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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讬不得已以养中”

时间:2023-12-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得已”之义既不得昭彰,遂使逍遥的在世性亦有所晦蔽。在《庄子》中,“不得已”远不止于“数见”。“以知为时者,不得已于事也。”计之外、杂篇,“不得已”在《庄子》中出现了十五次之多。尽管它们并非全部出自庄子本人[9],但“不得已”之于庄子思想的重要性,已堪昭昭。此解“不得已”为不得已而朝是也。赵氏言“迫于仲子之言不得已”,已,止也。“不得止”者,意味着人之于

(一)“不得已”之两义

对于庄子的“不得已”之说,历来学者虽有所关注,却尚嫌不足;至于诠解,其意亦有不尽,甚有歧说。“不得已”之义既不得昭彰,遂使逍遥的在世性亦有所晦蔽。

今人钟泰与刘武颇重庄子此说。钟泰云:“不得已”在《庄子》“一书中,不啻数见”[7],注意到庄子对于“不得已”的强调;刘武更是直云:“庄子之道,重在于不得已,故‘不得已’句全书数见。”[8]二氏“数见”之说实有不确。在《庄子》中,“不得已”远不止于“数见”。仅在内篇,“不得已”就出现了五次,并集中在《人间世》与《大宗师》两篇。其中,《人间世》有三说,曰:“无门无毒,一宅而寓于不得已,则几矣”;“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且夫乘物以游心,讬不得已以养中,至矣”。《大宗师》亦有两说,曰:“崔乎其不得已乎!”“以知为时者,不得已于事也。”计之外、杂篇,“不得已”在《庄子》中出现了十五次之多。尽管它们并非全部出自庄子本人[9],但“不得已”之于庄子思想的重要性,已堪昭昭。

而且,钟、刘二氏关于“不得已”之释也义有未安,其所谓“不得已”主要指“虚而待物”,或曰感应之自然。如钟氏云:“不得已,所谓虚而待物者也。惟虚,故不逆不億,不用智于事先;惟待物,故批郤、导窾,亦不失机于事后,为《易·系辞》所谓‘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也。”[10]刘说与此相同,曰:“(不得已)盖即虚而待物之旨,必待感而后应,迫而后动也。”[11]刘氏之所以认为“庄子之道,重在于不得已”,便是据此而发。

钟泰还结合《人间世》之旨论“不得已”云:“综全篇大意,惟‘不得已’与‘无用’两端。‘不得已’者,不逞志于事先,不失机于事后。‘无用’者,藏其锋于事外,泯其迹于事中,盖即前此无己之素功……”[12]又曰:

“不得已”之言,本之[13]老子,老子曰:“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而《庄子》则更从而发挥之,一书之中,不啻数见,其尤言之谆谆至者,则莫如《庚桑楚》一篇,既曰“动以不得已之谓德”,又曰“有为也欲当,则缘于不得已”。不得已之类,圣人之道,故吾前论全篇大意,首提“不得已为之枢机也”。[14]

上述之说义尤未安。首先,若“不得已”乃所谓“虚而待物者”,亦即感应之自然,则“不得已”与“无用”义相融合。因“无用”既为“无己之素功”,而“无己”又为“虚而待物”或感应之自然,则“无用”实即“不得已”之“皮相”而已。二者互为表里,本即一事,何可曰“二端”?且纵可从表里的角度视其为“二端”,则以之“综(《人间世》)全篇大意”,义有未尽。

其次,钟氏谓庄子的“不得已”之说本于《老子》“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乃明显错误。钟氏所引文字出自《老子》的《二十九章》,其文原为:“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文中的“不得已”,帛书《老子》甲、乙本皆作“弗得已”[15]。关于此章之义,河上公解云:“欲为天下主也,欲以有为治民,我见其不得天道人心已明矣。”[16]严遵解云:“天下者,神灵所成,太和所遂。神灵所察,圣智所不能及而威力之所不能制。”[17]义近于河上公。结合此章文意与二氏所解,此处“不得已”之“已”当取“成”义,《广雅》云:“已,成也。”(《释诂》)[18]《易》之《损》卦云:“初九,已事遄往,无咎。”其中之“已”,即是“成”义。因此,《二十九章》中的“不得已”实曰“不得成”,绝非钟氏所说的“虚而待物”。

