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陈诚与台湾当局的设计,台湾的“土地改革”共分三个阶段,即“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在1949年间初步完成的“三七五减租”,只是调整了租佃关系,尚未触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1951年1月31日,蒋介石下达给陈诚一个手令,肯定了前一阶段实施“三七五减租”的成绩,同时督促陈诚抓紧推进“土地改革”。手令全文是:
陈院长:台湾农村土地已实施三七五减租,甚见成效。本年应筹备都市土地改革,速照总理平均地权原则,可酌当地实际情形,拟定具体办法,多限于本年下半年度筹备完成,一面宣传晓谕,一面实施为要。何如?中正。[19]
一周后,蒋介石又于2月8日再致手令于陈诚,对前阶段和下一步的“土地改革”作出指示,云:“二年来台省实施三七五减租,成绩以及其中缺点均应切实研究检讨与充实改正,今年应以改革土地税、依照平均地权之原则,参考本地实际情形拟订法规,限期实施,并以此为省政中心工作之一。”[20]
陈诚于9天中,接连蒋介石两道亲笔手令,指示推进“土地改革”工作,不敢怠慢,遂一面筹划在城市中开征空地税、土地增值税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等项事宜,一面于春夏间,拟订、颁布了《台湾省开垦荒地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方案》、《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和《台湾省各县查定放领公有土地注意事项》等项“法令”;在各县组建了扶植自耕农促进委员会,以协助“省政府”民政厅地政局和各县市政府开展放领公地的工作。
1953年1月陈诚(中)在台湾省耕者有其田工作检讨会上致词
台湾的公有耕地,系接管日据时期各级政府公有及日人私有之耕地而来。据地政局1952年6月统计,此项公地计有181490甲,约占当时耕地总面积的21%强。
放领公地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该办法于1950年由台湾“省政府”似订草案,经“省参议会”第十次大会通过,台湾当局核定后于1951年6月公布实施。其主要内容为:
(一)放领范围:原则以耕地为限,包括大部分水田、畑地及少数鱼池、牧地、农舍基地及所配属之水池、水道。在全省出租的106959甲公有耕地中,除有关水土保持和公营事业机关生产上必须保留者外,均列入放领范围。
(二)放领对象:以原承租公地之现耕农为主要对象。如该现耕农户籍规定不合或不愿承领时,则另行审择放领,其顺序规定为:1.承租公地之现耕农;2.雇农;3.耕地不足之佃农;4.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5.无土地耕作之原土地关系人,需要土地耕作者;6.转业为农者。
(三)放领面积:以耕地种类的原则、等级的高低,农户耕作能力的大小,以及维持一家6口生活需要等条件,为审定放领之依据。一般规定放领面积为:田,上等5分,中等1甲,下等2甲;畑,上等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四)放领地价:原则不超过市价。采取分年付款办法。1.地价数额为放领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总量的2.5倍;2.全部地价分10年平均摊还,不付利息;3.每年于收获季节,分两次缴付摊还之地价;4.若地目变更,应即照变更地目改正地价;5.缴付地价,按稻谷实物计算。
(五)保障与限制:由主管生产机关举办各种生产贷款,在经济上予以扶助;严格限制放领耕地之转移及不自任耕作。[21]
陈诚在《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一书中写道,放领公有耕地的目的有三:一是扶植自耕农,承领公有耕地之农民,终止与“政府”之租佃关系,取得耕地所有权,成为自耕农;二是改革土地制度,此为征收私有耕地之先导,发挥示范作用;三是促进土地利用,激发农民经营土地之高度热情,使单位面积产量增加。
经1951年与1952年连续两年的工作,共放领公地175913笔、47239甲(合45818公顷),有92596户农户承领,计付地价稻谷174978吨、甘薯687135吨。至此,公地放领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开始进入“耕者有其田”阶段。不过1953年以后,公地放领的工作仍在不断进行。据统计,至1958年止,又继续放领公地3期,共88057笔,21044甲(合20411公顷),有40520户农户承领,计付地价稻谷72976吨,甘薯205007吨。
为顺利将地主多余的私有耕地放领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就必须首先查清台湾全岛土地的占有和耕种状况,这是进入“土地改革”第三阶段的必备条件。陈诚以“行政院长”的身份,主持了“地籍总归户”的工作。此项工作,与公地放领同步进行,于1951年1月开始,至1952年4月完成。由台湾省地政局与“农村复兴委员会”合办,共动员2800人,用了50余万个工作日,耗费400余万元,将全岛土地种类、土权分配状况、耕地使用情形,以及地主与耕地在乡与不在乡之关系,进行了详细调查与分析;将同一所有权的土地归入一户之下,而不论其是否散及全省各地,从而消灭了漏报及隐瞒土地的情况。调查中,共完成全省地籍图5.7万幅。“地籍总归户”,实际是对全省土地的总清查。
