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
■本章提示
1.了解我国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现状及国外国家公园的审批体制;
2.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送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
8.1 规划审批
8.1.1 我国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现状
自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我国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大都陆续编制了总体规划,部分已报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些景区还配套编制了详细规划。截至2005年,全国17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已有91处总体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原为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上位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加强景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有的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景区,编制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严格限制核心景区内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如安徽省结合规划编制,与国家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了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浙江省建设厅坚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和“一书两证”制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须经建设厅审查并报住建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四川省建设厅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整治效果的监督管理力度,形成了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追究机制,保证了规划的正常实施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9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我国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National Park of China),相当于国外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而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系统则对应于国外的国家公园系统。1872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开创了世界国家公园的先河,相比之下,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起步较晚,很多方面工作都有待改进,了解和研究国外的国家公园的规划和审批体制,有助于完善我们的规划建设工作。
8.1.2 国外国家公园规划审批体制
总的来说,国外的国家公园在规划方面有着严格的操作系统,大都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规划编制,而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单位多为各级城乡规划院、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大专院校的有关院系的设计部门等,这些规划设计单位在风景名胜区的发展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这些规划设计的质量参差不齐,且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有自身独特的要求,涉及保护、建设、管理等多个方面,并不是任何人、任何设计机构都能承担的,它需要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在规划的程序上,国外国家公园大都遵循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顺序,且十分注重民众的参与,重大举措的决定还必须向公众征询意见乃至进行一定范围的全民公决。如1970年加拿大国家公园管理局颁布的班夫、约菏、柯坦纳和贾斯帕4个国家天然公园的初步规划,拟定在路易斯湖畔建立休养村,遭到了民众广泛而又尖锐的批评,终于在1972年被迫放弃了。
此外,国家公园管理资金来自慈善募捐等社会来源,完善的志愿者参与体系也进一步扩展了公众参与国家公园管理事务的渠道。近年来,在国内的各种公共事务的决策中,政府也逐步注意将公众的意愿和意见纳入到决策体系中来,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审批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民意调查、公众听证会等,都体现了风景名胜作为公共自然资源,其管理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的提高;而今后将这些参与形式正式纳入到规划审批决策体系中来,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则是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工作的一个方向。
以美国为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国家公园系统已经相当完善,主要体现在其规划和审批方面,即规划的高度一致性和审批的全民性。美国国家公园规划设计一般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公园管理局同意立项后,拨专款由其下设的丹佛规划设计中心全权负责规划事宜,编制完成后报国家公园管理局,经审批同意后报国会审批通过。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方面保证其规划设计的质量,阻止违反规划的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将责任统一到一个职能部门,避免权力的分散。
丹佛规划设计中心有职员将近700人,其中有风景园林师、生物、生态、地质、水文气象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的专家。国家公园的各项单体设计和施工监理也是由丹佛规划设计中心负责,以便保证总体规划(15年左右)—控制性详规(在总体规划的原则下进行)—近期规划(5年左右)—单体设计的一致性。而规划设计在上报之前必须先向当地及国家公园所在州的国民广泛征求意见,否则参议院将不予讨论。
8.2 风景名胜区规划送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送批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等,其中,报送住建部审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材料还应包括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评审意见以及送审报告。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送批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一般包括各种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以及规划评审意见等;其中,报送住建部审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评审意见以及初审报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点保护区、重要景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建部审批。报住建部审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规划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以及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2.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做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大小要求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线,利于设立界标。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以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定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作出规定。
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基础工程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能源、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是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等相关要求。
对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等若干专项规划,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类型、规模、资源特点、社会及区域条件和规划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示、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8.2.2 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的分析和说明。
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编制的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规划文本中的条文内容,对相应内容的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规划说明书可采用A4版或A3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8.2.3 基础资料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他资料。
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并且文字叙述可与图、表相结合。
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A4版或A3版。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8.2.4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分别表示。
所有规划图纸应图例一致,并应与其他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一致。
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划图纸可采用A4版或A3版,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8.1的规定。表中对规划图纸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产生,一方面是工作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实践中有些不合格图纸的明确否定。
在表8.1中制图选择的三种情况是依据风景名胜区的职能结构类型划分的。综合型结构的风景名胜区是由风景游赏、旅游设施、居民社会等三个职能系统组成,因而其图纸数量较多;复合型结构的风景名胜区是有风景游赏、旅游设施两个职能系统组成,其图纸数量较少;单一型结构的风景名胜区仅由风景游赏一个职能系统组成,所以其图纸数量最少。当然,这里规定的仅是最基本的必需图纸,并不排斥依据实际需要而增绘其他图纸。
表8.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续表8.1
说明:▲应单独出图;△可作图纸
资料来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S].GB 50298—1999
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8.3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
8.3.1 分级审批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住建部备案。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一般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特殊重要的区域详细规划,经省级住建部门审查后报住建部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以及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8.3.2 审批程序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
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为例: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重点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的依据。
总体规划经修改完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整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审查通过后,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住建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总体布局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直至审批通过,并给复批函。
案例8.1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审批程序
