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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风俗习惯、服装样式等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迪尔凯姆否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迪尔凯姆在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中还批判了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认为这种共同的信念接近于宗教,带有强制性,并渗入到一切社会生活中。

迪尔凯姆身处的19世纪,正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从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代。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西方社会遭遇了前所未闻的多重危机,即经济危机、以劳资冲突为代表的社会危机和以自杀与悲观为代表的精神危机。正如西方社会学家所述:“我们感到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机,以至使我们产生一种日益增长的瘫痪感,因为这种巨大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力量好像使得任何个人的努力就像唐·吉诃德的风车那样倾覆。”然而“我们理解宇宙的奥秘多过对我们自身和社会体系的理解,甚至可能每天因为经济和社会制度所造成的死亡人数要比有限的自然原因造成的死亡人数还要多”。所以19世纪的法国哲学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社会政治色彩。哲学家们关注的问题都不是像德国或英国哲学那样抽象玄妙的形而上学问题,而是非常具体的问题。

迪尔凯姆在其一生的社会学研究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如何理解和解决这些社会转型中所面临的各种危机和具体问题。他最基本的理论关怀就是重建工业社会中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他认为,共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的真正基础,重建集体意识则是解决危机的基本途径。

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与社会学的另外两位奠基人——马克思和韦伯有区别。马克思和韦伯的方法是哲学的方法,而迪尔凯姆则注重实证研究,也就是借鉴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思辨抽象的方法对人类社会进行研究。比如,对于“男人和女人谁更富有同情心”这样一个命题假设,“同情心”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但我们可以把它转化为一系列可以被观察和测量的事实:我们可以让一个实验者假装盲人过街,然后统计主动帮助盲人过街的男女人数;我们也可以守在乞丐的旁边,统计主动给乞丐钱的男女人数;我们还可以统计主动向灾区捐款的男女人数,等等。这就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的方法。

迪尔凯姆和马克思都强调人的社会性,把个人看做社会当中的个人,而韦伯强调的是解释个体。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学研究中不应考虑行为人的感觉,其实很多人是自己给自己找理由,是不能当真的。迪尔凯姆强调总体特征,必须把群体特征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去研究社会是怎么维系在一起的。否则,只是看到了表象,而不能看到社会结构中各个部分所发挥的功能。这就是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的观点。

以他对自杀的研究为例:个别看来,似乎自杀总是个人的事情,与个人的经历、情感等有关,但迪尔凯姆却把欧洲各国的自杀统计数据总结起来进行研究,发现地域、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对自杀都有影响。这样自杀就不是个人选择的问题,不是个人想不开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自杀就对社会的团结产生了影响、发生了作用。

社会学的对象和方法

任何一门学科,如欲成为真正的科学,最基本的一个任务就是要确立它的能将其和别的学科区别开的独立的研究对象。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并不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只是可以感觉到。不是我们看到了什么东西,而是我们理解了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才理解社会、国家、家庭、结婚、自杀等现象。这些事实与我们看到的太阳、石头等不同,它们是社会的。迪尔凯姆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风俗习惯、服装样式等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迪尔凯姆注重研究前者。

那么怎么观察和研究社会事实呢?迪尔凯姆指出,要借助可见标志,即通过观察其外在表现而获得知识,从而进行科学研究。也就是说,由对社会事实的研究转为对社会事实的表现——社会现象的观察、解释。仍然以男女谁有同情心为例,把同情心转化成可测量的事实,就可以进行分析和研究了。

有分工才有合作——社会整合

社会秩序是迪尔凯姆一生学术研究的主题。19世纪后半叶,法国社会动荡不安。他一心要以社会学家的身份回答现实问题,帮助社会维系安定。他的三部主要著作《社会分工论》、《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都紧密围绕着秩序和整合的主题,分别回答借由什么来达到社会团结和整合、社会整合与个人是什么关系、团体意识对社会和个人起什么作用三个问题。

迪尔凯姆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机械性一体化的社会,而现代社会是一种有机一体化的社会。