“地籍总归户”工作的基本完成,使“耕者有其田”阶段的工作,正式提到了台湾当局议事日程上来。蒋介石在1952年5月接受美国《纽约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即将推展的“耕者有其田”阶段,阐明了台湾当局的基本做法。他指出:
国民党激烈反对采取共产党在大陆上毫无补偿,没收人民土地的办法,而实行合理的土地改革计划。政府以适当的价格补偿收购的土地,其地价规定为等于土地每年收获之两倍半,对小地主付现金,对大地主则以公营事业股份及实物价付之土地债券支付,而故意不付现金,以避免通货膨胀,正如日本所采取的土地改革政策——造成地主重大的损失。依照土地的种类以两种实物,稻米及甜薯代付百分之七十的地价,其余百分之三十,则以当时四种大型公营事业股份股券代付,如水泥、纸业及矿业等,使经过土改后的地主能同时参与国家的工业建设。[22]
蒋介石的讲话,成了“行政院长”陈诚主持制定有关“耕者有其田”政策、“法令”的依据。1952年底,陈诚主持制定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决定征收地主土地,交给农民承领。陈诚在谈到农民承领土地的负担时,强调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政府”不能负担太重;二是地主不能损失太大;三是不能养成国民不劳而获与不费而获的心理。[23]陈诚“内阁”的“内政部长”黄季陆称:这一条件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原则,两个办法”。所谓“一个原则”,即“彻底消灭租佃制度达到全面的土地改革”;所谓“两个办法”,即“地主三甲以上的土地,强行依法征收。地主三甲以下的土地,由政府贷款佃农鼓励其自由购买”。“一方面用直接的方法实施耕者有其田,一方面用间接的方法达到耕者有其田。”[24]
对于实行“耕者有其田”后,地主是否要保留一定数量土地的问题,曾使陈诚十分为难。因为按多数专家的意见,应将地主出租的土地全部收购,转售给农民;但地主又是靠收租过活的,他们竭力反对政府将全部出租土地加以收购。经约集部分地主商讨,陈诚决定,为顾及到地主的生活,地主可保留中等水田3公顷或旱地6公顷;为尊重人们祭祀祖先及宗教信仰的习惯,祭产和寺产可加倍保留,即可保留水田6公顷,旱地12公顷。
在陈诚的设计中,“耕者有其田”的实施,不仅旨在给予农民以土地,而且要在农村中消灭千百年存在的租佃制度,以及进而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他明确宣示:“此一政策之目标,在彻底消除佃租制度,并由此解决土地资金桎梏,以促进工商业之发展,改变整个社会之经济结构。”陈诚强调,为达成此一目标,必须采用和平渐进与兼顾各方面的方法,并在与各方充分商讨后,决定了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五项原则:
(一)采用和平与渐进的方法,合理规定地主对其出租耕地之保留额,并合理规定地价,先征收地主保留额以外之耕地,然后由政府贷款于农民,以协议方式,购买地主之保留地,以求全面实行耕者有其田之理想。(二)土地之征收与放领,由政府居间办理,以免地主与佃农直接交涉,发生流弊与纷扰。(三)规定此一政策之实施,应就原耕作人、原耕作地及原有经营方式下进行,俾可在安定中求改革。(四)兼顾其他事业之发展。如教育事业、社会经济事业与工商企业所有之耕地,规定免征范围。(五)保护自耕农,防止耕地中途转移出租,设置生产贷款,奖助承领人以合作方式为现代化之经营。
1953年,是陈诚担任“行政院长”的第4个年头。元旦刚过,他便于1月2日,准备向“立法院”提交“耕者有其田法”的讲话提纲。他信手在“行政院”便笺上记下了自己考虑的意见:
耕者有其田案
一、名称,如有更妥当名称,本院不坚持,但须顾及事实与政治关系。
二、不分在乡与不在乡之原则,希不变更,以免执行时之种种困难。
三、保留三甲,完全为小地主之生活及社会之安定,希不变更。
四、两倍半之补偿比较合理,此种规定是根据政府公地放领之补偿规定,希不变更。
五、土地债券与公营事业股票能不变更为妥,如要变更,但股票不能高于50%、低于30%。
六、自耕农负担问题,希望不比原负担加重,事实上如将契税改为十年分缴,以及增产所得,绝对不会比原负担加重,且在十年之后,而自耕农之所获与原有所获(增幅)非常之大。
七、公有土地希望照规定办,不然,自耕农所得土地太少,且此项土地实无保留之必要。
八、其他事项,本院均不坚持,但此案势在必须,任何阻碍与困难,均在所不计。[25]
陈诚的这些意见,使《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在“立法院”的辩论中,顺利得到通过。1月2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同时通过与之相关联的《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和《土地债券发行条例》。1月26日,蒋介石下令颁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和《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3月6日,台湾当局复公布《耕者有其田实施细则》。实施“耕者有其田”的主要办法为:(1)地主可以保留私有出租耕地中等水田3甲或旱田6甲,超过限额的土地一律由“政府”征收放领给现耕农民;(2)“政府”补偿地主被征收土地之地价,为被征收土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其中7成付给实物土地债券,3成付给公营事业股票;(3)实物土地债券中,水田为稻谷,旱田为甘薯,分10年20期兑付本息,公营事业股票由“政府”以原属公营的台湾水泥公司、纸浆和造纸公司、工矿公司、农林发展公司的股票充之;(4)放领地价与征收地价相同,加算年息4%,由承领农民在10年内分20期偿付。
