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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资源的脆弱性及保护

时间:2023-0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在旅游资源保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寻找突破口,依症下药,早日形成文化旅游资源完善的保护体系。
保护对策_文化旅游产业的研究

针对在旅游资源保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寻找突破口,依症下药,早日形成文化旅游资源完善的保护体系。

(一)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所依据的原则

文化旅游资源隶属人文旅游资源,它包括古建筑、古园林、宗教、民俗以及珍贵的古代遗址、墓葬、石窟。这其中不乏许多奇珍异宝,有很大部分是国家文物,受我国法律保护,另外,宗教、民俗等亦是如此。因此,我国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是依法保护。

1.依法保护的原则

关于我国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法令性文件,总的来说可分为国际性质和国内性质的,其中国际性质的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之一,也是这些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依法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文简称为《公约》)是世界上保护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它明确指出:“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与经济条件让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考虑到保护无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公约》在第一部分就阐明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定义,明确规定出文化遗产的内容为文物、建筑群、遗址,而这些都属于文化旅游资源的范畴。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若干建议和章程,如《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当代作用的建议》《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宪章》,等等,这些相关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为我国文化旅游资源提供了一个宏观的建设性建议,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也出现了许多相关的法规性文件。

虽说我国关于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法规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但从一些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中可见我国对于文化资源的重视,只是在当前国情的限制下,经济、科学及技术上都有不足之处,但总的来说,我国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的文化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在前面讲过,我国所有的文化旅游资源是属于人民的,甚至是属于全人类的,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破坏。但是有些文化旅游资源在历史上是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如战争年代留下的革命旧址中的民房,具有文化价值的民居、私家园林、家传的古器物和书画,具有民族特色和民俗学价值的生活用品等。但是这些性质的文化旅游资源只是使用权属于私人或集体,就其精神意义上说是属于全民族共有的历史遗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买卖和损毁。

(2)在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中不得改变其固有的文化内蕴,对珍贵的文物古迹不得改变其原状,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也强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风景名胜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因此,我们在开发文化旅游资源的同时,必须依法行事,保护我国文化旅游资源本身固有的价值。

2.注重效益的原则

文化旅游资源既然是旅游资源的一部分,对它的开发保护也同任何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一样,必须注重文化旅游资源的效益性,即在它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效益、讲求经济效益、维护环境风貌,并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对社会效益来讲,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效益的维护,它有助于人们对于文化旅游资源重要性及珍贵性的认识,同时明确文化旅游资源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这体现在以下4点。

(1)有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精神的培养,因为人们通过对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意识到我国独特的文化源头和领先于世界的独特的文化遗产,从而促成人们对于祖国的传统更加珍爱。

(2)有利于陶冶人们的情操和培养人们自身的素质。对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并非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只是一种促进的手段,而是以人们在对于文化旅游资源的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保护意识,这种意识本身便是一种情操的陶冶和素质的提高。

(3)有利于全人类发展史迹的脉络完全,我们对于历史的认识、对于人类自身发展的探索绝大部分起因于历史文化,包括古遗迹、墓葬、文物以及大量的书籍,只有好好地保护这些内容,才能使人类脉络清晰地延伸而不致中断。

(4)有助于世界的和平发展,通过对世界文化旅游资源的认识,人们会从历史的起源中发现本我,会从历史的教训中总结经验,认识到人类本身的和平,从而停止自相残杀的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对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并非把它隔离出来,既然它是一种旅游资源,只有实现它的经济效益才能体现它独持的价值,因此我们这里的保护也并非将资源束之高阁,而是将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是建设中的保护、开发中的维护,是积极的保护。因此,我们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从旅游资源开发之初开始实行,即在编制开发规划模式时就必须与保护相统一,不损害其价值的开发利用,而开发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想办法避免破坏,并且在利用过程中要定期地检查、修缮,完成从始至终的维护。

