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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时间:2023-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豪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则采取比较辩证的态度,既反对实行自由放任主义,也反对唯心主义者的国家至上主义,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和国家的干预可以同时共存,主张在这两者之间采取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来确定各自的范围。现实中,我们往往也会遇到集体与集体或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的自由可能意味着对另一些人的强迫。

古典自由主义者始终认为自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干涉,而经济活动等方面更应当是放任自由的。基于此,他们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都抱反感态度。19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立法和干预现象,更被视为“社会主义”的侵入而遭到敌视。而格林等新自由主义者则极力反对传统自由主义那种“免于束缚”的消极自由观,主张“自由是做某事的实际力量或能力”的积极自由观,认为只有通过国家的活动才能提高人民的力量或能力,尽管这些活动可能会限制某些个人——譬如财产所有者的自由。其后的唯心主义者如鲍桑葵等进一步将干预主义提升为一种国家至上主义。霍布豪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则采取比较辩证的态度,既反对实行自由放任主义,也反对唯心主义者的国家至上主义,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和国家的干预可以同时共存,主张在这两者之间采取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来确定各自的范围。霍布豪斯认为,国家并不是简单地防止个人或组织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而是要关心和促进实际自由,反对形式的自由。

我们已经说过,霍布豪斯将自由看做一个社会性的概念,自由必定伴随着相应的限制,“社会自由是以限制为基础的。一个人只有在他人无法妨害和干涉他的情况下才能自由地指引自己的生活”。现实中,我们往往也会遇到集体与集体或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的自由可能意味着对另一些人的强迫。为此,霍布豪斯认为,“我们应该受真正的而不是字面上的自由的指导——我们在每一情况下都应该问:哪一种办法能产生有效的自由”。为了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我们可以强迫某些人放弃他们自恃的“自由”。以契约自由为例,如果契约参与者之间存在不平等,那么这个协定本身就制约了弱者的实际自由,就是强者对弱者实行了强制。对此,国家完全有理由通过强迫来限制强者的“非社会”自由,从而提高弱者的自由。

不过,霍布豪斯仍秉持自由主义者的本色,他指出在很多方面国家应该尽量不要使用强迫,“有许多种集体行为是不涉及强迫的。国家可能提供一些它认为是好的东西,而并不强迫任何人去利用这些东西”。例如国家可以推行大规模的教育制度,设立公共教育体系,同时也允许私立学校开办;国家兴建公园和画廊,但并不强迫人进去游览参观;有公共交通服务,但并不禁止开私家车外出等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个人总是第一位的,在这种选择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使用强迫。

此外,霍布豪斯认为思想和道德也是完全属于个人自由领域的,国家无法强迫和干涉。人的个性发展取决于内心的成长,企图用强迫手段来形成个性无异于把它扼杀在摇篮里。“个性不是从外部塑造而是从内部成长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创造个性,而是为个性提供最合适的成长条件”。霍布豪斯还反驳了利用法律可能使人为善的观点,他认为道德是不可能强迫的,因为道德是一个自由人的行为或性格,当一个人不是遵从理性自制的约束和指引而是仅仅服从于外在限制是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的,但是创造一些道德能在其下发展的条件却是可能的。总之,这些属于精神范畴的领域都是不可以强迫的,因为“精神是不能用暴力使其就范的”。精神可能需要社会的表达方式,这可以通过建立联合组织的方式来达成,比如建立教会或成立俱乐部来聚集志趣相投的人,但是这个联合组织本身必须是自由的。这也是霍布豪斯为什么坚决反对黑格尔和鲍桑葵等唯心主义者将个人视为国家一部分的国家观,唯心主义者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最高和最后的组织形式,公共意志是由国家体现的,而个人要获得符合他的真实意志的真正的自我和自由,就必须服从公共意志的主宰。他引用格林的话总结道:“必须享有各种权利,个人才能真正发挥自由地使一种共同的利益成为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只有人们各自不同的个性充分协调地发展,集体才可以取得真正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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