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考点1 旅游安全事故及其等级 重点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安全责任事故。旅游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②经济损失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
(2)一般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②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含1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者。
(3)重大事故。①定量划分: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含10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者。②定性划分: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4)特大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②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考点拓展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针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须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考点2 一般、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重点等级★★
1.陪同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1)一般事故报告规范。①带团旅行游览过程中,如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及时向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②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①应及时口头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②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送达书面报告。③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④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该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作出答复。⑤重大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3)重大事故报告要求。①首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③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作出书面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及处理;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事故的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4)重大事故处理原则。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1)保护现场:①严禁他人接近现场,保护好现场的一切物品,不得挪动任何物品;②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2)及时处置:①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②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③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④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要协助配合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1)组织抢救。①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②有关单位负责人包括组团社、地接社、旅游汽车公司、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都必须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
(2)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勘察。不论是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全陪人员,还是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勘察。
4.处理现场
处理现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在事故发生现场的有关人员与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赶赴现场,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考点3 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点等级★★
1.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规范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各部门。
(3)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须做到下列三点: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②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③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2.相关单位的责任
(1)特大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2)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3.组成责任调查组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要求: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2)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3)调查组的职责为: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③提出事故后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处理的善后责任
(1)为伤残者和死亡者家属出具证明。在伤亡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善后处理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和死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①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②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为丧葬部门出的“火化证明书”。③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遗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2)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赔偿工作。其主要是指:协助死亡者的家属向有关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赔偿。
(3)写出事故处理报告。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后,调查组应立即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①事故的经过及处理;②事故的原因及责任;③事故的教训;④今后的防范措施。
真题回顾
下列关于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叙述错误的是(D)
A.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B.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各部门
C.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D.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含10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者
【解析】D项为重大事故,而非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考点4 外国旅游者的伤亡事故处理 重点等级★★
1.一般处理程序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的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2.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
当旅游企业发生外国旅游者的死亡事件,在初步查明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身份、国籍、房号等情况后,立即保护好现场。若人员尚未死亡,应立即送医院抢救。旅游企业派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和医务人员同往,同时要求旅游者的亲属或和同行或和领队一同前往。对已死亡的外国旅游者(旅游者是否死亡要由医务人员诊断),旅游企业要派人员保护好现场,封锁现场区域,查清并详细记录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常住地址、身份,死亡日期、时间、地点、原因,医生初步诊断情况,目击者,先期处理的情况等。迅速同外国领队、接待旅行社或接待单位取得联系。
3.善后工作
(1)出具死亡证明。①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死前曾住医院治疗或抢救,应其家属的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②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③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在查明前不要轻易对外公布,待查清或内部研究意见统一后,再对外公布和提供证明;④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如死者家属要求办理认证手续(按规定这两种证书不办理公证),可直接办理认证手续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2)棺柩出境证明。①棺柩出境时,须持《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和防疫检疫所发给的“棺柩出境许可证明书”;②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或接待单位,另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的代表团(队)长,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③如在境外使用,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
(3)骨灰和遗体运输出境。①中国民航国内运输一般不办理尸体的运输业务;②特殊情况需向当地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且应按照民航管理局的规定包装,并提供必需的证明文件。
(4)死者遗物的清点处理。①清点死者的遗物,应有死者偕行人员、死者所属国家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在场;②无偕行人员,死者所属国家使、领馆人员又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③遗物须清点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要逐一签字,一式两份,由中外双方保存;④接收遗物者要开出收据,注明接收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签字后办理公证手续;⑤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国家使、领馆。
(5)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聘用或接待单位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单位、外办、公安厅(局)、外交部。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论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及外方反应等。
4.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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