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正学
“讳莫如深,深则隐。苟有所见,莫如深也。”(《谷梁传·庄公三十二年》)原意是把事情瞒得很紧,不肯走漏一点消息。后人把“讳莫如深”当作经典成语,长用不衰。
人有隐私,家有隐情,这原是天经地义的事。一些国家把保护“个人隐私”列入国家法律,并将其称作“隐私权”,认为保护“隐私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我国宪法虽无“隐私权”的提法,但却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但是如果将自己的过失作为“隐私”,则与传统道德规范大相径庭,属不法理念。真正意义上讲,“讳莫如深”一词只用于此类。另有一种“隐私”,虽不属于过错,但若为人知,则有损自我尊严,此词亦勉可用之,诸如夫妻韵事、男女恋情之类。《论语·述而》“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遇事坦荡、正大光明是做事的规范,有过失而“讳莫如深”者,孰不可取。
另有一类人用漂亮的言辞掩饰自己的过失和错误,称为“文过饰非”,较之于“讳莫如深”则更有所进。《论语·子张》“小人之过也,必文”,刘知几《史通·惑经》“岂与夫庸儒末学,文过饰非,使夫问者缄辞社口,怀疑不展,若斯而已哉?”,说明“文过饰非”是掩饰自己过错的小人之举。其实自己错了就老实承认,倒是聪明的做法。邹韬奋先生有一篇著名的短文叫《硬吞香蕉皮》,写“一个当着黑龙江督办的某君,第一次看到香蕉,便不假思索地连皮吃下。看到同座的客人剥皮后再吃时却为时已晚,他又不肯认错,只得一本正经地解释说:‘我向来吃香蕉就是连皮吃下去的”,此为“文过饰非”的典型范例。
另有“讳疾忌医”一词与“文过饰非”相比较,又进了一步,对待过失的态度似更顽固。周敦颐《周子通书》:“今人有过,不喜人规,如护疾而忌医,宁灭其身而无悟也。”护疾而忌医乃时下所谓之“讳疾忌医”。相传战国时,名医扁鹊去见齐桓公,说“大王有病,病在皮肤,宜速治之”。桓公说:“我无病,治之若何?”十日后,扁鹊见桓公说“大王之病已入肌里,不治则重”桓公怒。又过十余日,扁鹊复见桓公说“大王之病已入肠胃,如再不治,则危!”桓公非但不理,且益怒。又过了十余日,扁鹊主动来见桓公,细视之,继则转身而去。桓公怪之,着人追问。扁鹊答:“病在皮肤、肌里、肠胃时,尚且可治,病入脑髓已无方可施。”五日后,桓公遍身疼痛,派人恭请扁鹊,扁鹊知其必死,故而躲往秦国,不久桓公病死。此为“讳疾忌医”之典型范例。
《三国演义》有关羽“刮骨疗毒”和曹操“讳疾忌医”的故事。关羽中箭后,忍痛让华佗“刮骨疗毒”;而曹操患病后,则疑心华佗别有用心,不仅“讳疾忌医”拒绝治疗,反而将华佗杀害。其性质虽然亦属“讳疾忌医”,其行为则更过之。关羽有疾而求治,术中与马良从容对弈,面不改色,显示出大英雄的无畏气概。
“讳莫如深”、“文过饰非”、“讳疾忌医”是对待过失(疾病)的三种消极态度。其实质分别为:①视为隐私;②巧言遮掩;③拒不改正。一个人如果采取上述三法对待自己的错误和过失,则不仅品德堪虑,且将一事无成。对一个国家来说,同样可作借鉴。小平同志拨乱反正,提出改革开放,把中国革命之船驶向宽洋大道,是“有错必纠”的断然举措,是面对现实的伟大选择。由此而来的是人民的富裕和国家的强盛。然而时下仍然有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在错误面前“讳莫如深”者有之,“文过饰非”者亦有之,“讳疾忌医”者更有之。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事业的进步和单位的繁荣。我们的国家在经历过历史的一系列挫折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我们的干部队伍如能克服上述缺点,国家建设将会更快、更好,不久的将来一定能赶上西方先进国家。
(2007.2.8.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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