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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法是纪律的载体

时间:2023-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种意义上说,党规党法是纪律的载体,对通过告知人们是非对错来维护党的纪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就十分重视纪律的“载体”即党规党法的起草修订工作。会议经过审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随后,被中央纪委采纳成为“六项禁令”。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和依法治理国家一样,党要加强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首先要让党员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做了不能做的事情,要负什么样的责任,等等。这些内容,就是党的纪律;记载这些内容的文件,就是党规党法。从这种意义上说,党规党法是纪律的载体,对通过告知人们是非对错来维护党的纪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就十分重视纪律的“载体”即党规党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更大,取得的成绩最为显著。

一、制定出台新的管党治党法规

近些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出台新的管党治党法规的步伐始终没有停止,有多部新法规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产生了重大影响。

1.《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即于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会议认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要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会议经过审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的要点是:第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第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第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第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第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第六,要改进新闻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第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第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直面时弊,内容实在,是向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作出的掷地有声的政治承诺,是“打铁还得自身硬”的铮铮宣示,展示了新一届领导人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风格,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宏伟蓝图,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召开全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浙江省委重申有关纪律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六个严禁”。随后,被中央纪委采纳成为“六项禁令”。其要点是:(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5)严禁超标准接待。(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八项规定”和“六个严禁”,明确告诉全体党员干部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而且中央领导率先垂范,地方领导学习跟进,这对端正党风进而优化政风、淳化民风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破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一直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问题的重点,是怎样解决干部能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干部进行问责的五种情况,对干部进行调整的十种情况,指出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规定》的颁布实施,就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对于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此外,自2012年12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新出台的与加强纪律有关的党内文件通知还有许多,涵盖了从“舌尖”到“车轮”从月饼贺卡到烟花爆竹的多个方面。这些文件包括:

(1)2013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规定培训期间不得公款互相宴请,不准互请旅游,不准“陪读”,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等。

(2)2013年5月,中共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要求纪检系统会员卡清退,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3)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严禁豪华装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者清退。

(4)2013年8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5)2013年9月,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规定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7)2013年10月,中共中央纪委发布《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规定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8)201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等。

(9)201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10)2013年11月,中共中央纪委发布《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11)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规定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发行报刊;严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严禁报刊出版单位违规经营。

(12)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就迎送范围、接待方式、参加人员、陪餐人数、用餐场所、经费开支、接待标准、考察参观等作了具体规定。

(13)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强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

(14)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

(15)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

随着党的建设实践不断发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此后针对新的情况,还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二、对已有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党的十八大召开过后,《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出台不久,修改党内法规的工作就同时开始了。几年来,已经对多部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了修改。

1.2013年12月30日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对1995年2月9日制定、2002年7月9日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并于2014年1月印发施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包括官员品德、“裸官”现象、“火箭”升官、带病提拔、履历造假、“萝卜”官位、跑官要官、用人失察等十方面人民群众议论较多的问题,都作了回应,明确规定有群众公认度不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进一步严肃了党的组织工作纪律和选人用人纪律。

2.对200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修改,于2015年8月13日颁布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通过在巡视范围、巡视内容、巡视工作方式、巡视形式、巡视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或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落实了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了纪委的监督责任,严肃了党的纪律,使巡视工作更加规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3.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997年3月发布试行,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三章十八条,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准则》的修改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要求,内容精简为八条,于2015年10月2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正式实行,名称也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体现宣示性,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要义明确,一目了然,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4.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十五章,178条,25000余字,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也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修改过程中坚持体现尊崇党章、细化纪律,体现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修改后的《条例》共十一章,133条,17000余字,2015年12月2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行。新《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今后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还将在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方面迈出新的更大步伐,取得更多新的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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