除了《二十九章》,《老子》尚有两处“不得已”之说。其一为《三十章》,曰:“善有(按:王弼本“有”当从帛书作“者”)果而已,不敢以取强。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强。”[19]其二为《三十一章》,曰:“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20]结合所属文字,这两处的“不得已”皆曰“不得不”,有似于今所谓“迫不得已”;且“已”乃“止”之义(按:见下文所释)。如关于《三十章》,王弼解云:“果,犹济也。……言用兵虽趣功果济难,然时故不得已当复用者,但当以除暴乱,不遂用果以为强也。”[21]朱谦之虽谓“王弼注:‘果犹济也。’此为果之第二义”,认为当以“信”解“果”,然对于“不得已”之解则如王说,曰:“《老子》:‘善有果而已。’盖以诚信为果之第一义,谓唯诚信可以得人,不必用兵也。……果而勿骄,勿矜,勿伐,皆言诚信之功效如此。……信不足以至于用兵,是‘果而不得已’,然亦以告成事而已。……用兵而寓于不得已,是视胜犹不胜,不以兵强天下也。”[22]至于《三十一章》之“不得已”,则更易见其“不得不”之义,无须赘言。

孟子亦喜言“不得已”,如其曰:

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踰尊,疏踰戚,可不慎与!(《孟子·梁惠王下》)

夫尹士恶知予哉。千里而见王,是予所欲也。不遇故去,岂予所欲哉!予不得已也。(《孟子·公孙丑下》)

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滕文公下》)

而且,《孟子》中所有的“不得已”,皆为《老子·三十章》与《三十一章》所示的“不得不”或“迫不得已”义。上面几例,即是如此。后儒疏解,亦皆就此立说。如孟子又云:“昔者大王居邠,狄人侵之,去之岐山之下居焉,非择而取之,不得已也。”(《孟子·梁惠王下》)对于此“不得已”,赵歧直以“迫不得已”解之,曰:“大王非好岐山之下,择而居之,迫不得已,困于强暴,故避之。”[23]又《孟子·公孙丑下》记云:“(孟仲子)使数人要于路曰:‘请必无归而造于朝。’(孟子)不得已而之景丑氏宿焉。”赵歧云:“孟子迫于仲子之言不得已,而心不欲至朝,因之其所知齐大夫景丑之家而宿焉。”[24]焦循亦解之曰:

《仪礼·乡饮酒礼》贾氏疏云:“齐王召孟子不肯朝,后不得已而朝之。宿于大夫景丑氏之家。”此解“不得已”为不得已而朝是也。赵氏言“迫于仲子之言不得已”,已,止也。不得止者,不得不往朝也。但身虽至朝而心不欲至朝,盖是时王未视朝,或已视朝而退,孟子虽造朝而未见王,故宿于景丑氏,而以所以辞疾之故告也。[25]

由此,可以确定的是:“不得已”在晚周之际已成为流行语,这可从《老》、《庄》、《孟》中皆有数次之用(《庄子》则更多)而见其一斑。如果说在老子之时,“不得已”尚有歧义,那么至迟在孟、庄时,“不得已”义已归一,皆无歧解,即“已”皆“止”义,“不得已”即“不得止”,义为“不得不”或“迫不得已”[26]。“不得止”者,意味着人之于某种处境的无可选择性(或无可奈何性),以及相应的被动性的反应。

但“不得已”之所以在《庄子》中屡屡被提及,以至于成为解庄的一个重要入手处,并不在于它所蕴含的被动性或无可选择性,而在于通过它,庄子将人生在世的某种先天境遇凸显出来。基于此先天性,庄子还赋予“不得已”以新的意义,即钟泰、刘武所谓感应之自然[27],将生存与逍遥、在世与“超越”内在地统一起来,避免了逍遥概念的虚无性与随意性。在庄子的思想里,“不得已”之义实有二重:一为人生在世所必然面对的无可奈何之境遇,此为“不得已”的第一义,亦即其在当时的通行义;一为人之于世界、之于诸物的感应之自然,此为“不得已”的第二义。其中,前义为后义展开的前提,若无前义之“不得已”,后义之“不得已”也便失其依托。在《庄子》的具体行文中,其于“不得已”,或侧在前义,或重在后义。如《人间世》云:“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即是从前义说,故林希逸云:“为人臣子亦看所遇如何,不幸而遇其难,亦所不得已,但得行其事之实而已。”[28]而《庚桑楚》所谓“动以不得已之谓德”、“有为也欲当,则缘于不得已。不得已之类,圣人之道”者,则是从后义立说。不论是义之在前抑或在后,前、后之义又隐隐相通。

