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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问题

时间:2023-0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文化旅游资源认识的不足我国的文化旅游资源遍布全国各地,而中国有近13亿人口,在这些人口中还有20%~30%是农民,所以人们对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就有比较大的差距。我们只有在走向世界的同时强调民族的特色,才会让世界看到一个别具一格的中国;也只有深刻地认识到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性,才能为子孙保存好人类发展的足迹。
出现的问题_文化旅游产业的研究

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无可挑剔的,但是仔细地观察我们周围的文化旅游资源,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虽然对其保护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保护的效果或者说力度却还远远不够,甚至还出现了种种对文化旅游资源破坏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偏颇呢?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文化旅游资源地域分布的不平衡

我国自古以来地广物博,但是整体的发展并不一致,而且由于近几年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之间的差异,经济的差异同时也引发了人的教育、素质各个方面的差异,但这种种的差异却无法造就所有人对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一致性。

纵观我国的文化旅游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当数六大古都了。由于它们历史上一直是全国最高权力所在地,受到历代帝王的重视,无论是从财力还是从人力上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因此对它们进行保护效果自然为佳,同时开发也较早,旅游价值愈显明朗。在此基础上,修缮维护便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所以说,开发促进保护,保护又便于开发,形成良性循环。但是也有许多文化旅游资源地处穷乡僻壤,人的最大的需要便是生存需要,若不能满足人的生存及安全的需要,对其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只能是说说而已。同时,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需要许多特殊的工艺,如复古等都需要巧妙的工匠及相应的物料,若地处不发达的地区,这种相应的供给也无法跟上。当然,由于这种地域的差异造就了保护的不便只是一种客观的理由,值得庆幸的是我国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有相应的集中性,这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种由于地域分布而造成的麻烦。但这只是相对而言,例如,我国文化旅游资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由于我国民族分布的不集中性,而且多是与汉族杂居,因此很多的风俗已是过眼烟云;又如长阳土家族,连最为普遍的吊脚楼都屈指可数,更别论土乡土色的土家传统了。所以说许多文化旅游资源的破坏正是由于这种地域的限制而造成的。

另一方面,地域分布的不同与旅游的特色又是紧密结合的,正因为地域的不同造成了文化资源的个性。但这种独特的地域性导致当地人们对于这种特色习以为常而不加保护,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在这山看着那山高”的心理,而又没有相关的知识对这种心理加以正确的引导,故造成很多引外除内的盲目性,可能引进的只是大众化的东西,而除去的却是本地特有的、世界上稀有的东西。因此,在我国,由于资源分布的广泛性带来了相应的弊病。

(二)对文化旅游资源认识的不足

我国的文化旅游资源遍布全国各地,而中国有近13亿人口,在这些人口中还有20%~30%是农民,所以人们对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就有比较大的差距。如果不能认识其重要性便不会加以保护,随之而来的便是无意识的破坏。著名的敦煌莫高窟里面的文物可谓价值连城,但开发之前,无数西方考古学家历尽艰险来到敦煌淘金,而当时对敦煌的文物根本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几块硬币便有可能换走无价的文物。这固然是由于当时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力度的不够,但同时也是与当地居民素质的低下分不开的,在他们眼中,那锈迹斑斑的古董远没有一斤米一两油来得实惠。更可悲的是,由于羡慕白色墙壁的洁净,唐朝的部分壁画便被粗制的石灰涂成了永不见天日的历史。我国的文化旅游资源尤其是珍贵的古文化资源部分是历史事物,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若没有保护的措施,失去的不仅是财富,更是历史的线索,是历史的见证。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了很大起色,但是相应的人们的素质的提高却并不成正比。我们只有在走向世界的同时强调民族的特色,才会让世界看到一个别具一格的中国;也只有深刻地认识到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性,才能为子孙保存好人类发展的足迹。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当时我国旅游专业的人才却少之又少,许多从事旅游行业的人并没有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他们本身对于资源保护的认识便不够,而旅游相关部门又没有进行有关方面的限制,故出现了一部分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粗制滥造的现象,不能给游客以正确引导,从而造成了认识程度的不深。

总之,只有扎扎实实地培养出一批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骨干,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的认识水平,才能做到人人有心、人人保护,从而加强对我国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

(三)经济的发展造成部分的负面作用

文化旅游资源既然具有珍、奇、特、贵、稀等特点,那么部分文化旅游资源必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到西方国家经济观念的影响,在部分人的头脑里形成了一种视金钱为一切的思维误区。近几年来,偷盗、贩卖、走私文物的分子大有人在,他们贪图眼前的财势,不顾国家的利益,铤而走险。

同时,一些缺乏远见的旅游开发商也会犯同样的错误,他们在开发的过程中只考虑一时的效应,不注重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结合,造成游人过多,超过了资源本身的承受力,同时使资源过早衰老。另外,一些文化旅游线路的推出也有过急而不当的效应。例如,位于湖北宜昌与重庆之间的三峡是长江上一条独特的旅游线,它既有天然变幻无穷的自然风采,又有层出不穷的文化资源,如昭君、屈原故居、两岸悬棺、神女峰的故事,还有葛洲坝水电站,包括三峡大坝,是一条集天时、地利及人和于一体的文化旅游线路,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台湾兴起了一股“告别三峡游”的潮流,谣传自三峡大坝造成之后,三峡的大部分景观将被淹没,而这股劲一过,三峡线路便成了少有人问津的冷线,把大好河山冰冻起来了,这正是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不恰当之处,是一部分人缺乏长远眼光,只顾眼前利益造成的。