再者便是维护环境风貌。我们所有的资源都是存在于一定环境中的,只有与环境相统一才能体现出文化旅游资源的能力,而且也必须与现代文化融合才能保证不至于造成过于令人惊诧的结果,因此,在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过程中也需要兼顾周围环境的协调与维护。它主要体现在:维护文化旅游资源本身及其相配套的景观景物的原有环境风貌,否则由于破坏了环境风貌也相应降低了旅游资源的价值,从而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受损。目前,在我国的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而盲目开发或将旅游配套设施建到一级保护区内的短期行为,造成资源原有风貌或其环境被破坏。因此,我们必须禁止破坏性的建设,将保护的原则贯穿始终,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增强文化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做到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的相辅相成。

3.维护资源本身的美的原则

在文化旅游资源的特点中提及了文化旅游资源的特点具有独特性及不可再生性,又因为它是历代美学建筑的结晶,本身便具备了种种美的性质,因此在我们的保护中也必须维护文化旅游资源特有的面貌,或者说它特有的时代美。如颐和园的苏州街,江南名目繁多的私家园林,既是现存最为独特的,又是美的、时代的产物,这也正是它真正的吸引力的所在,如果不好好保护它现有的这些特点,那么它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又如,我国的少数民族有许多独特的风俗与文化遗产,它体现了本民族的风情和人类创造的奇特,它里面蕴含了许多独特的文化,这些本身便具备了美的吸引力。因此,我们必须尽力地保护好这种独特性,才能使我国的文化旅游资源独树一帜。

(二)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对策

1.普及我国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知识,实行全员保护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而且旅游的发展具有新鲜性,又因为国民关于文化旅游资源的认识相当有限,所以要加强保护的力度就必须加强全民教育,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开展。

(1)义务教育制,即中、小学中可适当地增加有关文化资源保护的课程,既可让孩子们了解我国的过去,又可增强他们心中对祖国的认识,从而激发出爱国心与保护欲。应该说孩子们的接受力与接受东西的持久度是最长的,因此,在中、小学生中适当地增加这方面的知识培养乃是治标治本之策。

(2)在大学开展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课程,这可从文化与旅游两个专业方面着手,既可以培养出专门维护文化资源的骨干,又可以把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加强,同时也提高了未来的旅游从业人员这方面的素质,可以起到一呼百应的效果。

(3)对现期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文化旅游资源方面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他们是与文化旅游资源直接打交道的人,他们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他们是资源与市场的中介,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能够间接地影响更多的人参与到资源保护的行列中来。

2.克服短期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弊端,实行规范管理,从严把关

对资源的开发,其目的就是取得经济效益,但是经济利益或者说旅游资源是有生命周期的,要获得长久的利益必须延长其生命,克服短期的超负荷开发利用。因此,在我国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必须经过严格的把关,通过专业人员对开发规划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实行开发的规范化,避免弄虚作假;在开发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对资源的损害。必须站在全人类和子孙后代的角度,尽可能地保护好现有的文化旅游资源。

3.宏观调控,打破旅游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

文化旅游资源的特殊性造就了旅游市场不通过竞争便能获得垄断的局面,从而造成了旅游市场的不完全竞争,致使通过市场机制以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难以实现,市场失灵。这说明现有的旅游市场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这种缺陷与不足是市场本身所固有的,因此要调整它必须借助外部力量,即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干预。

政府主要通过加强旅游卖方市场的竞争性从而培育旅游市场,可以把重点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培育市场主体,即政府废除各种形式的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通过公平的竞争来获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并且这种开发利用是与保护有机结合的,同时也为市场的良性竞争提供机会;二是建立文化旅游市场体系,形成多层次、多种类、多功能的市场网络体系,从而推动投资者,也刺激政府为了打破传统的优先权而深入到市场中去。

4.明确责权利的关系,分清资源的产权

产权明晰是加强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一个关键。虽说我国文化旅游资源属于全人类的遗产,是该共同保护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给予明确的责任范围,避免大家使用、无人维护的现象。当今社会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良之风,那便是公私不分,属于公家的东西都想分一杯羹,而不去维护。对这种现象必须将责任与权利挂钩,建立严密的资源保护措施,从而获得最佳保护的效果。

5.加强法制观念,用法律手段来维护

文化旅游资源所涉及的法律保障很多,但是知法犯法的分子也仍不少,这也是我国法律贯彻不彻底的原因,因此必须加强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是贯彻法律意识,让人们知法守法;其次是要编制严格的保护条例实施过程,即法律的贯彻要彻底;最后是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做到定期的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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