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一个立法者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在立法开始之前,用数学的方法来计算苦与乐,因为苦与乐是可以引起兴趣的感觉,是可以算出的。既然趋乐避苦是立法者追求的目的,它便可以被理解为价值,而价值是可以衡量的。边沁指出:“对于某个人自身而言,快乐与痛苦本身或多或少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形来衡量:强度、持久性、确定或非确定以及迫近或遥远。当任何快乐与痛苦的价值用于计算所产生的行为结果趋势时,试图采用一种实验推理的方法,这正是其前辈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思想方法。凡是引起快乐后果的行为都是好的,反之,是坏的。这样,人们通常所说的善或恶的价值判断完全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这就是功利主义区别于其他道德哲学,尤其是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显著特点。
那么,如何把这种方法应用于立法上呢?具体来说,他指出要从五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看法律草案中规定的条文对于每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如果苦胜于乐,那么这种法律草案规定的条文对于人们就是不利的,因而也是违反功利原则的,是不好的法律,是不可取的法律;如果这种法律草案规定的条文是乐多于苦,那么这个法律草案对于人们就是有益的,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是好的可取的法律。二是看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次遍及所有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三是看法律草案定出的内容受益受害的人数多寡。如果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使受害的人数多于受益的人数,那么这个法律草案就是坏的,不足取的,相反,则是好的,可取的。四是看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要看对破坏人类幸福的行为惩罚是否有力来加以衡量。因为在边沁看来,国家的任务和法律的目的全在于增进人类的幸福,对破坏人类幸福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不过他也说:“可是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因此,惩罚造成的损失大于不惩罚时,都应免于惩罚。五是看立法的效果,也就是看立法是否能够收到“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的效果。如果立法动机很好,但效果极差,这样的立法也不能说是好的;如果立法虽然动机不好,但效果极佳,那么这种立法也是好的。的确,边沁强调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不是虚谈而是注重实用,这同他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完全是吻合的。以上这些方法需要经过复杂的数学计算才能实现,尽管算起来十分困难,但终究还是可以计算的。
除了以上方法,边沁还提出了立法技术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完整性。法律必须是完整的,无须经注释和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解释。第二,普遍性,即它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大多数人普遍能够做到的。第三,逻辑性。它的内容必须以严格的逻辑语言叙述出来。第四,准确性。它的用语必须前后一致和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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