虽然文化旅游开发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但是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否则最终吃亏的仍旧是旅游开发商自己。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有着名目繁多的文化资源,从历史上一路走来,我们的祖先留下了丰富的遗产,但是这些遗产也并非取之不竭,如果不加以保护,只为当前的小利而盲目地发掘,最终会令自己沦为历史的罪人。经济效益是要兼顾,但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也不能忽视,而且只有在社会与环境效益良好的基础上,经济效益的上升也才会更加显著。

(四)产权不明晰,开发迟缓、保护无力

关于产权,主要集中在它的界定上,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还是西方产权理论,以下3点是共同的:

第一,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在我国不存在对财产所有权的排他);

第二,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可以分解;

第三,产权还包括行为性的含义。

明确了以上3点,对我国旅游资源的产权的明晰便有了一个大概的把握。造成我国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不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多年以来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的后遗症,即没有将产权理解为一组权利束,这一结果必将影响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权能和利益的明确界定以及其有效的行使和实现;二是行为性的模糊,主要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这样便直接地与排他性相矛盾,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正是由于这种产权界定的模糊性使我国旅游资源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直接影响了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资源管理体制,主要是由国家代表人民实行统一管理和利用,国家集行政权力、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于一身,而资源的使用却可导致多方主体的受益,这种多方主体的受益和权力的混同造成资源按行政方式配置、无偿使用,以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谁开发谁便获利,而保护则成了所有者的空头支票。由此可见,资源开发者往往是无偿使用或是低廉付费的,这样实际上把国家的旅游资源利益分配给了一些特定的集团,使他们享有了某种特权,资源开发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对资源进行掠夺性的开发,致使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的偏离,造成开发无度、保护无力的局面。结合文化旅游资源的特性不难看出,这种保护无疑造成了资源的破坏。

(五)成本核算困难,以及核算方法的不确定性

对文化旅游资源的资产评估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4点。

第一,文化旅游资源包涵着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及经济价值,对前三者的价值本身便难以给予一个特定的评估标准,为其价值的真实估价造成了阻碍。

第二,文化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全人类的公共财富,其产权难以确定,对它的评估必须建立在产权明确之后才能对其价值做出真实的评估。

第三,文化旅游资源至今还没有完善的方法手段和模式。

第四,对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在技术上和成本上加以界定的信息费用太高,也给它成本的核算造成了困难。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文化旅游资源真实的价值很难反映。

由于它的成本核算太难,使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者除投入景区所需的景观设施和基础设施费用之外,旅游资源的成本近于零或等于零。这种状况便为投机者开了绿灯,把投资旅游业看成是一本万利的事情,它使效益-成本这一基本法则遭到破坏,免去了投资者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角度去思考资源的保护的过程,同时,也将一部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国家。在投资者的思维里,文化旅游资源这种成本的无核算便等于没有成本。于是,在不计成本的情况下,便不存在所谓资源成本耗损,既然没有耗损便不需维护与保护。因此,不少资源开发者便对资源的保护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

(六)旅游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

文化旅游资源一旦被作为旅游产品来开发,那么它的特殊性便体现在产品之中,如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不可移动性、用途的唯一性和独立性等。因此可以说,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者一旦将资源作为产品来开发,他就拥有了对旅游产品的垄断,那么,完全竞争条件下,假设厂商完全受市场支配的原理就不再完全适用了。随之,市场调节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功能必然受到限制,这种情况称之为“市场失灵”。

文化旅游资源的这种唯一性便造就了某一资源自身的垄断,它没有经历竞争这一阶段,而是以客观条件为前提,以“惰性”的方式实现的垄断。这一垄断的形成排斥了通过市场竞争情形下的旅游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降低了旅游资源开发的权利,它不利于旅游投资主体对旅游资源保护在方法、手段、技术和制度安排上进行更新和审核的思考,而旅游投资主体失去了以上约束,就很难通过内在的利益动力去保护旅游资源。

这种旅游资源客观上的垄断性,使旅游市场呈现不完全竞争,而且这种垄断不是经过市场的竞争来完成的。因此,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者说,至少会从两个方面忽视对资源的保护:一是当环境容量超过了资源本身的承载力时,采取扩容的方式以期实现短期利润的最大化,造成资源使用效率的低下和文化资源本身的浪费;二是不能从市场中,依据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来实现旅游资源的保护。由于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致使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破坏了资源本身。因为旅游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使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者根本不去从长远利益考虑维护旅游产品的质量,从而维护旅游产品赖以生存的文化旅游资源。

另外,在上述原因的影响下,文化旅游资源特定的形式难免不受到破坏,它价值高而又没有明确的产权责任,这便给那些投机者有了可乘之机。由于文化旅游资源既属于文化保护的范畴,又属于旅游开发的对象,但旅游行业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在经济领先的大环境下,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会出现更大的麻烦。而且,文化旅游资源分布广、内容多,本身便有保护上的难度。所以,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入手,尽可能地加大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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