在《人间世》中,出现的三次“不得已”皆应取其本义,而不当取其第二义。三处的“不得已”皆是言人之于其境遇的无可奈何性,以及世界之于人的不可逃避性。本来,钟泰以“不得已”与“无用”综《人间世》之大意,甚为的当。当他以其第二义释此“不得已”时,却又有未确。倘就其本来之义解此“不得已”,则钟说正好将《人间世》不离世间而又出于世间的立言宗旨涵摄已尽。

(二)“不得已”之先天境遇:命

《刻意》云:“感而后应,迫而后动,不得已而后起。”“感”者表明,人生在世总是已经处于某一场域之中,而非悬于虚空。相应地,人也总会遭受某种“逼近”或“催促”[29],并因此逼、促而有所“应”或有所“动”,“不得已而后起”。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得已”所展现的这种被动性与无可选择性,往往正是人生在世的本然状态。在此意义上,“不得已”又并非意味着被动性,乃自然之应。

关于“不得已”所蕴含的在世结构,庄子在《人间世》中论云:

叶公子高将使于齐,问于仲尼曰:“王使诸梁也甚重。齐之待使者,盖将甚敬而不急。匹夫犹未可动也,而况诸侯乎!吾甚栗之。子常语诸梁也曰:‘凡事若小若大,寡不道以欢成。事若不成,则必有人道之患;事若成,则必有阴阳之患。若成若不成而后无患者,唯有德者能之。’吾食也执粗而不臧,爨无欲清之人。今吾朝受命而夕饮冰,我其内热与!吾未至乎事之情而既有阴阳之患矣!事若不成,必有人道之患,是两也。为人臣者不足以任之,子其有以语我来!”

仲尼曰:“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义也。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是以夫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择事而安之,忠之盛也;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何暇至于悦生而恶死!夫子其行可矣!……[30]且夫乘物以游心,讬不得已以养中,至矣。何作为报也!莫若为致命,此其难者。”

叶公子高将为楚使齐,尚未成行却已甚为焦惧,认为此行无论成败与否,结果都将是消极的:或者事不成而有人道之患,或者事虽成而有阴阳之患[31]。子高之忧实为庸众之忧,常人恐怕皆有此二患,无可逃避。那种“若成若不成而后无患”的“有德者”,现实中毕竟罕见。若顺子高之说(尽管其未明言),欲绝此二患,似乎只有逃离人间,出行于世。然据“孔子”所论,子高之忧实为蔽于人世的本来面目而自寻烦恼。人生在世所不得不面对者有二:一曰命,二曰义。此二者,乃天下之“大戒”。“天下”者,涵摄所有人,无有例外;“戒”者,当为人所守,不可须臾违之[32]。命与义是任何人无法回避的存在境遇,决定了人生在世的基本结构。命、义所“逸[33]出”之事,乃生生之所当行。事既属当行,故曰“不得已”;虽曰“不得已”,人伦日用之要全在于此,是以“不得已”之事又不过为庸常之所行者。子高欲释其忧(实则是庸众之忧),关键不在于如何消解上述二患(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而在于能正视命、义。正视命、义,则自能尽力于种种“不得已”之事,“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何暇至于悦生而恶死!”

欲正视命、义,则先需知命明义。唯有如此,命、义何以为天下之大戒方能了然于胸,从而正视之,虽“知其不可奈何”而能安之。那么,命、义者何谓?它们之间有何关系?且正视命、义为何又当尽力于种种“不得已”之事?

先来看命。命或天命的观念,渊源有自。《诗》、《书》论王位之转移,曰“天命靡常”(《诗·大雅·文王》),强调要“疾敬德”,以“祈天永命”(《尚书·召诰》)。其中蕴含的忧患之心、自觉意识与历史精神,深沉而厚重。晚周之际,命已融入普通人的生存信仰。除了墨家非命,当时诸子庶几皆信命。对于那种出乎人心之能解、人力之能为而又影响或决定人生、人事者,时人皆谓之命或天命,如孟子云:“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万章上》)上引庄子所谓“命也,不可解于心”之说,有似于此。命所决定的内容,纷繁复杂,不可尽言:举凡道之行废[34]、人之生死富贵[35]或穷达得失[36]等,皆由天命所定。庄子总结道:“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德充符》)

