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包括乡村旅游业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功能相当直接和强大;之所以如此,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关键原因是制度本身所拥有的激励与约束功能。由于制度规定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因此在一定的制度下,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形成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判断并将经济人的损益计算器的运作规则明确化——当由制度决定的计算结果显示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人们就会受到激励,而且净收益越大,激励效应就越强烈;反之,如果由制度决定的计算结果显示现实收益小于成本,人们的行为就会受到约束,而且这种净收益的负值越大,约束性就越强。既然如此,从具体的经济行为主体的微观角度考虑,制度其实就是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组合[1]。实践中,在所有微观主体受到具有激励和约束双重功能的制度规范时,整个社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与危害性行为的后果就会得到一种加总并使制度在宏观上的经济效应得到体现[2]。具体到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而言,由于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也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且对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乡村旅游对新农村建设和区域扶贫开发的意义有目共睹,且其本身蕴藏的经济效应十分巨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相关地方政府不但有着发展乡村旅游业的冲动,而且彼此间在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竞争;因此,与其他产业的发展和竞争一样,相关的制度约束与制度规范在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尽管如此,考虑到制度约束的本身也有不少局限性,加之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分散,且十分众多,因此非制度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