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考点1 《旅游法》保护重点 重点等级★
1.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明确保护主体核心为市场消费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放于经营者合法权益之前,体现了公民权利至上的现代法学、法治法制思想,也在微观上实践了优先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了旅游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应当彰显的“以人为本”。
2.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我国第一次以专门法形式对旅游市场秩序做出法律规范,是对“法制经济”之法治精神的准确把握和正确实践,也是对市场秩序的最根本保护。
3.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法》不仅提出当代人对旅游资源保护利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行止,也可视为当代旅游活动之法之律,为后代提供了千年功罪的历史镜鉴。
考点2 《旅游法》的适用 重点等级★★
1.范围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既说明了适用的空间范围,也说明了适用的经营活动范围,还说明了适用包括旅游者在内的一切旅游活动参与者。
2.责任适用
(1)国家和国务院责任。①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2)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3.旅游市场及发展要求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考点3 《旅游法》法义倡导 重点等级★
1.旅游经济文明
法制经济的法治根本,即:市场法治,企业自律,民主自治。
(1)市场文明。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规则文明。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3)企业文明。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在律义的强制规范法理思维中,倡导了现代旅游活动应当遵循的文明法义。
2.旅游消费文明
《旅游法》作为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既规范着旅游产业经营者,同时也必然规范着旅游活动消费者,从而真正实现旅游经济市场之道德的“法”确立。
(1)趣味文明。《旅游法》对旅游消费市场,不仅倡导作为个体或群体旅游活动趣味的精神追求,也以“法”行为要求规范旅游消费者活动趣味的文明风貌和趣味底线。
(2)契约文明。《旅游法》以国家意志的“法理”权威,必然会深刻涵养消费者“契约文明”的现代意识,理解现代社会之国家法律只框定法律行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而大量的权利义务取得或消失更取决于“契约”的合同约定。
(3)程序文明。《旅游法》的出台,旅游消费者必须懂得,权益的“合法”获取,一定是“手段文明”前提下导致的“结果文明”。
考点拓展
几个核心概念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组团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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