相对于儒家常常单纯言天命,庄子还从本根上指出了命之何所来。他认为,作为“造物主”,作为天地万物之源,道[37]本为阴阳之大化。阴阳之化自本自根,自然无为,其生天生地、神鬼神帝,化生万物。在氤氲化生中,万物(亦含人)生成与否,以及究竟生成何种情状(如人之智愚、贤不肖、美丑等)或处于何种境遇(如富贵或贫贱、穷达或得失等),皆无所选择,亦无可逃避。这种“先天性”之于万物,是为命或定命[38]。是以本来并无命,命乃造化之所致,为道(天)的具体“现身”。

再来看义。人生在世,必有人伦日用之事;事之展开,必表现为所当行与否,即事皆含有某种应当性。应当性是内在于事的:即使诸事之行背离了它,也并不能否定其存在价值,甚至因而还更深沉、更迫切地呼唤它的“回归”。庄子所谓作为天下“大戒”之一的义,指的就是这种应当性。在传统社会中,义往往展开为具体的五伦之义,即:君臣之间,应当君仁臣义;父子之间,应当父慈子孝;夫妇之间,应当和睦有别;兄弟之间,应当兄友弟恭;朋友之间,应当彼此诚信。狭义的仁义礼智信皆由此义而来,又皆会归于它。义之于具体的个人,亦具有先天性:任何人在其有所作为之前,都已经被“抛入”某种伦理政治秩序之中,无可逃避。

显然,命与义是相容的,义涵摄于命:在伦理政治生存中,命即表现为义,是曰义命。《人间世》将命与义分开说,似视之为二,实则是为了便于说话。所谓“子之爱亲,命也”,何尝不是言义?而“臣之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又何尝不是言命?命与义的这种关系,不独庄子有之,儒家亦然,如孟子云: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孟子·尽心下》)

在此说中,前后两“命”所指不同:前“命”谓决定人的富贵贫贱与否之命,即俗所云命或天命;后“命”则谓义命,是命在人伦关系上的表现。

先天之命既然有其所定,非人力所能改变,是以庄子主张从命或安命,《大宗师》云:“父母于子,东西南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我不听,我则悍矣!”并以例喻云:

子舆与子桑友。而霖雨十日。子舆曰:“子桑殆病矣!”裹饭而往食之。至子桑之门,则若歌若哭,鼓琴曰:“父邪!母邪!天乎!人乎!”有不任其声而趋举其诗焉。子舆入,曰:“子之歌诗,何故若是?”曰:“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弗得也。父母岂欲吾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私贫我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

子桑虽困顿乏食,羸弱至虚,已不胜其声,却能安于其命,不怨天尤人,可谓知命者。但从命或安命之义尚不止于此。命在人伦之域既然表现为义(义命),则从命便意味着行义,此之谓正命[39]。唯能正命,方为真正的从命;同时,命既“逸出”生生之事,生生之事即为“不得已”者。故正命具体表现为正生(按:“生”者,既有生命之生义,又通于性),正生又在于尽己于种种“不得已”之事。事若得尽,是为成物。如“子之爱亲,命也”,“事其亲”若能“不择地而安之”,则既为“孝之至”,亦为“不得已”于事亲之事得以尽,以及“爱亲”之命得以正。正命之在于正生,舜之所行正与此合,庄子云:“人莫鉴于流水而鉴于止水,唯止能止众止。受命于地,唯松柏独也在冬夏青青;受命于天,唯舜独也正,幸能正生,以正众生。”(《德充符》)舜之所以异于常人,就在于他能正命,亦即能正生,力行其“不得已”之事:其躬耕畎亩,则竭力于稼穑,无遑他事;其作为瞽之子与象之兄,则尽力于孝悌,罔顾父顽母嚚弟傲,“大孝终身慕父母”(《孟子·万章上》);待其为天子,则唯以救民于水火之中为务。如果认为从命就是安于现状、无所作为或消极等待,恰是背命之行。

