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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趣的话题

时间:2023-1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话题是从“侃大山”引起的。邻村的羊越界进了这个村寨的地盘,吃了村里的草。邻村村民上门来讨说法,要求赔羊。于是,已领了结婚证的阿洛与新娘便连夜出逃,这又被邻村人看作是坏了彝族的规矩。矛盾、冲突连续发生,先是民主形式下形成的村规民约,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而受到严峻的挑战;后是身为“法院的人”的

话题是从“侃大山”引起的。我们几个文友由依法治国说到社会管理,又由城市扯到了乡村。我谈起了几年前亲身经历的一桩见闻。

我们作家采风团来到广西著名的明清古村落杨美村。这里距南宁市区大约四十公里。村临北江东岸,拥有八个古埠码头,从前曾是一处重要的物资集散地,而且,历史文化底蕴比较丰厚。文献记载,当年徐霞客南游,曾从南宁乘船到过这里。辛亥革命爆发前,著名革命家黄兴,曾与黄明堂、梁亚烈及其父亲梁植堂等,在此共同密议、筹划革命活动。二百年来,此间由于人文荟萃,经济发达,留下了大批明清古建筑,至今尚有六七百栋,包括明代民居、进士第、举人屋、黄氏庄园等规模较大、保存较好、特色浓郁的民居宅第多处,组成了闻名遐迩的明清古建筑一条街。

那天,我们吃过晚饭,看看天色还早,便在街上信步徜徉。可以想象,当年这里的古城路,每条小巷都曾发生过许多动人的故事,都曾有一段散发着馨香、令人回味无穷的依恋,闪现着在历史风雨的汰洗中永不褪色的华彩。置身其间,令人暂时忘却都市的喧嚣,享受一番心灵的恬淡。由于主要是想考察一下明清时代遗留下来的民居,所以,大家的眼睛都是齐刷刷地向上望着。突然,对面跑过来一头大黄牛,使得我们一面侧身躲闪,一面看着脚下的路。这时,我发现墙角处有一通不太显眼的旧石碑,碑身一米多高,棱角也不十分整齐,因此,开头并没有引起注意。但碑上“嘉庆十九年立”字样吸引了我的目光,于是,伏下身去察看了详细内容,原来所记载的是村民自己订立的村规民约,包括“禁止卖注水猪肉、下水;禁止滥搭滥建;禁止随意设置摊位;禁止乱倒垃圾”等,还有一条是,“如邻家有可疑人来,要随时告官”……这可引起了大家的浓烈兴趣,认为无论从村民自治、法治建设角度,还是从弘扬基层公众道德、维护良好民俗民风角度看,都是一项颇有价值的事物。

多年来,杨美村作为重点旅游景点,当地民众和远道而来的游人,所注意的都是那些一二百年前的民居建筑,以及奎星楼、进士第、古码头等古迹,而对于这类社会、历史方面的蕴涵丰富、更具人文价值与现实意义的文物却很少关注,致使其长期淹没无闻,说来也是很可惜的。

……

这样,一个有趣的话题就出来了。文友中有一位社会学家,开宗明义、有板有眼地说:

“所谓村规民约,是在乡村地域的一定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并调节本村及其广大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由共处同一村落的群众,根据习俗与现实,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村规民约,具有地方性、约束性、自发性的特点。由于它顺应了广大村民希望生活安宁、社会秩序稳定的普遍心理,贴近乡村生活实际,体现传统价值观念,因此,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与亲和力。”

而具有考据癖的史学教授,这时接上了话茬,说,我国最早的成文的乡规民约,大约出现于宋代;到了明、清时期,这种群众性的自我约束活动,在南方农村中普遍得到了重视与推广。其中有两个突出事例:云南的白族聚居地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从明、清两代开始,在中原汉族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以及典章制度的影响下,自发地形成了制定村规民约的习俗。内容十分广泛,举凡传统道德、风俗礼仪、行为规范、环境保护、生产生活、婚丧嫁娶等,悉数包罗进去。再就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大拉村,光绪年间竖立的乡规民约碑上,有禁赌、禁抢、禁盗等八条禁约,其中有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刀斧入山砍伐、禁止盗砍芦林竹木、禁止盗割竹笋,反映了十分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