在传统社会,没有专业的、精细的社会分工,人们是通过社区的和个体的宗教、文化、种族、语言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一致性是这个社会的核心标准。人们缺乏个性,关系亲密,有共同的集体意识代表特定社会的共同观念和情感。这种集体意识不是个体能改动的,是一种保守势力,任何人侵犯它都会受到惩罚。

现代社会中,个人主义得到了发展,但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使人们必须联系在一起。

在现代社会,表面上看每个人都是自由自在的,但其实不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交通和通讯的发展等,使得社会分工成为一种必然和必需。人们日益专业化的同时各自履行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缺少普遍分享的意识,集体意识碎裂化,个人主义取代了原来的集体主义。但集体意识的碎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瓦解,因为现代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使得人们必须联系在一起,相互依赖。一心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人们一定依赖有着其他各种专业化职业的人。社会上各种专门化的和不相同的部分之间功能相互依赖性的逐渐增长,可以提供一种共同集体意识的替代物,成为社会团结的基础。社会仍然能保持团结,这种团结对维系社会更有力,是一种有机团结。

不过,我们知道,所有的社会都不绝对是上述两种社会中的一种,没有纯粹机械性或完全有机一体化的社会。但大致的社会类型还是可以判断的。

迪尔凯姆否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他强调,一个事物的功能,并不是产生出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财富,但这要在分工出现后与分工前的对比中才能显示出来。他认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人口的增加,后者决定着社会生活的集约化程度。随着人口的增长,生存竞争也在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分工是保持和维护该社会的唯一手段,是建立新型的社会团结、使社会有可能朝着进步方向发展的唯一手段。

迪尔凯姆在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中还批判了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认为这种共同的信念接近于宗教,带有强制性,并渗入到一切社会生活中。他预言,共同意识和宗教维系社会的功能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然而后来,到了晚年,迪尔凯姆在继续研究人类社会的整合问题时,放弃了《社会分工论》中贬低共同意识的思想,转而强调共同意识和宗教的社会作用。

个人事件or社会问题——自杀问题研究

对于任何社会时期,自杀率的增长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通过对法国国家档案馆数万份资料的研究,否定了关于气候这一自然原因与关于模仿这一心理学因素对自杀影响的猜测,创造性地提出自杀现象是由社会性因素决定的。他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的原因,把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

迪尔凯姆认为,利己型自杀产生于极度的个人主义。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利己型自杀多发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利己型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很强的整合力量,而基督新教在规定教徒生活目标上缺乏强制力;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以上这些脱离了社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中产生出更多的自杀者。

利他型自杀产生的原因是个人过分地屈从于一种社会目标和意义,过密地结合在社会中,以致失去了自由。他以欧洲军队为例说明利他型自杀。在军队里,士兵被训练得不看重自己的价值。他们感到被一种“社会价值”所扼杀,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乐趣,因而军人的自杀率高于普通百姓。

失范型自杀由社会混乱所导致。在混乱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了规范,给自身增添了痛苦。他指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动物的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止境的。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的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会。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序。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他就会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生动乱、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不协调,行为混乱而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自杀率升高。

迪尔凯姆指出,宿命型自杀是由于社会控制过度造成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希望,最终选择自杀摆脱社会控制。这种类型的自杀在现代社会并不常见。

迪尔凯姆总结其自杀研究,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社会中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在自杀原因上,迪尔凯姆并不完全否定个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认为那是次要的,社会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认为,当一个社会不能提供上述三项条件时,一些心理脆弱的个人就可能会自杀。