陈诚曾经说明制定《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的几个出发点,即:第一,这项工作的推行,要加强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第二,业主、佃农双方利益都要顾到,要使农民得到利益,地主亦不吃亏;第三,办法要和平渐进,周密完善,非但要在本省推行顺利,并且将来要为亚洲土地改革作倡导。陈诚在这一条例正式颁布后,针对农民、地主和“政府”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作了说明。他指出:
就农民方面来说:1.承领农户就是原来承租的农户,人的方面,没有变动。2.原来承租的土地由农民承领,在地的方面,也没有变动。3.农民承领的负担,不超过承租期间的负担,使他们的生活费用和生产费用不受任何影响,并且土地为他们所有之后,可以提高他们对土地的爱护,努力增加生产。我相信明年的粮食生产量会增加到一百八十万吨,十年期满缴清了地价以后,他们的负担,更可以减低到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以内。4.承领农户的经营面积不受影响,因为承领到的土地就是他们原来承耕的土地,没有承领到的土地,减租条例规定还继续承租,因为他们的经营方式,也不会变动。
本条例规定地主可以保留水田三甲或者旱田六甲,这些土地的收益,相当于荐任一级公务员的收入。假使他有其他财产或其他收入,那末生活更不成问题。再说征收的地价规定是正产物收获量的两倍半,并且有四厘的利息,这样他每年的纯收益超过他三七五减租所得的收益,在十年以内,可从容转业,并且可以把一部分移转到工商业,发展本省的实业。
本条例内规定已经承领的农户,政府要贷款扶植他们稳固自耕的基础;没有承领的农户,政府也要用贷款的办法,帮助他们购买土地,成为自耕农,同时规定承领农户遇到灾欠,可以缓缴地价;遇到不可抗的事故,可以免缴地价。假使他们不能耕作的时候,政府还要照价买回来。[26]
陈诚宣称:“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真正意义,不仅在改善农民生活,增进农业生产,尤在建立一种合乎正义公道的土地制度。”他进而鼓吹,由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实施,显示了台湾当局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具有远大而丰富的理想,和不断追求进步的决心”。陈诚在对“国民大会”作施政报告时指出:“我们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并不否定土地私有制度,恰相反,乃在建立一种合乎正义公道的土地为耕者所有的制度。这种土地为耕者所有的制度,不仅可以调和大多人的经济利益,造成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更可提高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培养自由民主的精神,发挥人的创造力与成就事业的志愿。”
在《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正式颁布之后,陈诚又主持对一年前的“地籍总归户”进行校正、复查。吴相湘在《陈辞修先生生平大事纪要》中写道:
民国四十二年(1953年)三月十六日开始,台湾全省进行实地复查,以校正地籍总归户之资料中之异动事项。这是实施耕者有其田进程中最为繁巨的一项工作,全省动员并训练干部二千二百卅四人,乡、镇、区、村各级辅助人员三万零三百六十九人,在按图索地、就地问人方式下,逐笔挨户调查。全省私有耕地二百一十万笔,佃农、雇农、自耕农、地主达八十万户,于一个月全部复查完毕。
1953年5月1日,开始办理耕地的征收与放领,至12月顺利完成。计全省征收放领耕地143568甲(合139250公顷),占出租耕地的56%;承领农户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80%。此外,佃农还直接向地主购买耕地14045甲(合13622公顷)。第一、第二两期征收到的地价达应征收的98%以上。总计,经公地放领和征收地主耕地放领,在全台私有出租耕地360736甲中,已有256616甲,占其总数的71%转移归佃农所有。
据陈诚自己分析,他认为“耕者有其田”政策之所以能顺利推行,有赖“三七五减租”与公地放领两阶段打下的基础,以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他说:“一因‘三七五减租’政策已为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确立良好基础。二因办理地籍总归户,对于土地种类,地权分配,耕地使用情形以及地主与耕地在乡与不在乡等等,均有明确调查。三因地价补偿,公平合理,且发行土地实物债券与公营企业股票,使地主不虞通货贬值。四因政府全力谋救经济发展,引导地主从事工商企业,并辅导中小地主转业。”
