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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这一问题,边沁在《政府片论》中谈得很少,而且主要是否定性的。然而他并不打算为英国的政体提出另一种更正确的解释。但是,他在《政府片论》中却只是暗示了这个结论,即指出这个政体不是贵族政体与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的结合。因为除了主权者的权力或整个社会的构成形式以外,还有政治能力、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智力与道德水平等因素会限制他们政治上的成就。

关于这一问题,边沁在《政府片论》中谈得很少,而且主要是否定性的。布莱克斯通采取了传统的分法,将可能有的政府形式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边沁吹毛求疵地指责他没有创见,但却没有指出他究竟是对还是错。布莱克斯通步孟德斯鸠的后尘,称颂英国政体将君主、贵族和民主的原则协调起来,同时又将最高权力赋予“三种彼此完全独立的权力者——国王、上院和下院”,希望以此来防止每一种权力者滥用职权。

边沁毫不费力地指出这三种权力不是互相独立的,而且也并非代表不同的原则。然而他并不打算为英国的政体提出另一种更正确的解释。他晚年经常指责英国政体是贵族政体。

但是,他在《政府片论》中却只是暗示了这个结论,即指出这个政体不是贵族政体与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的结合。关于他这一说法的真正诠释,可以在奥斯丁的学说中找到。奥斯丁主张,政体的分类首先应当根据分享实际权力的人数。他说,一切政府不是一个人的政府就是少数人的政府。因此,所有的政府不是君主政府,就是贵族政府。但贵族政体亦有所不同,构成它的那个少数派人数可能很少,也可能较多,甚至可能非常多,因之便可以分为寡头政体、一般意义上的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同时这些政体又由于其成员的同质与不同质而有所区别。换句话说,组成贵族政体的成员可能全部符合同一的普遍标准,也可能符合不同的普遍标准。不同质的主权机构的可能形式是无数的,但人们最熟悉的这种机构的例子就是立宪君主国家中进行统治的那个机构。

同质与不同质的主权机构之间的区别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这种区别不但强调主权者的人数,而且强调主权者的组织。

这是一种质的区别,不单纯是量的区别。它说明了许多历史事实,特别说明了中世纪自由政体与现代自由政体的主要差异。中世纪的议会包括着某几类人,他们所代表的主要不是人数而是地位,主要不是个别的公民而是法人团体,它代表国内的各等级和各种地方团体。但现代议会却趋向于变成同一种类型的人物所组成的机构,每一个人代表着同样数目的选民。各等级和团体则逐渐地被贬低为组成它的分子。即使不考虑扩大选举权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

然而,我们如果一直把主权者和整个社会分离开来看,我们就无法认识到它可能具有的极端复杂的形式。在一般的情况下,决定政府性质的是整个社会的性质。政治社会正像单个的人一样,的确可以说没有两个是完全一样的。社会是怎样的,社会的主权者也是怎样的。主权者的权力可以大致根据好几种原则加以分类,然而这些分类都只能说明被分类对象的一般性质。其他的一切性质则必须个别地研究具体的政体才能知道。一个研究者即使已经完成了对政体的分析,也远远没有把决定此政体的力量、持久性以及善果和恶果等全部因素研究净尽。因为除了主权者的权力或整个社会的构成形式以外,还有政治能力、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智力与道德水平等因素会限制他们政治上的成就。一个具有政治天才的民族,会制定优良的政治制度。但是,优良的政治制度,却不能弥补政治天才的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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