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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君书》真伪问题的主要观点

时间:2023-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认为整部《商君书》全是后人的伪托之作。二是认为《商君书》是商君遗著与其他法家遗著的合编。郭沫若则认为除《境内》外,全是韩非门人之作。就拿对《商君书》的作者问题论述最详的《商鞅及其学派》来说,虽然研讨颇具创造性,但其中有些论断并无客观依据,有时甚至很难自圆其说。其理由是,商鞅还没有用“壹”来表示心志、力量专一于农战,而到了后来,《赏刑》的作者又完全丧失了用“壹”来表示专一于农战的观念。

(二)对《商君书》真伪问题的主要观点

人们对《商君书》的真伪问题虽然各有各的意见,但归纳一下,其主要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认为整部《商君书》全是后人的伪托之作。至于其作者;有人认为是战国晚年的秦国人或在秦的客卿,有人认为是商鞅的门客后学,有人认为是秦汉间赞成商鞅学说的人,有人认为是《史记》问世后的汉朝人,如此等等。

二是认为《商君书》是商君遗著与其他法家遗著的合编。至于哪些是商鞅之作,哪些不是商鞅之作,各人的说法就不同了。如刘咸炘认为《垦令》、《境内》可能是商鞅之作,《更法》、《定分》是后人所记,而其他篇章,“文势有异而语或复冗,必有徒裔所增衍。然其称臣者,亦或当时敷奏之词而后人记之,不得全谓鞅作,亦不得谓全无鞅作也”。郭沫若则认为除《境内》外,全是韩非门人之作。詹秀惠则认为《更法》、《去强》是商鞅徒属追述或杂录商鞅馀论之作,《错法》、《徕民》、《画策》、《弱民》、《定分》是战国后期法家者流掇鞅馀论或抒发法家思想之作,其余17篇除《靳令》为商鞅自撰而被后人窜改附益过外,都是商鞅自撰。如此等等,莫衷一是。

上述这两种基本观点,前者显然不如后者合理,因为怀疑全书为伪者的根据也只局限于少数几篇的少数史实与用语,这无疑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但是,持后一种观点的各家在具体考辨时,也常有不可取的地方。就拿对《商君书》的作者问题论述最详的《商鞅及其学派》来说,虽然研讨颇具创造性,但其中有些论断并无客观依据,有时甚至很难自圆其说。如书中把“壹”字的意义作为判定著作年代的标准,但“壹”在《垦令》与《赏刑》中都只用来表示“统一”、“专一”,而《垦令》被定为商鞅之作,《赏刑》却被定为秦始皇元年以后商鞅的第三、第四代学生所作。其理由是,商鞅还没有用“壹”来表示心志、力量专一于农战,而到了后来,《赏刑》的作者又完全丧失了用“壹”来表示专一于农战的观念。这种论证显然不是根据材料来归纳结论,而只是根据自己的结论来解释材料,这样的论证显然难以成立。从辨伪的原则上讲,以自己所构拟的一套商鞅学派的思想发展模式为标准来确定书中各篇的作者及著作年代,这种方法的根本立足点就错了。

当然,其他各家的考证也往往有不足之处。例如,某篇中出现了他篇的词语,如果这“他篇”被定为商鞅所作,那么考证者就说这是作伪者抄袭“他篇”而成;如果这“他篇”已被定为伪作,那么考证者就说这两篇用语相同,显然是一人所作。如此考证,灵活性很大,恐不足信。当然,其中还有不少误解。如有人认为《去强》与《靳令》所说的“六虱”内容歧异,两篇肯定不是一人所作。其实“六虱”只是比喻之词,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政治概念,它完全可因文而异,不应该将它作为辨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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