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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幸福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边沁看来,立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也即快乐与安全。根据功利原则,边沁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边沁认为安全是人类幸福的首要的重于一切的条件。边沁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两类:解释者和评论者。

作为一项为社会定规立制的理性活动,立法必然蕴涵着一定的目的。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在边沁看来,立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也即快乐与安全。

这里所谓的“快乐与安全”即立法能为人们增进幸福亦即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既是评价立法成效的唯一标准,更是立法者唯一的立法目的。在边沁那里,作为普遍法则的功利原则被确立为立法的准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作为唯一目标,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得符合该标准,既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他指出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边沁希望保证幸福的立法者,可以通过维持安全和提倡平等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安全的需求与平等的要求发生冲突,根据边沁的说法,应当保留的永远是前者。在个人安全的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他说:“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没有了法律,财产也就不会存在了。”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就会妨碍社会进步。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根据功利原则,边沁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条原则实际上是功利原则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化。边沁强调,在立法的时候,在决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立法者必须保证增进社会幸福,必须努力达到上面的四个目标。边沁认为安全是人类幸福的首要的重于一切的条件。正是由于这种需要安全的深刻意识,使边沁在其著作中大力斥责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做法:比如不考虑满足国家的需要,一味敲诈某些阶级公民的税收法,比如把某些财产充公的办法,官方不付赔偿的查禁措施,比如雇用不再需要的人员。他认为这样做是有害的。首先,受损失的个人所遭受的痛苦,比社会上其余的人因减轻了这一小小负担后所能获得的幸福要大得多。其次,如果你在任何个别地方侵犯了安全原则,就不可能不使它在所有的地方都遭到损害;而每当安全原则被损害时,财富和所有其他幸福的条件都付诸东流了。“仅仅保证个人目前无实际损失是不够的,还必须尽量保证他在将来不受损失。我们必须把有关他的安全的观念延伸到他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方面”。

此外,由于《政府片论》实际上是对立法科学的一种间接陈述,它建立在对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律诠释》部分章节批评的基础之上,所以边沁也就法律编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边沁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两类:解释者和评论者。他指出,解释者在说明法律是什么,评论者则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在这里,边沁将法律首次划分为实然法和应然法,认为实然法重在解释法律是怎样的,其任务是叙述或探讨事实状态的法律,应然法则重在评论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其任务是探讨制定法律的理由。这一提法突破了传统的法律理解模式。边沁认为:“解释者在他的范围内所涉及的思维活动只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评论者则会在评论时牵涉到那些喜欢与不喜欢的感情问题,所以要和感情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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