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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存於聲”和“聲近義通”

时间:2023-12-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聲近義同”也説成“聲近義通”,也説成“音近義通”。“聲近義通”的提法更加合適一些。其實這個“狼狽”就是《説文》裏的“剌撥”和“獵跋”。就算有區别吧,仍然是雙聲的“聲近字”。“徘徊、俳回、裴回”聲同或聲近,而其義相同,這叫做“聲近義同”。知道“義存於聲”,就不會把“狼狽”解成兩種野獸,不會把“落魄”解釋做失魂落魄。所以“義存於聲”和“聲近義通”實在是一個説法的兩面。

王引之《經義述聞·通説》引他父親王念孫的話説:“大氐(抵)雙聲叠韻之字,其義即存乎聲,求諸其聲則得,求諸其文則惑矣。”在王念孫的《廣雅疏證》裏,又常常説到“聲近義同”。“聲近義同”也説成“聲近義通”,也説成“音近義通”。“聲近義通”的提法更加合適一些。

先就王氏所説的“雙聲叠韻”的字來説。他之所謂雙聲叠韻之字,實際是指聯綿字。古人所説的聯綿字,就指單純性的雙音詞。這個雙音詞,它的所由組成的兩個音節,常常有雙聲或叠韻的關係,但也有既非雙聲也非叠韻的。像“參差”、“徘徊”,一是雙聲,一是叠韻;像“狼狽”,則既非雙聲又非叠韻,而“狼狽”實際上也包括在王氏論述的範圍以内。聯綿字既是單純性的,就不能認爲這個詞是由兩個詞素組成的,因而不能把記録這個詞的兩個音節的字當作有意義的單位拆開來講。拿“徘徊”來説,“徘徊”又作“裴回”、“俳回”,意思是不進貌。《後漢書·南匈奴傳》:“顧景(影)裴回。”又《張衡傳》:“馬倚輈而俳回。”“裴”是姓,“俳”是做滑稽戲説趣話的人。“徘”和“徊”固然不能拆開來講,“裴回”也不能拆開來講成姓裴的或是怎樣一種人回來了。“徘徊”、“俳回”、“裴回”只是三個音節相同的聯綿字,而它們的意義同樣是不進貌,而其所以爲不進,只是因爲它們有這樣的聲音而已,若是從文字來猜測,那就要變成“姓裴的或什麽人回來了”,這叫做“其義即存於聲,求於其聲則得,求於其文則惑”。再拿“狼狽”來説,唐人段成式的《酉陽雜俎·廣動植·毛篇》解釋道:“或言狼狽是兩物,狽前足絶短,每行常駕兩狼,失狼則不能動。故世言事乖者稱狼狽。”這個講法,甚至爲朱起鳳的《辭通》所採用。實則朱氏在本條之下引用了下面這樣一些難於用這個説法來説通的材料:

〔狼貝〕《後漢書·任光傳》:“世祖自薊還,狼貝不知所向。”

〔狼〕《一切經音義·十五》引《聲類》:“狼,顛跋也。”

〔狼跋〕《三國志·法正傳》:“主公之在公安也,北畏曹公之彊(强),東憚孫權之逼,近則懼孫夫人生變於肘腋之下。當斯之時,進退狼跋。”

就算“貝”是“狽”的省形存聲字,“”又怎樣講呢?其實這個“狼狽”就是《説文》裏的“剌撥”和“獵跋”。《説文》:“癶,足剌癶也。……讀若撥。”又“,步行獵跋也。”“剌癶、獵跋、狼貝、狼、狼狽”都是義存乎聲的聯綿字(以古韻而論,“剌癶”是叠韻字),像段成式所引的“或言”,只是“求諸其文則惑”的俗辭源學的説法而已。

上面講的是“義存於聲”。現在再來看看,“裴”和“徘、俳”今天的讀法有péi和pái之異,古代並没有多大區别。就算有區别吧,仍然是雙聲的“聲近字”。“徘徊、俳回、裴回”聲同或聲近,而其義相同,這叫做“聲近義同”。“剌癶、獵跋、狼狽”,也是聲近,也是義同。不僅如此,《史記·刺客列傳》的“傍偟不能去”的“傍偟”,曹植《洛神賦》的“悵盤桓而不能去”的“盤桓”,也是和“徘徊”聲近義同;《史記·酈生陸賈列傳》的“家貧落魄,無以爲衣食業”的“落魄”,《北史·盧思道傳》的“再被笞辱,因而落泊不調”的“落泊”,也是和“狼狽”一樣聲近義同。這種現象,存在於古文獻裏的是極其常見的。

聲近義同不僅是聯綿字如此,單字也是如此。《廣雅·釋詁》:“侚,疾也。”王氏《疏證》道:“《説文》:‘侚,疾也。’《史記·五帝紀》:‘幼而徇齊。’《集解》[1]云:‘侚,疾;齊,速也。言聖德幼而疾速也。’……《商子·弱民篇》:‘齊疾而均速。’均與侚亦聲近義同。”照王氏引證的材料,“侚、徇、均”三個字是聲近義同,都當疾速講。這是一個例子。我們還可以舉出很多的例子,這裏只再舉一個:

“憑、弸、蕡、墳、憤”這五個字,前兩個字和後三個字的韻有eng和en的不同,但都是唇音字,前兩個是雙唇音,後三個是唇齒音,而古代唇齒音是没有的,都讀作雙唇音,所以都是雙聲字。而這五個字都有積滿、充實、大的意思。如:

《離騷》:“憑不厭乎求索。”王逸注:“憑,滿也。楚人名滿曰憑。”

揚雄《法言·君子》:“以其弸中而彪外[2]也。”

《詩·周南·桃夭》:“有蕡[3]其實。”

又《苕之華》:“牂羊[4]墳首。”朱熹《集傳》:“墳,大也。羊瘠則首大也。”

《淮南子·俶真》:“繁憤未有萌蘖。”高誘注:“憤,衆積貌。”

這裏表明這五個字聲近義同。

我們在講文字的義和音、形的關係時講過,文字是通過與語音結合而來記録語言的。從語言的角度來説,語音是語言的物質基礎,也是語義的物質基礎,文字所記録的語義首先是決定於語音的,文字的形體在表達意義方面雖然也有作用,但決不能拿形體來限制對於語義的解釋。“義存於聲”就是這個意思。知道“義存於聲”,就不會把“狼狽”解成兩種野獸,不會把“落魄”解釋做失魂落魄。由於義存於聲,同一個詞就常用不同的字來記録它,於是有許多看來在字義上是不同的詞可以通過聲音的相近而知道它們是一個詞。所以“義存於聲”和“聲近義通”實在是一個説法的兩面。這是這一説法的初步解釋。這一説法,對於我們認識詞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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