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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社会事实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其特点的阐述可以使我们明了要对其进行研究该用什么样的方法,这也是迪尔凯姆的目的所在。这是迪尔凯姆所主张的社会事实的首要特性,也是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哲学基础。迪尔凯姆在给“社会事实”下定义时,把社会事实归在人类“行为方式”之上。迪尔凯姆深入地指出,不是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构成社会事实,其中被我们称为“社会潮流”的人类行为就不是社会事实,因为“社会潮流”没有“结晶化形式”。

社会事实的特征是决定社会事实的性质的东西,社会事实是什么只是说明了社会事实的存在,而社会事实的特点则说明了社会事实是一种怎样的存在。通过对其特点的阐述可以使我们明了要对其进行研究该用什么样的方法,这也是迪尔凯姆的目的所在。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普遍性和行为性四个特征。

第一,外在性或客观性特征。这是迪尔凯姆所主张的社会事实的首要特性,也是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哲学基础。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金融制度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的。例如,在信徒出生之前,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就已经存在,这就说明它们是存在于信徒身外的;而个人表达思想时使用的符号系统、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信用手段、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等,都是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具有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这种明显属性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

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而且,尽管有时我们感到某些想法是我们自己的,但其实是我们多年所受的教育——来自父母、学校、朋友、新闻媒体等——灌输给我们的,我们所面对的还是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我们考察一下教育的作用就可以发现,一切教育都是通过不断的努力,教导儿童学会那些并非随着儿童的成长就能自发掌握的观察、感觉和行事的方式。“婴儿出生以后,我们就强迫他定时饮食、睡眠,以后又强迫他养成卫生、安静和听话的习惯,稍长再强迫他学会尊重别人、遵从习俗和礼仪,最后强迫他学会劳动,等等。”一般,一个人感觉不到社会事实的外在性,是因为他通过受教育而学会了社会的各种规矩制度,并且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变为了习惯和自身意识的一部分。

第二,强制性特征。迪尔凯姆指出社会事实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

但是,社会远不是以消极的方式来强制我们,而是提供给我们可以自由作出道德选择的环境条件。当个人心甘情愿地服从这种强制力时,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如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而它也就不成其为强制的了。相反,如果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这就像我们在空气中并不感到空气有重量,而实际上空气的重量是存在的一样。”

比方说,如果一个人不遵从社会习俗,或者穿着奇装异服,那就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嘲笑和疏远;个人虽然没有义务必须和自己的同胞讲法语,必须使用法定的货币,但他不得不如此,不能另来一套;作为一个工厂主,谁也不会禁止他以过时的方式和方法去经营工厂,但如果他真那样做了,必定破产。

即便个人能够摆脱并违背那些社会规范而获得成功,那也只是迫于无奈而与之斗争才得以成功的。在个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反抗,也使得个人可以充分感受到社会规范是有束缚力的。“革新家,即便是幸运者,他们的事业也没有不遭到这种反抗的。”

社会事实就是利用其强制作用而使得社会中的人受到规范,从而使得看似没有联系的个体的人具有社会性。由此可以看出,迪尔凯姆所归纳的强制性不是一般物理意义上的强制性,而是通过社会环境而潜移默化影响社会中的人的一种过程。

第三,普遍性或集体性特征。迪尔凯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单个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

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它们通过教师的传授,通过语言文字,而永远流传下来。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和道德准则、民间的格言和谚语、概括宗教或政治派别的信仰的信条以及文学流派等等。

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反映与社会事实本身是截然不同的。例如,生育、结婚、自杀等现象,表面上看是一些个人的行为事实。但是,当应用统计学的方法计算出生育率、结婚率、自杀率时,呈现出来的就是社会的整体现象,是社会事实。因为这些数字中的每一个都是不加区别地包括了所有的个人情况,而能够对现象的产生起一定作用的个人差异则在数字中相互抵消。这一数字所表示的,只是集体精神的某种状态。

一种现象要成为集体现象,它必须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或者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也就是说,它必须是一种普遍现象。同时,迪尔凯姆也强调,不能用现象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学上的现象的特点。一种思想可以一再出现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一种动作可以反复发生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思想和这种动作就是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例如,人们在表达思想时所使用的符号系统,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信用手段,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这一切都具有普遍性,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第四,行为性特征。迪尔凯姆在给“社会事实”下定义时,把社会事实归在人类“行为方式”之上。这种行为方式是由人类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构成的。

他认为,社会事实的存在方式是已经固定下来的活动方式。比如,一个社会的政治结构,是这个社会的各构成部分之间彼此维系的习惯方式;人们居住的形式,是我们周围的人、包括我们的祖先所习惯建造的房屋的组成形式;交通路线,则是经常不断地来往于同一方向的商旅人群为自己开辟的道路。

迪尔凯姆深入地指出,不是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构成社会事实,其中被我们称为“社会潮流”的人类行为就不是社会事实,因为“社会潮流”没有“结晶化形式”。例如在群众集会上所发生的激情、义愤等冲动情绪,随着集会结束、人群解散,那种冲动情绪也就终止了。

归纳社会事实的这些特点,说明它具有物的属性,而非精神性的东西,因此完全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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