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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旅游行政立规的最高考点

时间:2023-0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旅游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家旅游局在法定权限内,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旅游立法_旅游专业知识

第二节 旅游立法

考点1 立法与旅游立法    重点等级★

立法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和立法依据,在可以行使的职权范围内,设立、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法制建设行为。它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构的国家法设立、修改、废止行为,也包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在法律授予职权内的法规规章的设立、修改、废止行为。

旅游立法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和立法依据,在可以行使的职权范围内,设立、修改、废止旅游法律规范的法制建设行为。其既包括旅游根本法或专门法的设立、修改、废止行为,也包括涉及某一方面的旅游单项法的设立、修改、废止行为。在我国,目前还包括国务院、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权力机关的旅游法规规章的设立、修改、废止行为。

考点2 我国旅游立法    重点等级★★

1.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

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大体由三部分构成:

(1)国内法环境。这主要包括国内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环境。

(2)国际法环境。这是指我国加入的有关旅游范畴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各项活动遵守的有关国际惯例的现实环境。

(3)国内外旅游产业环境。其中包括国内外旅游管理规范状态,国内外旅游产业发展、经济规模、产能效益、产值影响和旅游消费等诸多方面对旅游立法建设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环境。

2.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

(1)普通法与专门法并存。在我国旅游法律规范层面上,客观存在两种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分别是:①由诸如合同法、企业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形成的规范旅游活动的各种通用性法律规则的普通法。;②由诸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旅游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范旅游活动形成的专门法。

(2)系统化进程。①行业经营法律规范。我国旅游立法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规约不同旅游经济经营主体行为的法律框架;②主体活动法律规范。从旅游经营者到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消费者等各种主体行为亦有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规约不同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框架;③多层面、多维度法律规范。从国家旅游法律规范系列到地方、部门旅游法规规章系列,构成上下贯通,左右沟通的法律规范系统。

(3)国际化道路。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旅游产业评价标准的国际化。②旅游产品评价标准的国际化。

3.我国旅游立法机构及其权限

现阶段,我国除了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国法立法机构,还有依据法律授权,以行政、地方和部门等法规规章形式出现的立规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是由人民依法民主授权的立法专门机构,所立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国法地位。

(2)国务院。依据宪法授权、或立法法、或其他法律授权规定进行行政立规的最高行政立法机构,所立法规,具有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其具体于旅游立规权限:①制定有关诸如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等旅游规范的行政法规;②发布具有法规效力地位的国务院令。

(3)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依法在该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发布诸如实施细则、部门令等规章的国务院部门行政管理机构。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等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地方区域适用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权力机构。

(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授权,根据自治区域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环境和民俗等特点,制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域内自治民族的法规条例、规章办法等区域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其所立法规规章,属于法律体系特别法层级,其规则生效,须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能实现。

考点3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综述    重点等级★

1.旅游行政许可的原则与要求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可以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2.旅游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国家旅游局在法定权限内,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工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考点4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的实施    重点等级★★

1.申请

(1)直接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委托申请。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3)申请规范。诸如:①依法应先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决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旅游局;③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1)受理条件。这包括: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②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③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2)受理处理。这包括: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③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确认;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1)审查。这包括:①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旅游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旅游局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③现场检查笔录应如实记载核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内容,并由核查人员签字;④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入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⑤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的陈述和申辩;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⑧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⑨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

(2)决定。这包括:①国家旅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②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旅游局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④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旅游局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⑤国家旅游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国家旅游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诸如: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2)行政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真题回顾

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A)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A.国家旅游局    B.地方旅游局

C.中国旅游协会   D.行政许可申请人

考点5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的责任    重点等级★★

1.申请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旅游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许可人的责任

(1)公告责任。国家旅游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2)听证责任。这包括: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国家旅游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旅游局应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国家旅游局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④国家旅游局应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20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⑤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由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期限与送达

(1)申请行政许可批复限期。除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另有规定的,或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之外,国家旅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送达。国家旅游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4.责任的处罚

(1)民事处罚。违法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2)行政处罚。国家旅游局对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形如下: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公示的材料;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⑥依法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刑事处罚。国家旅游局对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形如下:①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②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③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④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⑤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⑥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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