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被引入旅游界后,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争议。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在我国已经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争论从1996年杨森林的文章 《“旅游产品生命周期论”质疑》开始变得非常激烈,争议主要集中在下述几个方面:
(1)名称提法之争——该提“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还是“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国外关于这一理论有“tourist area cycle of evolution”(巴特勒,1980)、“destination life cycle”(库柏、杰克逊,1989)、“tourism area life cycle”(贝纳德特、保罗杰里克,1993)、“resort life cycle”(斯坦斯菲尔德,1978)等名称。国外学者在名称的提法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未发生过太多的争议。而我国关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的争论与国外不同的首要一点是,在究竟是提“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还是“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的提法是以国外的提法为依据,从外国名称中的英文“area”(地区)、“destination”(目的地)、“resort”(胜地)意译而得“旅游地”这一词。主张这一提法的有我国旅游学界的谢彦君、保继刚、吴必虎等。而“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提法则是以该理论的产生根源为依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旅游研究领域中才有了“旅游产品”这一词。主张这一提法的也有旅游学界的资深人士,比如申葆嘉教授。[5]而事实上,两种说法在国内并存只是因为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偏重于研究旅游产品自产生,经发展、饱和直至衰退的整个经济寿命过程,而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则偏重于研究旅游目的地旅游业发展演变的状况。其实二者研究的问题殊途同归,因为旅游地是旅游产品的载体,一个旅游目的地推出的各种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状态的总和便是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所指的范围要狭窄一些,而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所指的范围要宽泛一些。
(2)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是否具有预测意义
国内外的许多实证研究表明:绝大多数旅游地的生命周期并不完全按照巴特勒模型所描述的标准S型曲线演进,而是表现出各种异常。因而人们对巴特勒模型的预测意义持怀疑态度。更有甚者,库柏和杰克逊(C.Cooper&S.Jackson)在1989年通过实证研究后,认为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之间的转折点只有在事后才能确定,而不能事先预知,故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模型在预测方面毫无用处。[5]然而有许多实证研究也表明以上认识有失偏颇。如保继刚、彭华[6](1995)成功地将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应用于广东丹霞山的拓展开发,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3)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是否具有决策功能
尽管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的决策功能在旅游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可,然而许多专家学者们对其实际应用价值仍然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只能作为对旅游地发展进程的一种描述性工具,不能对旅游地今后的发展方向有任何指导意义,更不能作为旅游地经营的决策工具来使用。例如,1991年海伍德(Haywood)对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的经营和规划功能持怀疑态度,认为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几个阶段缺乏对旅游政策和规划的洞察力,因此他建议旅游地规划者和经营者根据影响旅游地发展的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拓宽对旅游地发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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