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宗教思想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宗教进行了分类,认为宗教就其与社会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罗马基督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称它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
在卢梭看来,第三种宗教——混合宗教是破坏社会统一的,他认为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都是毫无价值的。
而第二种宗教是有价值的,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君主之外绝不能有任何别的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绝不能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反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但与此同时,第二种宗教也是有缺点的,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事情。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之有害的。
在此基础上,卢梭企图建立一种所谓的“好宗教”,即“公民宗教”。在他看来,公民宗教承认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承认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而一切与此相反的教条,则都是只限于一条,那就是不宽容,它是不属于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
卢梭主张宗教宽容和多种宗教并存。卢梭主张应该宽容地对待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它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由此可见,卢梭既是反基督教的斗士,也是宗教的复兴者,他所提到的宗教,事实上是一种信仰。作为启蒙时代的学者,卢梭坚持用政治自由对抗专制暴政,用信仰自由对抗宗教压迫,用自然神论和无神论来摧毁天主教权威和宗教偶像,他力图以经验加理性思考来使知识系统能不受宗教的影响。然而,卢梭与一般的18世纪启蒙时代的自然神论者也有所不同,他强调倾听自然呼声,依从情感福音、信奉心之殿堂,在卢梭看来,真正的宗教只限于对上帝纯内心的崇拜,以及对道德的永恒义务,它可以起到传扬人道、博爱的自然感情的作用,在他的理想社会里就需要这种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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