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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提出的另一个立法原则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边沁认为,财产权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财产权是财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和确认。

在边沁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以及《政府片论》中,阐述了他主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即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一章就开门见山地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幸福——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会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都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决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边沁这里所说的“乐”就是指“功利”。而“功利”意即“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者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共同体的利益就是成员利益的总和”。边沁认为,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因此,他提出,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他强调,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的方法,特别是通过惩罚那些破坏幸福的行为,来增进人类的幸福。为此,对于一个立法者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在立法开始之前,要用数学的方法计算苦与乐。具体来说,要从五个方面来进行考虑:一是看法律草案中规定的条文对于每一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二是看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此遍及所有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衡量这个法律草案的好坏标准,不是以对资产阶级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准,而应以对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全部人为准;三是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受益的人数多寡来定;四是看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要看对破坏人类幸福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加以衡量;五是看立法的效果,也就是看立法是否能够达到“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的效果。

边沁特别强调,在立法的时候,在决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立法者必须保证增进社会幸福,必须努力达到以下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幸福,促进平等,维护安全”。边沁提出的另一个立法原则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边沁认为,财产权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财产权是财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和确认。没有法律就谈不上财产权的产生和存在,法律的任务就是保护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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