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玲
内容提要:“四个全面”战略的提出,逻辑清晰地为中国社会勾勒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及人民实现幸福生活的美好蓝图和途径。分析“四个全面”与人民幸福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全社会倡导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幸福的终极价值目标。
关键词:“四个全面“;幸福观
作者:王玲,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当前治理国家的重要理论就是“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也很清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这其中最核心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四个全面”逻辑清晰地为中国社会勾勒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及人民实现幸福生活的美好蓝图和途径。从表面上看,国家治理战略跟每个社会成员的幸福生活并无直接联系,但是,只要我们稍加认真分析就可以看出:只有在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才能让每个社会成员在其中获得尊严和幸福。以“四个全面”为理论支撑推动社会发展,最终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大环境,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幸福的状态中。
一、“四个全面”无一不指向人民幸福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全面”实现人民的幸福。改革开放已经接近40年,改革之初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随之而来的社会财富分化的趋势也日益凸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迈进。人民全面幸福不是虚无缥缈的,而应实实在在可以触摸,如经济繁荣与文明道德、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等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际上就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享有“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田园生活和“厚德载物、和颜悦色、一诺千金”的和谐氛围。这一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并正在实现,让人民的“幸福感”更加现实。只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才有“全面”实现人民幸福的可能性。
“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深化”实现人民的幸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所涉及的领域将更广,改革力度也比以往更大,深刻关系到社会和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2014年开启的“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以大力度、快速度、超常规的改革特点打破了机制体制束缚,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在改革的推动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的发展都将步入“新常态”。如果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以一种合乎规律的有序和谐的“新常态”运转,那么人民所享受的幸福生活将是持续的、和谐的、稳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必将给人民带来更加持久殷实的幸福生活。
“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法治”保障人民幸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宣示了党对“法治”的更高推崇。2015年,“法治中国”建设开局之年,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到“建设法治政府”,加大依法治国力度,以法治龙头遏制权力任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摆在阳光下,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全社会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的幸福更有保障。同时,法治中国也要让全体社会成员树立“法律的信仰”,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环境,避免以往人们过分看重“权”、“钱”(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能使磨推鬼)的现象,让人民在一个有规则的良序运转的社会里享受幸福生活。
“全面从严治党”强调“从严治党”,让人民相信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带领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在党,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央坚持做到从严治党,就能担负起振兴民族重任。也唯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够带领国家披荆斩棘,才能带领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人民生活幸福还是不幸福,不仅仅要看物质生活丰不丰富,还要看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是否值得信任,是否能让人民坚信这种幸福生活能够永远持续,这一切都是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严峻考验。“全面从严治党”让人民看到了执政党的决心和能力,也让人民对未来的幸福生活充满期待和信心。
如上所述,我们有无数条理由相信:“四个全面”战略为实现人民幸福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究竟人们是不是真正体验到幸福,绝不仅仅是政府为人民提供现代发达的物质保障和治理环境。幸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人们感受幸福的能力及其真实的幸福体验,这一切都与人们的幸福观问题密切相连。虽然幸福观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问题,但为实现全社会人民都能真正体验到的幸福,构筑社会主流幸福观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应当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主流幸福观
随着国家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在日益提高的同时,人们追求幸福的愿望也更加迫切,对幸福的理解也表现千差万别。因此,为防止错误的幸福观对人们产生消极影响,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幸福观,对实现人民幸福的理想尤为重要。马克思的幸福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幸福论形成的基石,马克思关于实践的观点、人的本质的观点、人的自由和解放的观点和共产主义学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幸福论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前提。从“以物为中心”转移到“以人为中心”,再进入到“以人的幸福为中心”,这是发展观的重大转折与变革。以人为本的幸福观与马克思幸福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对马克思人类幸福理论的科学把握和正确运用与发展。
1.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强调的三个统一