正命亦即“致命”。事亲若能至于“孝之至”(“不择地而安之”),事君若能至于“忠之盛”(“不择事而安之”),“行事之情而忘其身”,无暇于“悦生而恶死”,自然可曰“德之至也”。行之至此,即为正命,亦为致命:“何作为报也!莫若为致命。”(《人间世》)致命之说,《易传》已有之,曰:“君子以致命遂志。”(《象传·困》)《说文》云:“致,送诣也。”送、诣皆有至义,即到、达义,且至又有尽、极之义。故“致命”就是达命或尽命。平心而论,庄子的正命与致命之说与儒家甚相通,如孟子亦言正命,曰:“莫非命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孟子·尽心上》)又有“俟命”之说,其意仍为正命,曰:“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经德不回,非以干禄也;言语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孟子·尽心下》)孟子的“俟命”之说当源于《中庸》,后者亦云: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子曰:“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

总之,行己所当行,尽己于“不得已”之事,可曰从命,可曰正命,亦可曰致命。这一思想和人生态度是庄子与儒家共同持守的。尽管庄子有辟儒之言,两者之间似乎没有后人所想象的那样玄远。

庄子毕竟属于道家,其论命自然也有道家的特点。如他除了说正命或致命,同时又言复命,《则阳》曰:“圣人达绸缪,周尽一体矣,而不知其然,性也。复命摇作而以天为师,人则从而命之也。”[40]复命之说本于《老子》:“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十六章》)复命与正命,说虽不同,本质上并无差别。命乃本根之道所成,道又展开为生生之事。尽力于命之所赋之事,既是正命,亦是“应和”生生之道,“反报”其根[41],是亦曰复命。正命与复命,非为二事。

以“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命作为“不得已”之事的先天境遇,展示了庄子思想耐人寻味的一面,即:避世或弃世之行从来都是最后的“选择”,都是汲汲于救世而不得之后的被迫之举,无论何种形式的自我放逐皆有其“不可奈何”的原因。虽然人们多从庄子思想中读出避世或弃世意,及至身践行之;且即便是庄子面对楚王之聘时,也坚其“泥途曳尾”之志,不为所动,但不可据此而谓庄子本来就主张避世或弃世。否则,己生何以得正?己命又何以得致?况且,《人间世》又云:“且夫乘物以游心,讬不得已以养中,至矣。何作为报也!”“不得已”之事正是养心[42]之所寄[43],亦为“游心”之所乘。倘若断绝世事,悬著于虚空,不仅漠然于生生之道,逍遥亦将无所依托,而流于主观冥想或虚寂枯槁矣。“不得已”之说充分彰显了庄子逍遥思想的在世性:一方面,人无法摆脱先天之命所赋予他的“不得已”之事,须尽己以事之:正己之生,致己之命,并因以成物;另一方面,正生、致命之行同时亦是涵养心性、成就己德的过程,“讬不得已以养中”。“讬不得已以养中”亦可谓“一宅而寓于不得已”(《人间世》),“一宅”即“宅一”,谓心之神凝至一。心之神凝亦可“寓于不得已”而成,非谓必弃事绝物、寂寞独守。成己与成物、生存与逍遥本为一体,未尝为二。

在《人间世》中,作为构成此篇文之主体的三个寓言,皆是以明此理,如:对于“颜回”的亟亟救世之心(欲就卫国而纠卫君行政之失),“孔子”并未否定之。其所念者,唯在于“颜回”道浅行急而不得成事,且有自伤之患。故告以“心斋”之法,以成其德,助其“若能入游其樊而无感其名,入则鸣,不入则止”和“以无翼飞”、“以无知知”(“闻以有翼飞者矣,未闻以无翼飞者也;闻以有知知者矣,未闻以无知知者也”)之功;对于“叶公子高”之忧,“孔子”直以“不得已”之言慰之,劝其正视命义,正道而行,毋为苟且,“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传其常情,无传其溢言,则几乎全”;而对于“将傅卫灵公大子”的“颜阖”之惑,“蘧伯玉”亦仅以“正身”之言勉之,形就而不欲入,心和而不欲出(“就不欲入,和不欲出”),“彼且为婴儿,亦与之为婴儿;彼且为无町畦,亦与之为无町畦;彼且为无崖,亦与之为无崖;达之,入于无疵”。如此,则既全己身,亦尽其职。钟泰评曰:“此篇举颜回请见卫君、叶公子高使齐、颜阖傅卫太子三者,皆人世至坚至巨之事。而孔子与蘧伯玉曲陈其方,必使优游宛转,事有成功而人无患,又一归于大中至正之道,无丝毫权谋诈术杂于其间,于以见‘内圣外王’之学,本于穷理尽性至命,出之以至精、至变、至神……”[44]善哉此言!

