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个真正维护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关注群众冷暖,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党员干部,才是人民群众所信赖和欢迎的好干部。是否真正维护群众、关心群众、认真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充分体现了每个党员干部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态度。这也是判断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最透明和最直接的标准。
当前,新老问题交织,发展局面复杂,决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难度和要求不断提高。一些地方在决策时,脱离实际情况,不顾群众意愿,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损害到群众利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致使少数地方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频发,人民内部矛盾呈现激化的态势。有鉴于此,各级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挂在心上,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把群众的实际困难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考虑、重点解决。
(1)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就业问题
就业是我们党服务群众的最重要方式。创造使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充分就业的环境,是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根本。解决就业问题是当前我国民生建设的重点与根本,是关系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帮助群众解决就业问题。
在13亿多人口的中国,就业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促进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实现人民群众的充分就业,是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面临的重大而艰巨的民生任务。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密切关注广大群众的就业问题,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
(2)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完善老百姓的社会保障,是考量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问题。因此,新时期党的各级党员干部,千万不能忽视这个基本问题,要切实肩负起自己的历史责任。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二是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三是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四是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性作用。
(3)切实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援助问题
随着党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与实践,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此,应积极整合资源,推进并不断完善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异地办案协作机制。要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得到帮助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4)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养老问题
日渐突出的老龄化问题,致使养老问题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的战略性问题之一。为此,一要多渠道充实社保基金,提高养老金运营效率。二要合理控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养老保障制度。四要完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技术,提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便捷度。五要让农民工更好地享有养老保险权益,摒弃分身份管理的养老保险理念,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
(5)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群众最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城市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城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相关工作机构,应围绕“住有所居”的共同目标,加强工作协调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为此,一要积极探索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的新道路,让各阶层群众逐渐都有适合自己居住的住房。二要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三要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四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五要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六要审慎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七要把进城落户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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