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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幸福原理与安乐死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为边沁所津津乐道的,也是他学说的最终归宿。边沁的功利原则涵盖两个方面:第一是个人幸福,即通过对个人苦乐的计算来衡量个人的快乐;第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者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他立法改革的目标。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为边沁所津津乐道的,也是他学说的最终归宿。虽然这一理论并不是他的创造,而是从贝卡利亚那里得到的,但是贝卡利亚寥寥几语对边沁却有醍醐灌顶的作用,以至于成为他一生为之奋斗的原因。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中,他就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

边沁的功利原则涵盖两个方面:第一是个人幸福,即通过对个人苦乐的计算来衡量个人的快乐;第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者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他立法改革的目标。他号召,一个私人,无不应当以自己的行为来争取他本人及其同类的幸福,每个人可以独自选择并且遵从宽容原则。

由此,我们可以逆向思维,如果社会财富在不变的情况下,分割的份数越多,个人得到的幸福就越少,直至分割到极其多的人,以至于每个人对于自己所增加的财富感觉不到幸福,那么社会幸福总量的增长也为零。然后我们再结合他的快乐的要素:①强度②持续时间③确定性或不确定性④邻近或偏远(时间上的)⑤继生性(即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乐后仍乐,苦后仍苦)⑥纯度(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⑦范围(波及的人数)这些方面,我们就可以顺着边沁的思路来考虑,扶危济困、雪中送炭是多么符合功利原理的要求了。

同时,我们又可以提出另外一个问题,“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否完美无缺?比如,在这里我们可以沿着边沁的思路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对一个弱者竭尽全力地进行帮助,但他的情况仍然朝着继续恶化的方向发展,直到已无力回天,那么从效果论的立场来看,我们对这个弱者所做的一切是不符合功利主义要求的,它不仅没有功利主义的效果,而且还使所有为之努力过的人最后得到的都是痛苦。那么我们是否不应该为此付出,或者在我们努力的过程中就要有预见性地、明智地放弃呢?还有一种情形,我们为弱者所做的,是否就是他们希望得到的,或者也可以这么说,我们从一般人的功利主义立场出发为弱者所提供的帮助如果成效显著,他们会不会享受到快乐呢?比方说,有两个垂死的病人,一个相对于另一个病得稍轻一些,如果当时的医疗条件只能满足一个病人的治疗,那么功利的做法是全力抢救病得轻的,而放弃病得重的。另一个例子在英国也实际发生过,一对刚出世不久的连体婴儿将面临这样的命运:因为他们的脏器只有一套,如果分开就只能活一个;如果不分,两个都会在数月内死去。婴儿的父母不同意做手术,他们在等待神的安排,但是有关方面强制医生为他们做了分离手术,最终一个婴儿成活了下来。但是婴儿的父母从此就生活在了痛苦中,因为他们不希望以另一个孩子的死来换取这个孩子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沉重而敏感的话题——安乐死。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和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提出了实行自愿的安乐死的主张。休谟和康德也都支持安乐死。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近代以来,随着医疗科技的进步,安乐死又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

按照效益论和功利主义的原则,既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而且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用再多再好的药物也无法挽留病人的生命,且会带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损失,而最关键的是——患者本人要求实施安乐死,那么作为医生,是应该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视角出发,满足患者的这一愿望的。但又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再下工夫研究解决病人疾病的良法,而且这也从根本上有违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和尊重生命的职业道德。

总之,安乐死,作为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将继续考验人类的理智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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