维系社会团结的纽带——宗教研究

迪尔凯姆以澳大利亚原始部落中的图腾崇拜作为观察对象来进行自己的宗教研究。他的研究目的是为了说明宗教的社会功能,说明一种共同意识对于社会秩序建立的必要性。

迪尔凯姆认为,宗教不是要给人们一种对于物质世界的描述,而是服务于社会。图腾是民族的标志,人们崇拜图腾实际上是崇拜他们所属的那个团体;图腾是团体的象征,犹如国旗之于近代国家。“神圣性”历来是解释宗教的关键。迪尔凯姆认为宗教的神圣来自社会,它不过是被实体化、人格化了的团体力量,即道德力量。社会力量以一种心理方式作用于个人,迫使人们服从它,甚至违背人类的自然倾向。人们感到了身外存在的这种力量既是强制的,又是需要依赖的。他们对之敬畏,又不能充分理解其性质和来源,便萌发了某些观念来象征这些力量,这些观念就是宗教。它的功能不仅在于帮助人们感到社会实体的存在,更在于维系社会,促进社会整合。

迪尔凯姆认为,澳大利亚原始民族的团结不是来自共同的血统和习俗,而是来自共同的名称、标志、仪式,即共同的图腾崇拜。取消了民族的象征物——图腾,民族就不能存在。他认为,宗教象征以其突出的神圣色彩加强个人对社会的隶属关系。社会对于个人,就像神对于其崇拜者一样,没有了这种至高的神圣性,便不可能有社会生活。他分析了原始宗教中的多种仪式,认为它们起着维系社会、使之一体化的作用。他指出,不仅原始社会需要宗教的这种功能,“社会生活在其每一方面,在其每一个历史时期,都要靠一个大的象征体系才成为可能”。

迪尔凯姆对宗教社会功能的强调是他晚年思想中的最大转变。

教育促进社会团结——教育研究

迪尔凯姆对教育问题也非常感兴趣。部分原因是由于他受到家庭以及师范专业培训的影响。后来,他在波尔多和巴黎大学索邦学院讲授的大量讲座和课程,都是围绕着道德教育展开的。迪尔凯姆关注教育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在当时的法国社会状况下,为了适应法国社会从宗教道德向世俗道德演变的趋势,他试图通过探索非宗教的、理性化的道德教育问题,进而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的改造。

迪尔凯姆指出,教育对于社会的整合具有重要功能和意义。首先,教育可以促进社会团结,它使个人觉得自己是团体的一部分,并因此而不去破坏规则;其次,教育有助于训练社会角色,学校是个小社会,它具有与社会环境相似的层级、规则,可以帮助训练青年,使其适应自己将来在社会中所需扮演的角色;再次,教育有助于劳动分工,学校将学生分成技能团体,鼓励学生从事与其能力最相符的领域的工作。

为什么要惩罚巫婆——社会失范和犯罪现象研究

迪尔凯姆对犯罪的见解与传统观念相悖。他相信犯罪与所有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紧密相连,并且犯罪具有社会功能。

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就是对社会集体意识的侵犯。人类社会有很多禁忌,不是规范的东西,也不一定有害,但触犯了就会受到惩罚。“我们不是因为是犯罪而惩罚它,而是因为它受到惩罚而被认为是犯罪。”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先天决定的,而是与它所处的社会的集体意识有关。社会可以增强和重建社会的集体意识。如欧洲中世纪瘟疫产生便惩罚巫婆,其实二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对社会的一种稳定,为社会找一个发泄口,是把社会整合在一起的需要。

迪尔凯姆还认为,犯罪是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社会都需要犯罪。犯罪可以推动社会发展。集体良知构成道德的边界,但道德的边界不能太僵化,需要突破。有些犯罪就是对社会限制的突破,使社会限制减少,从而使社会更有活力,并可以帮助社会形成新的集体良知。比如离婚在古代是一种非正常现象,但是在现代社会则被认为是增进婚姻质量的保证之一。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犯罪并不是一种纯粹病态的现象。

迪尔凯姆指出,在社会转型时期,会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犯罪率和自杀率会增高。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失范问题。

不过,也有学者对迪尔凯姆关于犯罪问题的看法提出质疑。他们指出,迪尔凯姆的观点倾向于“凡是存在的即是合理的”,照此观点就应当废除对妓女、毒品的限制,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另外,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学者认为,迪尔凯姆所认为的刑法是社会的集体良知掩盖了阶级性和阶层矛盾,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代表了一个社会中所有人的集体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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