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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层面的分析

时间:2023-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大众主体方面来看,中国大众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实际构成了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即思想理论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据此可以说,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大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需要,是同其对中华民族的社会历史使命的自觉意识与担当密切相关。致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面临相应的价值认同问题。

大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认同问题,从理论上看,也是一个大众主体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关系问题。即大众对哲学的需要和哲学满足大众需要的问题。如前所述,价值就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是特定对象对于现实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意义。这种关系,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认识活动中不断建立和发展的一种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价值作为一个关系范畴,既离不开具体对象客体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也离不开具体主体对自身需要的自觉意识和追求。由于人和人的需要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与对象的价值关系也是处在动态发展变化之中的。大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需要,是一种思想理论层面的需要,既同理论本身的属性有关,也同中华民族解放的实践需要、大众的发展需要有关。大众与哲学的这种价值关系,从大众主体方面来看,也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矛盾关系。

(一)大众物质需要与理论需要的矛盾性

从大众主体方面来看,中国大众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实际构成了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即思想理论的需要与满足关系。主体特定需要的产生与发展,需要满足的程度与状况,与特定的主客体及其关系推进有关。即是说,中国大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需要,相对于物质需要来说,并不是出自人的自然本能性的、物质性的需要,而是自觉的社会性、精神性需要;并不首先是一种个人生存发展的社会性、精神性需要,而首先是一种社会生存发展的精神性、思想性需要。这样看来,大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需要,就不是出自自发的、个人性的必不可少的需要,而是具有社会整体性、普遍性的高级层面的需要。这种需要,一方面受主体的社会实践职责、能力及所处的社会历史任务、思想文化条件的制约。正是主体所从事的实践活动的领域、范围及其关系的日益拓展,引发出社会主体、个人主体日益发展着的各方面需要,包括哲学理论的需要。另一方面,这种需要又取决于主体实践和认识能力发展的限度,取决于特定主体的特定素质与能力的积累和运用。如马克思所说:“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49]如果特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不关注相应的社会历史使命的担当,就既不可能产生和认识对诸如音乐和哲学的需要,也不可能在自身需要与需要的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桥梁和纽带,即现实地建立起主体人与哲学理论之间的价值关系。

大众对哲学思想理论的需要,是随着其社会历史责任的自觉,而在实践中历史的形成和发展的。人的实践活动越深刻复杂,认识和实践能力越强,担当的社会历史职责越重大、越自觉,其需要的层次就会越高远、越丰富复杂,从而对哲学理论的需要也会越强烈、越自觉。社会主体如此,个人主体也如此。也就是说,人的主体意识、责任(包括社会主体、个人主体的意识与责任)越强烈,发展的程度越高,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信念、信仰、理想的追求越自觉,也就越能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建立更广泛、更深入的价值关系。

据此可以说,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大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需要,是同其对中华民族的社会历史使命的自觉意识与担当密切相关。如果说大众中有人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无所感知、没有需要,就意味着其需要更多倾向于自身的个人需要,而未能自觉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理论需要则很大程度被物质利益的需要及其紧张关系所遮蔽、所挤压,对人的物质化、片面化的生存状态还没有足够的自觉意识及摆脱的需要。即大众在商品经济关系的物化生存中,不少人对个人财富等的直接功利性需要的关注与追求,远远大于对社会共同的整体需要的关注与追求,更大于要对现实进行深刻反思、批判、超越,追求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智慧需要。这既表明身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大众,不少人的生存发展的历史进程仍在途中,摆脱贫困的需要尚未完全满足,追求更高层面的需要还面临诸多限制;也表明不少人对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精神层面的更高需要尚不强烈;更表明这些人的社会历史主体尚未真正形成,社会历史的责任担当尚不够自觉。致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面临相应的价值认同问题。当然,这种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不同主体之间需要的差异性、矛盾性

大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有各自的价值追求,从而构成不同主体之间需要的差异性和利益的矛盾性,即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矛盾。价值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主体的利己性是其矛盾产生的根源。具体来说,在我国当前现实中,价值主体并不是抽象单一或笼统一致,而是在国家、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分化形成多元的价值主体,不仅有不同的个体主体,而且有不同的群体主体。如国家内部不同的经济组织、单位、地区等等;国际上的不同国家、利益集团等等。这些不同的主体既形成不同的价值立场,又形成相互间复杂交织的主客体价值关系。由于各个主体对于对象客体的要求总是从自身需要出发,首先是“为我”而不是“为他”,具有一种天然的利己性。这种利己性必然导致在各自的价值追求和实现过程中,产生复杂的矛盾与冲突。借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说法,为了不致使矛盾着的各方在利益冲突之中两败俱伤,必然要求有一种凌驾于各个利益主体之上的力量,形成社会主体,代表共同的主体来协调各方利益。而社会主体也不是抽象的、游离于大众各利益主体之外的,而是从现实的大众之中以各种方式推举、选择而构成,既同现实各个利益主体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又承担着现实各个利益主体无法单独承担的社会主体责任和使命。

社会主体独特的责任和使命,使其既有与各个主体相同的多方面物质文化需要,更有超越于各个利益主体的社会共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的需要,并且有保持社会整体秩序和安全的需要。这些需要之间也形成复杂的矛盾关系。而矛盾关系越复杂尖锐,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越紧张,就越需要社会主体的超越性境界与智慧,同时提升各个个体、群体利益主体的境界与智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观就是超越了“市民社会”的自利性,立足于“人类社会”和“社会化”的人类的最根本需要,具有最高的人类境界的哲学智慧,而成为社会主体以致大众主体协调、整合价值关系所需要的根本性思想理论。

就我国大众而言,当面对复杂的价值矛盾,价值主体到底是各自固守一己私利,针锋相对地互相争夺,还是相互协同,在相互需要满足中共同实现各自价值的最大化更为可取?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观显然对避免自利引发的相互伤害、协同形成的互利共赢指明方向,对提高大众主体的自觉性显示出其重要意义。它要求主体之间要在差异与对立中寻求一致与统一,达成相对统一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并且自觉地愿意为这种价值认同做出让步、贡献甚至某种牺牲。这种相对统一的共同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是需要社会主体的引导和教育的,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价值主体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的各种利益差别,既尊重和保护这些利益差别,又引导大众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尊重和服从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的根本区别,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没有困难的。

(三)同一主体价值诉求的矛盾性

从主体内部的价值诉求来看,同一主体的需求也是多样复杂的。多样性的价值诉求往往会随着主体自身的阶段性发展,以及同其他主体关系的变化呈现出此起彼伏、此消彼长等动态过程,从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关系也会呈现出复杂状态。主体内部的价值诉求也会呈现矛盾关系。比如,在主体面临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处境时,需求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在面临不同危机和困难时,需求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而主体价值矛盾即多样性价值态度取向和行为选择的冲突中,往往主要集中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诉求经常不易保持某种协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主体的需要,主要的不属于为满足直接的物质需要服务的工具理性层面,而更多地倾向于价值理性。因此,主体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关系,也会随着主体实践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侧重点的变化,出现跌宕起伏、复杂多变的状态,不可能是线性的简单关系。

但无论如何,作为社会历史性存在的主体,面对多重价值诉求的矛盾时,保持清醒的主体自觉性和坚定的价值方向性,从来都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主体,一旦丧失了自己的价值信念、信仰和理想,是难以强大和走不长远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期内,都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积极长远的价值目标,才可以在自觉地为这个价值目标积极奋斗中,凝聚力量,战胜困难,获得更大的成就和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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