(三)“动以不得已之谓德”

《人间世》借助孔子、蘧伯玉之言,道出了如何应事接物之法。此种应接,实则是已臻于道境者所能为,高远难及。臻于道境者,已达至德,可谓之真人。三人中,无论是颜回、子高,还是颜阖,皆不可曰真人。然他们之间尚有区别,孔子、蘧伯玉之答亦有不同。颜回有济世之志,面对卫君的暴虐无常,仍主动请行,然德有不逮,故孔子告以“心斋”之法,先助其成德,然后方期于事功;子高与颜阖已负君命,不容稍待,孔子、蘧伯玉唯有劝其正命,戒慎其行,陈以“忘身”(子高)与“正身”(颜阖)之道,隐隐有听天由命之无奈。

至于真人,则另当别论。《大宗师》论真人之德云:

且有真人而后有真知。何谓真人?古之真人,不逆寡,不雄成,不谟士。若然者,过而弗悔,当而不自得也。若然者,登高不栗,入水不濡,入火不热,是知之能登假于道者也若此。

登者,升也;假者,至也。“知之能登假于道者”是谓知已达道、具有真知之真人。真人之于世事,则能“不逆寡,不雄成,不谟士(引按:‘士’通‘事’)”。即便是那些至坚至巨之事,也能功成而不害于己身,犹如“登高不栗,入水不濡,入火不热”。《大宗师》还描摹真人的游世之状云:

古之真人,其状义而不朋,若不足而不承;与乎其觚而不坚也,张乎其虚而不华也;邴邴乎其似喜乎!崔乎其不得已乎!滀乎进我色也,与乎止我德也,厉乎其似世乎!謷乎其未可制也;连乎其似好闭也,悗乎忘其言也。以刑为体,以礼为翼,以知为时,以德为循。以刑为体者,绰乎其杀也;以礼为翼者,所以行于世也;以知为时者,不得已于事也;以德为循者,言其与有足者至于丘也,而人真以为勤行者也。

真人处事得宜(“义”)、和而不流(“不朋”),守虚至柔若无可承受(“若不足而不承”),应物有方(“觚”者,方也)而无所执著(“坚”者,执也),包容有度(“张乎其虚”)而不炫于世(“华”者,花也,引申为声望、浮华、显耀等义),似有世人之情(“邴邴”,喜貌)而不溺于情[45],应感而动而不容于己(“崔[46]乎不得已”),等等。尤可注意者,文中言刑(按:刑兼政、法言)、礼、知、德之用,表明真人亦不乏治世之责。以刑礼知德论治世,似与道家辟有为、弃仁义、尚无知之旨不合[47]。然此为表象。《在宥》云:“故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临莅天下”之“不得已”,命定使然。真人亦须从命,并非不治世。而且,命本为造化之所致,真人治世也是应和道之化生,乃成己与成物之所需。真人治世,道法自然,以“无为”为上(“莫若无为”)。“无为”非谓空无所依,其亦如庸常之君,须依刑礼知德以为用。若无刑政为体(按:此体义为“体段”,非谓本体),治何以得行?无礼之为翼,治何以得辅?无知之为时,治何以发而自然?无德之为循,治何所依自卑而高(“丘”,小山也,有高义),臻于化境?但刑礼知德之于真人,又异于它们之于庸常之君。庸君虽以刑为体,却常擅乎杀罚;虽以礼为翼,却常拘于虚仪;虽以知为见,却常囿于所识;虽循德而行,却常有所凝滞。真人则不然,其所谓刑礼知德皆是顺乎自然而成,有世俗之名而无世俗之实,畅行于世而无扞格凝滞。

真人所展现的如此德行,庄子亦称之为“不得已”,是为“不得已”之第二义,《庚桑楚》云:“动以不得已之谓德。”“已”本止义,“不得已”者,不得止,不得不行也。事物之来,不得不应;应而自然,无有勉强,亦无有造作。所谓虚而待物、道法自然者,即是此谓。此义之“不得已”乃真人德(体)之发用,只有修得真人之德,方能在应事接物中表现为“不得已”之用。如果弃事绝物、独守其体,当动不动,体不达用,则有枯寂冥想之患。真人不当自绝于世,亦不当一味地守静。上引《大宗师》一段文字两言“不得已”(即“崔乎不得已”与“以知为时者,不得已于事”),皆以明感应之发,动而不止。

