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
权利公平是公平正义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是指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或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上完全平等。我国所有的公民都合法地享有平等权、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申诉权……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为了落实这些基本权利,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定了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受的多种权利,例如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在内的诸多经济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诸多政治权利。
机会公平也称作起点公平,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能够获得同样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能够获得同等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家庭出身不同、先天禀赋和后天实践的差异,每个人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机会都不是绝对公平的。近年来,“不怕苦,不怕累,就怕没机会”成为一些底层群众的心声。作为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不管出生在怎样的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能够获得基本的教育和医疗公共服务,都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发展个人的事业。党的十八大报告论述了机会公平的诸多具体表现,如收入分配的公平、就业的公平、医疗的公平、教育的公平等。
规则公平也称作程序公平,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现实社会运行的最高规范就是法律,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确实是切中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要害。无论是权利的公平,还是机会的公平,都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加以保证。政府的作用,就是确保法律、规范等“明规则”在社会中大行其道,而各种歪门邪道的“潜规则”偃旗息鼓,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从这个意义上看,规则公平的意义更为重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持续快速健康的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保障,还需要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公平正义是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基本公平。这些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大量滋生,各级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在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但如果从源头上寻找原因,就可以发现这些问题都是体制转轨中带来的社会经济结构、阶层结构、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公平问题。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维护公平正义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创造力的关键。只有民众真正感觉到社会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公民,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会真正对这个社会产生归属感,后者正是社会凝聚力的来源。通过社会公平建设,让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公民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尊严。同时,通过社会的发展,为民众提供平等的发展平台,加强公平的社会流动建设,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信心、激发他们的创造潜能,整个社会也因此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保障社会公平,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没有公共权力作保证,没有完善的制度为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很可能寸步难行。当前,各级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体制改革,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在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社会应发挥协同作用。社会事业发达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减压阀”。繁荣社会事业,发挥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慈善救济作用,是促进社会公正、增进公民福祉的有效途径。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复杂化,对于因失去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政府和社会应携手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救助,通过济贫的手段,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与此同时,个人也应培育公正之心。实现社会公正,每个公民都责无旁贷,不能置身事外。作为公民个人,应自觉培育社会公德,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除不健康的思想情绪,以公正之心看待他人,看待社会,看待自己,为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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