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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价值质与量的规定性

时间:2023-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价值的计量是世界劳动,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商品的国际价值量受劳动生产率的影响。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其价值量多少,不是由该商品生产国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其所进入的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1.国际价值质的规定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国际价值理论,首先需要对商品的国际价值进行定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解释: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即在世界经济现有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马克思对于国际价值的集中论述,也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论述,体现在资本论的第一卷,专门论述工资的第六篇中的第二十章,对工资的国民差异进行比较时所说的一段话:“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就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1]马克思在这里,科学地阐述了国际价值这一经济范畴,详尽地描述了商品的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转换的原因和过程,并明确地提出了“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这一概念。从内涵来看,马克思在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但是,其所论述的内容是符合这一概念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来看,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具有这样几点重要的内涵:

第一,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决定的。这一基本论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一致的。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分析思路,国际价值同样是人类抽象劳动在劳动产品中的凝结,构成参与国际交换的商品的价值。

第二,概述了“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计量的方法,即“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就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国际价值的计量是世界劳动,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

第三,应当注意的是“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这一句话正表明,劳动强度作为劳动的一种指标,在国际价值的创造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看上去,马克思所说的“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似乎转而讨论商品国际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实质上,讲的仍然是国际价值的本质,即其决定性的因素,是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五,尤其应该注意“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况就不同了”这句话。这里所说的不同,引起了后人在理解这段论述上的严重分歧。

2.国际价值量的规定性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的有关论述中指出:“棉花的价值尺度不是由英国的劳动小时,而是由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2]在这里,马克思用了“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一种说法,非常重要。在一国内部的商品交换和国际商品交换中,除了二者的范围不同之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是共通的,前者使用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者使用了“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二者具有同样的涵义。由此可以看出,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概念在世界范围内是适用的。

商品的国际市场价值由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确定的。在世界经济现有的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来考察决定商品的国际价值的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问题,应该特别注重“现有的”这样一个限定词,它揭示出国际价值在揭示国际交换或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规律方面的生命力。

构成“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因素影响着参与国际交换的商品的价值量:

第一,劳动生产率。商品的国际价值量受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劳动生产率变化,会引起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越多,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就越少。商品的国际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成反比。在此,要特别注意劳动生产率的确定,它是由各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决定的,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的翻版。

第二,劳动强度。国际价值量受劳动强度的影响,其作用方式与劳动生产率对商品的国际价值量的影响大致相同。只是方向相反,劳动强度越大,商品的国际价值含量越高,即二者之间的关系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3.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在质与量上的关系

(1)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在质上具有同一性。商品的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或国别价值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结晶或凝结物。这说明了二者在质上的同一性。但是,二者在量上是有差别的。

(2)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在量上具有差别性。从商品交换的发展来看,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在空间上的延伸,商品的价值在国内市场上实现,继而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商品的国际价值由商品的国别价值,而且是同一种商品的各国的国别价值即国别价值发展变化而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主要是说,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之内被作为商品生产出来,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果,因而具有价值,才能够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具有价值。进入国际市场这一过程本身,就使该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中的价值成为国别价值。该种商品的国别价值由该国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使该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值,这是因为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是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的,具有价值,进入国际市场也是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的,因此,也就具有价值。

第二,商品的国际价值不同于其国别价值。商品的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在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量上是有区别的。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其价值量多少,不是由该商品生产国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其所进入的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影响因素与国内市场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第三,国际价值不同于国别价值,同一劳动时间内有不同的国际价值。马克思说:“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前一种国家会比在后一种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3]这里要特别注意“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这句话,从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的量的规定性上二者是不同的。正好像个别商品生产者在国内市场上,由于生产率高低不同,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不同量的同种商品,按照其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也代表着不同的价值量。

国别价值是由该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国际价值是由世界各国的劳动平均水平决定的。在这里,马克思用了劳动强度这个指标来揭示这个平均水平。

4.价值规律在国际交换中的作用

马克思明确指出:“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5]

“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或者说,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像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6]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甚至当后者像约·斯·穆勒在《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交换中得到好处的时候,情况也是如此。”[7]

从上述的三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价值规律在国际交换中的作用是这样认识的:

第一,价值规律在国际交换中是发挥作用的。马克思论述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中的作用发生变化时,其前提条件是价值规律仍然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作用,这是考察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中作用的基础,即价值规律在国际商品交换中是发挥作用的。如果没有这一点,就谈不上什么要发生变化了。

第二,价值规律在国际交换中发挥作用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价值规律或一般的价值规律适用于国内市场,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交换对一般的价值规律提出了调整的要求。这些要求表现为,其作用的范围更大、作用的形式更为多样化、作用的程度高低不同、作用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这种调整要求的背景是国际商品交换在马克思的时代远不如现在这样发达,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还不占主导地位的环境里,价值规律所揭示的客观规律必然会有所不同。

第三,在国际交换中是存在剥削的。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是在考察萨伊有关对外贸易的一个观点时,称这个观点是正确时说的。萨伊正确的观点即“利润也能由欺诈生出,也就是,能由一个人获得别一个人的损失的方法生出。损失和利得在一国之内会互相抵销。但不同国家之间不是如此”。[8]马克思同时还指出,这种剥削是由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在交换中“实现”剥削,这是对价值规律所提出的“等价交换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此外,马克思还提出,对外贸易可以增加一国的价值量。在关于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一书的评述中,马克思指出:“随着新开辟的交换的源泉,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中的价值量都会增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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