由陈诚一手导演的台湾“土地改革”,经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三个阶段,在50年代中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土地改革使大量无地农民成为自己拥有耕种土地的自耕农。1949年时,台湾农村中只有36%的自耕农和25%的半自耕农,佃农的比例则为39%,到1960年,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已分别占到64%和21%,而佃农的比例则下降到15%。大量新自耕农的出现,使农村中传统的政治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原来乡村政权的领导职务均由地主把持的局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到50年代后期,乡镇代表中只有23%是地主,而69%都是自耕农,其中新的自耕农占40%;另有7%为工商业者。已经获得了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据对1250户前佃户进行的抽样调查,他们中有80%表示土改后对改进农作物的意愿有所加强。如在土改后的10年中,每公顷稻米的化肥投入量较土改前提高了43.1%,甘薯64.02%,甘蔗为21.25%,蔬菜为23.47%;每公顷稻米用在农药上的成本提高了85.5%,甘薯为220.7%,甘蔗为24.7%,蔬菜为223.5%。1952年,台湾农业已恢复到历史上最高年产量1939年的水平,1962年稻米产量比1949年增加了16%。土地改革还促使地主将一部分地价款投向工商业,加速了工商业的发展,调查表明,地主总共获得了合新台币6.5亿元面值的企业股票,其中有42%被用来投资工商业。陈诚认为,在台湾实施了“土地改革”之后,产生了四项最显著的成果:
一为社会由动乱趋于安定,尤以农村之秩序为佳,盖因占有人口大多数之农民获得耕地后,由恒产而生恒心。二为农民获得耕地后,生产兴趣与生产能力提高,农业及副业生产,均大量增加,促进经济发展。三为农民所得增加,生活改善,购买力随之提高,刺激工商业发展与社会经济之繁荣。四为土地改革后,冻结于土地上之资金,逐渐转移于工商业,使工商经济获得突飞猛进之发展,改变社会之经济结构,大步进入工业化之领域。
陈诚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之所以长期不能妥善地解决好土地问题,主要是土地政策不能使社会生产力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这从一个方面道出了问题的症结。因此,他提出,今后还要不断巩固和扩大耕者有其田的成果。他在1954年2月9日向“立法院”所作的施政报告中说:“在我国历史上,几乎每一个朝代都有一套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但很少获得成功的,即使有时能建立一种比较合理的土地制度,也很难维持长久,其根本原因,即由于社会生产力不能适应人口增加的需要。因此,我们要确保并扩大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成果,必须努力工业建设,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提高社会生产力,吸收农村中的剩余劳力,达成以农业培植工业,以工业发展农业的目标。惟有循此途径前进,始能结束封建时代,促进国家现代化。”他还借用希腊神话中带翼狮身女怪斯芬克司让路人猜谜的故事,比喻土地问题的重要,凡不能很好解答这个问题的,就不免要灭亡。他在1953年2月4日农民节的广播演说中说:
古代希腊神话中有一个关于恶魔的故事,这个恶魔每天蹲在大路旁边,凡是从此经过的人,便要丧失性命。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时代的问题,恰似神话中那个蹲在路旁的恶魔,凡不能解答其问题者,便不免于灭亡。在农业国家中,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就是土地问题,所以凡不能解答这一个问题的国家和朝代,便不免于灭亡。今天仍有很多国家被这个问题所困扰,不知如何解答。所以我们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不仅解决了我们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农业国家,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正确的途径与良好的先例。[27]
后来,有一位美国政界要人问陈诚:“台湾的土地改革是否使人人都高兴?”陈诚诙谐地说:“高空月圆,光照大地,人人高兴,但小偷却不高兴。”他的答复,使客人捧腹大笑。不过,就中也巧妙地勾划了台湾土地改革的复杂性,以及不同意见的存在。
陈诚主持的台湾“土地改革”,基本上是以有利于农民的方式解决了台湾农村的土地问题,封建主义势力基本上被消灭,大量佃农转为自耕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同时,地主手中获得的大量地价资金,转投工商业,对台湾工商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了某种推动作用。这一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陈诚并因此在国际上,尤其是在东南亚国家中,享有盛名。但是,台湾“土地改革”对封建主义势力的打击又是十分温和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利益。它是在不触动土地私有制,承认和保护地主剥削所得的基础上实施的,因此,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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