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游的审美关系
1.旅游者与旅游景观的审美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景观的审美关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互为前提指的是两者都存在着审美潜能,旅游者的潜能包括审美需求、审美素养、审美能力以及一定的审美经验;旅游景观的潜能是以美学特征为表征的各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辅相成指的是两者相遇后,相互激发对方的审美潜能,产生审美活动。这时两者的关系是以旅游者为主体,以景观为客体的主客审美关系。审美主体与景观情景交融,旅游者心理得到愉悦,感到心旷神怡。对于此种审美关系的研究,主要围绕旅游者的审美心理,开展一系列的旅游景观的服务和管理活动。根据旅游者的审美心理过程,进行设施设备构建、旅游景观的建设和展示,而由于旅游者的关注必然也在客观上促进旅游景观的发展。
2.旅游者与从业人员的审美关系
旅游从业人员包括直接和间接地从事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与旅游者之间不单单存在着经济关系,更重要的是服务关系。旅游服务不仅可以满足旅游者基本的生活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在服务的过程中为旅游者提供一种精神享受。例如:旅游者外出旅游,人地两疏,因此他们希望有高质量的、精通业务的导游来做他们的向导,给他们的旅游带来便利与乐趣;在接受餐饮服务时,一般旅游者的想法是,能够吃到合于自己口味的、卫生的、快捷的食品,进而享用有地方特色、风味的食品;在住宿服务上,他们要求住宿环境卫生、安静、舒适,各种服务设施较为齐备,同时建筑的风格应当是活泼、别致、与旅游生活的浪漫情调相吻合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者心目中已经成为审美对象,他们的言行举止、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都作为美学的表征呈现在旅游者的面前。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审美关系就是一种和谐优美的关系。通过对旅游审美关系的研究和学习,可以揭示出旅游活动中各种审美关系的发生发展的规律,发挥从业人员的主导作用,使旅游审美活动达到尽善尽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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