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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处分

时间:2023-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要遵守五大原则,使其相互渗透、融会贯通、辩证统一,共同保障党的纪律处分严格公正、民主集中、宽严相济、有序有效。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是党纪处分中较重的一种,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十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领会党的纪律处分精神,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原则,了解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熟悉党的纪律处分程序,掌握党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于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纪律处分原则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要遵守五大原则,使其相互渗透、融会贯通、辩证统一,共同保障党的纪律处分严格公正、民主集中、宽严相济、有序有效。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从严治党就要执纪必严、动辄则咎,体现纪律的严肃性。要抓早抓小,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决不能放任自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

2.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我们党的纪律是自觉的、平等的、铁的纪律,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客观分析违纪言行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责任等,综合考虑违纪党员犯错误前长期以来的一贯表现,结合违纪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对违纪党员给予恰当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也是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的一贯方针。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尽量避免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二、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二是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并分别规定了对违纪党组织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理措施。

1.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

对违纪党组织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主要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是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轻微违纪的一种告诫,是党内较轻的处分。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不影响党员权利的行使,但在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是对错误性质不很严重,轻微违纪的一种警示,是党内较轻的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不影响党员权利的行使,但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适用于错误性质严重,已不具备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条件,但又够不上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面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是党纪处分中较重的一种,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最高、最严厉的处分,适用于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党的纪律处分程序

十八大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章还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根据上述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需要履行如下工作程序。

1.弄清错误事实,起草处分决定

纪律审查人员要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请上级党组织或审查人员参加,根据对违纪党员的调查核实材料、调查报告、事实材料,统一支委的认识,然后派专人起草党支部的处分决定(草案),写清违纪党员的自然情况、错误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和定性处理意见。

2.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指党支部委员会起草的尚未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指经过调查核实并加以整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的综合材料,不是纪律审查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和揭发检举材料。一般情况下,应将要见面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交给本人审阅,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并做好记录。本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对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核实,合理的要采纳,不合理的意见也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调查。修改完善后的材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同本人见面。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应通知本人参加(如被关押、判刑等特殊情况例外)。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是:按规定报告党员出席情况,确定会议是否有效;主持人说明会议内容;支委成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或申辩;其他党员发言对犯错误党员进行帮助或为之申辩;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表决作出决定。犯错误党员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处分决定形成后,受处分党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自己的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组织应注明。无论本人签字与否,都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有效性。

4.上报审批

上报的审批处分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意见的说明等。这些材料要按规定呈报上级党委或有批准权的党委、纪委审查批准。

5.上级批复,宣布执行

上级党组织审批案件,大致经过以下手续:审理部门审理;审批机关派人同被审查人谈话;集体讨论审批;行文批复。党支部接到批复文件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如果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党员的申诉,党组织必须负责地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

四、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于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保证执纪的严格、准确、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从轻、减轻处分规则

从轻处分,是指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条例还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从重、加重处分规则

从重处分,是指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条例还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3.合并处分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共同违纪处分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五、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为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别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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