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子治亶父
〔道应训〕季子治亶父三年(1),而巫马期絻衣短褐,易容貌,往观化焉(2)。见得鱼释之(3),巫马期问焉曰:“凡子所为鱼者(4),欲得也。今得而释之,何也?”渔者对曰:“季子不欲人取小鱼也。所得者小鱼,是以释之(5)。”巫马期归以报孔子曰:“季子之德至矣!使人暗行,若有严刑在其侧者。季子何以至于此?”孔子曰:“丘尝问之以治,言曰:‘诫于此者刑于彼(6)。’季子必行此术也。”故老子曰:“去彼取此(7)。”
〔注释〕(1)季子:即宓子贱,名不齐。王念孙认为:“季”当为“孚”字之误,而“孚”与“宓”声相近。亶父:单父,在今山东单县。(2)巫马期:人名,与宓子贱同为孔子弟子。絻:古代一种用麻布做的丧服,这里泛指粗劣衣服。褐:粗布衣。易容貌:改变容貌,即化装。化:教化。(3)见得鱼释之:其他古籍引作“见夜渔者得则舍之”或“见夜鱼者释之”。(4)鱼者:刘文典认为应是“渔者”。(5)小鱼:原注为“古者,鱼不盈尺不上俎也”。(6)诫:应作“诚”。各本皆作“诚”字。刑:通“形”,古“刑”、“形”通用。故“诫于此者刑于彼”,在《水经·泗水注》作“诚彼形此”。(7)语见《老子》第十二章、第三十八章和第七十二章。这里当是就第三十八章而言的:“上德不德,是以有‘德’……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彼”指的是礼法,“此”指的是道德。
【鉴赏】 古代规定“鱼不盈尺不上俎”,所以渔夫捕捉到小鱼就放回水中放生。但如果认为渔夫这种行为仅仅是害怕刑法制裁而不得不为,那就低估了宓子贱的德政教化了。大概宓子贱也知道任何规定(刑法)都有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强制性的规定(刑法)能对人起多少制约作用也是个问题。所以宓子贱更多地是从体道之心、精诚之情的教化入手,这被老子称为是“去彼取此”。
首先,老子认为最好的“德”是“上德”,按吴澄说来是“近道者为上德”(《道德真经注》)。也即如王弼在《老子·三十八章注》中说的:“何以得德?出乎道也;何以尽德?以无为用。”所以在老子看来,最好的社会是遵道无为的“上德”社会,只有以无为用,才能无物不载、无物不经,只有以无为用,才能无所偏,这样社会就安泰。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点呢?老子认为要灭私无身,灭其私无其身则四海莫不瞻,远近莫不至;舍己任物才能无为而泰,守素持朴才能无须典制。
也因为舍己、灭身、无私,所以即使做了善事,也不会争名夺誉,即如空气与水一样,遍生万物而不有其功,故老子称为:“上德不德,是以有德。”(《老子·三十章》)反之,如社会到处充斥歌功颂德,这按老子说来倒是“无德”。
然而,这种“上德不德,是以有德”的社会毕竟少之又少,社会还总有直不能笃、正无法定的地方,这样就有了修文伪饰的礼法。然而社会发展到此时,尽管枝叶茂盛(繁文缛节),也就好不到哪里去,只会“礼则争,义则竞,仁则伪”(王弼《老子·三十八章注》)。这时的老子,想想还是原本淳厚朴实的社会好,于是去彼取此:载以大道,镇之无名,这样才能使物无所尚,志无所营。
而人一旦具有体道之心、精诚之情,也就会在任何地方、任何事情上表现出来,这也就是宓子贱所说的“诫(诚)于此者刑(形)于彼”。他会从体道之心、精诚之情出发爱护弱小,其中包括不捕杀幼小生物(如小鱼、嫩叶等)。正因为他(如渔夫)从内在的体道之心、精诚之情出发来完成放生小鱼的行为,所以外界是否有不得捕杀小鱼的刑法规定对他来说是无须考虑的。就是说,外界即使无这种规定,他也照常完成放生小鱼的行为。这就是作者一贯强调精诚感人的作用要大于刑法的制约作用之所在。
(刘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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