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审批过程为例,早在1974年,杭州园林管理局就拟定了《杭州西湖风景区现状及规划设想》,而后几年进行过多次修改与补充,但因为政治等因素,没有正式上报审批。“十年浩劫”之后,针对“文革”以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联合调查组,对杭州西湖风景区的违建状况进行调查,并发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联合调查组关于杭州西湖国家名胜区管理调查报告的通知》;由此,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正式开始。1987年7月,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后,编制提交《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讨论稿本。但因为当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主体未能明确,按照杭州市行政区划,在管理机构和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不符合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要求,故一直未能上报审批。2000年,杭州市委、人民政府成立了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了组织机构的保障。2001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的规划成果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向市民公开展示,听取市民意见并上报杭州市政府审查。
2003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随后通过了浙江省建设厅组织的省各有关部门的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进行修改和完善后上报浙江省政府。
同年6月,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根据有关意见,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规划方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9月,修改完善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成果上报省政府并转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2月,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旅游局、文物局)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的意见,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建设部《关于修改调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景函〔2004〕25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建城〔2001〕83号)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建城〔2003〕126号)的规定,对规划文本作了修改和调整,再一次上报浙江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再次审批。
2005年1月13至14日,国家建设部召开关于衡山、岳麓山、崀山、杭州西湖、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部际审查会议,会上国务院宗教局、国家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所作的修改给予了肯定,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对山林改造、植物景观调整,应持慎重态度,避免人工化;环保应成为单独一章节等修改意见。会上提出了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中需注意几方面问题:一是西湖周边的建设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建筑总量和建筑体量、高度、规模。二是要严格保护西湖水体,要明确西湖水岸线的控制,不要缩小,但也不能无限制扩大。三是处理好建设与拆迁问题。会后,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针对审查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1)针对第一条意见 西湖风景名胜区与杭州市紧邻,在修编后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布局形态已提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开放式空间结构;因此,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已明确城市中心的问题。为减少城市对西湖的影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文本第四十二条中已提出了西湖对城市景观的控制要求。针对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总体规划》在第四章实施规划的对策及措施中第一一六条“完善配套规划及设计”增加第1点:同步考虑在修编《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时,采取充分的控制措施,使两者在实施中更为和谐、有机。
(2)针对第二条意见 将规划原则调整为“继续进行封山育林,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逐步引导改造观赏价值低的山林,充实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传统乡土树种,提高郁闭度,使西湖山林成为林木葱茏,色彩多变、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一流生态风景林”。将第2点调整为:适当、慎重地进行林相改造,发展传统植物景观,以常绿树为基调,混交大片色叶树,突出特色植物,使各个地区形成富有特色的植物景观。将第3点调整为:以乡土树种为主,以寿命长、生长力强的乔木为骨干树种,同时慎重选用试种成功的外来树种,丰富植物景观。
(3)针对第三条意见 《总体规划》文本第八十六条第1点调整为“确保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规划对灵竺地区、南高峰地区、梅家坞、九溪、茅家埠、双峰和凤凰山等地段敷设污水管道并全部纳入杭州市城市污水系统……将第3点调整为“雨水分流。雨水根据自然地形,山区就近排入溪流,并考虑雨水预处理工程,在溪流边、入湖口着手恢复湿地生态系统,以生物对雨水进行净化,使雨水经生物进化后入湖,环湖地区雨水就近接入城市雨水管道。”将《总体规划》文本第八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第4点调整为:风景区各景点、居住点,都要设立垃圾废弃物收集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袋装,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并纳入杭州城市垃圾处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处理。
在第六节文物古迹保护规划中增加第五十七条: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禁止拆建环湖的历史街区、街道和古建筑。
根据建设部建办城函〔2005〕93号文件的要求及部际审查会议的会议纪要精神,西湖风景名胜区对规划文本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于4月将修改成果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2005年9月1日,国家建设部正式批复同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
案例8.2 建设部关于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98]建城景字第19号)贵州省建设厅:
你省上报的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由国务院批转我部办理审批工作。经研究,我们代国务院草拟了关于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现将批复征求意见稿送给你们,请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对批复稿的意见,并尽快将意见返回我司,以便报国务院审批。
附件:关于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征求意见稿)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黔府呈〔1997〕36号)业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是以科学、美学价值很高的喀斯特地貌、喀斯特水文和喀斯特原始森林为景观特色,并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是供开展游览、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同意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水春河、大七孔、小七孔景区及樟江沿江风光带,范围界限为:北部:水春河景区:西界为玉屏—三都公路西侧山脊,北界为水昔河、水春河北侧山脊界,东界为玉屏镇界。中部:沿樟江两侧各1000m至2000m,视觉清晰的山峰连线。南部大七孔景区:北界以朝阳—驾欧公路西北约500m山峰连线为界,东界以方村河东约2000m处山峰连线与朝阳镇界。小七孔区北以地街南约1500m山峰连线为界,西界为县界,南以山峰连线为界,东南以拉片村周围山峰连线为界。风景名胜区面积为273.1km2,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体规划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植被、古树名木、自然水体、地质地貌和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要大力开展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景观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五、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由你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要认真搞好风景名胜区内居民村点的环境治理,把居民点的建设规划纳入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改善景区环境质量。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设施主要依托荔波县城玉屏镇。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接待和服务点建设的管理,逐步完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都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搞好规划和设计,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七、你省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及黔南州政府要加强对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防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共同做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函[EB/OL].http://www.mohurd.gov.cn/fjms/fjmszcfb/200611/t20061101_156990.html.
案例8.3 住建部关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函〔2009〕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城函〔2009〕243号
关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9年—202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白云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21.80km2。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森林植被、湖泊水体、地质地貌、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特别要加强对摩星岭主峰、云台花园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协调好与城市的关系,维护自然环境风貌。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景区内各项建设。景区内不得建设有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工程,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影响景观与环境的建筑和设施,要依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搬迁或拆除,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四、依托广州市区建设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按照远近期结合、分级布点的原则,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妥善处理景区内居民生产生活与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游客安全设施以及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你省及广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校对:城市建设司,李振鹏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中,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规划)部门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点保护区、重要景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建部审批。如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浙江省住建部门审批,重要景区的规划则需报住建部审批。
■课后习题
1.风景名胜区规划送批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3.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批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试论述这一审批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有何积极意义?有何弊端?
4.通过查找相关资料,试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在风景名胜区的审批制度上与我国现行体制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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