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第一版出版后,迪尔凯姆遭到了一些人的批判。他们认为,迪尔凯姆把人类的社会生活等同于自然的物,是排除了人的主观因素,即精神要素,是不合理的。对此,迪尔凯姆在第二版序言中为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辩护。
迪尔凯姆强调,“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自己方法论的基础。他指出,自己所说的社会事实并不是指物质的物,而是说社会事实应当被看做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所以,在着手研究事实时,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也就是说,科学的研究不能依靠人们的心理感知或者凭空想象,而必须依靠严格的科学考察。
至于说排除人的精神和心理因素,迪尔凯姆指出,个人的意识只能使我们感知声、光、电、热等现象的外在特征,得到的也只是“模糊的、瞬间的、主观的印象”,而不是“明确的、清晰的观念”,即具有解释性的概念,无助于使我们了解其基本特性。所以,必须用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即便是要研究人的内心世界,也只能用现代心理学的方法,从外部研究心理事实。社会事实虽然是人类制造的,但不能从人们自身去寻找它们形成的原因,因为人类的动机是复杂的、隐蔽的、个别的。我们“只能是以最模糊的,甚至往往是最不准确的方式勉强地猜到决定我们的行动的真正原因和我们的行为的本质”。有时,我们连自己是怎么想的都不一定搞得清楚,更不要说清楚地了解别人的想法。“有时,我们的行为出于自私,却自以为是无私的;我们屈服于爱,却自以为是向憎恨让步;我们做了不合理的偏见的奴隶,却自以为是服从了理性。”不是很有道理吗?
迪尔凯姆认为,观察社会事实仅凭主观臆断或者头脑思辨是不足取的,而要采用完全客观的、科学的态度。他认为,社会学家应当具有物理学家、化学家和生物学家进行科学研究时所保持的科学精神。换句话说,就是将社会学等同于自然科学,用自然科学的精神和研究方式来研究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人类的一切行为方式。
迪尔凯姆还指出,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社会现象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集体生活和集体意识不是个人生活和个人意识的相加之和。这就像是生命有机体一样,它由氢、氮、氧、碳等原子组成,成为一个整体。生命不能再还原为原子,它只能以整体的形式存在,而不能以部分的形式存在。所以社会事实是独立于个体之外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规律,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有质的不同,集体的心态不等于个人的心态,它有其固有的规律。因此,虽然心理学与社会学在某些方面有一些关系,但两者终究是截然不同的,不能简单套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这样,社会学就不必继续作为普通哲学的一个分支,或者是心理学的一个变种,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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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认为,在他之前的社会学家采用演绎法和归纳法进行社会学研究,都只限于空谈,没有对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和准则进行具体的规定,致使之前的社会学研究无法脱离哲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模式。
迪尔凯姆谈到,自己撰写此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制定一套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准则,使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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