那次采风之后,我也查阅了一些文献资料和媒体报道,得知在云南省广南县旧莫乡底基村、四川省合江县镇口乡双桂村、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镇漆树垭村、重庆市奉节县安坪乡等地,也都存在着这种碑石,有的是近年才被发现的。规约的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提出单项要求,如专门针对乱砍滥伐、破坏水土保持的;有的是多项同时约束,涵盖了本地常见的生产生活中的多项主要问题。

应该说,这是一种纯粹植根于民间土壤的嘉风美俗、优良传统,在当前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诚如刘绪军律师在一篇论文中所指出的:“不论我们今天的社会显得有多么现代化,相当的乡土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远地带,国家法律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再加上国家法律宏观、抽象的规定,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乡规民约微观、具体的规定,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村民从需求和情感上更加倾向乡规民约,乡村生活也更多地适用乡规民约。”

当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特色浓厚的乡规民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免也会产生某些碰撞和冲突。就此,刘律师引述了以云南省宁蒗县法院基层巡回法庭的真实事件为蓝本而排成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的两个案例——

法庭三人在摩梭族鸡肚寨过夜时,马匹以及背负的国徽深夜被盗,急得团团转的老冯提出要报案,而当地山寨女长老却提出:“偷马的事,能不能不去惊动公安人员?”意思是,通过协调进行“私了”。她先拉出自家的马给老冯用,然后凭借其自身权威和族群、宗教的力量,设法找到了被偷的马匹。在她看来,已经物归原主,事情就算是圆满解决了。而老冯从法治的角度,追问:“那么,偷马的人怎么办呢?”在这里,老冯考虑的是,“盗马案”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必须由国家公权力介入,依法追究盗马人的刑事责任;而女长老考虑的是当事人和整个村寨的名声,在一个抬头不见低头见、众人联结为一体的熟人社会,用道德自律或族规家法来处理,应该比法律更有作用,更可行。

另一个案例是:法庭成员阿洛的岳父姚葛,是彝族鸡尾寨的主任。邻村的羊越界进了这个村寨的地盘,吃了村里的草。按照村民自治规约:“羊吃了我们的草,就是我们的了”。于是,这位主任便趁着办喜事,把羊宰了大宴宾客。邻村村民上门来讨说法,要求赔羊。老冯趁着酒劲,不留情面地批评姚葛“不懂法”,阿洛也为着“法律的尊严”,而吐出一句“不合法”的狠话,结果岳父被激怒了,老人认为他“胳膊肘往外拐”,愤愤地说,不能把女儿嫁给这个“公家人”。于是,已领了结婚证的阿洛与新娘便连夜出逃,这又被邻村人看作是坏了彝族的规矩。矛盾、冲突连续发生,先是民主形式下形成的村规民约,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而受到严峻的挑战;后是身为“法院的人”的阿洛,由于违反民族习俗,引起族人的普遍不满。影片在这里提出了一个现实中实际存在的需要认真对待、妥善研究解决的崭新课题。

社会学家说,他也看过这个电影,由于是根据报纸上的真实故事改编的,说是故事片,其实很像一个纪录片;可贵之处在于它直面现实,涉及到民族的问题、文化的问题、法治的问题、环境的问题、发展的问题、宗教的问题、传统与现代的问题,反映出有关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农村的诸多现状,提出了法律法规如何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贯彻落实这样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开启了广阔的思考与探索空间。

最后,我补充了一句:由于法律制度与村规民俗之间,存在着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并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这一相同的目的性与功能上的互补性,从而决定了二者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达到双赢的效果的。我们可以在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管理中,不断总结、摸索出成功化解与协调矛盾、冲突的经验。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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