(1)强调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的统一。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个人都在谋求幸福,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那么,什么是幸福呢?伦理学所讲的幸福,是指人们对生活的感受和评价。就一般含义而言,幸福是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到或意识到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产生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1]那么,也就是说,幸福包括幸福感和幸福观的内容。就幸福的实质来说,作为对生活的一种肯定评价,它具有“标准评价”的性质。它同任何价值观念都是主体对客体的关系一样,也关涉着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状况两个方面,它以主观方面的生活目标、理想作为前提,而又以客观方面的生活过程、生活条件作为基础。幸福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权衡的,是人们依据自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去考察的,所以它有主观性。但是,幸福又是通过对客观的生活意义和生活条件的实际体验,并且对不同的生活状况相互比较才判断出来的,所以它又有客观性。这就是说,幸福既是被主观的目标和理想所肯定的客观生活内容,又是客观的生活内容反映在主观意识中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满足和感受。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对自己的生活质量都有满意与否或满意程度高低的不同评价。同一种文化中,个体感觉幸福的方式不存在太大的差异,个体按照社会规范行事的程度决定着他们的生活满意度。所以,个体为了提高幸福感,就会努力地使自己的行为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最终同一文化下不同个体的主观幸福感的水平就会比较接近,这就有了我们构筑科学幸福观的理论依据。
(2)强调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个人的幸福,无论就劳动创造来说还是就生活享受来说,都不可避免地要同别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幸福具有社会性,也就是说存在着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社会生活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个人,因此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是统一的,没有整体的幸福就没有个人的幸福,个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只有在社会幸福的不断增长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是密切联系的,他人幸福是自己幸福的条件,必须把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结合起来。利益是幸福的基础,人既然有享受幸福的权利,他就有理由、有权利围绕利益而活动。每个人的需要、欲望、情感尽管有所不同,却都以自爱和谋求幸福为目的,但是,人不能孤立地生活,为了获得幸福,必须克制自己的某些有害的冲动,维护他人的利益,使他人得到幸福,借以得到别人对自己的拥护,从而获得个人幸福。”[2]理性和经验都告诉我们,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只有同类幸福,个人才能幸福。所以,只有不断地为他人和社会创造(也即为自己创造)才能获得幸福。
(3)强调物质生活幸福与精神生活幸福的统一,并在这个统一的基础上肯定精神生活幸福高于物质生活幸福。我们反对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但并不否认物质生活幸福的重要性,相反地,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幸福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指出,人生活在世界上,首先必须吃、喝、穿、住才能生存,有了基本的生存条件,才能从事其他活动。马克思说:“非常操心贫困的人对美好的戏剧没有感觉。”[3]所以离开了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条件,是谈不上建立和享受幸福生活的。我们反对那种不重视生产力的发展,忽视人们正当的物质利益,片面强调精神作用的思想和做法。但同时我们认为,物质生活的享受和满足,决不是幸福的唯一内容,更不是幸福与否的根本标准。生活实践证明,精神生活贫乏是无法从物质生活中得到补偿的。相反地,有了充实的精神生活,即使物质生活艰苦一点,却可以获得幸福。事实上,物质福利本身还不是幸福的源泉,只有在它成为促进人发展他的体力和智力,发挥他的创造能力的前提下,物质生活才能成为幸福的源泉。因此,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关系上,我们认为幸福的条件一是要坚持两者的统一,二是在这种统一的基础上,还要强调精神生活高于物质生活。
2.在全社会倡导马克思主义幸福观
(1)幸福需要永续不断的创造。马克思关于实践的观点、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唯有创造才能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也唯有创造才能给精神以最高的享受,因此唯有创造才是幸福的真正源泉。”在奋斗和创造中才能体验到幸福,这应当是幸福观中所包含的最稳定的成分。既然幸福常常是在成功和满足后而产生的一种深刻的主体性体验,那么它就内在地包含着对奋斗和创造的需要,因为不通过奋斗和创造就无所谓人生的成功,也就无法体验到幸福的滋味。因此,我们倡导追求创造的幸福观,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这就是实现生活品质之城最真实的行动。
(2)幸福要求提升需要的层次。因为幸福与人的需要及需要的满足密切相关,需要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在实现人民幸福的过程中,正视、尊重和珍视个体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升需要的层次,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从幸福与人的需要来看,人应该追求高级需要的满足,即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只有对高层次需要的追求和满足,才会使人更充实,并获得真正的幸福。但是人的这些需要只有与社会现有的条件相适应,才能在社会中得到满足,离开了社会,或超越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个人的需要是无法得到满足的。社会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需要的不断产生,不断满足,使个人和社会永远充满活力和生机。这就要求我们用创新思维来改变旧的价值观念,降低低级欲望和需求,摒弃腐朽的价值观念和透支的生活方式,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中化解和协调人的自我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探求中国特色的社会生活发展方式,追求生活本身的乐趣、提高生活质量,享受幸福生活。
(3)幸福需要不断完善道德人格。对于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道德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他追求幸福的活动的环境的构成部分。社会成员总是在一定的道德规范等制约因素之中从事自己追求幸福的活动,如果要追求不合于道德规范的幸福,往往就会受到社会的阻挠与谴责,这对他来说已经是痛苦和不幸了。如果我们不能从心底感受到自我的丰富、健康完美的愉悦体验,那么,即使我们在物质上摆脱了贫困,我们还是不能营造幸福的生活。幸福生活呼唤我们不断提升人生境界,引导我们追求超功利的生活意义,使人不仅在物质生活上,而且在知识、道德、审美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四个全面”战略的提出,使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充满了无限的期待和信心,但物质生活丰富,不能必然带给人们真正的幸福,只有树立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理解幸福的真谛,摆脱内在和外在的束缚,才能达到自身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最终获得全面的自由和解放,实现人民幸福。
【注释】
[1]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530.
[2]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12.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8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