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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极限是什么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卢梭看来,人民正如同国家的基础,人民的重要性不亚于国家,要想使国家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并逐渐强大起来,首先必须要关注人民。但是仅仅了解人民的特点还是不够的,对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加以关注。卢梭认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很重要的规律在于:国家的伟大与领土的面积和人口的数目息息相关。正是在这一比例关系之中,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

当人们通过社会公约结合成一个共同体时,卢梭将这个共同体赋予了多种称呼:“城邦”、“共和国或政治体”、“国家”、“主权者”、“政权”。而对于结合者,卢梭也没有忽视,不仅赋予其固定的称呼“人民”,而且占用了大量的篇幅来描述人民。

在卢梭看来,人民正如同国家的基础,人民的重要性不亚于国家,要想使国家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并逐渐强大起来,首先必须要关注人民。对此,卢梭打了个比方,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这是因为,在卢梭看来,人民有以下特点:

第一,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顺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一旦风俗确立,一旦偏见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人民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第二,青春不是幼年。每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是要失败的。

当对人民有了这样一个大致的判断后,顺应人民的特点来建立法律体系才能恰如其分。卢梭对适宜于立法的人民进行了简单的描述,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

但是仅仅了解人民的特点还是不够的,对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加以关注。卢梭认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很重要的规律在于:国家的伟大与领土的面积和人口的数目息息相关。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人的则是土地,因此,两者之间的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养其居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所能够养活的那么多。正是在这一比例关系之中,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因为如果土地过多,防卫就会艰难,开发就会不足,物产就会过剩,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敷,国家就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的近因。按照此规律,一个民族所处的地位,若是只能抉择商业或者战争,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它要依赖四邻,它要依赖局势,才能有一个短促不安的生命。它或者是征服别人而改变处境,或者是被别人所征服而归于乌有。它只有靠着渺小或者伟大,才能够保全自己的自由。因此,领土面积和人口数目这两种衡量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个适当的比率,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伟大。

然而,卢梭认为,使土地的广袤与人口的数目这两者得以互相满足的确切比率,我们是无从加以计算的;这既因为土地的质量、它的肥沃程度、物产的性质、气候的影响有着种种差异,同时,也因为我们察觉到的各种居民的体质也有着种种的差异:有的人居住在肥沃的地方而消耗甚少,另外也有人居住在贫瘠的土壤上却消耗很大。还必须顾及妇女生育力的大小、国土对于人口有利与否的情况、立法者的各种制度可望起作用的程度,等等;从而立法者便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作判断;也不应该只站在人口的实际状况上,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最后,各地方特殊的偶然事件还有千百种情况,迫使人们或允许人们拥有多于必要的土地。因而,山地的人们就要扩展他们的土地;山地的自然物产,即森林、饲草,只需较少的劳动,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里的妇女比平原上的妇女生育力更强,并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指望耕种。反之,在海滨,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哪怕在几乎是荒凉不毛的岩石和沙滩上,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出产,因为居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也因为人们在这里更容易以殖民的办法来缓解在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的状况。

对此,卢梭也打了个比方,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躯给定了一个限度,过了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同样,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并且常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社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在此基础上,卢梭认为,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坚强得多,并给出了若干理由。

第一,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随着层次的繁多,行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因为首先每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行政,这是人民所要负担的;每个州又有它自己的行政,又是人民所要负担的;再则是每个省,然后是大区政府、巡抚府、总督府;总是愈往上则所必须负担的也就愈大,并且总是由不幸的人民来负担;最后还有那压垮了一切的最高行政。如此大量的超额负担,都在不断地消耗着臣民;这种种不同的等级,远没有能治理得更好,而比起在人民之上若是只有一级行政的话,反而会治理得更坏。

第二,不只是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来防止骚动,来矫正渎职滥权的行为,来预防遥远地方所可能发生的叛乱,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所永远见不到面的首领、对于看来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陌生的同胞公民们,也就会更缺少感情。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生活在迥然相反的气候之下,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因为他们生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处于不断的交往之中,他们互相往来或者通婚,并顺从了别人的种种习俗,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们世袭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在这样一种彼此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一起的人群里,才智就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恶也不会受到惩罚。事务繁多的首领们根本就不亲自视事,而是由僚属们治理国家。

第三,为了要维持公共权威——而这正是那些遥远的官吏们要规避的,或者要窃据的——所必须采取的种种措施,会耗尽全部的公共精力,这样,他们就再也没有余力关心人民的幸福了,在必要的关头,他们也几乎毫无余力来保卫人民。就是这样,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

第四,国家应该被赋予一个可靠的基础,使之能够具有坚固性,并能够经受住它少不了要遭到的种种震荡以及为了自存所不得不做的种种努力。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种离心力,使他们彼此不断地互相作用着,并且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就好像是笛卡儿的旋涡体那种样子。这样,弱者就随时有被并吞的危险,而且除非是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否则就谁也难以自保。

由此可见,卢梭认为国家的限度与人民息息相关,而国家并不应该拘泥于是否应该扩张或收缩,因为国家既有需要扩张的理由,又有需要收缩的理由;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比例,那才是真正的政治才能。

在了解了人民的特点、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之后,卢梭还提出了他所认为的最后一条有关国家限度的规律,即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但是没有这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和平。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就像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人们即使在绝对无秩序时,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因为酝酿时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地位而不顾危险。假如一场战争、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临头的话,国家就必定会倾覆。在这些风暴期间,也并不是不曾建立过许多政府;然而这时候,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摧毁了。篡国者总是要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在卢梭看来,创制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切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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