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行为准则。”[1]一般来说,党的纪律既包括党章、党内规章制度、规范性要求及各类行为规则,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规范和处理党内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关系的基本依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就是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规矩,规范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员干部与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一般党员与党员干部之间、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之间、同级各组织之间、党内组织与党外组织之间等各种关系,明确定位和职责要求,增强党组织的整体性、有序性,更好地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条例》,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在“分则”部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
一、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政治纪律,要求每个党员和每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党的政治主张。1927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纪律”这个概念。《议决案》的第三条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条就具体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强调:“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在2015年1月13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阐述了政治纪律的有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治纪律有一个定义。他说:“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第45条至47条)。如通过网络、电视、论坛等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等。
二是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第48条至52条、第58条)。如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集会、游行、示威、讲座等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社会主义制度或敌视政府等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党内秘密集团,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等。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第53条至56条)。如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挑拨民族关系,违犯民族、宗教政策等。
四是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第57条)。如伪造、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
五是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第59条至60条)。如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在国(境)外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言论,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等。
六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第61条至62条)。如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
二、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先进分子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列宁之所以曾经与马尔托夫等人围绕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第一条,即关于党员是否加入党的一个组织的问题进行激烈争论,其要害就在于强调工人阶级政党的党员是一个先进组织整体中的一员,“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是入党的必要条件。作为自愿加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成员,就必须自觉自愿地接受党组织的要求、管理和监督,自觉自愿地遵守党组织的规章和纪律,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具有组织纪律性;就不能淡薄甚至丢弃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更不能目无组织,视纪律而不见,甚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这一重大命题,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规定: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新颁布的《条例》,对党的组织纪律新增了四个规定:第一,不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比如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有重大事项报告。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第三,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第四,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未经批准出入国(境)边境情节较轻的。
三、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80—82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83—87条明确了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88—91条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94—97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四、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为保持党员、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处理党群关系的总的规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与人民群众交往过程中不能踩踏的行为底线。其核心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如果党群关系搞不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了,也不稳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主动拉近党群关系,化解矛盾,不断树立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促使群众拥有对党的领导、党员干部为民谋利的信心。
党的群众纪律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主要内容是:1.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2.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3.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4.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5.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6.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新《条例》第九章来看,群众纪律旨在针对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一百○五条)。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规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等。
二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第一百○六条)。群众纪律对干扰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的“亮剑”,体现了对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及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有利于保护和发挥群众生产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优亲厚友、显失公正的行为(第一百○七条)。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现象有损弱势群众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广大群众极为不满,必须以零容忍态度予以纠正与惩治。
四是怠慢群众、粗暴对待群众、欺骗群众等明显缺乏群众感情的行为(第一百○八条)。包括: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五是劳民伤财行为(第一百○九条)。这类行为通常被称之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主要特征是不顾群众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
六是遇危不救的行为(第一百一十条)。即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七是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主要表现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危害严重,必须严惩不贷。新《条例》除明确列举以上行为外,还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有利于增强群众纪律的周延性与适应性,更好地维护党和群众血肉联系。
五、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113条至第115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16条至第119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122条至第125条明确了“违反外事工作”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六、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