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旅游法规
考点1 旅游法规的含义 重点等级★
旅游法规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两个含义:
(1)旅游法规调整的是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在业务交往中所产生的关系。
(2)旅游法规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旅游法规不是某一特定法律或法规,而是某一些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旅游法以及国务院及其旅游主管部门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的与旅游有关的法律规定。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法规主要包括下列一系列法规: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旅游合同法规、旅游市场管理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规、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等)、旅游资源管理法规、旅游安全法规、旅游保险法规、旅游纠纷及纠纷解决法规等。
考点2 旅游法规的构成 重点等级★★
1.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整合了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旅游法》出台,中国旅游业将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中国国民旅游休闲的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2.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旅游法制史上的第一个行政法规。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2月11日对其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旅行社条例》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87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为我国导游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5月14日,为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导游人员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复,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它标志着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开始。随着我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的迅速发展,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签署第35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旅游部门规章
旅游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旅游服务和管理行为的规定和技术性规范,主要涉及旅行社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旅游饭店管理、出入境旅游管理、旅游安全和保险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的内容。旅游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现阶段旅游立法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的主要规章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如《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5.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导游服务质量》(BT/T15791-1995)、《导游服务基础术语》(BT/T16766-1997),《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国家旅游局制定)、《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2年5月1日实施,2009年8月修订)、《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等。
6.地方旅游法规
地方旅游法规是指由地方人大制定的综合性旅游法规。自从1995年6月海南省制定我国第一部地方旅游法规以来,全国省级行政单位基本都有了综合性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河北省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吉林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业是一项极具综合性的产业,涉及许多领域。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有许多法律法规虽然不完全谈的是旅游业,但其内容却都与旅游业密切相关,它们也是我国旅游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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