真人既通于应物,亦达于治世,是以又谓圣人,《庚桑楚》云:“有为也欲当,则缘于不得已。不得已之类,圣人之道。”圣本通义,能通事达物,处世自能得宜。圣人与真人未尝为二:真人以德言,圣人以功论。有此德方能致此功,有此功亦方能彰此德,故《大宗师》合真人与圣人于一体而论曰:

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是之谓真人。若然者,其心志,其容寂,其颡;凄然似秋,煖然似春,喜怒通四时,与物有宜而莫知其极。故圣人之用兵也,亡国而不失人心;利泽施乎万世,不为爱人。

“动以不得已之谓德。”德就心言,“德者,成和之修也”(《德充符》)。修者,治、理之义,修心而至于其和,真人之德即备。此心应感而发,是为“不得已”之行。那么,心具和德何以能动之以“不得已”?

首先,心和则能免于“浮明”之蔽。心未见道,难免胶滞,是为“成心”。“成心”具而“浮明”生,“浮明”蔽于事物,执著不通,又会反累此心。欲去“浮明”,则须弃“成心”。“成心”弃则“道心”存,是为“吾丧我”:“吾”乃“道心”之所成,“我”则为“成心”之凝聚。“道心”之发,“真明”即生。在“真明”的“朗照”下,万事万物皆呈现其“本来面目”,无有遮蔽。“真明”者,“真知”也,“且有真人而后有真知”(《大宗师》)。真人之德虽曰和,其中自有“真明”在,真人非谓愚钝无知者。又,《逍遥游》云“至人无己”,“无我”谓无“成心”。丧其“成心”的真人亦曰至人。真人之心虚而不塞,无“浮明”之蔽,其应物自能如镜之照,不迎不送,如其所是。对于此德此功,《应帝王》曰:“无为名尸,无为谋府,无为事任,无为知主[48]。体尽无穷,而游无朕。尽其所受乎天,而无见得,亦虚而已!至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逆,应而不藏,故能胜物而不伤。”胜者,“任也”(《说文》),胜任之谓;“不伤”,即无害。此处表面上说至人(真人)之心胜物且不为其所害,实则也曰物不为至人(真人)之心所害。心物两不相伤,于是各遂其生。

其次,心和则能平、正应物,发而自然。《德充符》在论修心致和时,是藉“才全”与“德不形”立说的,其曰:

(鲁哀)公曰:“何谓才全?”仲尼曰:“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和,不可入于灵府。使之和豫,通而不失于兑。使日夜无郤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是之谓才全。”“何谓德不形?”曰:“平者,水停之盛也。其可以为法也,内保之而外不荡也。德者,成和之修也。德不形者,物不能离也。”

“才全”与“德不形”说虽为二,义实通一。只是“才全”重在从心之用上说:“使日夜无郤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德不形”则重在从心之体上言:“内保之而外不荡也。”保者,持、守义;荡者,摇、动义。“德不形”谓内有持守而外无所动,亦即心有所止,其所止者,气之谓也(按:下文有论)。心不能止,则将如《齐物论》所云“与物相刃相靡,其行尽如驰”。心若能止,无论是“事之变”抑或是“命之行”,皆“不足以滑和,不可入于灵府(引按:‘灵府’曰心)”。故心之和与心之止,本来为一:能和方能止,能止亦方能和。心之止而不荡,则能正、能静,虚以应物;心之和而不偏,则能平、能顺(按:和与正、平、顺等义通),发而自然。虚以应物,发而自然,有为出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是曰“不得已”之动。故《庚桑楚》论云:

彻志之勃,解心之谬,去德之累,达道之塞。贵富显严名利六者,勃志也;容动色理气意六者,谬心也;恶欲喜怒哀乐六者,累德也;去就取与知能六者,塞道也。此四六者不荡,胸中则正,正则静,静则明,明则虚,虚则无为而无不为也。……动以不得已之谓德,动无非我之谓治,名相反而实相顺也。

又曰:

胥靡登高而不惧,遗死生也。夫复不而忘人,忘人,因以为天人矣!故敬之而不喜,侮之而不怒者,唯同乎天和者为然。出怒不怒,则怒出于不怒矣;出为无为,则为出于无为矣!欲静则平气,欲神则顺心。有为也欲当,则缘于不得已。不得已之类,圣人之道。

然而,心达乎和,动之以“不得已”,毕竟乃“登假于道者”所能为,此为庸众所不及。庸众尚需修道,以治其心。而修道之方,“心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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